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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幼兒托育法制之問題點

第三章 台日幼兒托育法制之現狀

第二節 台灣幼兒托育法制之問題點

第一項 台灣幼托服務之問題

在我國不健全之幼兒托育政策裡,幼兒托育法制上最大之問題當 在於幼托品質、幼托服務機構之利用關係116及教保人員117人力不足。

115郭靜晃前揭著書,註81,頁453-456。

116幼托品質及使用機會有問題或稱「可近性」有問題,就是數量不夠,各地分佈不均,或是服 務時間不能配合父母需要,或是符合需求但服務費用過高、距離過遠,以致幼托服務雖然存在,

首先,所謂品質問題係指教保人員素質、環境安全及服務內容因為缺 乏客觀必須遵循之標準,而呈現良莠不齊,服務品質差距過大,使得 父母難以安心托育,造成現有托育服務無法真正協助解決育齡男女之 育兒負擔。其次,幼托服務機構利用關係之問題,則係因為我國幼托 服務機構依年齡區分有托兒所及幼稚園兩種。兩者適用法規不同卻有 重疊之處,前述不能安心托育問題再加上少子化現象嚴重,新生兒人 數不足,造成現在僅有之托兒所尚且部分面臨收托幼兒數不足、幼托 資源浪費、師資流動率過高等問題。再者,人力不足問題,係因國家 政策於考慮幼托服務品質時118,通常只考慮如何提升教保人員素質、

培育及管核,卻忽略了應製造一個可以留住教保人才或吸引教保人才 之策略,並忽略教保人員應享有之合理待遇及保障,導致教保人才流 動性高,造成幼托機構師資困擾,並影響服務品質,讓廣大需要幼托 服務之現代社會幼托人力嚴重不足。

幼兒托育服務目的在於補充父母及家庭照顧之不足,隨著家庭結 構轉型及價值觀念變遷,親職功能日漸式微,為協助轉型中之家庭及 婦女擴展多元角色,使其在家庭與職場間能取得平衡,育兒負擔不至 於影響職業婦女生育意願。面對前述各種托育問題政府正積極辦理下 列托育服務工作:(一)建構社區化、普及化托育環境,結合民間興 辦托兒所提供托育服務。(二)輔導地方政府辦理托育機構教保人員 專業訓練,透過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以提昇托育服務專業素質。(三)

輔導地方政府透過評鑑作業,提昇托育機構服務品質。(四)推動社 區保母支持系統:建立保母人員培育訓練、媒合轉介、在職訓練之輔 導機制。(五)研商幼托整合方案:教育體系之幼稚園及社政體系之

幼兒家長卻無法利用。

117配合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2條第9款教保人員用詞之定義使用「教保人員:指園長、主任、

教師、教保員、助理教保員、課後照顧服務人員及保母人員。」

118另有學者針對托育服務之檢討重點提出不同想法,認為台灣社會學學者在研究托育服務時,

普遍忽略兒童在家庭情境社會化之狀況,而比較關心托育品質對幼童之影響,或是政府之托育 政策。張娟華,實踐與意義:家庭式托育成員間的互動模式,網路社會學期刊,第9期,南華 大學社會學研究所,2000年10月15,http://www.nhu.edu.tw/~society/e-j/09/e-j1015. htm#張,visited on 2007.05.27。

托兒所,二者均提供學齡前幼兒照顧,但其主管機關、設置法令、師 資資格等均不一致,亟待研議幼托整合分工事宜,以健全我國學前幼 兒教保體系。內政部與教育部於90年成立幼托整合推動委員會,討論 整合架構及研擬配套措施,案奉行政院94年7月核定2歲以下之托嬰業 務由內政部主管,2至6歲部分暫名為幼兒園,由教育部主管119

兒童福利服務有四大項,有支持性服務、輔助性服務、替代性服 務、保護性服務,托育服務依通說見解認其具有替代性服務,亦即具 有補充性功能120,也就是利用一些補充性方案,目的在彌補家庭對其 子女照護功能不足或不適當之情形。由上述可知政府相當重視幼托服 務之重要性,但前述托育服務提供之品質及內容上有些問題尚待解 決。例如法制不合時宜、未立案幼托機構充斥、幼托人才培育不足、

幼教不能流通、兒童津貼制度未明確、幼兒教育劵121,城鄉差距大且 無法規限定等問題122

第一目 缺乏有系統之托育政策

受限於傳統父權社會之影響,保育被認為是家庭內之婦女所從事 之工作。因此國家在這方面之援助一直處於被動姿態,缺乏統整性之 政策來引導托育服務之走向。首先,托育服務被定位為社會福利之事 業,旨在補充福利政策之不足,因只具政策性補償之心態,所以不管 在中央或地方,人員編制或經費預算都屬弱勢之一方。其次,政府沒 有穩定之推展系統,因托育服務係拼湊並散落於各項法規之中123,導

119內政部社會司,社政報告,http://sowf.moi.gov.tw/17/94/004.htm,visited on 2007.03.04。

120郭靜晃前揭著書,註81,頁434-437。

121「幼兒教育劵」是屬於積極性兒童福利,由政府以定期定額證劵發給有幼兒之家庭,以減輕 其教育費用負擔,達到資源公平分配,並提昇幼兒教育品質。其目的在保障每個人受教育機會 之均等與教育資源分配之公平性。馮瑜婷、林海清、邱華慧、曾文志、王美恩、林玉潔、徐嘉 隆、李芳玲、王靜文、邱汝娜、黃松林、林惠芳、李宏文,兒童福利,華格那企業,2005年9 月(以下簡稱馮瑜婷等前揭合著書),頁3-19至3-21(馮瑜婷執筆)。

122詹火生、古允文前揭編著書,註106,頁28-35。

123例如推動企業托育辦法則落在2002年勞工局推動之〈兩性工作平等法〉中;安親班之托育辦 法則落在社會局之〈課後安親班輔導管理要點〉裡;托兒所之規範則落在兒童局之〈兒童及少 年福利法〉;原住民就讀私立托兒所之托育補助費用則歸屬於〈原住民族教育法〉之中。

致沒有強有力之法制做推行之後盾。最後,托育政策法令牽涉部門眾 多,難以凝聚共識,導致立意良好之政策因多頭馬車各自為政而難以 落實。由上述可知,我國對於相關托育法制缺乏整體規劃,在執行面 又出現落差,因為法案提出缺乏溝通交流,許多基層單位執行困難及 配套措施尚未完備,立意良善之法制卻因為徒法不足以自行,而致無 法落實。

第二目 缺乏托育諮詢管道

育齡男女遇到托育方面之問題,傾向向父母長輩、兄弟姊妹、子 女之老師及向同事朋友求助。因為育齡男女及父母多不清楚政府有何 相關托育措施,也不知道該透過何管道尋求托育協助。另外,父母尋 找保母多以口耳相傳為主,而忽略該保母之專業是否合適且具有合格 證書。除保母難找外,還有幼兒接送問題難以解決,卻缺乏托育諮詢 管道124

第三目 幼托整合問題

幼兒托育與教育整合是當前幼教界改革之重要議題,依現行規 定,幼稚園為實施幼稚教育之機構,收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 童;托兒所為辦理托育服務之一種兒童福利機構,收托出生滿一個月 至六歲之兒童。惟依實際運作情形來看,幼稚園與托兒所在收托孩子 之年齡及其服務內涵,具有極高重疊性與相似性。然而,制度面上幼 稚園與托兒所又分屬教育與社會福利兩個行政部門管理,幼稚園依幼 稚教育相關法規規範,托兒所則依照兒童福利相關法規辦理,並由幼 稚園教師與保育人員任職,各依其培育、任用資格等負責幼兒教育與 保育工作125。由上述可知幼稚園與托兒所皆招收4至6歲兒童,可是卻 因主管機關不同,設立標準有異、師資培訓管道不同,導致不能在幼

124葉郁菁等前揭合著書,註36,頁30-31。

125幼托整合規劃結論報告書(草案)簡明版,頁1,http://perc.kta.org.tw/kindergarten%20problem /report2. pdf,visited on 2007.02.24。

稚園立案及取得資格之幼稚園及教師,紛紛轉向到社政單位立案為托 兒所,並取得保育員資格126。幼教師及保育員身分無法相互流通,但 教育及保育常無法截然分割,造成同樣年齡兒童無法獲得相同教保品 質。因此,有整合之必要,讓幼兒保育資源重新分配並作最有效率之 運用127

第四目 幼托品質階層化

多元競爭之市場,私立幼托機構林立,品質參差不齊,父母為了 追求社會潮流,而且避免小孩輸在起跑點上,紛將小孩送入收費昂貴 之幼稚園128。又因為考量幼托費用昂貴而間接形成育齡男女不願意多 生小孩。所以未來幼托政策須思考如何降低幼托費用、保障幼托服務 品質,使幼兒能享有穩定之保育環境,並減少階層化以降低父母之負 擔129

再者,我國政府對於幼托補助津貼之政策,考慮國家資源有限,

總以中低收入戶及原住民族之兒童為優先。如此之限制及補助,反而 形成具有標籤性質之幼托服務等級,使真正有幼托需要之育齡男女卻 步。

第五目 缺乏幼托品質之監督管理系統

(一)幼托設施及教保人員之品質

幼托環境之良窳對於幼兒成長之健全性具有潛移默化之影響,適 合幼兒年紀與安全成長之良好環境,應該要經過良善規劃,舉凡空間 安排、物品材質、動線設計、遊具設計等物理環境,及幼托機構裡教

126幼教師受<師資培育法>規範,而保育人員受<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規範。葉郁菁等前揭合 著書,註36,頁31-33。

127前揭幼托整合規劃結論報告書(草案)簡明版,註125,頁1。

128在科技主義和能力主義掛帥之現代社會,兒童教育投資已成為家庭中之最主要支出,促進教 育市場之價格水準,卻也加重了兒童家庭之經濟負擔。蔡宏昭前揭著書,註66,頁349。

129葉郁菁等前揭合著書,註36,頁33-34。

保人員與兒童所共同製造出來之機構文化,包括氣氛、感覺、態度等

保人員與兒童所共同製造出來之機構文化,包括氣氛、感覺、態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