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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司法統計及實務見解

第三節 對法律專業人士之深度訪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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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律之規定將犯罪所得,收歸國家所有」等語,似認追繳、追徵或抵償之效果 與沒收相同。然該判決此部分之依據乃貪污治罪條例第 10 條,惟按該條係規定 所得財物追繳後(無法追繳時應追徵其價額或抵償行為人之財產),應按其情節分 別沒收或發還被害人,而非一律沒收。是最高法院此部分之見解,似未符合法律 規定。另依前開最高法院 97 年台抗字第 185 號裁定意旨可知,無論檢察官或法 院對於犯罪所得扣押之理由,往往仍援引刑法第 38 條第 3 項及第 1 項第 3 款「被 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而依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得沒收之物」而扣 押之,致生進退維谷(dilemma)之法理窘境,蓋被告因經濟犯罪行為取得之物,

該物仍為被害人所有,豈因形式上已移轉行為人持有(無論物權是否已移轉予行 為人即被告),國家(指司法機關)反而承認該物為被告所有;申言之,檢察官或法 院若以行為人之不法利得原為被害人所有,應以刑事訴訟法第 133 條第 1 項之「可 為證據之物」予以扣押或追繳即可,再依個別法律(如洗錢防制法第 14 條第 1 項) 或前揭刑法法理說明該不法所得有嗣後應發還被害人之依據,無庸援引同條項

「得沒收之物」為由資為扣押依據。

第三節 對法律專業人士之深度訪談

第一項 主旨及訪談對象

主旨:本論文之縱軸從經濟犯罪談起,舖陳至此類犯罪被害人財產權保障內涵及必要 性,橫向則慮及我國憲法實證面就財產權與訴訟權保障,於現今之救濟制度則 不得不切入刑事訴訟過程之附帶民事訴訟,經回顧附帶民事訴訟法制之歷史及 實務運作後,乃興起自立法論修改該編及刑事訴訟法、甚至刑法相關內容之思 考,而其研究調查方法,除了法社會學上之統計資料(如本章第一節所述)外,

為避免本議題之思考過程產生盲點或有偏執之虞,則輔以質性訪談349及分析,

即由不同面向之法律專業實務工作者提供彼等觀察之意見,作者為掌握受訪者 之思考脈絡,爰以「深度訪談(In-depth interview)」取代「問卷調查」(Questionnaire

349質性訪談是社會科學研究中最廣泛運用的收集資料的方法之一,主要著重於受訪者個人的感受

(perception of self)、生活與經驗(life and experience)的陳述,藉著與受訪者彼此的對話,研究者得以 獲得、了解及解釋受訪者個人對社會事實(social reality)的認知。參林金定、嚴嘉楓、陳美花,質性 研究方法:訪談模式與實施步驟分析,引自http://www.spris.org.tw/develop/05june-05.pdf,引用日期:100 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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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rvey)方式,至於內容則請彼等就作者整理過之論點表示意見,嗣並以小結 予以整理分析。

訪談對象:為求訪談對象之平衡,爰邀請 6 位現仍分別於審判、檢察及在野法曹等職 務之實務工作者(包括法官、律師及檢察官各 2 位,專業能力基本資料如文末 附錄二所示,同意書則如附錄三所示)參與本訪談,彼等資歷迄今均約 12 年至 15 年,應認對於我國司法實務操作及思路均臻成熟,爰就下列問題於單獨接 受訪談時提供看法及意見,俾利論文結論及建議妥當。惟由於訪談樣本(6 位) 有限,不見得足以代表我國審、檢、辯 3 方多數專業人士之看法,此為本節研 究獲致結論前仍須說明者。

第二項 訪談前提供受訪者參考之資料(即背景說明)

一、前言:刑事訴訟法是憲法人權保障的測震儀及具體規範,不僅形式上應保障個人 得向法院主張其權利,且實質上亦須使個人權利獲得確實有效之保護。犯罪被害 人,係其刑法所保護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等法益受侵害之人,有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並受法院公平審判之權利,大法官釋字第 396 號解釋理由書 以:「憲法第 16 條所定人民之訴訟權,乃人民於其權利遭受侵害時,得訴請救濟 之制度性保障。」是以憲法訴訟權保護之對象為「人民」,初不限於「被告」,當 然亦包括犯罪被害人。

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犯罪被害人」之權利及地位,大抵可分兩類:

(一)

係規定於第 232 條及第 319 條,前者規定:犯罪之被害人,得為告訴。後者規 定,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

(二)

係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編,第 487 條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 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 害。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

由於本研究題目將重點置於被害人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救濟之實效性,爰以 此為討論焦點。按我國刑事訴訟法大抵援引自德國刑事訴訟法,而德國刑事訴訟 法(Strafprozeßordnung)係將附帶民事訴訟(Adhäsionsprozeß)規定於第 5 編(Fünftes Buch)被害人程序之參與(Beteiligung des Verletzten am Verfahren)第 3 章被害人之 賠償(Entschädigung des Verletzten)。此制度係援引自奧地利法律而於 1943 年之德 國刑事訴訟法增訂第 403 條至第 406d 條,依該法第 403 條(訴訟要件)之規定,

被害人(der Verletzte)或其繼承人(sein Erbe)得因被告之犯罪行為產生之財產上損 害賠償請求權(einen aus der Straftat erwachsenen vermögensrechtlichen

Anspruch),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向該管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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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我國特別法(如金融七法、洗錢防制法及貪污治罪條例)就犯罪所得亦有應發還被害 人之規定。蓋行為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其他金融犯罪所得之物,因該物原屬被害人 而非行為人所有,依德國學者通說,認該等犯罪所得在本質上是屬於一種準不當得利 之衡平措施(quasi-kondiktionelle Ausgleichsmaßnahme)。

二、相關統計數據:

如本論文第九章第二節第一項(我國部分)之說明(惟未包括最末段之 6 行文字),及附 表一與附表二,但此二附表均未包括 98 年度統計數據(因提供參考資料時,98 年度數 據尚未公布)。

第三項 訪談內容及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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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結:6 名受訪者中有 4 人認為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就訟爭解決一次性而言,

確實效率不彰;另 2 人認為尚有一定貢獻,即刑事庭法官可以調解或和解方式逹 到紛爭解決一次性之相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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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被害人之 保障是不夠 的。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中被害人之聽審權保障顯有不 足。

小結:6 名受訪者中有 5 名同意現行附帶民事訴訟實務運作之結果,不足以達到立法 者對犯罪被害人承諾保障其憲法上擁有訴訟權及財產權之原意;僅 1 名受訪者認 為即使刑事庭法官將附帶民事訴訟事件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仍足以保障犯罪被 害人之訴訟權和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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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您是否認為:第一類及第二類法院辦理之刑事案件暨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之繁雜程 度及收受案件數量均較高與第三類至第六類法院,係前者類型法院基於專業分工 及避免耽誤刑事案件之終結時程,乃多將附帶民事訴訟案件裁定移轉至同院民事 庭辦理351

編號 結論 理由或補充說明 A1 同意。 無補充說明。

A2 有可能是。 在第六類法院(指金門地方法院)的法官因為員額不多,

原本就是民刑事案件兼辦,所以才會有附帶民事訴訟案 件實體判決達到 33%以上的比例。至於第 1 類及第 2 類 法院,因為民刑分流確實,致刑事庭將附民案件移送民 事庭的案件才會較多。

B1 同意。 無補充說明。

B2 同意。 無補充說明。

C1 確係如此之 結果。

但對於法院內部之分案及評分的考核方式是否會造成 如此之結果並不清楚。

C2 結果確係如 此。

認係刑事庭法官為避免耽誤刑事案件之審理及結案時 效有以致之。

小結:6 名受訪者均同意作者觀察之論點。

351觀察點係由第九章附表二第一類法院移轉民庭之比例高達近 48.5%(將近一半的案件),遠高於 全國各地方法院統計結果的平均數(約 35%至 39%之間)可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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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您是否贊成下列論述:我國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權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487 條第 1 項之規定,包括所有實體刑事法益(指生命、身體、自由、名譽及財產)受侵害 之被害人,至於受請求之被告,復不限於刑事程序進行中之被告,尚包括「依民 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即所有依民法應負單獨或連帶賠償責任之人。至於賠償 之標的亦包括非財產上之損害(即慰撫金)賠償。由於生命、身體、自由及名譽等 法益之性質為人格權,若有受侵害之情形,除例外情形(如支出醫療費用),均屬 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 18 條之規定,得請求慰撫金,惟人格權因犯罪而受 侵害時,慰撫金究應如何酌定?一方面既無法定量化之計算標準而難以有效率地 判斷,另方面刑事法院於酌定之過程仍有賴犯罪被害人於個案中加以釋明或證明 其人格權受損害之程度及範圍(即應採民事訴訟之處分權主義或當事人進行主 義),此均非刑事法院認定被告審判權之有無所欲關注之事。至於財產法益受侵 害之犯罪類型,刑事庭於認定犯罪事實過程中,必然同時確定損害額若干(如意 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被告因竊盜、強盜、恐嚇取財、詐欺、侵占或背信行為,自 被害人處取得若干財物或金額;又如故意毀損罪之被告因其行為致被害人產生若 干財物之損失),此時法院既無庸另行計算抽象之慰撫金額度,亦無需受限於被 害人之其他釋明及證明,即適宜由刑事法院基於所調查之事證逕行判決。故由人 格權受侵害與財產權受侵害在本質上之差別,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權人宜僅限於 財產法益受侵害之被害人。

編號 結論 理由或補充說明

A1 不贊成。 基於附帶民事訴訟紛爭解決一次性之要求,認為關於慰 撫金之請求,還是應該置入附帶民事訴訟俾利於犯罪被 害人之救濟,因慰撫金之審酌並非太困難之事,實務上 只需審酌兩造的學經歷、財產及平均收入等,調查方法 請當事人就上述事項舉證。

A2 不甚贊成。 若將非財產上損害賠償排除在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之外 的優點是訴訟經濟;缺點則是限制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且尚需負擔慰撫金的裁判費,且能否達到紛爭解 決一次性的要求尚有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