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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傳統幼兒托育權利之檢討

第二節 幼兒權利壓迫父母人權

身為人權主體,幼兒有前述各種人權,父母也有生存權、勞動權 及各種自由權,為落實幼兒權利之保障,父母上述權利不免要做適度 之退讓,一旦逾越合理限度,即難免影響育齡男女生兒育女意願,而

229郭靜晃前揭著書,註81,頁21。

與少子化現象息息相關。

第一項 父母生存權

承前所述,生存權既係指當人民之能力、條件無法自力自主實現 自我生存時,國家有維繫人民生存之義務。人民之生存權,自然就不 僅是傳統意義之「防禦權」,用來防衛國家隨意侵害,或剝奪人民生 存之防衛性人權而已,同時也是具有積極意義,賦予人民得據以請求 國家照顧、維繫其生存之權利230。不過,我們應該要確認的是,就一 般人而言,生存權之實現應當先自助而後人助,亦即必須先依靠個人 自主努力去追求自我實現,而非逕向國家請求或主張。育齡男女,正 是應自主努力去自我實現生存權之主體。生存權保障之概念及範圍,

並不是一個固定不變之概念。申言之,生存權之具體內容,往往受制 於時間和地點之不同,而有所變化,其具體內容亦隨著社會文化發達 程度,和國民經濟發展而成展、提高。職是之故,必須依據時代之變 遷,對多數不確定因素為綜合考量,才可以斷定,現代生存權之具體 內容為何。

準此,父母生存權與兒童生存權本會相互影響,有時相輔相成,

有時相互衝突。在少子化時代,兩者之生存權,顯然於某種程度形成 衝突關係。應受保障之生存權,隨著社會經濟文化發展,而不斷提升 之基本權利水準,不論父母或子女,其所需之經濟負擔也不斷加重。

然而,現今之育齡男女,如第二章第二節所示,本身經濟自立能力尚 且不足,自力實現本身之生存權尚且力有未逮,遑論肩負子女生存權 實現之扶養義務。一旦生兒育女,即使是某種程度有能力自我滿足生 存權實現之父母,也不免為了滿足兒童基本人權之需求,須不斷地犧 牲自己之生存權需求與自由,以滿足子女之需要。甚至因為養兒育女 負擔過重,無法承受,以致連自己或子女之基本生存權需求都無法照

230陳新民前揭著書,註210,頁330;鍾秉正前揭著書,註19,頁157-160。

顧或提供。此時,國家就不該再漠視育齡男女之痛苦,與獨自承擔之 孤獨與無力感。具有積極意義之生存權保障面向應該展現,使上述經 濟、保育等能力窘迫之育齡男女得以請求國家照顧,維繫其符合人性 尊嚴生存之權利。

然而,目前我國及世界各國之法制,對於此種情形皆未完整納入 生存權保護法制之範圍。或許是因為育齡男女具有工作能力及有自力 實現生存權之可能,致使國家忽略了育齡男女與子女在生存權利衝突 時能力不足之可能性。國家可以利用許多社會福利制度,實現對人民

(父母及其子女)之照顧及保護。當育齡男女之生存權保障,已經被 子女基本權需求嚴重壓迫,甚至剝奪時,國家如果再不介入231,提供 必要之保障與福利,不僅有違憲法明文保障人民之生存應符合人性尊 嚴文化健康生活最低限度之旨趣,更是現今育齡男女視生兒育女為負 擔或畏途,造成少子化現象之重要因素。

第二項 父母勞動權

為人父母者,除致力於取得本身人權實現所需之經濟條件外,尚 須承擔子女人權實現所不可或缺之經濟負擔。此等父母子女所需要之 經濟基礎,對於育齡男女而言,必須仰賴其勞動權行使,方能取得。

勞動232是人民獲得經濟條件之最基本途徑,更是人民肯定自我價 值和實現理想之方式。因此,勞動權保障,可謂與人民生存、人性尊 嚴及存續發展之各種人權息息相關。勞動領域中,個人得以自主實現 生存權之基本目的,同時也要確保本身在社會生活中應有之尊嚴,讓 自己能經營像人之生活233。對於育齡男女而言,工作權是自力實現生

231在考慮正法應否介入家庭之幼兒照顧責任及如何介入之前,需先釐清政策之理論基礎,係採 個人主義或機體主義。詳細介紹可參考蔡宏昭前揭著書,註66,頁390-391。

232勞動可分成三種範圍之意涵:第一種為最廣義之勞動,凡是人類有目的之活動皆可稱為勞動;

第二種為廣義之勞動,泛指人類為維生所為之活動;第三種為狹義之勞動,專指從屬性之勞動。

第二種及第三種意涵之勞動在現代之憲法中係受特別保障者。劉士豪,我國之「勞動憲法」,

收錄於蘇永欽前揭主編書,註212,頁400-401。

233大須賀明著,林浩譯,生存權論,元照出版,2001年6月,頁274-282。

存權之基本前提。唯有工作,獲得薪資或收入,才有可能取得各種社 會經濟條件,也才能安穩維持家庭生計,安心生養下ㄧ代。質言之,

工作權毋寧是勞動基本權之核心。

我國憲法第15條規定:「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應予以 保障」,其中工作權保障,也就是勞動權保障,為獲得有尊嚴之生存 條件的手段之一。工作權包括,保障勞工在雇用關係當中,以及失業 轉業期間,能夠得到符合人性尊嚴之勞動條件,以及充分之經濟保 障。基此,國家應保障勞工在工作中,不會遭受非法解雇、擁有一定 水準工作環境之保護措施,並積極促成勞資對等協商地位。另外,國 家更應規劃完善之就業安全體系,積極保障勞工順利就業或轉業,制 度性地保障勞工之工作權234。尤其是現代育齡男女,多受有完整受教 育權保障,甚且絕大部分,也享有高等教育之保障。從而,不論男女,

在正常情形下,都應該獲得工作權保障,以便其從事工作以獲取滿足 自己,或家庭成員人權自我實現之經濟條件與能力。在此社會環境 下,單身職業婦女,或雙薪家庭之育齡夫妻,投入社會經濟活動之比 率越來越高。絕大多數職業婦女,已擺脫傳統婦女專職家庭主婦之角 色,投入社會職場工作,面對越來越沉重之社會經濟競爭壓力。育齡 男女,特別是職業婦女,置身在如此競爭之工作壓力下,為自力確保 其工作權實現,必須全力以赴,生兒育女之餘力,因此大減。工作與 育兒,形成難以兩全之局面。

當身為勞工235之育齡男女,決定生兒育女而身兼父母親之親職 時,其勞動權保障,將因工作與育兒無法兩全,而受到子女之受保育 權利之壓迫,致使大多數育齡男女,尤其是職業婦女,必須兩者擇一。

通常兩者衝突與抉擇之結果,現代育齡男女會優先選擇自我工作勞動 權之實現,而暫緩生兒育女之決定。畢竟,前者係後者不可或缺之經

234潘世偉、陳正良、林昭禛合著,勞動三法的修正評析與建議,國家政策論壇,第1卷第10期;

劉梅君主持,台灣勞動人權指標調查報告,中國人權協會,頁2-11。

235依據勞工安全衛生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勞工,謂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

濟來源取得之基礎,兩者無法兼顧時,現代育齡男女容易被迫優先選 擇前者。因此,為解決現代育齡男女所面臨之此種困境,已經決定生 兒育女之勞工,其應受勞動權保障,是否應與一般勞動權主體所受保 障完全相同,或者為使其多受一點保障,而給予積極性差別待遇?此 乃於少子化時代,我們必須認真思考之問題。身兼工作與育兒雙職之 育齡男女,其本身之勞動權利受育兒活動壓迫而無法自力排除時,國 家與企業主有義務,提供足以排除或減輕,來自於身兼雙職壓迫因素 之輔助措施,如此方能創造勞資雙方雙贏局面,解決少子化問題。

以女性參與勞動市場而論,其對家庭生活品質、個人幸福感、企 業生產力,以及社會安定繁榮皆有貢獻與影響。故而政府或企業面對 少子化時代之家庭,應多採行以家庭育兒輔助為取向之勞動政策,來 支援勞工對兒童照顧之需求。我國現實之勞動市場及法律政策中,對 於身兼親職之勞工及有職業者,是否已有如此充分考量值得檢討。以 下擬就目前我國勞動相關法制,檢討因應勞工生兒育女所定措施,是 否足以克服育齡勞工之勞動權因幼兒人權之實現而受保育負擔壓縮 所陷入之困境。

第一目 針對育齡男性勞工之措施

針對育齡男性勞工而言,兩性工作平等法,明文保障男性勞工關 於育嬰方面之權利,如父親之陪產假、調整工作時間等。不過,因未 有強制育嬰假規範,與少子化時代所欲追求之工作與育兒兩立目標,

尚有一段距離,仍有加強之必要。另外,父親於育嬰期間及嗣後之工 作權益保障方面,因為育嬰或幼托所請之假,與女性勞工比較起來,

相差懸殊,對於男性勞工在工作與育兒兼顧上之影響較小。再者,男 性勞工在工作上因此受到歧視或不公平對待,亦不多見,是以法令規 範所需保障事項較少。

第二目 針對育齡女性勞工之措施

隨著婦女就業率成長,育齡婦女在社會經濟活動壓力下,必須付 出於工作之心力及體力與日俱增。然而,傳統社會賦予女性無薪育兒 工作,或家事任務並未相對地隨同減少236,故而造成就業育齡婦女承 受著雙重負擔與壓力237。為緩和此問題,「兩性工作平等法」已具體 揭示「母性保護」之目標,及為此國家及企業必須負擔之社會責任,

讓養兒育女之傳統家務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成為國家大事,及企業

讓養兒育女之傳統家務責任,在某些情況下,成為國家大事,及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