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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從文化創意產業到文創產業園區

第三章 台灣文化產業的發展脈絡

第三節 小結:從文化創意產業到文創產業園區

前述對於台灣智財權與文化產業的理解,並非獨立存在,應放在其所鑲嵌的 東亞後進國家脈絡下進一步探討。台灣戰後經濟發展的模式,在相關社會科學界 中被與其他東亞國家歸納在類似的「發展型國家模式」(Amsden, 1989;Hsu, 2005;

Wade, 2003;王振寰,2007;瞿宛文,2011 等),台灣等東亞戰後發展型國家推 動經濟發展的政治意志,源自於多年來面對西方挑戰的民族主義意識,其政策模 式包括國家對經濟發展的堅定支持與介入,以發展的優先性在政策協調上顯現,

同時也在近年來都受到民主化過程的影響。在前述章節台灣智財權法制度與文化 產業政策論述脈絡中,已然可見文化產業-在台灣-並非一個客觀、科學、理所 當然存在的認知,而是透過國家論述與權力/知識的操作成形;國家透過這些論 述將政治、經濟、文化、治理實踐與意義串連起來,移動、創造邊界,並同時領 域化日常生活。透過政策制度的論述,國家創造出期望的架構,影響人們觀看世 界的方式,以及想像台灣在全球的位置。

2003 年時任文建會主委陳郁秀於文建會發行的政策文宣品《文化創意產業手 冊》中,開宗明義說明:

「目前許多國家莫不亟思藉由藝術創作與商業機制,將自身的文化特色彰顯 與發揚,藉以增強人文的文化認同與產業的附加價值。」

(文建會,2003b,頁 2)

台灣文創產業政策論述的產生,是後進國家面對二十一世紀全球新經濟型態

-知識經濟,所展現在全球化浪潮中的競爭焦慮與發展慾望,欲藉由文化產業政 策的推動與願景擘劃,企圖重新建構人民的國家認同。然而這樣的意圖要透過什 麼樣的方式進行?最快速的方式即是移植複製歐美主流的文化產業學理論述。

後進國家如台灣、中國、韓國等,移植了 Florida 與 Landry 等創意城市論述 中許多流行的、工具化的創意城市概念與建設手段。創意城市與創意階級論述近 年逐漸遭受批評,認為此理論框架下的文化和創意,已不再只連結到地方認同與 都市意象的建立或市民個人能力與素質,而進一步被視為一種有效的、新穎的工 具來管理、規劃和行銷城市,治療城市的各種問題,包含貧窮、犯罪。文化和創 意成為都市中心自由主義化空間的具體再現(Peck, 2005)。政治菁英企圖透過創 意城市與創意階級的發展策略,進行企業主義的都市發展與治理,再製了政治資

源、社會與文化資本上的不平等、不公平之分配(Ponzini and Rossi, 2010)。邱淑 宜、林文一(2014)的研究亦指出台北市政府和企業企圖以文化生活圈、創意街 區/基地/中心論述,形塑中產階級化、縉紳化,或是西化的空間和生活品味,

其陷阱除了形成排他性的空間和文化之外,還可能摧毀了原本在地、非西方的庶 民社會文化特色;同時,台北市的文化創意工作者,表面上似乎獲得較多展演機 會,實質上論為文化資本的生產勞工,作為中產階級品味的象徵工具,只是營造 一種假性的波西米亞群聚,形塑海市蜃樓般的創意氛圍。

台灣對於文化產業群聚的想像,落實在具體物質空間中,再現成為「文創園 區」地景。文創園區在台灣早期有其文化資產保存與藝術介入脈絡,後期在新經 濟、知識經濟脈絡下的文化創意產業論述中,逐漸流失其在地文化獨特性與集體 文化認同的鑲嵌關係。鑒於 1980 年代末期「科學工業園區」的成功,促成台灣經 濟成長繁榮,並在國際社群中建構新經濟模式,使政府對於「園區」的想像停留 在科學園區產製「集中式」的圈地範圍之中。當國家碰到新階段的經濟成長困境 與危機時,相同的製造業圈地生產思維,再次浮現成為國家介入的方式。

以位於台北市中心區的「華山文創園區」為例,前身為台灣省菸酒公賣局台 北酒廠及部分地鐵新生地。1916 年日治時期在都市中心設置的菸酒生產製造工 廠,隨著經濟發展,地價飆漲,加上製酒所產生的水汙染問題難以克服,因此於 1983 年配合台北市都市發展計畫及環保政策遷廠至台北縣 42林口工業區,昔日的 酒廠用地便荒廢閒置。1997 年藝文團體「金枝演社」發現這塊保有過去空間記憶 的空間,進入廢棄的酒廠演出,被指侵占國有財產,引起藝文界人士聲援,開始 爭取文化保存這塊閒置十年的台北酒廠再利用。曾辦理文創園區政策工作受訪者 指出當時國營事業單位對於此閒置酒廠的態度:

「菸酒公司廠長跟我們說他們準備民營化,他們有華山、花蓮、台中、嘉義、

台南五個酒廠要減資繳還給國家,也就是說它要變民營化的時候,因為這些 地方像華山又沒辦法當生產的基地,但是一方面又算他的財產,那個財產就 空在那邊,他希望減資給國家,資本額減少,就能把它的盈虧把它拉升。所 以後來就基於這個狀況之下,文建會那時候應該是也沒有考慮太多,有那麼 多的空間給文建會,文建會就做五大園區,後來要接的時候才發現太多太多

42 台北縣於 2010 年改制為新北市。

事情要處理了…」

(前文創園區業務人員/受訪者 G2,2016 年 3 月 24 日)

當時藝文界的論述基礎,在於台灣經濟快速成長造成房地產快速催化的都市 空間經驗,新發展區域藉由重劃的方式,擴大都市的範圍,但這種都市空間形式 卻缺乏基於土地長期生活情感的累積,與舊發展區域形成區隔明顯的都市空間經 驗。因此,「閒置空間再利用」被詮釋為「空間解嚴」的延續形式,成為關注城 市多元文化的一種運動,包括地方文化工作者尋求在地工作的機會與條件,社區 尋求閒置空間作為公共生活的使用,或是藝術家關注於藝文環境的想像養成。

「『閒置空間』將眼光重新關注既有城市空間中的資源與生活累積的(空間)

文化經驗,這些年來被指出的『閒置空間』,大都具有空間上的美學效果,

正式台灣都市快速發展以前所存在的、城市空間中的建築物…『閒置空間再 利用』的公共意義將不斷生產出來,成為面對今日生活的一種積極行動…是 面對當前都市實踐的生活價值觀的追求。」

(黃瑞茂、蕭麗虹,2002,頁 10)

對於長期以來偏重都市大型建設發展經濟的台灣,較少關注都市或社區生活 尺度的設施提供,因此「閒置空間再利用」成為從空間解嚴到空間解放的調節機 制,以滿足當時台灣社會對於市民社會的期待。在此脈絡下,對於文化產業的想 像,文建會與地方文史工作者是基於當時「閒置空間」的歷史經驗回歸,在於重 新關注生活世界中人與器物之間新關係的建構,進而賦予「閒置空間」更積極的 任務,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孕生場所。當時園區稱為「華山藝文特區」,為 台灣第一個「文化創意園區」。對此空間與文化產業的想像是紛雜而多元,包含 視覺藝術、表演藝術、數位及出版、設計、建築產業等將藝術視為實驗創意的推 動,也是文化創意產業的源頭。

在勾連到運用國家資源介入時,實際上則是在文化資產、工業遺產與文化產 業經濟價值之間擺盪。

「事實上那時候藝文團隊也不曉得什麼叫創意產業…就是要變成一個文化資 產保存,變成創意文化園區,我必須要跟藝文人士磨合,讓我把這個空間修 好。(華山)四連棟也是漏水啊,所以要把它修好,但是修好之後我會讓他 們優先使用他們當時使用的空間。這種使用空間跟我們文化創意產業 13 項裡 面的表演藝術變成創意產業市集、小劇場等並不違背。所以就跟藝文人士、

藝文團隊就那樣橋接過來了」

(前文創園區業務人員/受訪者 G2,2016 年 3 月 24 日)

依據行政院 2002 年「挑戰 2008:國家發展重點計畫(2002-2007)」所宣示 的,為開拓創意領域,結合人文與經濟發展文化產業,深化以知識為基礎的經濟 競爭力,而有「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計畫」的倡議。文建會為整備文創產業發展環 境,透過產業遺址活化在利用的操作,欲激發文創產業的活力,「以空間活化再 利用之成果挹注文化創意產業之發展,而有『規劃設置創意文化園區』計畫之提 出」(文建會,2002c)。這時園區的名稱為「創意文化園區」,沒有「產業」二 字,從空間保存朝向藝術創意展演平台方向,將藝術定位為創意的源頭,有益於 文化產業的發展。面對新興的文化經濟概念,2004 年時任文建會主委陳其南於「華 山文化論壇:挑戰 2008 國家文化競爭優勢-透析與建構台灣文化創意產業之生態 系統」論壇中,也以科技產業類比國家與文化產業、文化產業與園區的關係:

「文建會之於文化創意產業,應該一如國科會之於高科技產業…非介入產業 營運之中…進行培養越多的藝術家,創作越多的藝術品,如此便可以相信文 化創意產業會越行蓬勃,從而設計、戲劇、電視劇、電影也會隨之產生越高 的美學與附加經濟價值…同理,大家亦可以以相同觀點檢驗文建會轄下的五 個創意文化園區,我們一樣不能直接涉入產業的經營之中…不同於台積電或 台塑…等大型規模的集團,所有的文化創意產業從業者都是個人的、民間的,

文化產業相較於其他產業的特點在於其從業者大多是個體、小型的…具有多 樣、流動、靈活的性格,會融入在一個城市之中」

(陳其南,2005,頁 9)

陳其南認為,文創產不同於科技產業需要科技園區那樣的密集聚落,其整體

陳其南認為,文創產不同於科技產業需要科技園區那樣的密集聚落,其整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