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幼兒托育權之權利內涵
第五節 小結
就人權發展史而言,二十世紀若稱得上是生存權之世紀,那麼二 十一世紀無疑地將會是生育權之世紀。大凡人類於新時代面臨新問 題,而且該新問題對於阻害個人重要人權實現具有重大性、普遍性與 緊迫性時,對應該新問題之新人權將於焉誕生。人權概念,自十七世 紀形成以來,即展現旺盛之生命力,不間斷地隨著不同時代不同環境 而發展創新,深具發展性與創新性。當人們本來應該擁有之某種自 由,普遍因為新時代之新環境因素所形成之新壓迫 ,導致淪落到無 法自力追求實現之不自由狀態,而該不自由狀態又事屬普遍、重大且 緊迫時,人們憑以要求國家於必要不可或缺之範圍內,積極介入協助 排除造成該等不自由狀態之新時代社會經濟環境因素所必要不可或 缺之新人權,將因應新時代人類之需求而誕生。二十世紀之生存權如 此而來,二十一世紀少子化時代之積極生育權亦不例外326。
二十世紀人類,因工業化、都市化、商品化及市場化等新時代社
326簡玉聰前揭論文,註73,頁543-544。
會經濟因素之變遷,導致傳統大家庭及區域生活共同體解體。代之而 起之核心家庭或多元化家庭,喪失充分庇養無謀生機會或無謀生能力 親族之機能,致使人民普遍必須完全自力謀求生存,並直接面臨生存 自由無法有效自力實現之危機。此危機造成個人生存自由及人性尊嚴 之喪失及對社會秩序與安全造成威脅,具有重大性、普遍性與緊迫 性。因此,人類創造出新人權之生存權,要求政府應積極提供保障人 民健康文化最低限度以上生活之給付與服務。二十一世紀人類,因工 業化、都市化、商品化及市場化之深化與廣化,加以政府之分權化、
民營化及生存競爭之全球化等等,核心家庭或多元化家庭更進一步喪 失充分保育兒女之機能,致使育齡男女普遍面臨必須完全親自保育兒 女,並直接面臨難以完全負荷之精神、體力與經濟負擔或工作與生育 保育衝突,導致被迫選擇抑制或放棄生育自由,形成少子化之危機。
此危機如同生存權一般,造成個人之生育自由及人性尊嚴之喪失,少 子化對家庭、社會及國家造成無法永續之嚴重威脅,具有更不可忽視 之重大性、普遍性與緊迫性。因此,吾等必須建構二十一世紀新人權 之積極生育權,要求政府應積極建制各種法制度,提供足以保障人民 生育自由實現所不可或缺之給付與服務,以協助育齡男女排除壓迫與 阻礙其生育自由之社會經濟因素,提供人民得以安心且自由結婚生子 之生存環境327。父母之幼兒托育權則是實現生育權保障之核心權利之 一。
有關少子化問題,不同學術領域之專家學者或有不同之認知與看 法。各界普遍開始擔憂少子化問題之際,仍有「人口過多」論者,認 為我國人口過多,因此少子化不是問題。然而,縱使立場如此者,也 不免應告訴國人台灣合理之人口數字究竟多少,更應該提出當人口降 到該合理水準時,如何控制少子化繼續惡化,維持在該合理水準之有 效方法。因此,本文之幼托權論係中立於各種合理人口數據,以社會
327簡玉聰前揭論文,註73,頁544。
共識之合理人口為基礎,並以足以實現平均生育率2.1人之權利水 準,作為積極生育權及其幼托權應享有權利之最低要求。以目前生育 率每況愈下看來,欲真正實現積極生育權之保障,未來在幼兒托育相 關之法理論與法制度研究上,尚待長久之努力。
世界各國對應少子化,或有採行大量接受外來移民之政策者。然 而,此種移民填補方式,常須面臨來自新移民及第二代之許多問題,
故近年來漸漸式微。此外,世界各國步入少子化之國家越來越多,可 提供大量移民人口之國家也相對越來越少,再加上全球化之自由經濟 將快速改變相對低度開發國家或地區之社會經濟結構,未來少子化處 女國或處女地將加速減少。準此,世界各國將來必普遍面臨少子化問 題之衝擊。因此我國應朝向本國人口政策方向努力,建構一個足以讓 所有育齡男女安心生養下一代之幼兒托育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