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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暴力,神祕暴力

第一章 神秘暴力

四、 解構暴力,神祕暴力

Derrida 在〈法律之力〉中跟隨 Benjamin 批判法律的暴力,然而他也回過頭來討 論 Benjamin 批判法律的基礎,進而解構了神聖暴力。Derrida(1992:58-62)認 為神聖暴力最後免不了受到神祕主義的污染,以致於神聖暴力竟然與納粹主義的

「猶太問題最終解決方案」遙相呼應。同時他也認為 Benjamin 與 Heidegger、

Schmitt 的思想之間竟有種奇怪的呼應。因此,在這一節我們由警政問題開始,

探討 Derrida 與 Benjamin 思想的分歧。從 Derrida 對 Benjamin 的閱讀與解構開始,

透過神祕暴力和神聖暴力來比較兩人思想間之差異,但我們的主要目的仍在於透 過此處的閱讀釐清暴力如何能,或不能被解構。

Derrida(Ibid.,32-34)認為〈暴力之批判〉,實屬 Benjamin 所謂「歷史的哲學

(philosophy of history)」,它是特別針對歐洲法律理性傳統的批判。法律的暴力,

根本而言就是由法律所保障權利之暴力。罷工權雖然在 20 世紀初是受法律保障 的權利,但當罷工持續擴大,國家便指控罷工為非法,屆時罷工若還持續加遽,

便會延燒為推翻法權秩序的革命。Benjamin 或 Sorel 所謂的普羅階級大罷工使得 革命有所依憑,但 Derrida(Ibid.:35)認為,這是在當時革命氛圍下對暴力用 一種「未來的先行者(future anterior)」之預言口吻加以修飾,甚至還可能捏造 以為暴力開脫。如同前衛革命志士經常宣稱比其他人早先一步看到「我們的時代」

就要來臨,而不合時宜的律法都將成為過去。但隨之而來,犯罪、痛苦和酷刑就 成為無法詮釋、無法辨識的暴力41

這類基進革命的論調,在哲學上的意義便是一種以真正「我們的時代」取代不合 時宜的法律,進而取代與時代脫節之在場形上學。

(一) 警政的幽靈

法律是被建立起來的,而在建立法律那刻勢必伴隨暴力。在每個成功的革命、立 國之後每每伴隨著政權的自我合法化,於是法律的論述將使革命暴力無法被辨識,

一種非物理的「法律的象徵暴力」阻礙了在法律之前的暴力被視為暴力(Ibid.:

37)。法律與暴力是相輔相成的,若法律之前暴力無從定義,則暴力並不早於、

且不能自外於法律。在此處 Derrida 以稱之為法的東西應該被我們放在更廣義的 約束身體習慣之「習俗」或「道德」層次上。因此,沒有如 Sorel 和 Benjamin

41 這種暴力是合法的,同時也是可理解的。Derrida(1992:36)認為它是「在法權之中懸置法 權者(in droit, what suspends droit)」。它是在法律的歷史中,但卻從來不是屬於當下的。它「尚 未出現,但即將來到(not yet existing, yet to come)」,意即這個時代目前仍未屬於那個標準,

標準將在未來由這個暴力所建立。暴力與法律的關係就如同πόλεμος(希臘文「衝突」、「戰爭」

之意)與δίκη (希臘文的「正義」),此點在《馬克思的幽靈》以及 Derrida 論 Heidegger 的 Geschlecht 系列文章中有更仔細的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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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想的那種純粹對立起來的兩種大罷工,也就是說沒有一個不混雜政治影響在其 中的純粹普羅階級鬥爭:沒有純粹的革命,所有對大罷工之暴力的區分(政治性

/普羅階級)彼此皆「延異汙染(différantielle contanmination)」。如果革命與法 律彼此並不陌生,那麼就沒有純粹的、自然的革命暴力。與此同理,如果戰爭是 種非自然的現象,那麼同樣的,和平也不是。關於這點,從死刑的例子就預先體 現了「法律的腐敗」,當法律面對原本要保障權利之主體對象的死亡時,也展示 了它的暴力。戰爭亦然,發動戰爭的暴力早已寫入了合法系統之中,在和平的儀 式中展現出的正是戰爭與和平兩者相互污染(Ibid.:39)。沒有戰爭便沒有和平,

歡慶的嘉年華會總是籠罩在同類相殘的陰影下進行的。Derrida(Ibid.:41)認為,

Benjamin 的暴力批判仍需要基於立法時刻的暴力,據此方能將「神聖暴力」視 為相對的「無法捕捉的革命瞬間」,不屬於歷史的任何一刻,無論是普羅階級大 罷工或革命。

而 Derrida 的立場是,立法與保存法律的暴力早在立法的那刻便已相互污染,自 開始的時候暴力便已將重複性(iterability)刻入法律中。為此,一個對法權的有 效批判應該要將法權本身「獨特的歷史宿命(unique fate of history)」考慮進來。

這個獨特宿命便是其制度、道德以至習俗的可重複性,那個在一開始的時候便註 定了制度的解構與否定者。若非藉由一些中介制度,例如死刑、警政、國會制度,

Benjamin 無法得以區分出他支持的神聖正義(divine justice)與反對的神話暴力

(mythic violence)(Ibid.:42)。

Benjamin(1978:286)曾說警政是立法與保存法律這兩種暴力的「幽靈式綜合」。 當它出現的時候,兩種暴力的區隔被懸置。讓我們透過最經驗的例子來理解:當 警察在執法時,他所擁有的不只是法律所確保的執行權。每當警察面對所謂犯罪 者時,都必然經歷對犯罪者的判定。在這個層面上,他的每次執法皆帶有自動自 主的、過度執法的可能。因此,他每次的執法都可能是維護法律之名行訂立法律 的暴力之實,都必須面對非理性的決斷。盡管只是可能,但每個可能性都已預設 了未來的具體事實,無法完全排除的可能性其實已經是種未來的事實性。作為在 法律之中作祟的暴力幽靈,警政的暴力提供給 Benjamin 一種新型的暴力批判結 構。如果所有在訂立法律之後的暴力都是為了保存、維護法律的,那麼警政就是 其中最弔詭的,尤其是當它與群眾發生衝突的時刻。在這時,法律與它宣稱維護 的正義和暴力之間變得無從辨別。

而 Derrida(1992:43)比 Benjamin 走的更遠,稱警政為文本事件(即書寫),

指出這個文本事件揭露並毀滅了由它自己做出的區隔(即神話與神聖兩種暴力的 區隔),只留下這個「內爆運動(movement of implosion)」後的廢墟(即寫下的 文字、施暴的痕跡或檔案本身)。據此定義,警政不僅指身著制服的警察,它在 法律力量所及的任何地方。它是不可見卻總是有效的,內在所有社會秩序。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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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無法被捕捉的、不具形式的暴力42。所以 Derrida(Ibid.:45)批評 Benjamin 縱使知道權力與暴力自始至終難以區別,卻依舊堅持警政作為一種政治技術乃現 代國家所特有。

此外,不僅是幽靈,Benjamin 所謂警政更見證了法權的精神。Derrida 認為在 Benjamin 的文中:「有一種精神,同時在幽靈的意義與昇華自身生命的意義上,

透過死亡,更精確地說是透過判決死刑可能性的手段,超越了自然的與生物學式 的生命」(Ibid.:45)。警政制度見證了這個精神,不在乎肉體生命意義上的生或 死,因此 Derrida 又批評 Benjamin 以為的法權暴力並非自然的、生物學的,而是 精神的。在《德國哀悼劇之起源》(Ursprung des deutschen Trauerspiels,1925)

中,精神甚至被稱為「執行暴政的能力」,並與某種「暴君的邪惡精神(the evil genius[böse Geist])」有關(Ibid.:45-46)。

Derrida 延伸 Benjamin 的思想並指出在從前,權力與其暴力的本質統一於君主專 政的制度,但如今民主分權的制度造就了國會的奇觀。議會民主制較君主專制甚 至更為衰敗、墮落。Benjamin 雖然批判議會民主成了法權與其暴力的墮落;但 從另一方面看來,卻也表示「真正的」民主仍有待到來,因為這些掛著民主之名 的制度沒有任何一個擁有足以控制警政暴力的權力。Derrida(Ibid.:46)認為 Benjamin 為批判議會民主走向了革命理論,但其思想終究預設了某種關於「墮 落(degeneration [Verfall])」的歷史哲學(philosophy of history)。也正因如此,

Derrida 感到 Benjamin 的思想接近於 Heidegger 與納粹思想。

(二) 神聖暴力與神祕暴力

在 Derrida(Ibid.:48)看來,Benjamin 的〈暴力之批判〉文中首先懷抱著一種 非暴力的「心的文化(culture of heart)」。不只是公與私的判別,它已經超越了明 定的公共法秩序。這文化與語言暴力的問題有關,以「彰顯(manifestation)」反 對「再現(representation)」的秩序。Benjamin 相信的這種「心的文化」即是某 種有效溝通,某種超越了朝向目的之手段,而是彰顯的、純粹的手段。他相信會 談(Dialogue [Unterredung])作為古代外交手段是種不需契約的非暴力語言。他 相信非暴力,這也是他之所以要舉古日耳曼法、羅馬法不處罰說謊者為例的原因。

反過來說,後來因為害怕暴力而處罰說謊者,突顯出現代法律對自己失去了信 心。

42 Derrida(1992:44)稱之為「沒有臉的形態(faceless figure[figure sans figure])」。關於臉的 問題乃與 Derrida 探討 Lévinas 的倫理學有關,而 Lévinas 的倫理學帶有深厚的猶太神學色彩,首 重與他者的關係。Lévinas 認為臉即他者的絕對他異性,這個上帝般的絕對他者要求我們實踐「汝 勿殺」的命令,因此他者的臉也是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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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Benjamin 不僅相信會談的非暴力、純粹手段。他也弔詭地相信某種無法 解釋的宿命之暴力。宿命不在手段與目的的關係之中,它不再服膺手段與目的的 區分,是所有法權所不能解的難題:某種獨特的、令人失望的經驗。而正是在面 臨這宿命困局的時候,Benjamin 和 Derrida 兩人的思想出現了分歧。這牽涉到語 言超越作為符號的溝通向度,也就是在〈譯者的任務〉中超越單一意義的語言向 度。自這個未決、絕望的僵局中,Benjamin 召喚著一種起源的、原初的語言,

一種以上帝之名、超越暴力本身,註定的暴力(destinal violence)。但 Derrida(Ibid.:

50)認為這其實不失為另一種權威的神祕基礎。

Derrida(Ibid.:50-51)指出,在 Benjamin 而言,純粹語言並非某種調解意義的 符號,不是通往目的的手段,故人類用以表達意義的語言為墮落的。當人的法律、

秩序挪用了原初的語言,使得它變成為人類追求意義、目的所用的手段,不只是 語言的墮落,也使得所有獨特的神聖暴力變成神話。有鑑於此,Benjamin 構思 一種不需要法權的普世性(universality)的正義目的,訴諸一種超乎理性的憤怒,

亦即無法計算的上帝之怒,也是一種無法權的、暴力的正義彰顯,亦即所有情境

亦即無法計算的上帝之怒,也是一種無法權的、暴力的正義彰顯,亦即所有情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