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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時規定修正後之新問題―以家樂福事件為例

第五章 深度訪談

第三節 工時規定修正後之新問題―以家樂福事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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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強化勞資會議之實質影響力,強化對話與溝通,而非流於形式

目前台灣多數的勞資會議,幾乎都變成了形式上開會,應該是要強化勞資 雙方對話機制,而不是只是形式開會。當勞資代表自身利益必須放一邊,但有 時候很難,不能夠太強勢,最後可能會被雇主減薪、降職、外調、甚至資遣。

五、建議勞資會議之勞方代表納入非典型勞工

其中一個任職於國營企業之非典型雇佣的受訪者表示,其在中油工作了近 24 年,是由工讀生,被迫轉成所謂的勞務派遣,其工作權跟薪資條件,還有一 些福利制度,並沒有收到相關的保障,亦也無法參加所謂的工會。未來希望在 勞資會議上面,佔有一席到兩席,可以為這些非典型勞務派遣工表達意見,保 障勞務的勞工權益。

六、建議營造勞資雙方平等、互信、互惠之溝通管道與環境

勞資會議只是一種工具、一個框架,目的是要讓員工有機會,能與主管或 老闆協商。而這個框架要能運作得好,必須有「願意針對勞動環境提出建議、

積極參與做改變的勞方」、「可以開放提出建言的環境」,以及「願意接納勞方意 見的資方」。雖短期內比較難改變的,但前兩者是未來可以努力的方向。

第三節 工時規定修正後之新問題―以家樂福事件為例

1966 年,勞動部勞動彈性化政策,從雇用、工時、工資、福利的彈性化,

讓資方有合法的用人彈性,降低人事成本。1997 年,勞動部四週變形工時勞動 彈性化政策,擴大適用服務業。2002 年,因應降低法定工時減少對產業造成的 影響因素,修訂勞動基準法二週、四週變形工時,增訂八週變形工時,修正規 定為「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修正之後經 勞資會議同意,得實施四週變形工時。然而工會法修正後,從家樂福事件中,

凸顯出勞資會議與工會同意權行使之新問題,以下經訪談家樂福工會籃理事 長,根據理事長所提供資料整理。

家樂福(Carrefour)公司,係由法國企業集團,於臺灣投資經營大賣場。家樂 福公司經總公司層級勞資會議同意,將四週變形工時納入工作規則。

訪談家樂福工會中,籃理事長指出:勞動基準法之立法目的是保障勞工權 益,但是自從家樂福公司實施四週變形工時制度之後,家樂福員工逢節日、假 日及平日等加班超時工作;根本領不到應得的加班費,嚴重剝削員工應有的權 益。勞動基準法第24 條加班工資之計算標準規定之保障與適用形同虛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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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 6 月 1 日,家樂福樹林店工會成立。2011 年 5 月 1 日,家樂福企業 工會成立。2012 年 7 月 26 日,家樂福企業工會以會員大會的方式否決變形工 時。家樂福工會主張:廢除30-1 條、還給員工正常工時與加班費。

壹、家樂福事件始末

一、家樂福黑心企業新聞事件

1、家樂福淡水店所在地屬於工業區土地,經營大賣場違反建築使用規定,自 2001 年來共被開罰 15 次,每次三十萬元,臺北縣府長年輔導該公司變更使用 執照,但因建築已使用三十年,硬體設備不敷使用之故,後家樂福選擇於2010 年1 月結束營業

2、2011 年 1 月 3 日,數十名家樂福員工到勞動部陳情,表示公司長期要求勞工 於超時工作又不給加班費,甚至惡意開除工會幹部。

3、2013 年 1 月 30 日,清潔工拿破損 20 元牛奶糖,家樂福堅持提出告訴。

4、2013 年 1 月 29 日,突檢勞動條件統聯、家樂福爆違規。

5、2013 年 1 月 29 日,家樂福全國開發部經理詹玲珠猝逝,其夫指控兩名主管 要脅他自動離職而「逼死老婆」工會證實詹玲珠數度求援,家樂福則指不應曲 解工作壓力。

6、2013 年 1 月 22 日,家樂福被點名農藥控管差。

7、2014 年 8 月 9 日,家樂福工會爆有過期商品。

8、2014 年 10 月 3 日,消基會公布在 6-7 月間抽查「市售塑膠包裝食品」,

「豬肉炒肉片」驗出多環芳香烴(PAHs)。

9、2017 年 7 月 8 日,家樂福燈去年(2016 年)最血汗企業黑名單榜首。

10、2018 年 2 月,家樂福打破傳統只任用法國人慣例,正式任命由台灣本土籍 的員工,擔任家樂福臺灣區總經理,成為該集團第一位亞裔經理人。

二、勞動政策與勞動基準法修法

1、1996 年 12 月 27 日總統例修正勞動基準法第三條;增訂公布第 30 條之 1、

84 條之 1 及 84 條之 2 條文。

(1)第 30 條之 1 規定:四週變形工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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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第 84 條之 1 規定:責任制。

(3)第 84 條之 2 規定:勞動基準法實施前年資須協商。

2、1997 年 7 月 23 日,勞動部指定「市場及展示場管理業」適用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

3、2001 年 9 月 17 日,臺灣遭受納莉颱風天然災害。

4、2002 年 12 月 10 日,30 條之 1 等條文加入「須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條 款(2001 年經發會後)。

5、2003 年,四週變形工時經總公司勞資會議通過,並納入工作規則,送總公 司所在地的台北市勞工局核備,但是公司保存的會議紀錄因為「納莉颱風」損 毀而無法提供。

6、2008 年 4 月 25 日樹林店的勞資會議同意四週變形工時。

7、2010 年 6 月 1 日,家樂福樹林店工會成立。

8、2011 年 5 月 1 日,家樂福企業工會成立。

9、2012 年 7 月 26 日,家樂福企業工會以會員大會的方式否決變形工時。

10、2012 年 11 月 14 日,勞動部「勞資會議同意未附期限,得免再徵得工會同 意」。

11、2014 年 1 月 14 日,家樂福公司回文工會,2008 年 4 月 25 日勞資會議「年 代久遠佚失」無法提供。

(1)2008 年 4 月 25 日樹林店的勞資會議「的確沒有討論到四週變形工時的問 題」

(2)2003 年,總公司的勞資會議通過四週變形工時。

12、2014 年 2 月 26 日,勞動部解釋,在家樂福企工會 2011 年 5 月 1 日成立之 後,各分店不得再以「勞資會議」的方式同意、即使通過,也「不得適用」變 形工時。

13、2014 年 2 月 18 日,家樂福公司,仍然無法提出 2003 年四週變形工時,經 總公司勞資會議及2008 年樹林店勞資會議的紀錄,並對勞檢人員表示,2003 年四週變形工時經總公司勞資會議通過,並納入工作規則,送總公司所在地的 台北市勞工局核備,但是公司保存的會議紀錄因為「納莉颱風」(發生於 2001 年)損毀而無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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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樂福工會反對變形工時大事紀 表8 家樂福工會反對變形工時大事紀

時間 工會行動

2010.06.01 家樂福台北樹林分公司工會成立 2011.05.01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成立

(全台 70 家分店皆可加入的家樂福工會) 2011.08.26 官方作為

新北市勞工局發文給工會,需要召開會員大會否決變形工時的實施。

2011.11.04 發文給家樂福公司,工會不同意實施變形工時。

2011.11.22 資方回應

公司以家福字第1001122001 號函覆知本會,「已於 97 年 4 月 25 日報 請勞資會議依法於勞資會議中通過四週變形工時,並已施行多年」

2012.05.05 工會因會員申訴行文勞動檢查:

1.Part-time 計時員工國定假日出勤的雙倍工資、特休假、喪假、婚假、

公傷病假、選舉假。

2.本會未與公司協商同意實施變形工時暨挪移國定假日。

2012.07.26 家樂福工會第 1-2 次會員大會決議不同意公司實施變形工時與挪移國 定假日,如公司有實施變形工時的必要應與工會協商。並行文給家樂 福公司與勞動部、各縣市政府。

資方回應

以各分公司都依法召開勞資會議,合法實施變形工時,並以樹林分公 司為例,於97 日 4 月 25 號召開勞資會議通過。

2012.11.14 官方作為

勞動部解釋,「勞資會議同意未附期限,得免再徵得工會同意」,造成 起碼在家樂福樹林店變形工時暫時的「合法」狀態。

2013.11.25 工會以家福工字第 1021125001 號函發文請全省各主管機關查資方召開 勞資會議實施變形公司的會議紀錄。

資方回應

1.因年代久為資方會議紀錄都沒有保存,無法提供。

2.92 年總公司有召開勞資會議通過實施,並有給主管機關台北市政府 勞工局備查。

3.工會要求資方提供 92 年的勞資會議紀錄,資方卻以文件因 90 年的納 莉風災而湮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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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2.06 官方作為

勞動部解釋「家樂福企業工會成立之後,各分店不得再以「勞資會 議」的方式同意四週變形工時」。

2014.06.16 資方回應

資方向新北市政府提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一O 一年度台上字第七九二 號,此判決為家樂福十全店員工向公司請求加班費,該判決顯示因民 國91 年即實施變形工時,員工進公司時皆有簽訂勞動契約,契約中寫 明實施變形工時,遂以過半數員工簽署勞動契約則以實施變形工時為 有效,無須勞資會議和工會同意。

2014.04.09 工會因應

工會質疑該法院判決並未實質審查30-1 條與 84-1 條的法律要件。至少 30-1 條有三大要件:指定適用行業、經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預先排定班表。

連法規都無法搞懂的30-1 條,工會因此要求勞動部應廢除 30-1 條與 84-1 條。

資料來源:家樂福工會提供 四、家樂福工會主張:廢除30-1 條、還給員工正常工時與加班費。

(一)勞動基準法第30 之 1 條規定

勞動基準法第30 之 1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 意,如事業單位係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 更」:

1、四周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 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2、當日正常工時達十小時者,期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3、二週內至少有二日之休息,作為例假,不受第三十六條之限制。

4、女性勞工,妊娠或哺乳期間者外,於夜間工作,不受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限 制。但雇主應提供必要之安全衛生設施。

依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修正施行前第三條規定適用本法之行業,除第 一項第一款之農、林、漁、牧業外,均不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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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9 四週變形工時示意表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一週 8 8 8 8 8 8 休 第二週 8 8 8 8 8 休 休 第三週 8 8 8 8 8 休 休 第四週 8 8 8 8 8 休 休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日 第一週 休 休 10 10 10 10 10 第二週 10 10 10 10 10 10 10 第三週 10 10 10 10 8 休 休 第四週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休 表格資料來源:勞動部《現行工時制度》手冊。

要件:第一,下列,勞動部指定的行業。

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

環境衛生及汙染防治服務業、加油站業、銀行業、信託投資業、資訊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