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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布蘭登的方案

第三節 從「推論」到「表徵」

3.2 表徵作為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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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稱作「實質良好的替代推論」。能夠做實質良好的替代推論,即是能夠適當地 使用一個單稱詞,也才能真正地挑出對象、指稱對象。

3.2 表徵作為溝通:以「自己承擔」的視角,替代「歸派他人」的視角

當我們就別人的某些言行而指認、賦予(ascribe)他一項命題態度,可以有 兩種不同的賦予方式。

(1)「言說式」的賦予(de dicto ascription):以言語表達他的思想內容,例如:「大 華猜測一位著名日裔英國作家獲得今年的諾貝爾文學獎」。

(2) 「事物式」的賦予(de re ascription):挑出他所思想的對象,例如前例改為:

「關於《長日將盡》的作者,大華猜測他獲得今年的諾貝爾文學獎」,或者「關 於石黑一雄,大華猜測他獲得今年的諾貝爾文學獎」。

「言說式」的命題賦予所著重的是對象被表徵的方式,而「事物式」的命題 賦予則強調被表徵的是什麼。後者乃是一切「表徵」的基礎,因為「表徵」一定 是對於某事物的表徵,而表徵的方式則不必然是特定的。現在,我們要如何以實 用主義和表達主義來說明這種「事物式」、甚至「言說式」的表徵?換言之,當 我們明示地表示「他猜測(相信、希望……)『關於』某人,其如何如何」,究竟 表達了我們怎樣的隱含踐行?24

首先我們應該掌握:在理由空間中,他人如何移動會影響我如何移動。就像 在理由遊戲中,他人給予了理由我就必須要回應,尋求有沒有理由接受之。以義 務記分之踐行的層面來說,首先,我必須採取他人的視角,依據他人的背景承諾 和權限來「歸派他人」一項承諾。為了評估這項承諾的理由,進一步我又必須回 到自己的視角,依據自己的背景承諾和權限推導出可以「保留語意地替代」那項 承諾的另一項承諾並「自己承擔」之。完成「替代」之後,我才得以進行「有無

24 以下的詮釋是筆者參考布蘭登的說明而加以重整並扼要化(MIE:49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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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限或理由」的評估。

舉例而言,我賦予大華「大華認為一位深受書迷期待的日本小說家終於在今 年贏得了諾貝爾文學獎」之命題態度。這表達了我從大華的言談、視角和背景信 念而歸派給她的承諾。同時,我返回自己的視角和背景信念,推導出「村上春樹」

來保留語意地代替「一位深受書迷期待的日本小說家」。所以我更明確地賦予了 大華我所替代並承擔的「大華認為村上春樹是深受書迷期待的日本作家,而且終 於在今年贏得了諾貝爾獎」這項「事物式」的信念。當然,今年的諾貝爾文學獎 得主是石黑一雄,所以大華沒有權限做此承諾。

上述例子的說明有兩個重點:第一,義務記分踐行是在「歸派他人」和「自 己承擔」這兩種不同的視角來回移動的。而「來回於不同的社會視角」就是「溝 通」的第一個要件。其次,歸派者必須以自己的承諾來替代他人的承諾,亦即,

從他人的承諾實質良好地「替代推論」到自己的承諾。25這種替代推論正是挑出 了命題內容的對象。「挑出對象」的表徵活動(亦即賦予「事物式」命題態度)

即是溝通成功的第二個要件。

對推論主義而言,不同的視角各自乘載著不同的信念之推論連結,而依據整 體論,不同視角之下的同一句話就具有不同的意義。雖然如此,如前文的說明所 指出的,意義不同仍然可以溝通。因為理由的踐行允許我們在不同的視角之間移 動,並以替代推論的方式挑出共同的表徵對象。

3.3 知識論上「弱的」和「強的」事物式命題賦予

前文 3.2 對於「表徵」的推論主義(義務記分踐行)說明,布蘭登稱之為「知

25 布蘭登以一個專節討論了「替代」在詮釋與溝通中扮演的核心角色。他主要援引了維根斯坦

「詮釋一個規則,就是以另一個規則來替代它」的想法。筆者相信,即使暫擱維根斯坦於一 旁,讀者也容易理解:「詮釋」就是以自己的話來替代所欲詮釋的內容,而「正確的詮釋」也即 正確的替代,就是理解了那個內容,也就是達成了溝通。布蘭登的說明有一個重點值得注意:

不陷入後退的詮釋是「踐行的詮釋」而非「理論構作的詮釋」(MIE:508-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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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論上弱的『事物式』命題賦予」(epistemologically weak de re ascription)。之所以 為「弱」,是因為雖然挑出了表徵的對象,但卻是藉由語句之間的推論關係而建 立的表徵信念。無論是村上春樹或石黑一雄,大華和我都沒有「見過」他們,而 是透過各種信念或知識知道他們。相較於另外一種表徵活動:說話者是親自與對 象緊密地接觸(acquainted with , rapport with),例如,大華和我坐在瑞典學院的諾 貝爾獎頒獎典禮席上,見證石黑一雄領獎並致詞。就「對象是什麼」而言,後面 這種表徵所掌握到的程度顯然高於前面那種表徵。後面這種表徵信念又稱「知識 論上強的『事物式』命題賦予」(epistemologically strong de re ascription)(為了稱 名的方便,後文將分別簡稱為「強 de re」和「弱 de re」)。26

若我們按照蒯因(Quine)將信念區分為兩種:(1) 概念的信念(notional beliefs): 信念是建立在語言項目之間的關係。(2) 關係的信念(relational beliefs):信念是 建立在非語言項目和語言項目之間的關係,也就是,我的表徵信念是「直接的指 稱」(direct reference)。那麼,關係的信念指的是「強 de re」。其中的典範為使用 到指示詞(demonstratives or indexicals)的單稱詞表達式,例如(指著一朵花說)

「他認為『這』朵花是紅色的」。而布蘭登方案的「弱 de re」,由於是以「替代推 論的同一性」此一「最小判準」來刻劃,嚴格說來並不是關係的信念。

按照蒯因的區分方式,關係的信念或「強 de re」的意義或重要性似乎就在於

「未經概念的使用或媒介」而「對象直接呈現於心靈」。「強 de re」在語言哲學與 心靈哲學的領域愈益引起重視,因為,語言與思想終究是關於「某個事物」。經 驗的語意必須要訴諸事物來決定真假,而「強 de re」使得我們對思想對象有根本 認知的可能。不過另一方面,根據布蘭登的說法,也有哲學家如戴維森認為「概 念的信念」以外的信念之觀念是無用的;又如丹涅特(Daniel Dennett)認為「弱 de re」屬於「概念的信念」,同理「強 de re」也要以概念的信念來理解。

布蘭登自己的立場是:(1) 承認存在著「強 de re」。理由是我們明示的言談中

26 對於這個觀念的分析,以及下文的詮釋,依據布蘭登相關論述(MIE:567-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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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了使用到「指示詞」的表達式,而這即是表達了對對象「親知」的隱含踐行。

(2) 否認「強 de re」具有理論上的優位性:「強 de re」並不是基礎的、也不是自 主的。「強 de re」也不是非概念的,而是藉由概念的連結而接觸對象。最後,對 於「表徵向度」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經驗內容、不是與對象的緊密關係,而是「弱 de re」中所彰顯的「不同義務態度或社會視角的共同運作」。

由上述我們可以把握到,布蘭登並沒有視「概念的信念」和「關係的信念」

為兩種互斥的觀念。他賦予「概念」在認知上的根本重要性,使得「關係的信念」

必須借助於概念活動才能建立。

本論文主題「心靈如何表徵世界」所關切的是「知覺的表徵」 - 以布蘭登的 用語是知覺判斷或是觀察報導 。這項關切可以說也預設了「對於事物的根本認 知」之關切。既然布蘭登承認有「強 de re」,那麼我們就應當視知覺判斷為「強 de re」信念的一種。接下來,筆者將運用上述布蘭登立場宣示中所提示的重點與 線索,對於「知覺判斷」提出一套較詳細的實用主義與表達主義的說明。

3.4 「強 de re」方案:說明知覺判斷的表徵向度

首先有必要再度澄清,「概念」並不是心靈與世界之間的「中介物」(造成遮 蔽)。概念是「理解的能力」。理解是使不明白的成為明白。如果我們理解了事物 或世界,我們就是運用了概念能力去認知事物或世界。對布蘭登而言,「語言的 踐行推論」實現了這份特屬於智人的理解能力。使用語言是從學習到熟練的過程,

而學習語言是從理解「知覺的對象」開始的,知覺是「語言的入處」。為了徹底 說明一般而言的知覺判斷,有必要從原初的語言學習開始說起。

語言的學習是從「牙牙學語」開始,那是人剛脫離襁褓年紀極小的時候。語 言踐行所需要的義務記分能力並非一開始就完整具備,而是從微弱模糊到清楚有 力漸次發展起來的。布蘭登曾舉例:一群成人在客廳聊天,忽有不到兩歲稚兒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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搖晃晃走來,說:「(家裡)失火了。」大人們多半不會認真看待此「話」。因為 如此幼齡的孩子還不具備對言語「做承諾」的完善責任能力。他不知道斷言一句 話必須具有權限,所以他的話可能是在不明究理的情況下隨興隨欲而說。但是,

若換成一個五、六歲已入幼兒園的小朋友跑進客廳說:「家裡失火了」,大人會嚴 肅以對。因為他說話的責任能力比較成熟了,他知道要有權限才能斷言。他也可 能知道怎樣的情況才算支持的證據因而賦予斷言權限,例如,聞到火燒的味道。

同理,透過語言去學習理解、認識知覺的對象也要經歷責任能力的成熟化過 程。並不是一開始大人拿著紅色色片告訴稚兒:「這是紅色。」他就能夠進行完 整的義務記分因而掌握到概念內容 – 他可能意識到這句話有某種「權威」,但 不知道這句話要有權限,或不知道可以歸派它哪些權限、不知道承諾這句話有哪 些後果、不知道怎樣承擔對這句話的承諾。27而是隨著他的學習經驗增加 - 大人 幾次拿了別的顏色的色片教導他、又教導他各種形狀……,並加上他自己的理性 的愈益成熟,他才逐步地掌握以下踐行:只有當「紅色」呈現時、光線適當時、

同理,透過語言去學習理解、認識知覺的對象也要經歷責任能力的成熟化過 程。並不是一開始大人拿著紅色色片告訴稚兒:「這是紅色。」他就能夠進行完 整的義務記分因而掌握到概念內容 – 他可能意識到這句話有某種「權威」,但 不知道這句話要有權限,或不知道可以歸派它哪些權限、不知道承諾這句話有哪 些後果、不知道怎樣承擔對這句話的承諾。27而是隨著他的學習經驗增加 - 大人 幾次拿了別的顏色的色片教導他、又教導他各種形狀……,並加上他自己的理性 的愈益成熟,他才逐步地掌握以下踐行:只有當「紅色」呈現時、光線適當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