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
面對少子化之衝擊,世界各國漸次採行之對策9,包括兒童醫療 補助、增加未成年子女免稅扣除額、提高婚姻免稅扣除額、幼兒托育 費用納入免稅扣除額、鼓勵聯誼、提高人工生殖技術、健全收養制度、
7 馮燕,托育服務-生態觀點的分析,巨流圖書,1995年4月,頁133。
8「兒童教育及照顧法草案」第2條第1項定義:本法所稱幼兒指出生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幼兒;所 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
9 許惠雯製表,獎勵生育 各國政策一覽表,聯合新聞網,2007年4月20日,內含法國、瑞典、德 國、俄國、台灣及日本之刺激生育率獎勵政策。http://mag.udn.com/mag/world/storypage.jsp?f_
ART_ID= 63739,visited on 2007.07.10。
強化托育設施、課後照顧、強化並落實產假和育嬰假、獎勵生育之家 pe=All&CtNode=152&CtUnit=58&BaseDSD=11&mp=1&xq_cat=C02&Vote=VList,visited on 2007.07.09。
11張筱雲/慕尼黑報導,該不該廣設托兒所 德國吵翻天,中國時報,2007年3月4日,報導中指出,
12台北市家有5足歲第三胎小朋友之家庭從96學年度起(今年9月入學),憑著台北市戶政事務所 發放5 「第三胎(含)以上兒童證明卡」就可以優先入園。所以家長於五月廿九日就可以到所 屬學區公立幼稚園提早辦理登記入學。滿5足歲幼兒就近學區入園,台北市教育局表示,為鼓 勵台北市市民提升生育率,因此提出第三胎優先入學之措施;如果第一胎即生三胞胎則一同享 有優先入學優惠。鼓勵生育第3胎享優先讀公立幼稚園,中時電子報,地方新聞,台北焦點,
中國時報,2007年3月3日,http://news.chinatimes.com/2007Cti/2007Cti-News/2007Cti-News- Content /0,4521,11050601+112007030300088,00.html,visited on 2007.03.05。
13和台灣類似,新加坡也有少子化、不婚之問題。新加坡政府發展出完整之「家庭政策」,從硬 期,2006年5月15日,http://www.nhu.edu.tw/~society/e-j/55/55-36.htm,visited on 2007.03.21。
14王淑美報導,「獎勵生育提供幼兒照顧最實際」,中國時報,2004年6月13日,報導中指出,生
衝擊,各國採行之對策多以幼兒托育為核心,當有其制度化與論理之 正當性,此等各國法制度與法理論,或可供我國立法政策參酌之用。
同樣面臨嚴重少子化問題之鄰國日本,為改善少子化問題,業於2003 年制定「少子化社会対策基本法」,並依據該法第9條規定每年發佈少 子化社會白皮書,分析少子化問題之現狀與成因、檢討當前官民對策 方案之實效性、並探討今後之對應方策,其中尤以幼兒托育福利措施 位居關鍵之重要地位。
為何面對少子化衝擊,各國採行之對策多以幼兒托育服務為核 心? 首先,經由二十世紀之受教育權、勞動權及政治人權等之人權 平等保障,接受較高等教育、追求經濟獨立及進入就業市場之現代女 性與日俱增,女性在社會經濟活動上之地位與日俱重。然而,緣於社 會經濟及生理因素無法脫離兒童保育重責大任之女性,難能避免面對 作為母親慾望和職業理想間相互衝突之兩難情境。當育齡男女無法自 力排除時,該兩難之情境就會因此壓迫著結婚與生育之自由決定餘 地,加劇少子化問題之嚴重度。因此,現代女性往往需要國家幼兒托 育政策之協助,才能繼續參與勞動力市場並兼顧生兒育女之理想。
其次,現代社會經濟活動之性質,已走入高度知識競爭時代,迥 異於傳統勞力密集產業或農業時代之社會經濟活動。幼兒保育已脫離 以身強體壯為目標之身心保護時代,步入兼以高度知識之基礎能力培 養為目標之保護及教養時代,其保育所需之精神、體力及經濟負擔日 益沉重。此等與日俱重之各種負擔,逐漸排擠適婚及育齡男女本身之 生存與生活經費,並進而壓迫兩性生育決定之自由。因此,國家適度 介入分擔幼兒托育之各種負擔,已是回復生育決定自由所不可或缺之 積極要素。
長久以來,歐美先進諸國因應少子化問題之對策中,北歐國家多 採取各種提升生育率政策,相對地,德國與美國則採取移民政策來對
拿大、紐西蘭或美國等幼兒托育服務較完善之國家,生育率都高於平均值。http://home page.ntu.edu.tw/ ~psc/pop_news9306/930716014.htm,visited on 2007.03.06。
應出生率降低所引發之勞動力不足現象。前者常被認為成本昂貴或成
15李光華,美國華僑問題與我國僑政措施-美國少數民族移民問題比較研究,華僑通訊社,1991 年9月,頁86。
16 關於幼兒托育之概念,本文係針對幼兒托育服務及托育法制等托育相關施策進行研究,與日 文兒童「保育」係針對全盤之兒童「保護養育」,跨用於幼稚園與保育所/園領域尚有差別。因 此,本文為對應於台灣幼教、幼保界當前慣用之辭「托育」,乃以幼兒托育服務為兒童保育服 務與少子化現象最具密切關聯之一環,用為本文研究對象之概念。翁麗芳編著,當代日本的幼 托政策-少子化時代的幼兒托育與教育,心理出版社,2004年12月,頁27。
17 王德睦,人口,收錄於王振寰、瞿海源主編,社會學與台灣社會,巨流出版,2005年9月20 日,頁456;內政部人口政策委員會編印,人口政策資料彙集,2002年10月。一般而言,人口 學者所謂之育齡婦女是指15-44歲而言,也有認為是指15-49歲之間。這兩份文獻中有關育齡婦 女之年齡明顯採取兩種不同年齡範圍界定。本文之育齡男女係指具有生育能力之男女而言,若
於必要範圍內轉由社會共同分擔,將是社會保障法學領域能否有效因
18兒童福利之定義係根據1924年聯合國『兒童權利宣言』(Declaration of the rights of Child)指出 之「凡是以兒童身心健全發展與正常生活為目的的各種努力、事業及制度等均稱之為兒童福利」
而來。該宣言自發布以來,即成為全世界兒童福利之最高指導原則。因此,聯合國人權委員會 復於1989年第44屆會員大會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將兒童之權利由目的上宣言變為有拘束力之法律條文。美國兒童福利聯盟認為:「兒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