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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十一、 媒體業 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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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媒體業 K

受訪者:徐 聯合報工會理事長

一、無論事業單位有無企業工會,您是否同意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應全部由全 體員工透過網路系統以無記名單記法直選選出?

答:我認為有工會;勞方代表由會員直選,如果沒有工會就是員工直選。有工 會應由會員直選,不支持員工直選,如果員工直選?會製造勞勞內鬥。本來就 是要做大工會,才能與資方之間談判。員工直選會給資方太多製造分裂的機 會,會變成一個弱化工會的可怕景象。用實務經驗去看,現在考慮的是就是要 如何濃縮聚焦。我們使用通訊投票。其實我剛剛在強調勞資會跟工會是相輔相 成,我支持勞資會議的勞方代表從工會挑選出,這樣彼此才會一條心。

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我國所有事業單位,都必須舉辦勞資會議,您是否 同意應該訂定罰則?若事業單位不召開勞資會議,或不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 法,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法予以處罰?

答:「勞資會講如果今天只要重罰,但是無法執行都是空的。」法律上面你會有 些規範性的東西,也不是這麼容易沒有法律的賦予權限?你要怎麼去罰?你說 現在問題出在哪裡?應該是出在執行者的要求的落實程度。

其實我們現在勞基法,有工會要工會同意,沒有工會要勞資會同意,那我 們現在勞資會才有10 萬多家,那這麼多家 158 萬家的這些的所謂的登記有案的 公司商號,他們都是用勞動法,那他們為什麼沒有落實?他們怎麼執行那些勞 基法,要求他要有勞資會議同意的這些事項?可見我們的政府單位如果他能夠 一個專案來檢查的話,你想勞資會不會還是這麼少?

所以可見是你今天在訂罰則怎麼樣?不去執法是沒有用的。關鍵是在執 法。是不是要有訂罰則與否之前,我先來看是不是先落實這些企業應該開勞資 會比發展更重要。

現在企業明知道脫法違法會受到勞檢。但是為何不怕?因為我們的勞檢真 的無法落實,基本勞檢都不行。而且勞檢對於中小企業一直都不敢碰,怕沾惹 民怨。前陣子還有勞基法還輔導中小企業。

我們很多法令是在於政治考量;大於制度面來落實,這是很現實的,如果 處處政治考量?而忽略制度面問題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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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經濟問題出現不是到今天為止,看現在選舉到了發生問題,趕快用政 治面考量,拼命發布怎樣的指導原則,我們幾乎都是太去講現實的事,不會去 真正想完善建構制度面?

不管勞基法修法也好,還是勞動法制面思考也好,都沒有一個為台灣永續 經濟發展長遠性思維,都是遇到甚麼醫甚麼,這個法案規劃缺乏了一個對話機 制,我們很多法案律法對話機制不夠熟,只是一個少數者菁英份子在立法,會 很多窒礙難行,回歸勞資會講,如果今天只要重罰?大家都說可以。但是無法 執行都是空的。

三、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 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 議,然而辦法中卻無復議後續之規定。若雇主不依勞資會議決議執行,您是否 同意應該訂定罰則,由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法予以處罰?

答:我支持決議不履行去重罰,破壞協議彼此之間的誠信原則,本來就該給予 處罰。如果雙方決議不執行,可能可以重罰是可以思考,但還是要回歸原頭勞 資會的決議事項,主持氛圍如果不利於勞方的事件,勞方是否有自救管道,因 為勞資會議決議80%都是符合資方管理需求為主,如果這樣決議,工會不接受 就重罰工會就不公平了,這個罰則決議事項不予落實,兩方面,一個是勞方一 個是資方,如果勞方不予落實的話,如果這決議工會不背書的話應該有它的自 救管道,資方這部分因為資方管理階層就在裏頭,他們的勞資會議的勞方代 表,本身就比較會容易妥協,成就是與工會要求不同時,那工會要推翻它們,

必須要有這樣的事情,工會要推翻他時,他結果要承受很重的罰則。

四、在沒有工會的事業單位,您是否同意以勞資會議決議代表勞工意見?

答:涉及當事人的勞動條件,勞資會可以通過,但是還是要讓當事人確認,勞 資會議如果涉及勞動條件問題,假如現在勞資會議同意了,女性夜間工作,涉 及到了女性夜間工作同仁還是必須告知,這個只有接受不接受兩個條件,若不 接受就是職務調動,或者是不遵守勞動條約,你若反對公司只有終止勞動契約 跟職務調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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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您是否同意勞資會議,全部由勞方代表作成決議之後交由雇主依決議執 行?

答:你這點我覺得勞資會議,就有一個勞資會的性質應該是說資方是被詢的性 質,而勞方是質詢的性質,就是說勞方是立法委員,資方是行政官僚,勞方他 有針對東西提出,資方做備詢說明,他來爭取勞方支持,應該說勞方可以做決 議,資方不可以做決議,是一個好的方向,比如說為什麼勞資會議的權利沒有 很對等,就是勞方比資方權利上面不對等,要建構勞方有像立法院立法委員的 質詢權,資方要有回答答應權,勞方聽過你之後做的決議,資方就有接受與 否,如果真的有窒礙難行才可以在下次會議提出說明。

六、勞資會議決議應賦予法律效力,您是否認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應該提升 至法律位階,以保障勞動權益。

答:我非常贊成把他的賦予它一個正常的法律效力,因為現在實施辦法是行政 命令,除非我們可以把工會30 人門檻降低,台灣中小企業站了 98%多的門 檻,他們可能成立工會的機會都沒有,他沒有辦法成立工會只有走勞資會議,

但這勞資會議又只是行政命令,基本上我贊同工會在20 人左右,但是 20 人以 上的也是在少數。

台灣企業屬性是中小企業為主,應該強化勞資會議的功能,再去往上推工 會團體協約,這樣可以比照上面落實勞資雙方勞資權力對等式,現在從勞資會 往上去推,我們現在是看著上面的團體協約往下達根本達不到,不如先落實勞 資會議然後讓勞資雙方建構協商對話機制,建構之後大家彼此之間可以建立在 相互的尊重理解,勞資會議還有很大功能。

可以讓勞資方角色互換角度去觀看,古人常說滾石不生苔,其實我們勞工 跟資方必須提升到一個勞方跟資方是既鬥爭又合作的狀況,必須了解本質,彼 此必須互換角度替對方思考,勞資會就是希望扮演這些功能,尤其是在小型企 業真的沒工會,他跟資方之間的協商管道,除了小組會很少可以相互交換意見 的地方,勞資會正好可以擔任這個功能,管理並無絕對但是一定有盲點跟不足 的地方,透過勞資會讓資方了解資方管理那裡的缺失,讓勞方知道管理為經營 者目前面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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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您對於我國現行勞資會議制度,能否提供其他建議?

答:對於現行勞資會議制度法律位階太低,行政命令要把他提升,彼此之間是 共識決,如果沒有共識決就是投票表決,我覺得應該改成以勞方代表為絕對基 準。

第二個,很多勞資會議,幾乎都變成了形式上開會,他應該是強化勞資雙方對 話機制,而不是只是形式開會,當工會幹部自身利益必須放一邊,但有時候很 難,不能夠太強勢,最後到被資遣,到最後他認清製造一個敵人容易,但是爭 取到一個朋友很難,但是朋友可以一輩子支持你,人不要畏懼成長,每天自我 反省,每天都可以為自己往上提升,無止無盡的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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