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語言的神聖以及法律的神話

第一章 神秘暴力

三、 語言的神聖以及法律的神話

這裡應開啟 Derrida 有關語言的討論,但在此之前我們要先注意 Benjamin 對語言 的看法是如何扣連至〈暴力之批判〉中提出的「神聖暴力」。故我們在本節將要 討論 Benjamin 的〈論語言本身與人類語言〉(‘On Language as Such and on the Language of Man’,1916)和〈譯者的任務〉(‘The Task of the Translator’,1923)

35兩篇文章與暴力的關係。透過對這兩篇文章的解讀,我們在下節將進一步探討 Derrida(1992:50-51)在〈法律之力〉中對於兩篇文章裡關於語言本質問題的 討論,連同對 Benjamin〈暴力之批判〉的解構。更重要的,我們得以初步勾勒 出暴力、法律和語言的關係。

(一) 語言本質的問題

Benjamin 在 1916 年的文中認為,人類的語言是人用以和自身抽象本質溝通的媒 介(medium),尤其透過「專有名詞(proper name)」這種形式。人為自然、為 同類取名,這命名行為是對於一種無名無聲的、屬於事物的語言(即自然的語言)

之回應。而這自然的語言是上帝(God)創造性語言之剩餘(residue)。人們為 了接近尚未脫離天堂前的普世語言,故不斷轉譯無名無聲的事物,為它們命名。

所有更為人類的語言都是對事物語言的轉譯,而最原初的語言即上帝的語言,它 是所有語言的最終統合(unity)。這原初的語言是種沒有對象、也沒有手段(朝 向自身外部的目的)的直接語言。Benjamin(1996:63-64)藉此指出,語言所 溝通的是事物的「心智實體(mental entity)」,實乃人們的思想存有。他還指出,

人們在語言溝通中非物質的心智或思想又可以語音作為象徵(Ibid.:67)36。又 除了把語言轉達的物質事物(語音)與非物質思想區分開來,在另一方面,

Benjamin(Ibid.:68)也將上帝的語言和人類的語言區分開,指出上帝的語言在

《聖經》中即為名稱、詞彙以及知識的三位一體。

換句話說,若人們是在把對於無名、無聲的事物轉譯為有聲的名稱,那麼上帝的 語言就是在命名的動作同時,也創造了事物與感知(綜合感官與知識)。在這裡 Benjamin(Ibid.:70-73)闡述了《聖經》中人從天堂墮落(the Fall)的故事,

指出人類從知識之樹那裡得來的是判斷(judgment)問題的魔力,而非對於事物 的知識。自此開始語言的符號化、對外在判準的需要,以及脫離具體的抽象化。

Benjamin(Ibid.:74)指出人類語言作為上帝語言的剩餘,不僅在人之中(in man)

35 〈譯者的任務:波特萊爾《巴黎風景》導論〉(‘The Task of the Translator: an introduce of Baudelaire’s Tableaux Parisiens’,1923)以下簡稱為〈譯者的任務〉。

36 語音被 Benjamin 認為是思想的象徵,這代表語音在此處是「抽象特質」的象徵。關於語音、

聲音的抽象特質在 Hegel 的辯證法中也代表了事物超越性的揚棄。而這正是 Derrida 與前兩人的 差異。在 Derrida 的思想裡,語音並不僅是抽象存有的象徵。語音因為必須倚靠音波震動傳遞,

故也需透過物質才能呈現。由於物質中介的特性,語音並非純粹的抽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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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一種感知的語言,也超越人之上(above man)是一種對人類判斷的懸置。超 越人之上也就是指在各種人造語言,技術、藝術的語言之上。但是,對於自然的 感知卻又引發了人類的轉譯,而人非上帝,所知有限,因而人們開始產生過多的 命名、眾聲喧嘩(babbling [Geschwätz])(Derrida,1992:51)。

因此,無論人們對與自然的感知為何,他們總要以自己的語言轉譯它。這也是 Benjamin 在〈譯者的任務〉(1923)中的起點:原作是能夠被轉譯的嗎?顯然,

Benjamin(2007:70)認為作品的可轉譯性是無庸置疑的。但他所謂的轉譯與原 著的關係不是我們所想像的那樣,彷彿轉譯就該將原著的「意義」盡可能掌握,

並以譯者自己的語言表現出原著的「意義」。他認為轉譯的重點不在於搬移作品 的主題(subject matter),而是讓作品在持續存活下來的過程之中得到不朽的「名 譽(fame)」(Ibid.:72)。這種超越了原著主題的轉譯方式,不再堅守原著與譯 本的相似性,轉譯的重點在於透過以不同語種的詞彙替換原著,以這種方式表現 各種語言共通的「意向(intention)」(Ibid.:74)。這種所謂語言共通的、潛在的 意向,就是 Benjamin 所謂的純粹語言(pure language)。透過不同意向模式(modes)

對於相同意向客體(對象)的替換,純粹語言乃脫穎而出。例如:德語和法語的

「麵包」一詞(分別為 Brot 與 pain)乃由完全不同的歷史文化經驗理解得來,

然而,這兩種意向模式所指向的意向對象卻是相同的,麵包。

轉譯的問題經常出現在各種語言總是以不同的方式去指向同一件事物,而 Benjamin 所謂純粹語言即為各種模式的總體。因此他認為,若是要依據意向模 式,也就是根據不同的語法使用習慣或者「意義」來進行轉譯是不恰當的。他不 主張譯者應在意義上忠於原著,反倒希望透過詞彙的替換使得語言的意義「過量」

(Ibid.:75)。這種純粹詞彙替換的轉譯將導致文法的錯亂,但它也會使得人們 不得不去接觸其他語言的文法規則和用詞的特殊背景脈絡,如此一來反倒使得人 們對於語言的感受更加豐富。換句話說,因為意義的過量、過度,反而更使得語 言更為接近純粹語言。Benjamin(Ibid.:78)認為好的轉譯是一種不在乎意義的 字面直譯,他認為唯有忠於詞彙才能夠接近上帝那種不表意、不表達的語言。譯 者的任務在於解放原作之中的純粹語言(Ibid.:80)。因為上帝的語言和真理相 等,沒有揭露意義的需要,上帝創造性的絕對詞彙是「無條件可譯者」(Ibid.:

82)。而正因如此,看似毫無文法規則的字面轉譯反而使得詞彙的意義體系被打 亂,也使得詞彙蔓延出語言自身之外而貼近事物。

藉由對這兩篇文章的討論,我們因此得知:

1. 純粹的語言是上帝的語言,墮落的人們不再有機會重拾這種名稱、詞彙和知 識的三位一體;

2. 人類的語言指能夠透過轉譯上帝語言的殘餘,也就是轉譯自然的、物質的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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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透過對它們的命名接近上帝;

3. 好的轉譯能透過詞彙的替換捕捉各種不同的意向模式,故比起根據意義的轉 譯更能接近於上帝語言的無限性,超越單一語言的生命以達不朽。

(二) 神話暴力與神聖暴力

Benjamin(1978:289)認為在法律的體系下,無論是被界定為合法或非法的手 段,相較於他所謂的「純粹手段(unalloyed means)」都將顯得是種暴力。這所 謂「純粹手段」正是一種在法律之前、法律之外、非法律的語言,其差異就好比 上帝原真的語言和人類的語言。故我們推論,Benjamin 在〈論語言本身與人類 語言〉和〈譯者的任務〉兩文中對於語言本質的探討,與在〈暴力之批判〉一文 中有種共同主題。Benjamin 已先在前兩文指出語言本質,即上帝的語言、純粹 語言處在法律或意義體系之外,隨後才在後文提出「神聖暴力(divine violence)」

來反抗法律體系的「神話暴力(mythical violence)」。

回到〈暴力之批判〉來說,Benjamin(Ibid:288-293)透過幾個語言的例子闡明 所謂非暴力的純粹手段。他先是批判了國會,如同 Marx 在《霧月十八》所批判 的法蘭西第二共和,Benjamin 也批判 20 世紀的德國威瑪共和。國會折衷的制度 和妥協的表象仍受限於促使這種合法機構運作的衝突與暴力,故它並不是非暴力 的解決方式。國會並非化解衝突的機構,它只是成了某種刺激感官的「奇觀」, Benjamin 批判國會是語言的墮落。他指出一種解決暴力的「純粹手段」:詞彙(the

word)作為廣義的技術,可說是種純粹媒介(Ibid.:289)

。相對於人與人直接的 衝突,語言作為一種間接、調解的技術,適於人們溝通理解,此即會談(dialogue [Unterredung]),這就是為什麼在羅馬或古日耳曼時期,人們不因為謊言而受法 律制裁。相反地,以法律許可的暴力制裁說謊者反倒突顯出法律的弔詭:為了保 存自身而害怕煽動性言論故對其施以自身宣稱要反對的暴力。Benjamin 指出不 涉及契約關係的古代外交事務乃是非暴力的純粹手段,因為它就像私下衝突的個 人尋求仲裁(arbitration)或裁判者而不是尋求法律、契約關係的保障。

Benjamin(Ibid.:293-294)批判了相關法律理論對於暴力的界定,稱其仍受限於 目的/手段之別。他認為正當與否並不能由理性的法律所決定,因為唯有命運才 能正當化手段,又唯有在上帝之處才有正當而真確的目的。理性只不過是把那些 一般有效的(generally valid)正當目的(just ends)轉變為一般化(generalization)

的合法目的(legal ends)。故法律本身對每件事都予以同樣標準的判決並非妥善 的仲裁。此外法律理論也無法解釋為何有種暴力縱使利用了已正當化的手段,卻 仍與正當目的、與權力者起了不可調解的衝突,就好像 Sorel 所謂的大罷工37

37 Sorel 將罷工分為「政治性大罷工」和「普羅階級大罷工」,兩者的區別在於,政治性大罷工

(the political general strike)尋求的是一種不超越法律、不企圖改變階級結構的討價還價。而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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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在日常經驗時常出現的憤怒。Benjamin 稱之為宿命的暴力,是暴力的直接 彰顯、宣示。

希臘神話中女神 Niobe 是神話暴力的重要例子:她的孩子皆因她的自傲遭受天譴 而死,但哀痛欲絕的她卻沒有被處以同樣的懲罰,故始終懷抱著罪惡感。Benjamin

(Ibid.:294-296)認為在這故事中暴力並非毀滅性的,反而在暴力神話彰顯後 留下了法律,而罪惡感即其證明。因此古希臘神話所突顯出來的不過是種立法神 話。他指出在這樣的立法時刻,法律並不是由暴力本身,而是由以權力之名的暴 力所奠定的目的:「立法就是樹立權力(Lawmaking is power making)」。在古希 臘,違抗成文的法律被視為是對神話地位之精神的背叛,這點與現代對於無視法 律之人的懲罰是相同的,這便是所謂法的精神,一種神話暴力(mythical violence)。

莫需有的罪惡感同法律一般,這種在神話中出現的暴力與法律所要維護者一致,

而對於 Benjamin 而言,這樣的暴力是有權者的特權,它本身便以維持法律作為

而對於 Benjamin 而言,這樣的暴力是有權者的特權,它本身便以維持法律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