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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範意旨

第一節 財產權之意義

財產權之意義及在憲法上之依據為何?依我國憲法第 15 條規定,人民之財產權應予 保障,對人民財產權之限制,必須符合憲法第 23 條所定之必要程度,並以法律定之。

從德國文獻觀察,按德國憲法史及憲法學上所意謂的「財產權保障」,其「財產」(das Eigentum)之用語,原係「所有權」而非「財產權」(das Vermögen)之謂。柏林大學教 授 Martin Wolff 於 1923 年發表了「帝國憲法及所有權」一文,將憲法「所有權」(das Eigentum)保障之標的,由傳統的民法物權概念沿襲而來的「所有權」,擴充到「任何 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權利」(private vermögenswerte Rechte aller Art)44,這種將憲法所有 權保障擴充到(具有)財產(價值)權保障的意見,隨即獲得德國學術界及實務界的支持 而獲得確認45,是其範圍除包括「所有權保障」,亦屬於「基本法」(Grundgesetz)第 14 條第 1 項之保障範圍46。由此可知,財產權的概念,基本上乃建立在所有權概念之 上,且溯自從法國 1789 年人權宣言率先揭櫫「所有權係神聖不可侵犯之權利」的概 念後,所有權始正式成為法律保障之標的。所有權是一種對物之權利,在法律範圍內,

所有權人可以任意使用、處分及支配其所有權,並排除他人的干涉;而財產權不僅包 括對物的權利,德國學界及實務界,亦將任何具有「財產價值」的請求權,均包含入 憲法本意的「所有權保障」範圍之內;隨著時代的改變,任何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包括使用權、收益權及處分權等,皆可視為財產權47,民法學者對於權利標的之區分 大抵以財產權與非財產權(包括人格權及身分權,非財產權遭受損害,與財產權之變 動無關,惟表現於權利人生理或心理所感受的痛苦,又稱精神上之損害)48為標準,而 財產權指具有經濟利益(指交換價值或使用價值)的權利,可再分為債權、物權、準物 權及無體財產權(以人類精神的創造物為標的之權利,又稱為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 權、商標權及專利權),另有學者認為,綜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180 號、第 217

44 M. Wolff, Reichsverfassung und Eigentum, in Festgabe für Wilhelm Kahl, 1923, S. 5/20. 引自陳新民,憲 法財產權保障之體系與公益徵收之概念,頁 196。

45 陳新明,前揭文,頁 196。

46 陳明燦,我國都市土地整體開發與使用管制之法制分析:以都市計畫法第 17 條為中心,頁 9。

47 楊松齡,財產權保障與公用徵收補償之研究,頁 260 至 261; 陳新民,前揭文,頁 197。

48 曾世雄,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頁 4 至 6;施啟揚,民法總則,頁 28 至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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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第 286 號、第 291 號及第 350 號等解釋之見解,財產權之範圍除前所述之外,尚 包括具有財產利益之法律上地位,因認我國財產權保護有擴大趨勢49

另公法學者就公法上財產權之意義認包括下列兩項:

第一項 以私人財產為範圍

理論上財產權之保障,在於保障個人依財產存續之狀態行使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 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

此時財產權之保障目的,不僅為實現生存權之手段,且亦具有確保個人自由、發展人 格及維護尊嚴之作用。財產權作為基本權的保障,其重大意義在於:為使個人不致淪 為單純國家高權的客體,確保個人在財產領域內有一定的自由活動空間,因此有自主 負責地形成其生活形態的可能;申言之,財產權作為基本權,實際上是人類「人格自 由發展的實質基礎」50,是一種自由權(即財產自由權);或許正因為強調財產權此等 確保其他自由權實現的作用,德國聯邦憲法法院乃認為,憲法上所保障的是「私人的 財產權」,亦即,公權力主體不能作為「財產權」此種基本權的權利人51

第二項 為財產價值之一切權利與物體

德國基本法成立後,聯邦最高法院(Bundesgerichtshof)即承認所有具有財產價值的權 利,均可包括在基本法 14 條的「財產權」概念之內,聯邦法院這種一視同仁的態度,

也就是任何(包括公法)權利,只要具有財產之價值,亦即可以產生財產利益時,若受 到侵犯,即可要求補償52。足認財產權應為一切具有財產價值之權利,不僅限於物之 所有權,亦不論所根據者為公法或私法之法律地位。就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的財產 權,其大致上承認所有具有財產價值之私法權利均應受憲法財產權規定所保障,如所 有權(釋字第 148 號、第 156 號及第 374 號)、擔保物權或限定物權(如釋字第 216 號之 動產抵押權、第 304 號之不動產抵押權及地上權或其他物權)、準物權(釋字第 383 號 礦業權)及無體財產權(釋字第 37 號之債權、第 213 號之專利權、第 292 號之破產債 權、第 335 號之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及第 386 號之人民持有政府公債債券滅失之 救濟)等。

49 謝哲勝,準財產權,頁 193 至 194;王澤鑑,民法總則,頁 92 至 93 及 252 至 253。

50 Kimminich in Bonner Kommentar, GG, 65. Lfg.1992, Art.14, Rn. 13.

51 BVerfGE 61/, 82/108f; Kimminich in Bonner Kommentar, GG, 65. Lfg.1992, Art 14, Rn.116-118.轉引自 陳愛娥,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中財產權概念的演變,頁 403。惟陳教授於該文中強調,多數德國學者傾 向於承認地方自治主體得作為「財產權」基本權的權利人。

52 陳新明,前揭文,頁 198 及所引註之 BGHZ 6, 2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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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財產權之性質

憲法規範之財產權保障屬於制度性保障,用以約束立法機關不得藉任何立法行為來變 更或廢棄此一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第一項 財產權為基本權

憲法所保障之財產權可稱為財產權的「法律地位之保障」。依法取得權利之人始能享 有並主張財產權利的保障。作為基本權的財產權係指:依「合憲的法律」所保障的、

具體的財產地位,其目的在於賦與權利人對抗國家或其他公權力主體,干涉此財產權 利地位之防衛權限53

第二項 財產權為制度性保障

財產權係法律所保障之法律上地位,其範圍自應依法律定之。就財產權而言,應限於 已具體存在之財產價值。蓋憲法之財產權保障,為「存續保護」(Bestandsschutz)而非

「取得保護」。除了此一「存續保護」外,更重要的是權利人對其財產的「自由利用」, 從而財產權當然是一種廣義的自由權,可謂在其支配範圍提供了權利人自由活動的空 間,作用的結果可使每個人過一種自我負責的生活54。故私有財產制度所保護的不僅 是各個現存財產之現狀;亦在保障即便是立法權,亦不得消滅私有財產制度的基本核 心價值。

制度性保障的主要意義,在於要求國家必須建立「法制度」,並確保其存在以保障基 本權利的實現。而財產權作為制度性保障之基本權,其內容須由立法者藉由法律依各 時代之情況予以「形成」。目的在針對立法者,要求其應提供或確保足以使私有財產 制度存續並發揮功能,確保權利人之私使用權限之法規範,在程序法上及實體法上提 供私有財產權必要的保護規定,使私有財產權在社會秩序中具有可靠的地位。依德國 見解,原則上有支配處分權、自由使用財產標的之權限及權利人對財產標的價值的權 利應受保障55。故財產權的制度性保障主要在為立法者劃定其無論如何不得逾越的界 限,與私有財產制度的核心內涵實無二致。

53 黃國楨,自憲法保障財產權之觀點論課徵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合法性,頁 13。

54 Peter Badura, a.a.O, S.220;蘇永欽,財產權保障與大法官解釋,頁 23。

55 陳愛娥,前揭書,頁 401 至 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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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制度性保障之權利,若沒有法律制度,則根本無從形成權利的具體內涵,故與 其他自由的權利相較,立法者對於制度性保障的權利,有較大之形成空間;申言之,

國家對財產權之範圍,甚至可以法律加以「形成」,惟憲法在此要求形成私法秩序的 民事規範,不得對制度運作構成「干擾」,例如偏離民法基本體系原則的民事規範,

都可能違反財產權的制度保護56

第三項 財產權為個別保障

個別保障乃在保護具體存在,具有財產價值之物(或權利)的存續,免受公權力之不法 侵害。國家對個人財產之剝奪或限制都必須在憲法所規定之條件下始得為之。而財產 權之個別保障亦可稱之為「法律地位之保障」,亦即一切個人財產之權利地位,因公 權力之實施致發生變動後果,都必須是合法的57

第三節 財產權保障之範圍

按人民之財產權,既為憲法第 15 條所明文規定應予保障之基本人權。古典的財產權 強調財產權的防禦功能,藉以保障「物之所有權的存續狀態」,可稱之為「所有權的 存續保障」,20 世紀以來,因應社會變遷,演進為「財產權的價值保障」,以擴大其 保障範圍,略述如下:

第一項 財產權存續狀態保障

古典的財產權強調財產權的防禦功能,大法官釋字第 400 號解釋認:「憲法第十五條 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

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 格及維護尊嚴。」此號解釋係從財產自由權出發,較注重財產權「存續狀態的保障」

58。此種以物之所有權為其核心的古典財產權意義,係我國憲法實務上之重心59。 第二項 財產權價值保障

20 世紀的財產權保障擴張及「財產權的價值保障」。此種財產權之標的乃擴張到所有

56 蘇永欽,財產權保障與大法官解釋,頁 19 至 25。

57 常慧中,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土地被中央撥用之財產權保障問題(上),頁 31 至 33。

58 李惠宗,憲法要義,頁 255 至 256。第 671 號解釋文重申此旨,並強調憲法保障人民之財產權,不 得因他人的法律行為而受侵害等語。本文認為財產權若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而受侵害,自屬在憲法所保 障人民財產權之範圍內。

59 陳愛娥,前揭書,頁 393 至 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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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上財產權價值之權利,這些權利,往往來自於私法上所有權衍生之法律利益60

經濟上財產權價值之權利,這些權利,往往來自於私法上所有權衍生之法律利益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