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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暴力的定義問題

本節就暴力的定義討論暴力之語源與概念轉變,並指出暴力和權力何以在西方哲 學傳統中有著牽扯不清的關係。本文希望透過暴力與權力之間的關係進一步指出 兩者彼此相互污染,沒有純粹的非暴力之權力,甚至權力關係將總是伴隨著暴力 而展現。而更重要的,本文之所以著重暴力並以之為論述主題,乃欲強調在權力 的各種展演形式當中更有易被人忽略的物質或材料面向。

為何談暴力?何謂暴力?若人們回顧以往社會科學關於暴力的討論,恐怕將對其 定義之模糊、類型之廣泛感到驚訝。荷蘭社會學者 Willem Schinkel(2010:17)

在其書《暴力諸面向》4中即點出社會科學中對於暴力一詞的使用彷彿存在一種 不成文規定,並被當成某種不需要定義者。比如他針對社會學者 Zygmunt Bauman 在其 1995 年的《後現代性面貌中的身體與暴力》(Body and Violence in the Face of

Postmodernity)書中對暴力定義的無聲就表達不滿 (轉引自 Ibid.:17)。情形也

像《牛津犯罪學手冊》中所指出的:「對於犯罪學者而言『何種行為算是暴力』

的概念性論題從不對他們造成太大困難,因為他們經常忽略它」(轉引自 Ibid.:

34)。

就方法而言,此處對於暴力研究之不滿正如 Harold Garfinkel 在其《俗民方法論 研究》(Studies in Ethnomethodology,1967)中批評社會學研究總是拒絕承認他 們的調查乃是受「常識(common sense)」導引:「…關於社會學方法的教科書和 期刊中的討論鮮少承認的事實是,社會學調查乃是在被觀察的表象與預期事件之 間的相關被決定時,基於常識的支持所引領出來的」(Garfinkel,1967:100)。

他甚至認為許多投注於改善方法的教科書不僅沒有正視這個問題,反而僅是將常 識納入「可計算」的範圍之中。換言之,正是這些亟欲脫離常識的嚴格方法,它 們自身往往仍無法避免常識性的理解。

常識性的理解經常又是通往深刻理解之前的必要步驟。英國文化研究學者

Raymond Williams(1985:329-331)在其《關鍵詞:文化與社會的詞彙》(Keywords:

A vocabulary for culture and society,1985)將暴力定義為以下幾類:

1. 作為一種對肢體的侵犯(physical assault);

2. 作為一種肢體力量(武力)的使用(use of physical force)(包括武器的使用); 3. 遠距媒體的暴力(violence on television)5

4 《暴力諸面向:一種批判理論》(Aspects of Violence: A Critical theory,2010)以下簡稱《暴力 諸面向》。

5 由於 Williams(1985:329)在此處主要的意指為「對事件的戲劇性描繪」,故擴大了 television 這個原本專指電視這名詞的意義範圍。

5

4. 作為一種威脅(threat);

5. 作為一種不守規則的行為(unruly behavior);

6. 一種強烈的情感,例如熱烈地愛(violently in love);

7. 意義或重點被曲解(to be wrenched from it meaning or significant)。

在這個定義下,Williams 也免不了落入了 Schinkel 的批判,而且在這幾個定義之 間,涉及了包括身體、工具、媒介、語言、規則、情感、符號。Williams(1985:

331)甚至指出這第七個定義就是所謂「受到暴力對待」。足見暴力的定義一般而 言可說是非常地廣泛,幾乎是到了有實作便有暴力的程度。

的確,人們可以假設「任何實作必然伴隨著暴力」,據此賦予暴力某種一般性的 定義。Jacques Derrida 於《書寫與差異》(Writing and Difference,1967)中的〈暴 力與形上學〉文中曾指出一種以暴抗暴的暴力經濟學(Derrida,2004:243;2001:

145)。透過對現象學和存有論的解構,他認為「純粹非暴力」或者「純粹的和 平」具體而言根本不可能。一方面人們必透過語言思考(包括思考「非暴力」、

「和平」等),另方面語言本身卻又無法達到全然不受限地納含經驗的所有面相。

反言之,由於語言總是伴隨著分類和化約,故總是隱含著簡化事物的暴力。因此,

如果人們沒有辦法擺脫語言,那麼便不可能擺脫暴力。本文隨後將指出,這種揮 之不去、如影隨形的暴力,便是《馬克思的幽靈》一書中所謂的「幽靈(specter)」。

(一) 暴力之詞源追溯

我們強調語言,以及日常語言。當我們開始論及暴力,首先我們所思考的經常不 是暴力本身,而是各種不同形式的暴力經驗與現象,例如家庭暴力、校園暴力、

國家暴力…等。甚至我們無法不用「暴」、「力」兩字思考暴力現象。而這構成了 我們在思考暴力時所遭遇的第一個問題:對於暴力的思考總是首先透過某種語言。

在中文的脈絡中,望文生義,暴力,首先是一種力。而「暴」,用作形容詞解時 則有「殘酷」、「急驟」、「猛烈」等意思6。若將兩字合一作為一個名詞,我們便 得知「暴力」一詞所指的是一種猛烈的力量,並且往往來得急促且殘酷。「暴力」

是某種強制的力量,有時它的意義也近於「武力」7

Schinkel(2010:17)指出對於(定義)暴力的沉默,事實上正是一種「暴力的 意識型態」。因此,「不去定義暴力」的共識本身亦是一種暴力,而這樣的暴力施 行正經常被社會科學忽視、默認。為了更準確並一般地定義暴力,首先我們要處 理的是它的理解脈絡,即語源。在西方脈絡下談到暴力一詞較具代表性的語系即

6 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站對「暴」的解釋:http://dict.revised.moe.edu.tw。

7 見「維基詞典」網站對於「暴力」的解釋:http://zh.wiktionary.org。由於在此談的是日常生活 中的通俗理解,因此特別以維基辭典作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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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指英、法語中的 violence,以及德語中的 Gewalt。

根據詞典中對於 violence 的定義,Schinkel(Ibid.:19)歸納出暴力在英法語言 中帶著兩個主要的特徵:「侵犯」;「強制」。類似於德文 Gewalt,這個字帶有「權 力、權威,對於某物或某人施加控制的權利或手段」之意。然而我們又能夠立即 指出兩者之間仍存在某種關鍵的差異,那便是在 Gewalt 中夾帶著另一個在 violence 中所沒有的「權力」,亦即英文 power 或德文 Macht 之意。

儘管表面上的意義不一致,但 violence 這個詞彙仍具有權力之意義於其中。其拉 丁語源,即名詞 violentia 與形容詞 violentus 帶有「熱烈」、「強力」與「暴力」

的含意在其中(Ibid.:19-20)。而與這兩個詞彙相關的則是作動詞解的 violare,

也帶有「觸犯」、「敗壞(他人)名譽」或「以暴力相待」的意義。透過這層關係 又可聯繫拉丁文 vis,帶有「體力」、「力量」的意義。Vis 與希臘文 βια(活力)

的關係進一步可以聯繫到拉丁文 vis 與 vir。Vir 在羅馬時代 Seneca 或 Cicero 處總 是關於「真正的、強壯的男人」,而與「智慧」、「公正」、「勇氣」等人性論概念 和「美德(virtuous)」有關,因此忽略了 vis 所帶有的「力量」之意義。根據 Schinkel

(Ibid.:20),一直到 Niccolò Machiavelli 時,才重新將羅馬人所忽略的 vis 面向 重新與 vir 聯繫起來,在他那裏,「德行(virtù)」才再度被定義為「隨時準備做 為了維持秩序需要的任何事」,而這也包括各種在羅馬時代被視作惡行者。

在另一方面,Gewalt 這個德文詞彙,可追朔至古高地德語 waldan 和古斯拉夫日 耳曼語系的 valda,它們皆帶有「統治」的意義(Ibid.:20)。而在拉丁語中則可 對應至 valēre,它的意思是「強壯」。但由於古日耳曼的語源早於羅馬人的統治,

因此在 valēre 與 violare 之間的語源聯繫只有間接的、在拉丁語中的共同字根 vis。

這是因為自 waldan 的意義中沿伸出哥特語的 ulfilas,意指「宗教領袖」,進而有 了與 vis 的聯繫。如此一來,Gewalt 便與 vis(即「力量」)和 violare(即「暴力」)

有了關係。

Gewalt 的雙重語義起因於羅馬法的轉譯。當羅馬帝國興起,以拉丁語寫作的法 典席捲歐洲,如何將拉丁語和日耳曼語相互轉譯成為重要的問題。在這個脈絡下,

Gewalt 先是被廣泛應用於轉譯拉丁語中的 potesta 一詞,爾後 potesta 被理解作「權 力(power)」,而 Macht 又部份代稱掉 Gewalt 一詞的權力意涵,於是 Gewalt 後 來就被解為另一詞彙 violentia(Ibid.:21)。自此擁有它暴力與權力的雙重意義 至今。例如在德國社會學傳統中,Max Weber 在其著名的〈政治作為一種志業〉

(‘Politics as a Vocation’,1919)演說中,就用難以析離的暴力和權力認定所謂 國家的政治團體,也即定義國家為「在某固定疆域內自我肯定對武力(Gewalt)

正當使用的壟斷權利的人類共同體」,並指出「政治追求權力(Matcht)的分享、

對權力的分配有所影響──無論是在國家之間、或者是在同一個國家之內的各團

7

體之間」(Weber,2005:171)。

(二) 暴力之概念沿革

語言有其相應之歷史,故在本段將簡短探討暴力的概念發展8。自《君王論》(The Prince,1532)以降的國家政治技術出現了對暴力的壟斷與排除。具體而言,人 們可以發覺權力者不再以殘酷的方式展示暴力。本文一方面並不否認權力與暴力 之間關連的概念史;另一方面則更欲強調、著重暴力問題,即指出身體暴力的減 少並不表示大規模的暴力消失在社會中。相反,本文主張由於暴力的身體面向被 分離於其語言面向,暴力持續存活於現代社會中的現象卻更容易被人們所忽略。

而在社會學文獻中,此種趨勢更為明顯。

德語 Gewalt 的意義由 potesta 逐漸變為 violentia,標示的是權力與暴力的分離。

在歷史上,這個分離正是在現代國家概念的形成過程中逐漸完成的,並且同時關 乎到國家、法律與個體三者。Schinkel(2010:25)指出暴力一旦與權力分離之 後便受權力所排除並據為己用,而這也正是現代國家的開始。在 Machiavelli 對 於組織市民兵的要求中,他所希望的便是不再有像中世紀的騎士那種在戰時為君 主所用,卻在和平時期進行劫掠的傭兵存在。Machiavelli 期望權力者能夠一勞永 逸地壟斷合法的暴力。進而,Thomas Hobbes(1994:76)更在《利維坦》(Leviathan,

1651、1668)中強調,在戰爭狀態中最糟糕的就是持續不斷對於橫死(violent death)

的害怕和危險。而這正是人們之所以需要國家,亦即合法壟斷暴力者的原因。

Hobbes 因此區分出 violentia 作為自然狀態中的暴力,和 potesta 作為主權國家的 暴力(Ibid.:76-77)9。當現代國家在 16、17 世紀構思時,暴力便以一種「惡」

的姿態被代表「善」的國家所排除了。

同時我們也會發現階級的形成。Schinkel(2010:26)指出經歷 14 世紀初的政教

同時我們也會發現階級的形成。Schinkel(2010:26)指出經歷 14 世紀初的政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