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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與對象之間的規範適用關係

第二章 布蘭登的方案

第三節 從「推論」到「表徵」

3.5 概念與對象之間的規範適用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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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 re」的命題歸派時,雖然「挑出」了命題的對象,但此對象卻未必存在。例如,

「《長日將盡》的作者石黑一雄獲得今年的諾貝爾文學獎」,結果頒獎典禮上才令 人震驚地揭發不是任何人而是 AI 寫了《長日將盡》。知覺判斷或觀察報導則是必 須依賴於對象才能擁有該對象的思想,所以這種思想具有歸派者所承擔的「對象 存在」之地位。這項「對象存在」的承諾,是在語言學習階段即使對三角測量的 掌握還是微弱不完整時就已具備的。

在本節的起始 3.1,開宗明義指出布蘭登的推論主義是「以單稱詞的使用來 挑出經驗對象」,這項原則不僅在「弱 de re」方案中以「不同視角之間的單稱詞 替代推論構成表徵」獲得說明;在「強 de re」方案中也透過了語言入處的「三角 測量」獲得說明:在進行三角測量之前,嬰幼兒對於環境的刺激並沒有「個別的 對象」之覺知。當他為了語言學習必須把教導者所說的指示句連結到某個對象,

因而就必須進行三角測量,自己將該指示句連結到其指稱的對象。整個測量過程,

就是「以不同視角之間的相同指示詞之替代推論來挑出對象」。這也就是說明了:

個別的知覺對象是藉由單稱詞的使用而被挑出來。

3.5 概念與對象之間的規範適用關係

知覺或經驗概念的「適用情狀」,亦即「知覺對象」、「環境刺激」,是屬於世 界的項目。按照「三角測量」的說明,概念是在一個推論的規範空間與世界的項 目建立關係。因此,概念適用的關係是規範的關係。更仔細地說,概念與情狀之 間的「適用」是有正確或不正確之別的。如果每次有紅色的東西呈現時,我都回 應以「這是紅色的」,這是因為我基於義務記分的踐行而試圖正確地作知覺判斷 或觀察報導。

然而布蘭登卻主張:刺激是因果地引起概念判斷。究竟概念和其所適用的對 象之間的關係,是因果的還是規範的?既然本論文研究的是心靈「如何」表徵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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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此一問題的答案當然極關乎主旨。另外也很重要的是,探求答案的過程涉及 了「心靈」、「物理」之本質的考察。筆者已經透過前文「義務記分的三角測量」

來詮釋布蘭登的知覺判斷,提供「規範關係說」支持。而布蘭登說過在此問題上 他採取的是戴維森的思考,29於是我們接下來要檢視並駁斥布蘭登的「因果關係 說」,方式是先援引戴維森的相關論述來說明或支持布蘭登,再指出布蘭登如此 的想法將違反戴維森(以及布蘭登)最核心的、關於心靈本質與心物關係的理念。

在布蘭登刻劃的智人版 RDRD 模型中,人是以「對於相同的刺激回應以相同 概念判斷,不同的刺激回應以不同的概念刺判斷」的方式知覺地表徵世界,其中 刺激與回應之間是因果的連結。而對戴維森來說,「在世界的物理事件和心靈事 件之間有著因果互動」這不僅是常識,而且是人和世界互動之所以可能的基本預 設。不幸,這個原則和其他相關的、合理而廣被接受的原則產生了衝突。戴維森 最終以界定出「命題態度」所獨有的構成性原理之方式,化解了這些重大的根本 原理或科學原理之間的衝突。戴維森的論證如下:30

考慮以下三個重要的原則:

(1) 至少有一些心靈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間有因果的互動(interact causally)。 (2) 原因事件和結果事件之間的關係受到嚴格的決定論式法則(strict deterministic

laws)所支配。此又稱為「因果關係的法則性」(the Nomological Character of Causality)。

(3) 不存在可以據以預測或解釋心靈事件的嚴格決定論法則。此又稱為「心靈無 規則論」(the Anomalism of the Mental)。

從生活或者科學的角度來看,這三個原則各別都是合理的,但是它們之間則是不 一致的。有必要說明,我們在理性上並沒有被強制接受這三個原則中的任何一個。

重點在於合理的原則之間產生了不一致,如何解決不一致?戴維森的解方不是放 棄其中任何一個(這是包括哲學家及科學家在內許多人會有的解法),因為也許

29 請參見本章第一節腳註 4。

30 請參見 Donald Davidson ,“Mental Event”, in Essays on Actions and Events ,1980 , pp.207-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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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沒有足夠好的理由放棄任何一個。戴維森的做法是,提出新觀念來包納這三個 原則、化不一致為一致。

戴維森的構思是:心靈內容的本質有別於物理事物的本質,因此是受截然不 同的原理原則所支配。我們對於命題態度的賦予所依據的是「理性的原則」。意 思是,我們必須賦予心靈「絕大部分」一致而且為真的信念。因為,「錯誤的信 念」這個概念就預設了大部分其他信念為真。而怎樣個別地賦予理性而一致的信 念則是根據現實的證據情況,這使得「相同的腦狀態,卻被賦予不同命題態度」

成為可能。基於這項心靈的「構成性理想理性」(the constitutive ideal rationality)

(1980:223),以及他所支持的「心物一元論」立場,戴維森於是指出:

(1) 所有的心靈事件都是物理事件。而因果關係是事件與事件之間的關係。

(2) 心靈事件,是事件「被描述」為心靈的。

(3) 法則是語言的(概念的)。事件要被適當的描述才能例示(instantiate)法則。

(4) 由於心靈事件的描述是獨立地依據「理想理性的原則」,在心靈事件和物理事 件(即使是腦神經狀態)之間不可能有「心理–物理之法則」(psychophysical laws)。亦即,由於描述方式的關係,心靈事件和物理事件之間有因果關係但 沒有例示出法則。

上述四項主張集合而成戴維森的「無規則一元論」(Anomalism Monism)。無 規則一元論使得前文提出的三個原則是一致的,沒有任何一個原則需要被放棄。

這個心物觀有別於其他一元論的特色在於主張「心靈事件不能被化約為物理事件」

- 心靈事件不能被物理原則解釋或預測。所以,「沒有心理-物理法則」是其重點。

回到我們檢視布蘭登主張的脈絡。智人版 RDRD 模式是在主張知覺的判斷 和環境的物理刺激之間有著因果關係,按照戴維森的論證這是不成問題的。問題 在於:它是否顯示出一種「心理-物理法則」,或者,某種「心理-物理法則」圖景 的一個部分?從布蘭登所著重的「規律性」、「可靠性」來看答案幾乎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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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戴維森曾指出,從許多相同的例子歸納出通則(generalization)並不能在哲學上 證成「法則」。不過,RDRD 並非一個通則式的說明,這從布蘭登視智人版 RDRD 和其他生物或無生物版本的 RDRD 具有共同的原理這一點可以看出來。

正如戴維森所提示的,就我們的語言和概念來理解,科學的自然觀中「刺激」

與「反應」的連結之所以可靠,正是因為建立在「法則」的關係之上。自然事態 中每一次規律性的「刺激 – 反應」的出現,都是法則的例示。這樣一來,如果 其他版本的 RDRD 可以用「法則」來理解或掌握,那麼智人版 RDRD 也不能置 身於法則之外。若 RDRD 是法則,那麼,就使命題態度喪失了有別於物理事物的 構成性特質 – 無論是戴維森主張的「理性原則」或是布蘭登自己主張的「踐行 推論原則」。

也許可以這樣為布蘭登辯護:「心-物法則」只存在於刺激和知覺判斷之間,

知覺判斷以外的命題態度沒有「心-物法則」並且適用「理性或推論原則」。筆者 的回應是:如果知覺判斷是法則的產物,那麼就提供了證據支持「所有的命題態 度都受到法則支配」,而我們之所以無法充分地運用物理學原理預測或解釋心靈 事件,只是因為尚未找到「心」與「物」之間的「橋接法則」(bridge laws)。若是 如此,心靈也就可以被化約為物質因而沒有自己的構成原則,戴維森和布蘭登都 不會接受這個結論。

探究布蘭登提出 RDRD 模型的動機,也許是試圖去說明「知覺判斷與刺激之 間有緊密的關係、前者受到後者很大『影響』」,以及「就實然層面而言,知覺判 斷與刺激有某種共變關係」。筆者主張,這兩種現象都可以用「規範關係」來說 明。首先,可以被三角測量測量出同一對象的,是存在的對象。該對象不僅是存 在的也是概念式的,32也就是說,它是可理解的並且以其存在招喚理解。三角測

31 如本章腳註 6 之說明,布蘭登討論知覺判斷或觀察報導有兩個脈絡,較早是在討論 RDRD 的 脈絡,其後是提出 RDRD 和「在理由空間移動」兩個組成觀察的能力。前者突出「可靠性」, 後者突出了「判斷」的獨特構成原則。雖然本節批評分析的脈絡是屬於 RDRD 的討論,但就刺 激和判斷之間的「法則因果」觀之不當一樣適用於其他脈絡。

32 請參見本章第一節 1.2 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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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以概念連結回應了這個招喚(而不是被動地受對象決定)。其次,在我們學會 如何適用概念後,為了和語言社群成員溝通以及自我對話與思想之必要,必須正 確地使用知覺或經驗概念,因此形成「對於相同刺激『使用』相同概念,不同刺 激「使用」不同概念」的規範態度,使得知覺判斷和刺激之間具有共變關係。

「規範關係說」既能說明知覺判斷與對象之間關係的特徵,又能遵從心靈的 構成性規範原則,因此是一個優於「因果關係說」的方案。最後,為「規範關係 說」定案,我們回到現象的考察。我看到了大華身上衣服的顏色,說:「妳竟穿 了紫紅色的衣服!」她爭辯:「不是紫紅色,是紅紫色。因為基調是紫色不是紅色!」

我仔細看還是看不出來,倒是認定了大華是顏色專家。下次再見到她穿同一件衣 服,我轉頭向友人說:「這紅紫色畢竟有點奇怪吧?」從兩者的爭執,顯示知覺 判斷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別。而且,就相同的刺激我可以從不正確的概念使用改成

我仔細看還是看不出來,倒是認定了大華是顏色專家。下次再見到她穿同一件衣 服,我轉頭向友人說:「這紅紫色畢竟有點奇怪吧?」從兩者的爭執,顯示知覺 判斷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別。而且,就相同的刺激我可以從不正確的概念使用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