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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幼兒托育權之權利內涵

第二節 幼托權之權利內涵

第一項 幼托服務之提供

目前,幼托服務之提供經常被作為一種方法或手段,以鼓勵婦女 尋求職業訓練或有報酬之工作,達成經濟自主,而停止成為社會福利 依賴者。而且托育服務設施及政策發展,對於國家有幼托需求之幼兒 可以為整體幼教規劃、增進幼兒生活及發展之國家啟蒙教育手段,並 可以對弱勢環境之幼兒提供幼兒照顧,讓所有國家幼兒皆可以享有同 等之幼托教育資源。在現代社會,幼托服務之品質及普及化程度,是 一個國家社會之社會福利進步程度及人權保障落實之指標。以下就針 對我國幼托服務之提供機構為簡單之分析310

第一目 幼托機構

(一)非營利部門 1、政府設立:

目前,政府設立幼托機構,似以照顧弱勢兒童為優先。將來幼托 服務普及化後,為健全公營幼托機構設施之財務,對於所收托之非弱 勢兒童,應採「按家庭所得分級收費方式」,以維護公共資源公平運 用原則。至於所收托之兒童若係來自低收入戶,政府應該提供免費幼 托服務並有優先入所權311,或至少應該提供低收入戶足額托育津貼,

以達成政府設立幼托機構之服務目的。

2、民間力量與政府共同設立:

(1)公私合營:由政府與民間(專業人員或非政府組織)共

310前揭幼托整合規劃結論報告書(草案)簡明版,註125,頁4。

311蔡宏昭前揭著書,註66,頁392。

同提供資源共同管理經營,創設永續經營、靈活權變、

符合幼托需求之幼托服務機構模式。

(2)公辦民營:由政府提供場地、設備,委託給民間經營者 或社區幼托機構,利用民營企業善於經營之運作機能,

以確保人民可獲得最小成本、最高效益並兼具未來性之 幼托服務。

3、民間設立:

(1)由企業、團體、社區等組織附設,以成本價提供給其員 工、成員及居民使用,或企業主以企業福利方式提供免 費的、人性化的幼托服務及設立托兒所給員工之幼兒接 受幼托教育。中小企業們可由主管機關幫忙規劃區域性 之共同幼兒園、或尋求願意搭配協助之既有幼托機構,

並由主管機關輔佐轉型成為幼兒園,以提供幼托服務。

(2)宗教團體或非營利組織設立之幼兒園。

(二) 私立幼托機構

私人設立,提供多元之幼托服務,然須符合政府之設備、師資等 標準規範,並接受政府與民眾之監督。因為公立幼托機構數量不足以 應付有幼托需求者,所以私立幼托機構林立。不過,我國現在眾多之 私立幼托機構,所共同面臨之困境,係因為少子化現象使得幼兒數量 急劇減少,再加上失業率不斷升高及貧富差距持續拉大之影響,使得 有能力負擔私立幼托機構服務費用之家庭減少。加諸國人追求流行之 心態使父母偏好噱頭式幼教服務,影響所及,私立幼托機構紛紛投入 競爭,不斷拉高經營成本。簡而言之,需求減少與成本增加,是私立 幼托機構共同面臨之難題。

第二目 幼托服務方式

幼托服務提供方式有許多類型,原則上可以區分如下312: (一)依收托環境區分

依照收托環境之不同,幼托方式可分為家庭式及機構式幼托照 顧,家庭式之幼托服務包括居家式保母及家庭式保母313。機構式之幼 托服務則包括幼兒園、托嬰中心等。

(二)依收托幼兒年齡區分

幼托機構依收托幼兒年齡可分為兩類,一、托嬰中心:指提供未 滿二歲幼兒照顧服務之教保機構。二、幼兒園:指提供二歲以上幼兒 教保服務之教保機構。

(三)依收托時間區分

我國幼托機構收托方式依收托時間可分為四種314: 1、半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三至未滿六小時者。

2、日間托育:每日收托時間在六小時以上未滿十二小時者。

3、全日托育:每日收托時間連續在十二小時以上未滿二十四小 時者。

4、臨時托育:協助父母、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實際照顧 幼兒之人因臨時事故無法親自保育而送托育者。

312中華育幼機構兒童關懷協會,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設置標準,http://www.childrenhome. org.tw/

Page_Show.asp?Page_ID=502,visited on 2007.03.22。

313家庭式保母係指將幼兒送托於保母自宅接受保育之幼托方式;而居家式保母係指由保母前往 有幼托需求之幼兒之家庭從事保育服務之幼托方式。

314葉郁菁等前揭合著書,註36,頁8-9。

第三目 保母服務

保母人員係指於托育機構、安置及教養機構照顧未滿二歲兒童之 人員315。截至目前,保母之幼托服務品質一向有無法確實掌控監督之 缺陷,內政部兒童局現在正著眼於保母資格取得之規範與設計。例 如: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5條、兒童教育 及照顧法草案第26條規定316。另外,家庭式保母,目前收托人數包含 自己之幼兒在內不能超過四人,超過五人需申請立案,一旦被查獲違 反規定者,沒有另訂改善期之規定,立即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處 六萬至三十萬元不等罰款。

第二項 金錢之給付

有關幼托權保障之方式,針對幼托服務之經濟負擔,津貼性質之 金錢給付,係最直接且公平之保障方式。社會津貼係基於無差別性之 幼托權保障而提供之給付,以已出生且現實仍生存之嬰幼兒及其父母 為給付對象。例如幼兒教育劵,只要是接受通過申請立案幼托機構幼 托教育之幼兒,經過幼托機構代為申請、經審核資格符合後,即得取 得受領津貼之資格。如果是社會補助性質之金錢給付,就會有差異 性,亦即其需具有特定身分或資格者,才可以領取社會補助之金額。

例如低收入戶托育補助、中低收入戶育兒補助、原住民幼兒托育補 助、失依兒童家庭扶助317、生育給付318、生產補助金、家庭津貼等。

315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93年12月23日台內童字第0930093916號令發 布。

316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26條:「保母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幼兒 保育、家政、護理相關科畢業,並取得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二、修畢保母訓練課程,並取 得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證。前項第二款之訓練,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教保專 業組織辦理;其訓練課程及相關事項之認定標準,由內政部定之。第一項保母人員丙級技術士 應檢資格之標準,由內政部會同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定之。」

317又稱為家庭扶助或院外補助,指對於單親 (大多只有母親) 貧困家庭子女,按月發給生活扶助 費。失依兒童家庭扶助工作大部是由政府社會行政單位處理,亦有私人社會團體 (包括宗教與 非宗教的) 辦理之,後者如中華兒童福利基金會在全國臺澎金馬地區設立之家庭扶助中心,辦 理兒童認養制度,由認養人支付失依兒童及其家庭之每月生活扶助費。

318我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係採現金給付方式辦理,全民健康保險實施後,被保險人及其配偶之

此等給付均屬於以金錢給付方式提供幼托權保障之方式。

第三項 實物之供給

政策上有關幼托權保障若以實物供給之方式提供服務,不但可以 解決父母幼托需求,亦可避免金錢給付被父母或保護者挪為己用,更 可解決因為金錢給付之額度不足,導致對幼兒托育效用不大之問題。

除此之外,因為個別幼兒之差異性,或家庭偏遠等因素,如果可以直 接以實物供給方式提供保障服務,對幼兒及家長而言,何嘗非為一有 效之保障方式。至於實物配給應該包括哪些實物?或許可以考慮幼兒 托育教材之提供、幼兒保健物品之提供、幼兒營養補給品之提供、偏 遠貧困家庭之幼兒亦可以提供嬰幼兒食品、日常衣物等日常用品。這 種日常生活實際需求之食物、衣物等東西或許對許多特殊環境家庭之 嬰幼兒具有更實際之助益。

第四項 多樣化之給付

幼托服務提供之方式應多元化,兼具上述服務提供、金錢給付、

實物供給等之方式。因為幼托權保障之實現,主要係依據幼兒年齡及 幼托日常需求、父母需求等,提供適合之幼托服務。例如針對二歲以 下幼兒,以企業內部附設之幼兒園及個別式之家庭式托育為較佳之選 擇,此時之幼托權保障可搭配實物之供給,如奶粉劵之配給等。此外,

嬰幼兒因為年紀幼小,父母多選擇親友進行托育,政府可以搭配育嬰 津貼等補助,以減輕育兒之經濟上負擔。若該家庭對於育兒方式生疏 而有困惑時,家庭照顧服務之系統亦可以提供保母到府指導或幫助育 兒等,以解決育齡男女育兒時之生疏與困擾。

分娩費部分,改以醫療給付方式由全民健保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