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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勞資協議會之組織

第四章 日本勞資協議會

第四節 日本勞資協議會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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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規範效力208 二、勞資協定之種類

毛塚教授,則將勞資協議會與雇主締結的勞資協定區分為三種:

第一,勞基法上現存具有免罰效力與排除強行性效力之勞資協定。

第二,關於協議權法定事項之任意的勞資協定。

第三,非協議權法定事項之任意的勞資協定。

毛塚教授認為,為了保護少數工會的團結權與協約締結權,對於第二的勞資協 定,關於「以協約優位原則為本,有承認規範效力的餘地」,亦即在規範的效力 上,使團體協約比與勞資協定優先,而關於第三的勞資協定,則不承認其規範 效力209

第四節 日本勞資協議會之組織

壹、勞資協議會之組成

日本勞動基準法第38 條之 4 規定勞工參與制度「事業單位若欲施行企劃業 務型裁量勞動制,即須成立勞資協議會,該會由勞資雙方同數代表組成,負責 調查審議有關工資、工時,及其他於該當事業單位之勞動條件相關事項,而以 對雇主陳述關於該當事項之意見為目的。」

西谷教授、毛塚教授、籾井教授皆主張設置常設性員工代表組織,否則無 法完成員工代表之任務210。而任期則以1 年或 2 年之提案較多211

208 籾井常喜「労働保護法と『労働者代表』制―その立法論的検討―」伊藤博義=保原喜志夫

=山口浩一郎編『労働保護法の研究―外尾健一先生古稀記念』(有斐閣、1994 年 3 月,頁 58。

209 毛塚勝利「我が国における従業員代表法制の課題―過半数労働者代表制度の法的整備のた

めの検討課題―」日本労働法学会誌 79 号(1992 年 5 月),頁 146-148。

210 西谷敏「過半数代表と労働者代表委員会」日本労働協会雑誌 356 号(1989 年 5 月),頁 10-11、毛塚勝利「我が国における従業員代表法制の課題―過半数労働者代表制度の法的整備 のための検討課題―」日本労働法学会誌 79 号(1992 年 5 月),頁 144、籾井常喜「労働保護 法と『労働者代表』制 ―その立法論的検討―」伊藤博義=保原喜志夫=山口浩一郎編『労働 保護法の研究―外尾健一先生古稀記念』(有斐閣、1994 年 3 月),頁 49。

211 西谷敏「過半数代表と労働者代表委員会」日本労働協会雑誌 356 号(1989 年 5 月)12 , 頁、籾井常喜「労働保護法と『労働者代表』制―その立法論的検討―」伊藤博義=保原喜志 夫=山口浩一郎編『労働保護法の研究―外尾健一先生古稀記念』(有斐閣、1994 年 3 月)53-54,頁、藤内和公「労働契約法制における労働者代表制度をどう構築するか」季刊労働法 212 号(2006 年 3 月)4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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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勞資協議會之決議事項

一、勞資協議會之決議範圍

勞資協議會之決議範圍七大事項:

1.對象業務之範圍。

2.對象勞工之範圍。

3.視為工作時間之時數。

4.依決議所定,為確保從事對象業務勞工之健康及福祉,雇主所應採取之 措施。

5.依決議所定,雇主應採取之有關從事於對象業務勞工之苦情處理措施。

6.關於制度之適用,雇主須得勞工之同意;以及對於不同意之勞工,不得 為解僱或其他不利益措施之決議。

7.其他以厚生勞動省令規定之事項。

二、勞資協議會之會議記錄

召開勞資協議會之後,會議決議內容須作成會議記錄並加以保存,會議記 錄也必須通知對勞方代表。此外,為求確保勞工所從事對象業務之適當公正勞 動條件,勞動大臣應聽取中央勞動基準審議會之意見,訂定有關勞資協議會應 決議事項,及其他決議事項之指針,並公布之。

參、勞資協議會與工會

一、勞資協定與團體協約之適用

勞資協定與團體協約的適用上的調整問題,亦即勞資協議會與工會之關 係。勞資協議會導入之際,最大的問題即在於勞資協議會與工會的關係。亦即 勞資協議會的立法化,是否阻礙勞工組織工會與工會之活動,有無抵觸日本國 憲法28 條保障團結權之問題。

二、勞資協議會與工會之角色與機能

勞資協議會與工會的角色、機能、權限應如何分擔調整,員工代表所締結 的勞資協定,如西谷教授所構想,作為勞資協定的工作規則等,與工會締結的 團體協約的關係,將成為重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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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勞資協議會立法化採取消極態度之道幸教授認為,員工代表組成勞資 協議會之後,恐有妨礙日後勞工組織工會之虞219

大內教授也認為併存型勞資協議會,將產生工會與勞資協議會員工代表之 間之權限調整問題,而補充型勞資協議會,也有妨礙日後勞工組織工會之虞

220

西谷敏教授極力主張勞資協議會應立法化,且採取併存型之勞資協議會。

西谷教授認為此為勞資協議會之制度設計問題,如果雇主利用勞資協議會而妨 礙工會之存續、發展時,可能評價為違反日本國家憲法第28 條保障團結權之規 定221

毛塚勝利教授主張補充型勞資協議會,認為以日本的工會主流型態為企業 內工會來看,併存型勞資協議會有可能直接侵害工會之活動領域222

三、勞資協議會與工會之權限

對於勞資協議會與工會之權限,西谷教授主張團體協約223所定勞動條件水 準,超過由勞資協定所定工作規則之勞動條件水準時,工會會員適用該團體協 約;相反的場合,則由工作規則規範勞動條件。基本上,目前日本的勞動法中 並無明文承認或否認團體協約之有利原則,西谷教授則承認團體協約之有利原 則224

毛塚教授對於協議權法定事項之任意的勞資協定,承認其規範效力,而關 於非協議權法定事項之任意的勞資協定,則不承認其規範效力225

219 道幸哲也「労使関係法の将来」日本労働法学会誌 97 号(2001 年 5 月),頁202。

220 大内伸哉「労働者代表に関する立法政策上の課題」日本労働法学会誌 97 号(2001 年 5 月),頁222。

221 西谷敏『規制が支える自己決定』(法律文化社、2004 年 11 月),頁 341。

222 毛塚勝利「我が国における従業員代表法制の課題―過半数労働者代表制度の法的整備のた

めの検討課題―」日本労働法学会誌 79 号(1992 年 5 月),頁 1 40。

223 村田毅之,日本の労使關係法-集团労使關係法と個別労使紛爭處理制度,晃洋書房,2012

年 9 月 20 日,頁44-47

224 西谷敏「過半数代表と労働者代表委員会」日本労働協会雑誌 356 号(1989 年 5 月),頁 14。

225 毛塚勝利「我が国における従業員代表法制の課題―過半数労働者代表制度の法的整備のた

めの検討課題―」日本労働法学会誌 79 号(1992 年 5 月),頁 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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