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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論題的形塑

第二節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

2.1 非推論知識的權威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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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

2.1 非推論知識的權威何在?10

「所與」的錯誤必須要避免,但是理論家企圖藉著「所與」所要解釋的那個 重要現象也必須加以解釋。這裏的現象指的是:我們有非推論的知識(即觀察知 識)與推論的知識,後者是從前者推論而得,而且非推論知識具有特殊的權威。

考慮到前文論證的結論:感覺與料無法提供非推論知識有知識意義的「根基」, 那麼,是否就表示非推論知識不具有「基礎性」?不訴諸「基礎性」則要如何說 明非推論知識的特殊權威?

回答上述問題的關鍵是先回答:我們要怎樣思考非推論知識乃至於任何一項 知識的「權威」?塞拉斯首先分析了兩種關於知識之權威的想法:

(1) 傳統經驗主義的想法:觀察報導的權威建立在「報導語詞的使用遵行了事實 所提供的規則」。報導語句如「這是綠色的」之權威在於其所報導的情狀或事 物狀態是在場呈現的。綠色東西呈現的情狀作為個例(token)賦予了「這是 綠色的」這種語句類型(type)權威。

相對於此,其他語句則由其所屬的那一語句類型的使用方式而取得權威。

其中,若是語句的使用權威不是建立在和別的語句之間的邏輯或衍生關係者,

稱為「內在權威」(intrinsic authority),分析語句的權威屬之。

於是我們可以掌握到權威有兩種根本模式:一是分析語句的「內在權威」, 由語句之類型賦予其個例。另一是觀察語句之「情狀的權威」,由情狀之個例 賦予語句類型。這兩種權威模式都是根本而非衍生的。

重點在於,儘管分析語句和觀察語句之間有巨大差異,經驗主義哲學家 認為兩者的權威本質上是相似的。別的經驗陳述可以是「正確」(符合使用規

10 這部分的研究範圍是塞拉斯關於「經驗知識是否有基礎」的討論,見於 EPM , pp.68-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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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但是「不真」,例如,在近期以前說「多吃雞蛋會增高膽固醇」。然而觀 察報導就如同分析語句,「正確地」報導就是報導「為真」的充分必要條件。

之所以會這麼想,似乎是因為決定報導之真假的事實乃是心靈可以以「感覺 經驗」來接收到的。既然心靈擁有直接經驗,那麼報導的「真」就和報導的

「正確」是同一回事,「真」得以被「正確」所吸收。

哲學家把報導類比為「行動」,並透過「正確的報導行動」來取得其內容 之真。正確的報導行動就是遵行報導語詞的使用規則,而使用規則是「事實 的權威」所提供。然而,非語言的事實卻能提供語言行動的規則,根據上一 節的分析,就如同非認知的項目卻構成了知識,正是犯了「所與」的錯誤。

進一步說明:語言行動的本質是「有正確與否可言」,所以「語言行動的規則」

是語言行動的構成要素,該規則不能由非語言項目提供或決定。根據此結論,

傳統經驗主義對於非推論知識或觀察報導的「權威」之說明是不恰當的。

(2) 傾向論的想法:觀察報導的權威建立在「標準情況下做觀察所產生的報導傾 向」。一項綠色的東西在場呈現時,「這是綠色的」之語句是表達觀察知識的 報導,當且僅當此語句個例之產生是顯然的傾向,當且僅當一項綠色的東西 正在標準情狀下被觀察。這一派的想法似乎認為,以「傾向」說明事實與觀 察報導之間的關係一方面可以避免「所與」,另一方面也能說明觀察報導是「遵 行規則」。塞拉斯對此方案的批評是:「室內調溫器」的反應也符合這個說明 模式,但是室內調溫器並不具備「觀察知識」。此方案受到了反例之駁斥。

反思到上述兩種想法的不當,塞拉斯提出了關於「表達出觀察知識」的兩項 判準:(1) 觀察報導要具有適當的權威 (2) 在某種意義下觀察者自己要知道報導 的權威。以下分別說明之。

(1) 觀察報導要具有適當的權威:塞拉斯認為,對於觀察報導之權威的最低限度 刻劃就構成於「我們能從觀察者的報導推論被報導的事實在場呈現」此唯一 事實。這說的似乎不外是:觀察報導的權威在於它是正確的。不過,塞拉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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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出:觀察報導的「正確」不須要被理解為「行動」的「正當」,而可以被理 解為「受到一個語言社群合理地禁止或支持的行為模式之例子」。其中的差別 似乎是在於,前者的想法會引導我們去訴諸超越行動之外的目的(非語言事 實)來決定行動正確與否。而後者的想法則不訴諸非語言的事實,因而觀察 報導的權威性可以避免「所與」。而由於這個方案訴諸語言社群的規範,使觀 察報導遵行著真實的「語言規則」,於是避免了上述兩種想法的缺失。

(2) 觀察者要知道(recognize)報導具有權威:不同於「室內調溫器」,觀察者知 道怎樣做出有權威或正確的報導。也就是說,觀察者不僅必須擁有「綠色」

的概念,而且也必須擁有觀察顏色所須的各項標準條件的概念、「說出這是綠 色」的概念以及「可以從觀察報導推論事實在場」的知識等等複雜細緻的概 念或知識。換言之,除非觀察者擁有其他許多知識,他才能夠擁有觀察知識。

塞拉斯的方案以「觀察者以符合語言社群之規範的方式訴諸其他相干知識」

來說明非推論知識或觀察知識的「權威」。但是這個方案面臨了反對者的批評:

如果觀察知識必須預設其他知識,那麼,就產生了「後退」(regress)的問題。因 為只要是知識就會預設其他知識,如此一來會沒完沒了地後退。有可能非推論知 識無法成為停止後退的「基礎」、而知識竟是沒有基礎的嗎?

2.2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非推論知識的「基礎性」涵義

塞拉斯對於上述批評的回應是:反對者認為非推論知識不應該有後退,亦即,

不應該預設任何其他知識,這是徹底弄錯了「知道 P」的觀念。他說道(引號、

粗體與斜體為筆者所標示):

本質的要點是,刻劃一項「知道」的情節或狀態,我們並不是對它作 經驗描述,而是置之於理由的邏輯空間,(亦即)證成或能夠證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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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說的話(The essential point is that in characterizing an episode or a state as that of knowing, we are not giving an empirical description of that episode or state; we are placing it in the logical space of reasons, of justifying and being able to justify what one says.)(EPM:76)。

塞拉斯說的不是「反思一項知識時我們要把它置入理由空間」,而是「知識 是產生於理由空間」、「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我們似乎可以這樣來理解:「理 由空間」是心靈的認知活動所在的空間。其中的每個一項目都是建立於和其他某 個或某些項目的「理由關係」。換言之,任何一個認知狀態都預設其他的認知狀 態為理由。沒有理由就沒有認知,包括非推論知識。相對於理由空間的「自然空 間」(logical space of nature),也就是自然科學所研究的領域,其中的事物處於因 果關係因而也許有「不能後退」的問題,但是「心靈空間」中的理由關係則沒有 這個問題。

雖然如此,塞拉斯並不是主張經驗知識「沒有基礎」。很明顯,人類知識是 立基於(rest on)特定層次的命題 – 觀察報導。但是觀察報導也立基於其他的 知識,只是這兩種「立基」的邏輯向度是不同的。如何不同?塞拉斯在此留下空 白。他的結論式洞見是:知識並不具備傳統經驗主義者所設想的那種「基礎」圖 像(即「所與」)。但是經驗知識並沒有因此成為「不理性的」。因為,以科學知 識為典範之例,其所以是理性的並不在於「有基礎」,而是在於其是「自我矯正」

(self- correcting)的工作 – 任何的主張都可能受到挑戰,儘管不是一次挑戰全 部主張。

按照上述塞拉斯的初步勾勒,「理由空間」的知識觀在兩個方面突破了傳統 知識論的框架:

(1) 任何知識都有其他的知識作為理由:這一點大異於知識基礎主義的想法。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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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爾或經驗主義者都把心靈的經驗內容當作主體直接取得而且獨立取得的知 識。取得任何一項個別的直接經驗知識完全不必訴諸其他的知識。這些直接 經驗知識就是用來推論出其他經驗信念,以及外在世界的「基礎知識」。對基 礎主義者來說,不是所有的「知道」都必須預設其他知識作為理由。那些關 於直接經驗的知識就不須要理由。塞拉斯把認知的心靈整體地歸屬於「理由 空間」,則是突破並批判了基礎主義「不須要理由的知識」之觀念。

(2) 不同的知識之間可以在不同的向度成為對方的理由:這一點大異於傳統知識 論者所抱持的「單一向度或方向」的理由關係觀。傳統的理由關係觀認為 A 知識的理由是 B 知識,B 知識的理由是 C 知識,C 知識的理由是 D 知識等等,

依此類推。最後,所有知識的理由要嘛終止於基礎知識,要嘛遠兜遠轉地繞 回 A 知識。塞拉斯稱前者為「烏龜揹大象」的隱喻,稱後者為「一條巨蟒啣 著自己尾巴」的隱喻。這兩個知識圖像所分別肯定與否定的知識之「基礎」, 其實亦是一個「隱喻」。對塞拉斯而言,理解「基礎」這個隱喻並不是只能訴 諸上述兩個知識圖像。他刻劃「理由空間」中的理由關係為非單一向度、非 單一方向的,使得基礎知識也以特殊方式預設了理由。塞拉斯的方案是試圖 更細緻、更合理與更真實地說明知識之理由關係的方案。

2.3 「理由空間」內部化的危機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這項主張亦被布蘭登與麥道爾所接受。事 實上兩位哲學家都主張,凡是具有事實性(factive)表徵內容的心靈狀態,如知 覺、知識,以及具有命題內容的判斷、信念等等,都必須立足於理由空間。理由 空間是心靈認知的空間,有別於世界的「物理因果空間」。然而,我們卻是在理

「知道」是立足於「理由空間」,這項主張亦被布蘭登與麥道爾所接受。事 實上兩位哲學家都主張,凡是具有事實性(factive)表徵內容的心靈狀態,如知 覺、知識,以及具有命題內容的判斷、信念等等,都必須立足於理由空間。理由 空間是心靈認知的空間,有別於世界的「物理因果空間」。然而,我們卻是在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