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化產業理論系譜考察
第五節 文化產業作為新興移動與網絡的產業型態
除了在地、城市與國家尺度上,重新梳理文化產業地理理論之外,再將尺度 擴大到全球,討論虛擬與再連結的新興移動網絡的文化產業型態。前幾節提到地 理學的「文化轉向」挑戰「經濟」的想像。傳統理解下,市場經濟的效率性表現 在「價格信號」(price signal)的市場機制,使大規模經濟活動運作有跡可循,可 以很快地分配資本主義經濟的剩餘與積累速度。然而,文化產業作為一種新興產 業,其中一個明顯的特殊性,在於其市場與產業之間-生產、輸出、消費的過程,
並非既有的市場經濟的架構。文化產業的成長,有相當大的程度源自於重新看待 和詮釋原本屬於非市場經濟的社會文化或創意想像。
Potts 等人指出「網絡」在文化產業與市場中扮演了如同「價格信號」般的重 要角色(Potts, Cunningham, Hartley & Ormerod, 2008)。文化產業因其內在的創新 性與不確定性,決定生產和消費的主要關鍵取決於「社交網絡」(social network)
中他人的選擇。文化產業的新興市場,一方面產生於非市場的相互作用(例如網 絡),一方面處於社交網絡和既有市場之間的複雜地帶,換言之,文化產業的生 產與消費環境都立基於複雜的社交網絡中。比起其他社會經濟活動,文化產業更 依賴口碑、品味、文化和人氣,即消費的選擇是被社交網絡中流竄的資訊所影響。
資訊科技帶給文化產業帶來的首要影響,即造就了新興產業。相對於傳統產 業,區位對於傳輸原材料到生產、傳輸貨物到市場的限制,似乎變得不再相關,
成為產業地理中「地理之死」的論據。消費者產生的內容和使用者主導的創新,
在新媒體下文化產業中更加顯著。以音樂產業為例,20 世紀以來,音樂在「實體」
與「非實體」之間不斷轉變、混成,從實體方式的音樂演奏、譜曲,到著作權將 音樂商品化並轉化為「財產」,又因數位科技點對點分享(P2P)的衝擊,實體唱 片漸漸走入歷史,引發一連串音樂產業震撼性的騷動。數位科技的應用,進一步 造成音樂消費的非實體化,也改變了音樂消費的個人性定義。這中間各種取樣創 新的應用與商業行為,不時與既有智慧財產權制度形成衝突與高度的張力,總是 不在既有法律制度合法的範疇內。
音樂產業在數位科技發展與演變過程中,充斥著對 P2P(peer-to-peer,點對點)
社群網絡共享檔案的疑慮,也表現出對抗智慧財產權法規制度的掙扎。技術的發 展,確實造成了音樂產業危機,但新軟體格式與網絡發行體系,是補足而非破壞
現有的音樂結構,因此 Leyshon(2014)認為音樂產業因應數位科技的演變,也是 一種地理現象-音樂透過一種「新的時空方式移動」;同時,數位科技擷取與重 製音樂的方式,在音樂產業現有的體制與法制架構之外,透過網絡而達成。儘管 在受限的產業再生產規則裡,音樂產業成為資本主義創新與適應性的絕佳例子。
不論是新的法律制定,或數位科技的發明與流通,都使得文化產業不斷在重 構、變形。面對高度資本化的跨國文化產業及附屬企業,藉由獨佔契約、著作權、
商標等,控制著資本與主要創作資源(如創作者、歌曲、衍生商品等),無論是 文化產業的創作者、消費者,無論位於強勢或弱勢地位、先進或後進地區,雖然 皆可能有其全球政治經濟位置的限制,但隨著新科技的發明與應用,也可能造成 主體的定位與流動,使自己與全球的網絡有新的連結與脫鉤。P2P 音樂分享,或 DJ 音樂作品的混搭、戲謔或再利用,這類在舊有法律定義下不法的「越界」,使 創新從客體的改變(文化商品),回到人的社會生活與權力關係的主體的改變。
音樂分享的社群,刺激了瑞典「海盜黨」等反抗力量的集結,認為國家著作權 法規的保護規範已威脅到知識與文化的傳播。反對網路監督體系、保護個人隱私,
主張非營利分享著作權物品的合法化,改革智慧財產權法制的想法,引發全球抵 抗力量的再結構。「網路」在其中扮演極其關鍵性角色,從競爭到壟斷的循環反 覆,不只在同一個產業中發生,隨著資訊科技與人類社會生活的結合,透過網路 打破產業的界線,使全球資本主義、地緣政治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更加糾結且穿透 人類生活的各個面向。
然而在前一波「電子民主」的樂觀論調中,近十年來亦發現國家利用政治與法 律控制言論思想,但現在則從控制網路公司,進一步控制人民言論。從 Google 退 出中國市場的例子 30可觀察到,網路的流動性與自由度並非理所當然,現在網際 網路仍存在明顯的「區域性」,中國網路使用者因為政府的控制而明顯接受有限 的資訊。此類國家對於網路及資訊、知識的傳播控制模式,已影響全球的網路產 業,即根據政府要求設計網路架構,成為國家管控言論自由正當化的基礎,進而 影響全球網路架構及規範(Lee, Liu & Li, 2013)。國家控制網路的趨勢,在後進 國家呈現中國模式的外溢效果,在先進國家則主要是地緣政治、網路貿易利益與
30 中國從發行合法執照等法規,限制網路公司只能提供篩選過的資訊,進一步控制思想言論。網 路公司只能選擇買單或放棄中國市場。Google 於 2005 年進入中國市場,然而在相繼發生中國網路 人士的網路攻擊,及中國嚴苛的網路內容審查制度等事件後,於 2010 年正式宣布退出中國市場。
個人隱私之間的脈絡。
新媒體科技對文化產業的衝擊,首當其衝即是挑戰企業對於文化產品的智財權 的壟斷權力。技術的發展,使得作品的著作權越難得到保障。當網路媒體、資訊 平台與電信公司介入,全球虛擬世界破解了以國家為主的法律與制度邊界。文化 商品的智慧財產權多種形式,快速且創意地形成多層次、多觸角的架接。不同行 動者如音樂生產者、仲介者、跨國唱片公司、跨國消費者有機的定位與流動,使 得每個行動者與全球的網絡隨時有新的連結與脫鉤。創意與自由的概念,及其與 經濟的關係,在國家執行的法律機制中,不斷被挪移、流動。合法與不法的界線 與意義,也因資訊科技時代中的社會關係而有了變化。
換言之,網際網路並非無領域、無管制的,反之,其界限是可輕易地被操作、
重構。重點在於,誰決定誰在局內、誰在局外?誰可近用、不可近用?什麼可操 作、不可操作?規則與界限區隔的制定、執行、詮釋的權力,都在重新形構。資 訊時代下的全球文化流動與貿易,所引發的文化與法律、虛擬與真實之間的衝突,
刺激了新想像與破壞式創新,但同時也產生資本主義、地緣政治與國家介入的縫 隙,例如國家與私部門協作的網路監控,動態地穿透我們生活的每個角落。因此,
如何定義文化產業?如何準確地壟斷智慧財產權?法律制度作為國家的主權象 徵,在如此全球緊密的連結與流動之中,成為更加複雜與政治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