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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麥道爾的方案

第三節 心靈與世界合併為一個概念的理由空間

3.1 經驗的內容是概念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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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 – 法則的自然」。理性屬於自然卻又毫不神秘地自成一類,這個結 論消除了哲學焦慮並達成了治療。

不過,麥道爾主張「理由空間」是自成一類,似乎很快會招來赤裸自 然主義「丐題」的反駁。後者可能主張:在科學的研究與成果已經成為影 響我們生活的重要因素,甚至成為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份之情況下,「法 則空間是實在的」和「理由空間可以被吸收到法則空間」才是「明顯的事 實」。筆者將把相關的爭議討論留待最後一章,而先探究麥道爾所開出的

「提醒記憶」之藥方療效如何。這項治療方案的重要後果將是「理由空間」

的重新界定。

第三節 心靈與世界合併為一個概念的理由空間

3.1 經驗的內容是概念式的(conceptual)

麥道爾對於其他方案診斷的總結論是:由於缺乏其他的合理選項,我 們只能擺盪在既有的「所與方案」和「融貫論」兩個錯誤的選項。關於心 靈如何表徵經驗對象,「所與方案」正確地要求概念要受到實在的理性限 制,但卻錯誤地訴諸了沒有證成能力的「所與」。「融貫論」則是正確地批 判了「所與」沒有證成信念的能力,卻因此錯誤地放棄了實在的理性限制 而只訴諸信念之間的證成。

麥道爾的方案是他提供的第三個合理選項。說明的關鍵是:心靈所接 受到的「經驗」的確具有證成判斷或信念的能力,並且,「經驗」使心靈 向世界開放。如此一來,心靈的表徵信念將可以透過經驗的證成而受到實 在的證成。這項方案是建立在麥道爾對於康德知識論《純粹理性批判》中 一項基本觀念的詮釋。由於麥道爾所詮釋的內容才是方案的真正內容,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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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康德的本意為何本論文將忽略不論。

心靈的兩項功能(faculty)分別是自主性(知性),以及接受性(感性)。 思想的概念能力屬於自主性,而直觀(intuition)則是接受性從世界接受到 的內容。因此,直觀就相當於「經驗」。現在,對於康德學說的核心觀念 之一:缺乏內容(即直觀)的思想是空洞的,我們可以恰當地理解如下:

思想是有內容的,其內容即是關於被思的對象。對於經驗的或知覺的思想 來說,其對象就是心靈「從世界接受到的東西」,也就是直觀。沒有直觀,

思想就「沒有關於對象」、「沒有內容」,而沒有內容就根本不存在思想。

因此,「經驗思想」構成於自主性和接受性的「合作」(co-operation)。

問題是,怎樣的「合作」才能使思想以直觀為對象?也許我們應該參 考康德的另一個相對應的核心觀念:缺乏概念的直觀是盲目的。直觀必須 能夠被思想。直觀能夠被思想的條件,是直觀要被納入思想活動的領域而 不是自外於思想活動所無法觸及之處。思想的自主性是「理由空間」,直 觀作為可思的對象而納入其中,即是佔據一個「理由」位置,成為思想的

「理據」。這樣一來,自主性必須在直觀的構成中即扮演角色,以便賦予 直觀理由的地位。其方式是:當接受性作用時,相干的概念能力被拉入這 項作用之中(The relevant conceptual capacities are drawn on in receptivity)。因 此,直觀並不是「非概念的所與」,而是已經具有概念內容。在直觀或經 驗中,我們已經,例如,看到「事物是如此這般」,這樣的內容也可以是 我們思想或判斷的內容。換言之,我們的思想、判斷或信念之內容,和其 所表徵的經驗內容是相同的。而且,我們是以經驗的命題內容為理由來表 徵對於對象的信念。關於經驗對象的信念,要訴諸經驗來決定正確與否。

麥道爾說:在(兩個功能)合作的過程中,「接受性」的貢獻甚至在 觀念上都是無法分離出來的(MW:9)。這暗示了兩者的合作方式是「水 乳交融」式的,我們不應該設想:接受性先傳送來了獨立的、非概念的「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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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事後概念活動再加工於其上。而是,一開始概念能力就被動地參與 接受性作用,兩者共同合作構成了「概念式的直觀」。麥道爾如是說(括 弧內文字以及粗體為筆者所加):

最接近外部實在對感性之撞擊(impact)的概念內容……並不是(受 撞擊後)在理由空間內所產生的第一個步驟,……這第一個步驟被認 為是從所接受到的經驗(impression),亦即赤裸裸的「所與」,移動 而至的判斷,而此一判斷受到經驗的證成。並非如此。世界撞擊於感 性的經驗自身已經擁有那最基本的概念內容(MW:9-10)。

換言之,「世界對心靈的撞擊」和「被拉入的概念」之間在實際上和 觀念上都沒有任何距離、縫隙,兩者是同一的。「同一性」所可能產生的 問題是下一個小節所討論的內容,現在要探究的是更迫切的問題:「水乳 交融」的合作是否使「自主性」和「接受性」失去功能的分野?還有必要 區分兩個功能嗎?如何區分?

以麥道爾的說明目標來看,「自主性」和「接受性」的功能區別有絕 對的必要性。「自主性」是思想或概念活動的本質,這點從麥道爾所說「能 夠在自主思考中運作的,才是概念能力」可得知(MW:11)。而「接受性」

則是用來說明實在對於思想的必要限制。不區別出兩個功能就無法說明

「關於經驗對象的思想」。麥道爾方案的獨特之處,也是其說明的關鍵,

在於「概念能力是被動地拉入於接受性作用」。也就是說,運作於自主思 考活動的概念能力,也具有「被動性」(passivity)。他的說明策略似乎是:

不把「概念能力」等同於某個功能而是將其當作是「功能的承載者」,而 且至少某些概念能力具有「自主性」和「被動性」兩種功能。這是可能的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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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把「功能」理解為一種「性質」,似乎就可以構思:概念能力作 為能力也可以擁有其他性質。只要這些性質不和概念能力衝突,彼此之間 也不衝突。考慮一下:「自主性」並沒有和概念能力衝突,甚至是概念能 力的本質,那麼「被動性」呢?麥道爾的方案等於要求我們拋棄概念能力 沒有「被動性」的正統看法,去接受在某些情況下它也具有這個性質。這 似乎是難以反駁的。若一樣東西的本質是 A,也可以擁有其他性質 B。問 題是,如果 B 是與 A 相反或對立的性質呢?例如:「活潑」對立於「沉靜」、

「慷慨」對立於「吝嗇」等等,「自主性」與「被動性」也正是相互對立 的。不過,似乎只要有適當的區隔,一樣東西是可以擁有與其本質相反的 性質。例如:一向活潑熱情的甲,每次遇到喜歡的人在場,就變得沉靜起 來。又例如:總是慷慨助友、解囊於各慈善團體的乙,卻不願花錢改善家 人低落的住屋品質。

而相干的概念能力,似乎也可以適當地區隔出「自主的本質」和其他 情況下的「被動性」。這指的是:相干的概念能力總是在自主的判斷(即 思想)中積極地運作,但是當感性或接受性作用時,它就被動地拉入於其 中。必須注意的是:概念能力是以「命題判斷」的形式展現自主性,而以

「命題經驗(直觀)」的形式展現被動性。

分析到此為止,我們可以以「概念能力」為中心重建麥道爾的論證目 標:概念能力的「自主判斷」,以概念能力的「被動經驗」為理據,形成 了對於經驗對象的表徵。自主性成功地受到了接受性的理性限制。

現在考慮一下,那些忽略上述觀念性的說明,而從根本上質疑自主性 與被動性能夠「水乳交融」式合作的人,所提出如下的批評:麥道爾的方 案只是在擴大了的概念領域內限縮自主性,不令其伸入經驗。經驗中的概 念能力是全然被動而不自主的,這樣的概念能力實際上並沒有或無法參與 自主的思想活動。這方案無異於「所與」的變相版本,即使經驗具有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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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仍然只能給出「辯白」而無法「證成」判斷(MW:10-11)。在此,

批評者直接質疑被動的概念能力具有自主性。

如何說明被動的概念能力也能夠參與自主的判斷活動?麥道爾的回 應有兩大重點:第一,雖然經驗中的概念是被動的,絕非我們可以選擇,

但是,對於經驗的判斷卻是我們可以決定的。我們可以決定要不要接受所 看到的經驗內容。例如:我看到筷子在水中的部分像是折斷的樣子,但是 我判斷「那雙筷子看起來斷了但實際上並沒有斷」。所以,對於經驗的判 斷一定是自主的。

第二,即使是最貼近經驗的判斷,例如對「顏色」此一「次性」的判 斷,也都必須整合入一個大的、由理性關係連結起來的可判斷內容之網絡。

這一大片網絡提供了主體思想世界的視角或觀點,缺乏這樣的世界觀作為 背景,主體連判斷所經驗到的顏色都不可能。例如:我要知道「顏色是東 西的潛在性質」、「我的判斷是在回應獨立於意識感覺的世界中的事物狀 態」、「東西的表面可以被視覺」、「辨別顏色的適當條件」等等,我才能夠 判斷我所經驗到的顏色。換言之,面對經驗,自主性是藉由總總判斷的理 性連結來尋求理解以回應之(comprehension-seeking responses)。即使最不 理論化、最貼近經驗的判斷都必須是概念能力自主活動的一個環節。

麥道爾的說明雖然有助於提醒我們「凡經驗之外的判斷都是自主的」、

「最小程度的關於經驗之判斷也在自主的理由空間佔據位置」,但若再補 充兩個關鍵的說明似乎會更有幫助。首先,為了徹底說明「自主性不是僅 限於判斷」,必須強調:關於某項經驗的判斷所涉及的概念能力,和此一 經驗所涉及的概念能力,是相同的概念能力。如同前文的觀念闡釋所指出,

同一的概念能力具有「自主性」此一本質功能,以及「被動性」此一非本 質功能。這兩個功能雖然相反卻可以並存於不同的條件。自主性既然是本

同一的概念能力具有「自主性」此一本質功能,以及「被動性」此一非本 質功能。這兩個功能雖然相反卻可以並存於不同的條件。自主性既然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