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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開放的理由空間

第二節 理性限制(rational constraint)的原則

2.4 對強方案與弱方案的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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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按字面的意思理解為「被看見」。而「被看見」可以分析為兩個向度:

對象是心靈被動接收而非自主選擇的,以及,所接收到的內容被直接而不經 推論地掌握到。由於觀察報導具備這種認知上的被動性與直接性,因而滿足 了「很可能為真的判斷或信念生產過程」之可靠性評估。

(ii) 命題內容在理解上的簡易性:雖然觀察報導毋須經由推論的過程,但是

「理解」其命題內容則依賴於推論能力與義務的實現。可知覺事實的觀察報 導最特別的,就是其理解所須的推論是「承諾保留」的推論類型 – 承諾某 命題,就是承諾其權限或承諾其後果。以報導者承諾了「這是紅色的」為例,

他因此必須要承諾「現在光線正常」、「紅色是一種顏色」、「紅色不是黑色」、

「淺紅色是紅色」等等。這種「承諾保留」的推論既是良好的推論也是簡單 容易的推論。所以,學習者或詮釋者能夠輕易歸派他人這些推論並評估其為 可靠的,最終自己承擔這些推論。

根據上述說明,觀察報導的可靠性使其具有基礎而穩固的「知識」地位。我 們總是以觀察報導為依據來建立其他非觀察的知識。經過反覆、不同對象的學習 過程,對於事實的理解視角和可靠性的掌握便確立起來。主體得以適當地運用概 念,將判斷適用於事實。也就是說,他將可以獨立地做觀察報導。

2.4 對強方案與弱方案的評估

「理性限制的原則」旨在要求「事實自身以理性的方式限制思想或判斷」。 從前文對強方案與弱方案的分析看來,儘管說明方式不同,但是兩個方案都符合 此一要求。兩者的根本差異在於將「關鍵的功能角色」賦予心靈的接受性抑或是 自主性:

(1) 對於麥道爾,接受性的功能是一方面為世界承擔事實的限制,同時一方面為 自主的思想承擔理性的限制。這項複雜的功能展現在「自主的概念能力被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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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參與了接受性的運作」之機制。其所產生的是前於判斷卻具有命題概念的

「(知覺)經驗」。憑藉經驗,我們的思想才得以受到事實自身的限制,而且 是依據理性規範的限制。

(2) 對於布蘭登,接受性的功能只是單純接受事實自身。並且,事實自身限制自 主的判斷的方式,是藉由共同參與社會的理由踐行來限制判斷所依賴的推論 連結。在此,自主性扮演了藉由判斷使事實顯現的更為重要的角色。在事實 和判斷之間也不須要任何認知的中介物。

麥道爾堅持被動形成的「經驗」是「理性的限制」的要角,最主要的理由是:

為了滿足限制,事實與思想之間「必須產生摩擦」。然而「摩擦」這個比喻所欲 說明者,在前文筆者的分析之下具有兩層意思:最核心的意思是「具有意向與被 意向的關係」,由此產生的後果意思是「意向與被意向的關係是(有對錯可言的 ) 理性的關係」。兩個意思都是企圖對比或對立於「因果關係」。這樣一來我們會發 現:要滿足「摩擦」並非只有借重於「接受性」一途。如弱方案所展示的,借重 於「自主性」是另一條路。就這一點而言,布蘭登對麥道爾的批評是有道理的。

至於哪個方案是較佳方案,還必須視它們對於其他哲學問題的說明力才能決定。

這是下一章所處理的問題。

第三節 推論主義下的經驗內容(empirical content )

麥道爾和布蘭登關於「理性限制的原則」的詮釋之爭,筆者是放在回應「向 世界開放的理由空間」的脈絡來分析。關於實在的知識或表徵,必須在兩個空間 之間建立認知的理由關係。這個想法就是「理性限制的原則」:事實自身對思想 判斷施加了理性的限制。我們已看到符合此原則的強方案與弱方案。本節要討論 與「理性限制的原則」有關連的另外兩個議題,筆者的重心是為布蘭登提出說明 來回應麥道爾的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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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如何說明思想的經驗內容?

對麥道爾而言,他所提出的「強方案」同時也是說明思想的經驗內容之原則。

「經驗內容」指的是主體「思想著世界中的事物樣貌時的依據」。9例如,我想著

「那裏有一張圓桌」,這是基於我有「一個-圓形-桌子」的知覺或經驗,後者就是 我的想法的經驗內容。由於我的想法具有經驗內容,所以我的思想「承受或承擔 了世界(bear on the world)」。換言之,我不是任意猜測或無中生有地試圖掌握世 界中的事物是如何,而是以「所接收到來自世界的內容」為憑據。

麥道爾進一步指出:經驗內容為我們的思想揭露了世界的層面,使得思想可 以「關於」世界中的事物及其樣貌。這樣一來,在思想 – 經驗 – 事實之間就 產生了理性的關係。思想以經驗為理由,經驗又被事實所證成。換言之,思想的 經驗內容是被麥道爾式「理性限制的原則」所說明的。前文曾經論證,思想與經 驗之間的認知性意向關係無法被「因果關係」所說明,命題內容只能訴諸另一個 命題內容作為理由。

麥道爾批評布蘭登訴諸「社會不同視角的推論」來說明表徵,是一個無法說 明思想的經驗內容的方案。於是在此有必要探究:前文所建立的布蘭登式知覺理 論能不能說明、甚至有沒有必要說明經驗內容?首先我們注意到,麥道爾論述脈 絡下的「經驗」概念在許多方面具有道地的經驗主義色彩。「經驗」既是被動的 產物又具有「證據」能力,而且所有關於世界的思想都必須訴諸經驗才能被證成。

上段他所刻劃的「經驗內容」正是體現了這種經驗主義觀點。賦予自主性關鍵角 色的理性主義者布蘭登似乎沒有必要去說明這種「經驗內容」,他正是以「觀察 報導」取代了「經驗」這項用語。

不過,觀察報導也必然包括「這是紅色的」這類經驗語句。直覺上,至少這 類經驗語句的報導是「受制於經驗的裁判」、「以經驗為理由」。筆者將嘗試以布

9 請見麥道爾對於蒯因(Quine)所論思想、語言與理論的「經驗意義」或其所面對「經驗裁 判」之分析批判(MW : 129-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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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登式知覺理論說明這項直覺。說明分為兩個層面:

(1) 觀察報導必須以心靈直接接收到的事實為對象。在我們能完整地判斷事實的 內容之前,以布蘭登的話,事實是我們感受到的「刺激」。我們的判斷試圖回 應這項刺激而不是別的刺激,使其命題內容顯現出來。換言之,我們受制於 接收到的內容(事實自身施加限制)。

(2) 藉由理由踐行,事實部分地並且間接地以理由地位限制判斷。前文所刻劃的

「弱方案」是以「兩層推論」來顯現事實:挑出對象的推論→形成視角的推 論,事實透過「記分」賦予的客觀性來限制承諾保留的推論→掌握了命題概 念的判斷使事實顯現。事實顯現之後,我們就能掌握如何以正確的判斷來回 應、適用於同一類的事實。換言之,我們受制於接收到的事實之裁判(理性 的限制)。

3.2 推論比表徵更基礎嗎?

推論主義的核心主張之一是「以推論說明表徵」,推論比表徵更為基礎。麥 道爾對此主張的理解是:概念內容是先藉由其推論向度取得清晰的內容,而後以 之來解釋其表徵向度。他認為布蘭登試圖藉由駁斥「表徵主義」來支持這個主張,

表徵主義被布蘭登構作為和推論主義正相反對:概念內容是先藉由其表徵向度取 得清晰的內容,而後再以之解釋其推論向度。對此,麥道爾有兩個主要的批評:

10

(1) 即使「推論向度要以表徵向度來理解」是錯的,並不會自動證成「表徵向度 要以推論向度來理解」。因為還有中間主張「表徵向度要以推論向度來理解,

同時,推論向度要以表徵向度來理解」可供選擇。

(2) 推論主義以「歸派他人」和「自己承擔」兩種不同的社會視角的推論來說明

10 麥道爾藉由探討「表徵」和「推論」的關係來批評推論主義(請參見麥道爾,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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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徵。這樣一來,表徵的依據是「社會觀點」,這使得觀察報導和被報導的事 實之間必要的理由關係根本無法進入報導者的視角,造成了扭曲的說明。

關於(2) 的批評是建立在布蘭登的「弱 de re」方案。筆者於本論文發展了布 蘭登所承認但沒有提出的,建立在語言項目和非語言項目之間關係、直接指稱的

「強 de re」方案。這個方案可以說明「理性限制的原則」以及「經驗內容」,因 此,的確可以把觀察報導和被報導的事實之間必要的理由關係納入報導者的視角。

筆者以為,雖然「強 de re」方案或者說布蘭登式的知覺理論避免了(2)的批 評,但卻落入了(1) 的質疑範圍。因為這個方案建立了可知覺事實和觀察報導之 間的直接的指稱關係,所以,就算這個方案沒有落入「表徵主義」,有可能事實 上是麥道爾所說的「中間方案」而不是「推論主義」。本節的目的不是探討三個 方案哪個最受支持。筆者以下試圖要說明的是:「強 de re」方案的確是以推論為 基礎的推論主義方案。

根據第二章,布蘭登在評論可能的「強 de re」方案時指出:對於「表徵向 度」而言最重要的不是經驗內容、不是與對象的緊密關係,而是「弱 de re」中所 彰顯的「不同義務態度或社會視角的共同運作」。筆者建議忽略麥道爾對於推論 主義的理解和界定而將焦點與判準放置於布蘭登這句話。

在前文分析下,觀察報導構成於兩層推論:(1) 在說話者和學習者之間藉由 三角測量的替代推論挑出對象。(2) 繼而針對對象的特徵歸派他人與自己承擔一 些承諾保留的推論,使對象的命題內容顯現或清晰化。雖然事實自身作為語句的

在前文分析下,觀察報導構成於兩層推論:(1) 在說話者和學習者之間藉由 三角測量的替代推論挑出對象。(2) 繼而針對對象的特徵歸派他人與自己承擔一 些承諾保留的推論,使對象的命題內容顯現或清晰化。雖然事實自身作為語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