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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司法統計及實務見解

第一節 司法統計資料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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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司法統計及實務見解

第一節 司法統計資料部分

第一項 分析目的與標的

為了解我國事實審法院近 8 年(93 年至 98 年)來就重大金融犯罪案件,關於「沒收、

追徵、追繳或抵償件數」與各該年度之所有重大刑事案件之數據比較所占之比例,俾 了解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在司法審判實務,就法社會學層面之意義,爰就全國各地方法 院及台灣高等法院重大刑事案件與其中重大金融犯罪案件統計數據加以分析。

第二項 分析方法

自司法院網站下載 93 年至 98 年間之司法統計資料(91 年修訂),首先查閱(91 年修訂) 司法統計名詞定義341,與本文有關者依其目錄所示共有 3 項(分別為重大刑事案件342、 沒收343、扣押344),惟並無關於「追徵、追繳或抵償」及「扣押之財產發還被害人」 之 名詞定義。前者諒係統計資料自 96 年始增加「追徵、追繳或抵償件數」及「沒收並 追徵、追繳或抵償件數」2 欄內容之修訂(95 年之前僅有「沒收件數」之統計資料),

而該統計名詞定義係 91 年間修訂有以致之;後者雖然金融七法於各該條文內已有「不 法所得發還被害人」之規定,惟因並未規定於刑法或刑事訴訟法等基本法律,是其性 質為何(從刑或保安處分或在刑事訴訟法制中尚難尋其定位)?法院之判決應如何宣 示?均無明確內涵可資依循,致主管機關尚難加以定義。爰就前揭分析目的所示之對 象列表(如附表一及附表二)如下所示:

附表一 (台灣各地方法院部分) 345

341 該文網址為 http://www.judicial.gov.tw/juds/3_noun.pdf,最近瀏覽日期 99 年 2 月 25 日。

342重大刑事案件(30011,於第 30 頁):凡合於司法院發布「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件速審速結注意事項」

所定之「重大刑事案件」範圍之案件。

343沒收(30051,於第 38 頁):乃國家剝奪某人所擁有而與犯罪有密切關係之特定物之所有權,而強制 收歸國庫之法律效果。依刑法規定,其內容有 1.違禁物、2.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3.因犯罪 所得之物。前第一項之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而第二、三項之物,以屬於犯人者為限(刑 法第三十八條)。

344扣押(30088,於第 45 頁):指檢察官或審判長、受命法官,對可為犯罪證據或可得沒收之物,暫時 代原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占有之強制處分之謂。(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345關於案件數量、人數及件數等數據均引自司法院統計資料(包括第 74 類「地方法院辦理重大刑事案 件收結情形─按年別分」、第 76 類「地方法院重大刑事案件裁判結果─按年別分」及第 77 類「地方法 院重大刑事案件裁判結果─按罪名別分」),至於百分比例則為作者計算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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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之統計數據均甚低(如 96 年僅 18 件,97 年僅 7 件及 98 年之 1 件),甚且有逐年下滑 之趨勢;若與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占所有重大刑事案件之比例逐年上昇之趨勢對照,可 發現我國關於「追徵、追繳或抵償」在實踐層面確實乏善可陳,當有檢討立法及司法 問題之急迫性。

2.關於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分院部分:

(1)重大金融犯罪案件占所有重大刑事案件終結數量之比例由 93 年度之 11. 2%,逐年 提昇至 98 年度之 24.65%。(2)重大金融犯罪占所有重大刑事案件於二審撤銷原審判 決,改判但維持原刑期或加重其刑者,由 93 年度之 16.71%上昇至 98 年度的 35.27%(94 年度為 19.07%、95 年度為 12.11%%、96 年度為 18.22%及 97 年度之 14.93%)。除 98 年度之數據突然上昇而尚待觀察外,應認此數據之比例於近 2、3 年來之平均值約在 2 成左右。(3)由於本文以上訴審法院判決關於「上訴駁回」、「撤銷改判維持原刑期人 數」及「撤銷改判加重刑期人數」等數據,尚無法粗略判斷判決主文關於沒收與否之 結果,爰不另予比較說明。(4)至於沒收件數,亦由 93 年度之 4.34%,逐年提昇至 98 年度之 18.44%。(5)末關於「追徵、追繳或抵償」部分,司法院統計處並無重大金融 犯罪案件之數據。惟統計資料另起「沒收並追徵、追繳或抵償」一欄,然此部分亦僅 有 96 年度至 98 年度之數據,因此部分之樣本太少(分別為 96 年度 2 件 1.35%、97 年 1 件 0.86%及 98 年度 2 件),一方面難就此評價其數據變化之趨勢,另方面堪認關於

「追徵、追繳或抵償」制度在高等法院之實踐數據聊備一格,未生作用。

3.綜上所述足認:

全國第一審法院近 8 年來受理及終結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占所有重大刑事案件之比例 逐年上昇,被告人數及宣告有罪科刑人數亦逐年上昇,宣告沒收及追徵、追繳或抵償 之件數,前者有逐年上昇之趨勢,後者則呈現出不穩定之數據。顯見近年來經濟發展 後,國民生活水準提昇之餘,經濟犯罪之人數及件數相應水漲船高,刑事訴追機關業 已加強犯罪所得之扣押暨聲請法院沒收347、追徵、追繳或抵償之努力,惟由「沒收」、

「追徵、追繳或抵償」之件數比例(近年來平均仍在 10%左右)與經濟犯罪之本質(若為 既遂犯,理論上必有犯罪不法所得)而論顯仍過低而言,法制面顯然出現重大問題致

347 沒收者,依其具體的結構關係,必然是對於扣押物而為之,對於未經扣押之物,或是並未出現於 審判庭之財物,並無沒收之問題,亦即沒收僅能針對實存經扣押之物為之,無法作虛擬之沒收。參柯 耀程,前揭文,頁 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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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追及審判機關無法妥當運作此一制度。

至於全國第二審法院近 5 年來受理及終結重大經濟犯罪案件占所有重大刑事案件之 比例逐年上昇,宣告沒收之件數亦有逐年上昇之趨勢。然因訴訟階層之設計(即經第 一審判決後,並非所有案件均上訴第二審法院)及司法院統計數據及項目(如沒收之標 的)不夠細緻348等原因,本文認為尚難以該審級法院此部分相關數據做嚴謹之分析說 明。然仍可由前開統計資料所述比例印證本文意見之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