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台灣幼兒托育法制之展望
第一節 幼兒托育權之導入與落實
托育問題已從兒童問題提升為育齡男女之生育權保障問題,甚至 於提昇為國家社會問題。幼兒托育之照顧提供應朝向多元化之發展模 式,所提供之內容應該具有足以應付不同類型家庭托育需求之彈性選 擇,並且必須與政府其他體系,如教育、衛生、戶政等行政系統充分 配合及整合,將幼兒托育建立為支持家庭之兒童福利服務,包括兒童 照顧、家庭諮商、親職教育、收入維持、就業服務及兒童保育等相關 福利服務措施335。至於,幼托福利方面,國家須擬定一套六歲以下幼 兒之托育政策,以處理社會對幼兒托育之需求,立法政策之宗旨在於
334芝池義一,行政法講義総論,有斐閣,2001年12月20日,227頁。
335郭靜晃等前揭合著書,註97,頁268-273。
將托育工作社會化,由國家之力量來共同分擔、承擔或監督托育服 務。面對托育服務之提供,若欲求其全面化、普及化及一般化,首先 應該將幼兒托育權導入托育法制,並落實於托育政策及托育服務中。
利用幼兒托育政策來達成促進並提昇兒童才能,透過足以平衡工作與 家庭生活之各種幼托相關措施來協助雙薪家庭就業,並藉由幼兒托育 政策使雙薪家庭於家庭與事業間有自主之自由選擇空間336。有關今後 我國幼托法制應有之內涵依照幼兒保育之本質區分應為或得為之托 育,其層次可以略分如下:
第一項 育兒與勞動權之兩全
近年來,由於福利國家支出龐大,甚至於影響政府財政歲出,故 不少學者倡導「福利多元主義」,亦即主張福利之提供,應不只是政 府之責任,家族、企業、非營利組織等等,均可以參與福利之提供。
其中,有關育兒與工作兩全之措施方面,企業為降低員工流動及缺席 所增加之成本、招募和留住優秀婦女員工,並保持其高度生產力與工 作表現,如何給予擔負幼兒保育責任之員工繼續就業之支持,已成為 新興之企業福利議題337。所以幼托照顧與福利服務必須積極開闢及鼓 勵企業參與幼兒托育,訂定獎勵辦法,鼓勵公民營機構設置育嬰室、
幼兒園等各類兒童福利措施及採行輔助孕婦之措施等,以協助國家整 體福利措施更加完善。
具有現代經營企業理念之企業主,除了薪資、分紅等實質獎勵或 對價外,更應將員工、員工子女、員工家人之身心及精神健康納入整 個企業福利核心去思考,將企業關懷與愛延伸至所有員工家庭,形成 一股企業大家族之氛圍。企業福利係指由企業提供給員工及員工家屬 享有之福利措施。企業福利採行之方式相當多元,例如企業或公司為
336詹火生、古允文前揭編著書,註106,頁247。
337呂寶靜、陳景寧,女性家屬照顧者之處境與福利機構,收錄於劉毓秀主編,女性國家照顧工 作,女書文化,2000年4月10日,頁59-71。
吸引優秀人才,經常會提供配車、配宿等福利。此外,有些企業也會 提供企業年金或企業托兒,以及補助勞健保費等等。至於在少子化時 代企業對於育齡男女及育有幼兒之員工們,究應提供如何之福利服 務,如何保障員工育兒與勞動之兩全,試探討如下:
第一目 親自保育嬰幼兒之相關勞動權利條件
首先,勞工得視保育幼兒之需要向雇主請求調整工作時間。兩性 工作平等法第19條規定,為方便雇用三十人以上企業之受僱者撫育未 滿三歲子女,受僱者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時間一小時或調整工 作時間,減少之工作時間,不得請求報酬(男女皆可申請)。此即所 謂「工作—家庭友善方案」,是一種對勞雇雙方而言,成本較小之養 兒育女之法,勞工可保有工作職場之發展與熟悉度,雇主亦可免去人 力調度及聘僱替代人力之管理問題338。依該條立法意旨舉重以明輕,
勞工享有請求準時上下班並拒絕加班之權利。此外,為了讓國家未來 主人翁得以健全身心發展,課予雇主提供安全無虞工作環境之責任,
讓職業災害機率降至最低甚至於零。
其次,對於女性勞工而言,得有請求親自哺乳之權利。兩性工作 平等法第18條規定,子女未滿一歲須受僱者親自哺乳者,除規定之休 息時間外,雇主應每日另給哺乳時間二次,每次以三十分鐘為度。 前 項哺乳時間,視為工作時間。
再者,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0條規定,受雇於僱用30人以上雇主之 受雇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 親自照顧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 日為限。家庭照顧假薪資之計算,依各該事假規定辦理(男女皆可申 請)。此種事假亦屬「工作—家庭友善方案」之內涵,因為現在社會 以核心家庭為主,只要家中有幼兒或老人家需要醫療照護時,勞工人
338劉梅君前揭論文,註238,頁19。
員可能就是家中唯一有能力照護家屬之人,所以必須提供家庭照護 假,使勞工在家庭與工作間取得平衡點339。
第二目 企業幼托服務及補助相關勞動權利之強化
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二百五十人以上之雇 主,應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主管機關對於雇主設置 托兒設施或提供托兒措施,應給予經費補助。有關托兒設施、措施之 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另 外,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明訂員工人數250人以上 公司之雇主必須分擔幼托責任,要求企業主提供有幼托需求之員工得 以兼顧家庭與工作之支持性措施,讓員工無後顧之憂,並更得以凝聚 對公司之向心力及生產力。更重要的是,未來之企業主及事業單位如 果以幼托服務為其企業福利之一環,對該企業之企業形象更具有正面 之提昇效用。政府主管機關則以經費補助之方式來鼓勵促成該提供幼 托服務措施之企業主。由於幼托機構及品質之不足,是現代父母最為 擔心無法安心托育之原因,而且幼兒保育之時間、精力及費用通常會 與勞動工作者本身之工作時間與個人成就有所牴觸,因此為實現工作 與育兒並行兩立之目標,以給予育齡男女時間及精神生育下一代,國 家、地方自治團體及企業主便負有共同分攤幼托機構費用及使用費之 社會責任。在托育服務費用上,雖然本文主張應該將該費用國庫化,
亦即,有關幼兒園之整體規劃設置及經費負擔,屬政府之責任,政府 有義務普遍設立具有相當幼托水準及品質保證之幼兒園設施。但如有 更能促進育兒與工作兩全目標之托兒設施及服務者,當然應鼓勵能提 供更高水準托育之提供,企業托兒設施即為其適例。
然而,因為我國並未如同日本托育法制明定有員工300人以上之 企業一定要設置保育所,我國兩性工作平等法第23條第1項,只有應
339劉梅君前揭論文,註238,頁19。
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托兒措施規定,並非要求事業單位一定要設 立托兒所。事業單位所提供者包括其他協助員工托兒之措施在內340。 例如事業單位收集在職場附近有關托兒之訊息提供給員工,或與附近 幼托業者簽訂契約,優惠該公司員工,或提供公司員工托兒劵補貼,
或聯合附近其他事業單位共同辦理托兒所等服務協助。因此,該條並 非應設立托兒所或幼兒園之規定。對於有意願提供員工幼托服務之企 業,政府以經費補助方式鼓勵促成,但本條並無相應罰責,在性質上 屬宣示性規定,為企業之努力義務341。綜上可知,企業主之幼托責任 在現行法制下仍屬輔助性質,只須對員工提供幼托協助服務即可。但 是,此立法政策應該尚有檢討改進之空間,因為企業主正是幼兒健康 安全成長之最大可能受益者,幼托服務之幼兒園設立不單影響國家之 永續發展,更牽絆著企業主之永續發展,故已具有能力設立幼兒園之 企業主應該被課予此義務,一同為未來之國家主人翁而努力與付出。
若仍擔憂其有能力有所不足,政府可以利用監督輔導之方式協助企業 主成功經營幼兒園。
另外,雇主不得於產假期間解雇休假員工,並不得以幼托之因素 對員工為不利益之處分,以免生兒育女變成對母性員工之懲罰,此皆 為應該受保障之父母幼托權利於勞動法制相關權利展現342。
至於,請求托育補助之權利方面,產假期間之薪資給付於勞動基 準法及兩性工作平等法皆規定雇主須全薪給付,但此乃兒女生育期間 勞工薪資保障之規定,並非直接針對幼托補助之規定。因此,有關請 求幼托補助之權利尚待今後幼托法制之保障與實現。
340企業所提供之幼兒照顧措施有四種方式,第一是直接服務;第二是資訊提供;第三是金融性 補助;第四是工作調整。蔡宏昭前揭著書,註66,頁392-393。
341劉梅君前揭論文,註238,頁20-21。
342劉梅君前揭論文,註238,頁19-21。
第三目 生產相關休假權利之保障
產假係為了讓女性得以休養生息,並在嬰幼兒最需要母親照顧時 可以獲得完善並全心全意照顧而保障之休假權。陪產假則是著眼於現 代社會小家庭,妻子因生產而乏人照顧時,提供情緒及精神支持,同 時讓父親能參與子女之誕生而賦予父親之休假權343。依兩性工作平等
產假係為了讓女性得以休養生息,並在嬰幼兒最需要母親照顧時 可以獲得完善並全心全意照顧而保障之休假權。陪產假則是著眼於現 代社會小家庭,妻子因生產而乏人照顧時,提供情緒及精神支持,同 時讓父親能參與子女之誕生而賦予父親之休假權343。依兩性工作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