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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臘人:哲學之光與其暴力

第二章 光之暴力

二、 希臘人:哲學之光與其暴力

本節探討 Levinas 對於「理論之光」的批判,在 Derrida 的閱讀與評論中,Levinas 可說是法國哲學中對於傳統希臘哲學、現象學批判最為犀利的一位。同時作為現 象學的法國繼承者與批判者,Levinas 在許多方面受到 Heidegger 存有論的影響。

但 Levinas 並非簡單地延續存有論對於現象學之批判,並且他對存有論的閱讀本 身也存在著許多爭議。大致而言,Levinas 將 Husserl 與 Heidegger 兩人的思想根 源回溯至希臘哲學,並以「理論之光」概括。因此,Derrida 以「光之暴力(violence of light)」為標題在此討論的乃是一種理論之暴力。Levinas 對於此種哲學/理論 的批判在於他們對於那經驗中實在他者的忽視。這種忽視並非導因於無從感受他 人、並非純粹的失明,而是由於哲學/理論所導致的視而不見。

Levinas 脫離希臘的企圖從 1930 年代對於現象學的批評開始。他認為現象學相較 其他哲學更受制於光。所謂受制於「光」是指現象學受制於「視覺」,帶有一種

「注視的天真」,並且錯將存有(Being)視為對象(object,客體)。Levinas 稱 之為理論/觀看(theoria)50的帝國主義(Derrida,2001:104)。在 Levinas 而 言,Husserl 在「給予理論自由」的同時就已經使得現象學還原(phenomenological reduction)受到理論的「自然態度」所困(Ibid.:107)。Levinas 與 Husserl 的分 歧在於:前者認為某種「非理論意識不可化約的原初性」不可能與「客體化行為 的優先性」同在;然而後者則以客體化行為(也就是說,主體對感受的銘記)作 為所有理論意識之基礎。所以 Levinas 指控 Husserl 仍認為所有展現於人們面前 的存在都是某種理論的觀看:所有的觀察都是在觀察某個客體(對象),且總是 已經帶著一定程度主體性。

(一) 對於現象學與存有論之批判

Levinas 是從 1930 起轉向 Heidegger 思想以對抗 Husserl 的現象學。Levinas 採納 了兩個 Heidegger 存有論對於現象學的批評:世界首先並非作為一個被感受、注 視的對象而被給予、給定,而是在自身之存有中「作為某種行動的中心,某種活 動或牽掛(solicitude)場域」;此外,儘管 Husserl 批判歷史主義與自然主義,他 仍忽略人所具有歷史性與時間性(Ibid.:108)51。根據 Levinas 的詮釋,Husserl 與 Heidegger 之間最為顯著的差異在於兩人對世界與觀看的不同見解:Husserl 認為世界總是被我們所觀看的世界;而 Heidegger 則認為被我們觀看到的世界乃 是以這個世界的存有,也就是世界的所有可能性為條件。這麼一來,這「被我們

50 拉丁文 theoria 源於希臘文 θεωρία,是「理論」的字源,帶有觀看的意思。Levinas 認為 Husserl 現象學跟隨 Plato 哲學,而 Plato 告訴我們,人的視覺是外在客體經由光線中介刺激的感受。所 以現象學受制於光。

51 在此我們已經可以察覺 Levinas 對於 Heidegger 存在某種「人性論」的誤解,Derrida(Ibid.:

105-106、107、108)也不只一次提醒我們 Levinas 的批評中仍存在著不少自相矛盾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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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觀看的世界」甚至是我們的這個「觀看」,無非就是諸多可能性中的一種,而 且那些諸多的可能性總是已經在我們觀看之前就已經內在於世界之中了。

Levinas 認為雖然 Heidegger 沒有如同 Husserl 將存有理解為自明性之光(light of self-evident)卻仍將受制於光,受限於光的內外結構(structure of inside-outside)。 原因在於,Heidegger 將脫離於主客體性以及內外空間性的事物寄託於時間,亦 即時間性是幫助 Heidegger 脫離傳統哲學內外結構的思考方式。Levinas 指出:

「…Heidegger 的時間性不必成為知識,而是一種超脫(ecstasy),是『存有於自 身之外(being outside itself)』。它不是對理論的超越,卻已然是一種朝向外在性 的內在放逐」(轉引自 Ibid.:110)。如果 Husserl 仍困於主體的觀看視域,因此 受困於光,那麼 Heidegger 便是透過時間來脫離主體,出神忘我。但 Levinas 顯 然認為出神忘我並非真正地跨出自我之外,朝向他者。

既使是 Heidegger 所強調的「共有(Mitsein)」也同樣從屬於光的內外結構。在 此,Heidegger 的思想在 Levinas 而言仍無法脫離 Plato 以來的哲思模式。Levinas 質疑 Heidegger 這個仍是希臘人的陌生人是否真的能夠「謀殺其希臘之父」:希 臘人欲脫離他的「希臘之父」,但身為一個希臘人從來不曾在希臘之外。他僅僅 是一種被拖入幻覺中的謀殺行為,只能是幻覺中的幻覺,因為它已然是一種言說

(speech)(Ibid.:110)。同樣地,Heidegger 亦無法脫離這個希臘之父,因為 Heidegger 的時間性不過是一種希臘之內的「超脫」、「出神忘我」。在 Levinas 而 言,Heidegger 首先仍要承認希臘,學會希臘的語言以便接近希臘,以讓他能夠

「弒(希臘之)父」、能夠「忘(希臘之)我」。

(二) 朝向他者

但 Derrida 顯然不認為 Heidegger 有意「謀殺希臘傳統」。Levinas 之所以認為這 個「弒父」之舉是必要的,乃因為他在一定程度上曲解了 Heidegger 的 Seiendes 與 Sein(entity、beings 與 Being,即「存有者」與「存有」)。因為「唯有將複雜 性與他異性理解為存在者(existant52)在其存在(existence)中的絕對孤獨,Plato 姿態的指控才會是有效的」(Ibid.:110-111)。

Levinas 將 Heidegger 的「存有」解讀為「存在」、「存有者」解讀為「存在者」。 而「存在者」唯有在其「存在」中的原初孤獨深處方才浮現了與他者的關係。正 因為 Levinas 認為 Heidegger 強調「存在的原初孤獨」,正因為他將 Seinedes 誤解 為 Existant,導致他在一種批判的姿態下重複了 Heidegger 脫離希臘哲學主客體 結構的工作。Levinas 反對他所理解的 Heidegger 那種自閉妄想,強調與他者的關

52 法文的進行式時態,等於英語中的 existing。在 Levinas 的用語中可稱為「實存者」,其實卻 是 Heidegger 那裡以 Existenz 稱之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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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是所有 Mitsein 都必須要服膺的更原初事物。這種與他者的原初關係就是種無 需中介的「面對面(vis à vis)」(Ibid.:112)。

人們可以說,只有關於他者的現象才是某種特定的非現象(nonphenomenon,而其在場(presence 就是某種特定的缺席(absence)。這不是簡單純粹的缺席,因為在它(簡單純粹的缺席)那裡,

邏輯最終仍得以宣稱。他者是某個特定(certain)缺席(Ibid.112-113)。

這裡指出的「邏輯」是 Levinas 所質疑的「形式邏輯」。這種形式邏輯帶著所有 西方哲學語言根本性的天真,並且正由於其天真使得他者無法被思考,但卻又總 是以被忽視的他者為根據來安排自己的論述。例如 Levinas 認為 Heidegger 的時 間是由「時間化的他者」,也就是「瞬間(instant)」來定義的,而 Heidegger 正 是忽視了這個瞬間。這種忽視並非純粹的全然不見,而是在全然同化他者的同時 吸收並放棄他者。這也等於自閉於一種孤獨中並壓制倫理的那種超驗(Ibid.:113)。

總之,Levinas 在此看到了 Heidegger 與 Husserl 同樣對於他者的忽視,並稱之為 一種唯我論(Solipsism)。

因此存在著一種理性的獨白,也存在著一種光的孤獨。由於現象學與存有論沒有能力尊重他者 的存在和意義,恐怕它們會變成一些暴力的哲學。而通過現象學與存有論,整個哲學傳統恐怕 也在意義深處與同者的壓迫和極權主義沆瀣一氣。此乃光與權力之間暗藏的長年友誼,也是哲 視/理論客體性(theoretical objectivity)與技術政治掌控(technico-political possession)的久遠 合謀(Ibid.113)。

理論之光便是暴力與其遮蔽:「我在光中被給予的所有一切,彷彿是我通過我自 己給予我的東西」(Ibid.:114)。光的隱喻意在使人們轉移視線,並使得暴力有 了「不在場證明」。人們對於暴力視而不見,因為人們身處理論之光的暴力中而 不自知。Levinas 反對光之暴力,因此反對光,他者便是一種非光、非暴力的幽 暗之善,並可與光抗衡53

53 Levinas 企圖在黑暗中朝向至善,但 Derrida(2001:114)認為光沒有對立面,縱使有也絕對 不是黑暗:「善是種超越光的光。如人們常注意到的,光的中心乃是黑暗」(Ibid.: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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