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六、 能源業 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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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能源業 F
受訪者:練 台電工會勞資秘書、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一、無論事業單位有無企業工會,您是否同意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應全部由全 體員工透過網路系統以無記名單記法直選選出?
答:勞資會議本來就是全體員工選的,但你要分區域性還是公司級的,直選,
這個字面上地方是沒爭議,本來就是全體會員直選,但牽扯到整個公司級就不 適用這個,勞資會議本來就是會員直選的,但公司級是要跳脫這個框架,還是 由代表大會選,這問題只有國營事業才有,民營企業哪有分這麼大型的,我們 的勞資會議真的要為了民營企業來爭取,國營企業沒有那麼嚴重。
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我國所有事業單位,都必須舉辦勞資會議,您是否 同意應該訂定罰則?若事業單位不召開勞資會議,或不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 法,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法予以處罰?
答:如果依法處罰這個。以我這是一個勞資代表來講啊,這樣是最有約束力的 誰敢不做,但是這個勞資這一方面你說政府能不能依法處罰?這個當然我們的 立場當然是希望這樣了,就是訂罰則。就像勞動基準法一樣,就像團體協約法 一樣,如果你不執行?那你要有罰則應該罰則才有約束,沒有罰則,沒有約束 力啊。當然我們還是希望有罰則是最好的,對我們勞方來講是有保障,你有罰 則有約束力,你沒有罰則他不理你?你哪有辦法?
三、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 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 議,然而辦法中卻無復議後續之規定。若雇主不依勞資會議決議執行,您是否 同意應該訂定罰則,由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法予以處罰?
答:我們現在是針對於答應而未實行的問題,也應該這樣會比較問題點,會比 較清楚啊,常常有了共識決,公司怎麼都沒做?像我也參加勞資會議,比如說 不一定每一件事情,因為我們多台電腦系統有系統的問題,有很多個案,我們 都會丟回系統內再開專案會議來解決,如果真的無法解決在丟回來資會議,這 個機制像我們這個勞資會議是討論全面性的問題,一般針對個案的話,我們就 丟回系統裡面去找問題,因為你也知道你自己系統,專案會議裡面不處理弄到 公司,會被長官找麻煩。畢竟這個地方的勞資會議。以後我們公司級勞資會議 是要發給全台灣電力公司所有單位,裡面都要公告,都要去給人家看著,用這 個模式它們不敢不做。沒工會,你這個事業單位就是有勞資會議,現在就是一 直強調復議你後面要求怎樣,但你沒訂定罰則,資方根本不理你,之後更沒甚 麼好講的,這條如果訂下,以後資方都會按這個決議去推動,這個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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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沒有工會的事業單位,您是否同意以勞資會議決議代表勞工意見?
答:現在問題是說,在我們有工會的事業單位,我們是針對外面的公司嗎?其 實在這一點都要回歸第二點,若沒有立辦法出來,你後續的問題沒有代表性沒 有討論性,所以第一點很重要,現在外面有些公司,30 人以上的公司太多了,
10 間公司找不到 1 間公司有舉辦勞資會議的,比如中興工程公司這種大型公司 才一定有,其他公司一定沒有勞資會議。比如說我親戚他開一間小公司,裡面 的員工發生一些小問題也要去工會檢舉,動不動就要勞動檢查,原因只是因為 員工沒有在規定時間內做完該做的業務,而雇主要求他把事情做完再下班。年 輕人就去告發,但是雇主要求員工做完這些事情沒問題啊?所以有了勞資會議 這個平台,大家可以坐下來好好談,大家可以共同討論,這究竟是勞方還是資 方的問題,不會偏袒一方,對雙方都公平,不是我單方面老闆的意見,對資方 雇主也是一個保護,如果沒有工會,勞資會議決議可以等同團體協約,我的意 思就是應該以勞資會議決議代表勞工意見。
五、您是否同意勞資會議,全部由勞方代表作成決議之後交由雇主依決議執 行?
答:全體勞方代表經勞資協商後,把議題做成決議丟給資方,要求資方依我們 的決議執行,資方一定又回頭來跟你說甚麼不行,但是就變成他們會通過再協 商給我們回復,我的意思是很多議題,像是在會前會討論後有共識再丟出去,
你要針對我在勞資會議決議做出答覆,畢竟在會前會他們資方會派人來列席,
所以每一次開會都要有答覆,如果有窒礙難行的,資方得提出理由回覆,所以 我們認為有理,但若資方不執行?就得要有充分理由說服我們勞方,其實在沒 有工會的事業單位,依法還是要成立勞資會議,現在就是我一直強調你後面決 議要有共識才行得通,以後資方勞方都會按這個決議去推動,這個是可以的。
六、勞資會議決議應賦予法律效力,您是否認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應該提升 至法律位階,以保障勞動權益。
答:勞資會議提升到法律位階,這當然大家都認為是好的,這是正面的。現在 勞動部跟經濟部修正的勞資會議實施辦法,僅是行政命令,所以就沒有約束 力,也沒有法律效力,將來就是要比照德國和日本,以後把它提升到法律位 階,呼應前面罰則,對於沒有組工會的事業單位勞工,可以有與團體協約法相 當保障勞工權益,雖然勞資會議決議,還是低於團體協約,畢竟團體協約是工 會才能簽署的。
七、您對於我國現行勞資會議制度,能否提供其他建議?
答:為什麼要有勞動裁決法,最好你們有問題不要造成社會成本,不要讓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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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進去,這個國家難道經得起油電公司大鬧嗎?但是很多民營企業是不會守法 的,因為勞工會被不利益對待,解職之類的,所以我們要有勞資會議辦法有保 障我有發言權,真正勞資會議爭議點,這個問題會發生在外面的公司,因為外 面有沒有所謂保障,所以目前目標看能不能往法律方面有所約束或罰則,重點 是在這裡,勞資會議主要就是要做好溝通管道,最有效率保護勞工的只有法 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