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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神秘暴力

一、 前言

本文標題《暴力幽靈》意在主張我們對於解構的理解乃密切關連到它如何探討暴 力。故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要處理解構與暴力的關係。這讓我們首先注意到 1990 年前後,〈法律之力〉這篇演講稿作為解構探討「正義」與「法律」等問題的先 聲。在這篇文章裡,Derrida(1992:15)首次指出「解構即正義」,宣告往後二 十多年間對於國際政治、倫理問題的介入。然而,晚期解構思想在英美

(Anglo-American)學術圈中卻沒有如同早期形上學解構計畫那樣地受人們重視,

甚至還不被視為解構的主要貢獻(Cheah and Guerlac,2009:3)。也正是如此,

解構思想往往被貶抑為不關切現實的「哲學」、「形上學」、「理論」。

但我們並不這麼認為。我們認為解構不只是種「文學批評」,而文學、哲學也不 見得不關切現實,明顯的例證亦即這裡要談的暴力。作為一個指涉多種經驗的概 念,Derrida 曾不只一次針對暴力這個主題進行過討論。事實上,在他早期作品

《論文字學》中的〈文字的暴力〉(1967)裡27,還有收錄在《書寫與差異》中 的〈暴力與形上學〉(1964)裡,他都曾對暴力進行論述。只不過,真正要讓眾 人注意到 Derrida 的暴力論述與政治、倫理的研究關係,還是以本章將要討論的

〈法律之力〉(1989、1990)及以後的作品為主。起於 1980 年代,在發表了數篇 關於 Heidegger 的作品後,解構所關注的政治議題漸漸地變得明確,並在 1990 年前後逐漸碰觸到所謂「具體」政治28。若人們欲將解構分期,那麼 1989 年必 定是個重要的交會點。Derrida 在這年連續發表了兩篇主題大相逕庭的演講,它 們分別是探討 Heidegger 與差異哲學的〈海德格之耳〉(1989)以及探討 Benjamin 批判暴力與權力的〈法律之力〉(1989、1990)。

乍看之下,討論法律問題與差異哲學似乎風馬牛不相及,這也是為何 Derrida 在

27 〈文字的暴力:從李維史陀到盧梭〉(‘The Violence of the Letter: From Lévi-Strauss to Rousseau’,

1967),以下簡稱〈文字的暴力〉。

28 事實上,或許應該說 Derrida 在 1990 前後逐漸觸及以往政治、法律有關領域研究者們更為關 心的問題,例如 1989 討論歐洲共同體的《其他標題》(The Other Heading)、〈法律之力〉…

等。我們則認為 Derrida 早期的文章其實不乏對於政治問題的關懷,只是討論之主題、文本並不 侷限在「政治」領域中。例如,下文對於啟蒙人類學的再批判便是一例。其他如 Derrida(1992:

7)在〈法律之力〉開場所提到的,過往他針對 Lévinas、Hegel、Freud 以及獻給 Nelson Mandela 的文章中都不乏對於倫理、政治以及正義問題的討論。Derrida「早期」對於學術研究之批判、

對於科技或媒介問題的討論,其實相較 Foucault 的研究(例如對「知識-權力」或者「自我科技」

的作品)同樣地具有政治關懷。有鑑於此,台灣社會學界何以能夠在人盡皆知「歷史學家」、「社 會學家」Foucault 的情況下,卻相對忽略關心同樣問題的「哲學家」、「理論家」Derri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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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後的作品經常被分為「早期」與「晚期」的緣故。然而若熟悉解構思想的演 變,就會知道兩篇文章有個相同主題早在 Derrida 初出茅廬之時便曾投注大量的 時間與篇幅處理過,那便是「暴力」。Derrida 在 1967 年出版了三部重要著作:《論 文字學》、《語音與現象》、《書寫與差異》。在其中,我們會遭遇兩篇和「暴力」

主題有關的論文:〈暴力與形上學〉、〈文字的暴力〉。這兩篇文章分別針對了包含 存有論在內的現象學以及人類學進行解構,若再加上二十多年之後出版的〈法律 之力〉,應足以讓我們對解構如何論暴力問題有所了解。我們尤其重視〈暴力與 形上學〉和〈法律之力〉這兩篇文章。因為,在〈文字的暴力〉裡 Derrida 雖區 分了暴力的層次並指出啟蒙人類學之暴力,但並沒有如〈暴力與形上學〉或〈法 律之力〉中主張相對明確的「暴力經濟」或者「解構正義」。

儘管如此,我們仍可以透過〈文字的暴力〉所提出的暴力之層次開始討論 Derrida 持續關心的暴力問題。這有助於我們將暴力的問題聚焦在語言、語言暴力,並透 過語言問題的中介引導到法律問題與差異哲學的關係上頭。

(一) 暴力的層次,解構的位置

在 Derrida 的「早期」文本中,〈暴力與形上學〉和〈文字的暴力〉兩篇文章可說 是解構對於暴力問題的主要論述。我們認為〈文字的暴力〉是一篇針對啟蒙人類 學的批判性文章,有助於初步理解解構思想如何處理暴力問題,並藉此定位 Derrida 的解構思想。

在〈文字的暴力〉中,Derrida(1997:137-140)指出人類學家經常透過對於原 真/非原真、自然/文化、言說/書寫…等差異建立起對於墮落、暴力的批判,

Derrida 稱為「言說的倫理」。這種言說的倫理強調面對面的、語音的直接溝通,

視之為良善,進而常被用來反對邪惡無聲的書寫符號諸如:錢、傳單、武器以及 身著制服的軍人…等。但 Derrida 認為這種倫理只是種被「在場形上學」所主導 的幻覺,忽略了所有道德的非道德起源,也就是忽略了「元書寫」的暴力。Derrida

(Ibid.:112)在這篇文章裡區別出三個層次的暴力,它們分別是:

1. 元書寫的暴力,也就是命名動作的暴力,將特殊的事物置於語言體系之中;

2. 雖然前者是暴力的,但這暴力卻因為變成為某種道德而隱匿了,這種抹除即 第二層次的暴力;

3. 然而當第二層次中的道德或律法為外來者所觀察時又會導致對第一層次中

「專有名詞」的揭露與爭論,故有了第三層次的反思暴力。

人類學家繼承的啟蒙傳統總在強調人類本性的揭露,但這種思想傳統在 Derrida 的解構下瞬間幻化。由於在田野調查的過程中觀察到部落社會對文字書寫完全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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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人類學家進而將口語(即透過語音的溝通)視為一種原真甚至是種道德上的 良善。基於書寫有無的區分,啟蒙人類學劃出一條文明與原始的界線,並開啟了 對「純真自然」的某種奇幻想望。因此人類學所揭露出來的並非他們所想像的原 真「自然」,相對於西方發展的、墮落的、非原真的「文化」。而這類所謂的「揭 露」即是 Derrida 在〈文字的暴力〉中意欲批判的。

當我們分別檢視這三個層次時,也可以說它們就是「存有」、「現象」與「反思」

的暴力。Derrida(Ibid.:112)也會稱前兩種暴力為「元暴力(arche-violence)」

和「法律(law)」。借助 Derrida 所指出的層次,可以說啟蒙人類學家總是站在原 真、直接對話的立場對於文明符號(如書寫、金錢和各種武器)暴力的批判基本 上是揭露隱匿在「現象」下的「存有」,並據此「反思」他們所觀察到的道德表 象。但是由於人類學家們的啟蒙思想長期以來深受 Derrida 所謂「在場形上學」

的影響,錯將「在場」當做事物的本質、本性或者「存有」,故無法真正切入暴 力的本質進行分析。這種在場形上學表現在人類學家頌揚面對面、直接的語音交 談而貶抑書寫符號的語言上。

正是在這裡,我們可以看到解構與在場形上學最關鍵的差異,而這個差異使得解 構不同於幾乎所有以往的人文學科。在《論文字學》中,Derrida(Ibid.:71)曾 指出所有在場都同時是「蹤跡(trace)」的「在場-缺席(presence-absence)」,

承載著困擾著哲學家數百年的身體與靈魂、文字與精神等難題(這些問題與時間 化的運動有關,我們在此暫且不處理這些難題)。同理,為人類學家所指認的初 民社會的在場,並非與人類學家自身所處社會相對的東西、不是某種被現代社會 隱匿了的本質,更不是與文化相對的自然。因此,如果人類學家宣稱在初民社會 的田野調查中揭露了人類社會的本質、人的非暴力本性,那麼解構便是要告訴人 們,這些被揭露的本性、本質,其實仍是種文化,是建構的、非原真的,因此也 是不乏暴力的。

若啟蒙式揭露所針對的是第二個層次的「現象」(道德、法律也在這個層次),企 圖揭露現象外觀底下所隱藏的「本質」或「真相」,那麼解構所針對的應為第一 個層次的「存有」,即 Derrida 所謂「元書寫」的「元暴力」問題。因此,在第三 個層次之上,我們應進一步區分出解構與啟蒙思想的差異,將解構思想置於揭露 性、批判性的反思以外的另一個層次。

(二) 權力與暴力,解構如何切入暴力

因此,本論文第一部分的企圖便是將暴力的現象及其反思重新指向「存有」的層 次進行問題化。然後在這個被解構的存有層次上,再朝向精神/幽靈問題進一步 申論。因此,本文企圖先就相對「具體」的〈法律之力〉探討暴力,而將較為「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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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的〈暴力與形上學〉留待至下一章討論,目的是希望藉此兩階段論述能有次 序地闡明解構對暴力問題的獨特回應。

如我們在導論處所提出,暴力的詞源與歷史指向了它與權力難以分割的關係,或 者如 Weber(2005:171)所說,暴力是權力施用的合法手段。Benjamin(1978:

277)在〈暴力之批判〉(1921)也指出暴力問題必然要在道德議題(moral issue)

的領域中進行討論,而道德議題所涉及的便是法律與正義的問題。隨後他便由法 律這個將暴力視為手段的體系,透過法律與暴力的關係切入對暴力的批判。

權力與暴力難以切割,Derrida(1992:5)在〈法律之力〉中則提到了法律的可 施行性(enforceability)。所有法律都是可施行的,也就是說都能夠被賦予力量29。 透過 Gewalt 一詞本身同時帶有權力與暴力的字義,他指出:權力就是合法的力 宣稱自身之正義時亦如是。Derrida(Ibid.:10-14)透過 Pascal 與 Montaigne 指 出法律總是倚靠某種「權威的神祕基礎(mystical foundation of authority)」:在法 權或法律構成的那刻必有某種為其正名的展演性30、詮釋性的暴力。但這種暴力 在當時尚未有法律存在,因此也沒有公正與否的判準。這就如同在語言之前的沉 默,這神秘的沉默被語言所包圍,而內含所有語言之中。權威的源頭、法律的基

權力與暴力難以切割,Derrida(1992:5)在〈法律之力〉中則提到了法律的可 施行性(enforceability)。所有法律都是可施行的,也就是說都能夠被賦予力量29。 透過 Gewalt 一詞本身同時帶有權力與暴力的字義,他指出:權力就是合法的力 宣稱自身之正義時亦如是。Derrida(Ibid.:10-14)透過 Pascal 與 Montaigne 指 出法律總是倚靠某種「權威的神祕基礎(mystical foundation of authority)」:在法 權或法律構成的那刻必有某種為其正名的展演性30、詮釋性的暴力。但這種暴力 在當時尚未有法律存在,因此也沒有公正與否的判準。這就如同在語言之前的沉 默,這神秘的沉默被語言所包圍,而內含所有語言之中。權威的源頭、法律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