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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蘭登方案的「客觀性」概念

第二章 布蘭登的方案

第四節 概念規範的客觀性

4.1 布蘭登方案的「客觀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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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以概念連結回應了這個招喚(而不是被動地受對象決定)。其次,在我們學會 如何適用概念後,為了和語言社群成員溝通以及自我對話與思想之必要,必須正 確地使用知覺或經驗概念,因此形成「對於相同刺激『使用』相同概念,不同刺 激「使用」不同概念」的規範態度,使得知覺判斷和刺激之間具有共變關係。

「規範關係說」既能說明知覺判斷與對象之間關係的特徵,又能遵從心靈的 構成性規範原則,因此是一個優於「因果關係說」的方案。最後,為「規範關係 說」定案,我們回到現象的考察。我看到了大華身上衣服的顏色,說:「妳竟穿 了紫紅色的衣服!」她爭辯:「不是紫紅色,是紅紫色。因為基調是紫色不是紅色!」

我仔細看還是看不出來,倒是認定了大華是顏色專家。下次再見到她穿同一件衣 服,我轉頭向友人說:「這紅紫色畢竟有點奇怪吧?」從兩者的爭執,顯示知覺 判斷有正確與不正確之別。而且,就相同的刺激我可以從不正確的概念使用改成 正確的概念使用。這兩個現象,都是「因果關係說」無法解釋的。

第四節 概念規範的客觀性

4.1 布蘭登方案的「客觀性」概念

布蘭登明確指出,命題內容的客觀性是「即使不曾有理性存有者,該命題也 能夠為真」。33因為命題是關於對象的,例如經驗命題是關於世界中的對象。而世 界中的對象是概念式的,由對象及其性質與關係組成的事實也就是命題式的

(MIE:622)。因此任何命題的真假都要訴諸相干的事實來決定。這種「客觀性」

觀念會導出:有可能整個語言社群的每一個人都斷言 P 而 P 卻不符合事實因而 為假,或者,事實 P 從來沒有被語言社群裡的任何一個人所斷言或知曉。這是說,

33 請見 Robert Brandom , Articulating Reasons : An Introduction to Inferentialism , 2000, p. 203 。 後文布蘭登的相關論述請參見 MIE, pp.592-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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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觀性超越了社群中的成員或社群集體的態度。語意推論主義若要主張客觀性就 必須能說明這些要素現象。

接下來,筆者將就「語言–理由的踐行」是否具備命題內容客觀性的條件進 行分析。分析分做三大部分,第一部分針對布蘭登在《明說之:推論,表徵與對 話的承諾》所提出的說明。第二部分是筆者為布蘭登提供的論證。第三部分則是 布蘭登在《連結理由:推論主義導論》(Articulating Reasons : An Introduction to Inferentialism)這本著作中進行的新論證。本小節處理的是第一部分,以下,筆者 將對布蘭登成問題的說明加以批評。

布蘭登指出,賦予語句概念內容的規範,其客觀性的判準是:踐行推論或義 務記分要能夠區別出概念適用之「客觀地正確」(objectively correct),與「只是被 視為正確」(merely taken to be correct)。布蘭登說這項區別的確存在,而且就存在 於每一個義務記分之視角結構特徵。這指的是:我們所要求的那種「客觀地正確」

之觀念,乃是由賦予命題內容時的「事物式的指明」(de re specifications)所表達 的。因為這樣的指明挑出了決定命題內容真假的對象。相對的,「賦予命題內容」

則是表達了「只是被視為正確」之觀念(MIE:595)。

舉書中之例來說明:小媛告訴警官說,她相信謠傳中那個途經這座村落的亡 命之徒,就是傍晚時她看見疾行穿過她家昏暗庭院的人。警官聽了便認為,小媛 所看見疾行穿過她家昏暗庭院的人,是村子裡所有人包括小媛都知道的老實人陳 大信。

在此例中,警官藉由「de re ascription」挑出了小媛言稱之客觀表徵內容 – 小媛說她看見亡命之徒,此話指到的人是陳大信。將這點對比於警官的「de dicto ascription」 - 小媛說她看見疾行穿過她家昏暗庭院的人是那個亡命之徒。前者是

「小媛事實上承擔的言稱對象」,是關乎言稱真假的內容之客觀向度。後者是「被 小媛視作自己所承擔的言稱對象」,是同一內容的主觀向度(MIE:595)。

在此,布蘭登把踐行推論的「客觀性」概念至少部分地界定在記分時「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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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視角作用」所產生的「表徵向度」。但是,對照於前文布蘭登所定義之命題 內容的客觀性是「超越社群中所有成員或社群集體的態度」、「即使不曾有理性存 有者,該命題也能夠為真」,布蘭登此處第一步的界定似乎就產生了概念上的謬 誤。

理由是,在不同視角的替代下挑出對象,這是以個別記分者為單位所從事的。

社群中每個說話者都是記分者。每個記分者都可能對同一個人的同一項言稱挑出 對象。重點在於,每個記分者的背景承諾與權限都不相同,針對同一個言稱其用 來替代的單稱詞可能是人人不同甚至不相容的,因而挑出不同的對象。這些不同 的「de re ascription」不可能都是用來決定真假的正確對象。每個人所挑出的對象,

在受到更進一步的證據證明之前都是主觀的。「以記分來挑出對象」的構造和方 法本身並沒有蘊含「客觀性」。回到前面的例子來說明:除了警官,村子裡其他 每個人都可以針對小媛的陳述做出「de re ascription」 - 張大媽在那個傍晚看見林 醫師在小媛家附近健走,就挑出對象是林醫師、大學生王平則認為小媛所見的那 個行跡鬼祟的人,是大家都不知道他會偷東西的最大地主趙富滿,等等。可想而 知的現象是:村裏許多人缺乏資訊因而挑不出小媛看到的是誰,或者,懷疑自己 揣測的可靠性而訴諸於警官的權威。後者諸現象更加說明了「de re ascription」有 錯誤的可能因而沒有蘊含客觀性。

布蘭登以「de re ascription」說明概念規範的「客觀性」構成是失敗的。儘管 如此,在記分活動的某個根本層面仍然可能建置了某種「客觀性」的結構。下一 小節的內容是筆者另闢蹊徑說明這個結構的嘗試。

4.2 義務記分的規範態度不是「主觀」的

「社會踐行」似乎因為其強調「社會性」而被認為和追求(自然)世界的超 然、獨立、客觀知識有必然的衝突。這個表面的印象或偏見須要進一步批判。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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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批評某些思想或行動「缺乏客觀性」,合理的論點不外乎是第一:其本質或 目的排除了客觀性。第二:雖然其目的沒有排除客觀性甚至是以客觀性為目的,

但是運用的根本方法是不利於或不促進於客觀性之目的。筆者主張,推論主義在 這兩個要點方面都不是「欠缺客觀性」或「主觀的」。反之,它是以客觀性為目 的並且在方法上是促進達成客觀性目的的。

首先就「本質或目的」層面的客觀性而言:根據戴維森的論證,我們之所以 具有「客觀世界」、「客觀真理」的概念,正是依賴於我和第二個人之間進行語言 的溝通詮釋。34理由是:如果我們具有信念,那麼我們就必須具有「信念的概念」, 而具有信念的概念必須具有「錯誤」的概念或「主客對比」或「客觀真理」的概 念,擁有客觀真理的概念必須擁有「客觀世界」的概念,擁有客觀世界的概念必 須擁有「主體際真理」的概念(因為客觀真理對每個人都有效,而你我之間有同 意或不同意的信念,所以必須要訴諸其他人考慮正確性),而擁有主體際真理的 概念必須擁有「主體際世界」的概念,最後,擁有「主體際世界」的概念必須要 進行語言的溝通詮釋。雖然這不是一個關於充分條件的論證,但是是關於關鍵必 要條件的論證,足以提供所需的支持。

將這項論證圖像化:兩個交談的人和他們所談論的世界之某個片段,這三點 連結起來,就成了一個三角形。如上段所述,「客觀世界」的概念和「客觀真理」

的概念就是在交談的三角測量(彼此表徵出對方思想和語言之對象)之中構成的。

換言之,在語言溝通中形成的意向性蘊含了命題內容有真假之別,並且,真的命 題必須符合客觀世界。再換言之:只要說話者主張他說的話「是真的」,那麼他 是主張那句話是「客觀地為真」。而在語言踐行中扮演重要角色、每個說話者經 常使用的「斷言」即是隱含地主張內容是「客觀地為真」。如此一來,我們的思 想言談之核心,乃是以客觀真理為目的的。

34 戴維森原本的論證標的是「信念(思想)依賴於語言」,筆者的論證標的則是「客觀性的概 念依賴於語言的社會踐行」。戴維森的論證方式使得前者蘊含了後者。有關這段戴維森的重要論 證之分析細節,請參見林從一,《思想•語言•社會•世界 – 戴維森的詮釋理論》,台北市,

允晨文化,2004,第三章,3.1,頁 76-106。戴維森的論證則請見 2001b、2001c、2001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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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蘭登的推論主義是精緻化的語意詮釋理論,在前文分析之下其理論中亦包 含「三角測量」的觀念或隱喻,所以其命題內容的客觀性在上述論證的範圍內亦 受到相同的支持。布蘭登所強調的不同社會視角的義務記分,作為溝通,在戴維 森的論證下是使客觀世界開顯出來的重要條件。

值得注意的是,布蘭登主張事實是概念式的,這一點也是「客觀的命題內容」

(符合事實)成為可能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事實具有被理解的潛力,思想可以 藉由概念能力來掌握事實。就布蘭登的學說而言,「事實」是處於自然的因果秩 序。沒有經過斷言或思想判斷的事實是沒有被理解的事實。而唯有藉著溝通的斷 言規範 - 適當地推論,使得命題內容因為其所扮演的推論角色而被理解,同時 使得其所表徵的事實被理解。沒有被理解的事實如同拼圖的碎片,只有線索沒有 意義,思想藉由理由的規範而把碎片拼出了有意義的圖案。所以「規範」雖然是 說話者的態度所建制,卻是界定並理解命題內容,進而掌握事實的可能條件。從

(符合事實)成為可能的重要條件之一。因為事實具有被理解的潛力,思想可以 藉由概念能力來掌握事實。就布蘭登的學說而言,「事實」是處於自然的因果秩 序。沒有經過斷言或思想判斷的事實是沒有被理解的事實。而唯有藉著溝通的斷 言規範 - 適當地推論,使得命題內容因為其所扮演的推論角色而被理解,同時 使得其所表徵的事實被理解。沒有被理解的事實如同拼圖的碎片,只有線索沒有 意義,思想藉由理由的規範而把碎片拼出了有意義的圖案。所以「規範」雖然是 說話者的態度所建制,卻是界定並理解命題內容,進而掌握事實的可能條件。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