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日本勞資協議會
第五節 日本勞資協議會之突破與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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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 政 治 大 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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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節 日本勞資協議會之突破與對策
壹、勞資協議會之突破
近年來日本工會的組織率已經下降到17.9%之際,傳統的勞動法模式已經 很難發揮功能,勞資協議會從困境中突破226,包括部分工時勞動對策、非典型 勞動對策、集體勞資關係法制立法方向之策略等,不能僅是反映工會會員之意 見,同時也適度反映非典型勞工等非工會會員之意見,使新的勞資協議會制 度,能夠肩負法定基準之解除機能,實現營業方式之健全化227。
一、2011 年部分工時勞動對策
2011 年,日本厚生勞動省組織「今後部分工時勞動對策研究會」,提出「今 後部分工時勞動對策研究會報告書」228,針對非典型雇用普遍化,部分工時勞 工增加,因應現行部分工時勞動法問題,今後部分工時之勞動對策;關於雇主 決定部分工時勞工之待遇,提出若干的建議與說明,使部分工時勞工能夠理解 並認同,亦即促進關於部分工時待遇之理解與認同,研究會提出之建議如下
229。
首先,對於部分工時勞工而言,重點是禁止雇主對勞工作不利益待遇。就 謀求易於請求雇主說明的方針加以思考,除現有規定以外,以「部分工時勞動 指針」加以規定:「雇主不得以部分工時勞工對於雇主要求針對就該當待遇決定 的考慮事項加以說明為理由,而做出不利益待遇」,亦即勞工要求雇主說明決定 薪資之考量因素時,禁止雇主對勞工作不利益待遇,一併以法律加以規定。
其次,制訂「部分工時勞動指針」規定時,雇主賦予說明義務的「該當關 於待遇決定的考慮事項」。基於部分工時勞工,因為契約上交涉力的地位較為薄 弱而猶豫,難以謀求對於雇主的說明義務,該當關於待遇決定的考慮事項將能 獲得改善,能夠促進部分工時勞工之理解認同性,因此,為了對於雇主賦予說 明義務的「該當關於待遇決定的考慮事項」加以具體化,應考量舉出應予說明
226 黃程貫 王能君 林佳和 2014 年勞資協議法制化對我國勞資關係之影響評估研究,頁 94-99
227久本 憲夫,労使コミュニケーション,ミネルヴァ書房 ,2009 年 12 月,頁 247-248(藤村 博之執筆)。
228 『今後のパートタイム労働対策に関する研究会報告書』(2011 年 9 月,座長 今野浩一 郎)(http://www.mhlw.go.jp/stf/houdou/2r9852000001on6w.html)。
229 以下參閱『今後のパートタイム労働対策に関する研究会報告書』(2011 年 9 月,座長 今 野浩一郎),頁4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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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mhlw.go.jp/stf/houdou/2r98520000025zr0.html)
232 厚生勞動省『望ましい働き方ビジョン』(2012 年 3 月,座長 樋口美雄),頁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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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jil.go.jp/press/documents/20130730/report.pdf)。
234 黃程貫 王能君 林佳和 2014 年勞資協議法制化對我國勞資關係之影響評估研究 97-99
235 日本勞動政策研究研修機構(座長 荒木尚志)『様々な雇用形態にある者を含む労働者全体
の意見集約のための集団的労使関係法制に関する研究会報告書』(2013 年 7 月),頁 52-53。
236 日本勞動政策研究研修機構(座長 荒木尚志)『様々な雇用形態にある者を含む労働者全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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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上述,議論為前提,日本勞動政策研究研修機構,內藤忍研究員,最後 歸納提出自己見解246。
首先,在導入勞資協議會的場合,在極小型企業是否也應課以設置義務之 疑問,而西谷教授等學者雖主張不能有例外,但內藤研究員認為,在勞工非常 少的情形,以全體員工參加的形式,來進行勞資協議或決定勞動條件,從反映 多數勞工的利益觀點來看,應該更為合適。因此,內藤研究員主張,對於極小 型企業的勞資協議會的必要性與有效性,應該更深層地加以檢討。
其次,勞資協議會立法化,進行議論之契機,乃肇因於工會組織率降低的 問題。不論勞資協議會的立法化與否,工會組織率降低仍然是必須積極克服的 問題。
最後,內藤研究員認為,以這些立法論、解釋論作為前提,研議誘導勞工 的規範、權利意識的政策極其重要。若勞工不知道自己擁有何種權利,不瞭解 工會扮演怎樣角色的狀況下,不會有勞工會積極加入工會。
二、2011-2013 年因應工會組織率下降
2011 年至 2012 年,官方及研究機構報告書中,為因應工會組織率之節節下 降,零工經濟發展非典型勞工人數增加,以及工會未必能代表非典型勞工之意 見,為了解決非典型勞工的勞動條件決定問題,因此論述主張,在既存的工會 制度下,必須充實勞資協議會法制之構想。
2013 年,「集體勞資關係法制研究會報告書」中,針對集體勞資發言管 道,提出第一策略認為;維持現行過半數代表制之架構,謀求過半數工會或過 半數員工代表之機能強化。以及第二策略認為整備新的勞資協議會,使其肩負 法定基準之解除機能,並分別論述必須檢討之點。
2013 年,報告書在最後特別強調,工會組織率下降之際,傳統的勞動法模 式已經很難說可以充分發揮功能,立刻設置勞資協議會法制也是選項之一。
首先,應該從謀求現行過半數勞工代表,的複數化與常設化來著手,其次 是等到累積一定的經驗與績效後,再思考究竟是構想新的勞資協議會制度,還 是促進過半數勞工代表形成過半數工會,這樣應該是比較符合現實的方向。
總而言之,「構想新的勞資協議會」,或者是「促進過半數勞工代表形成過 半數工會」這兩種選項,將是左右日本未來集體勞資關係制度,未來之重要檢 討課題與趨勢。
246 日本労働政策研究・研修機構『労働条件決定システムの現状と方向性』(日本労働政策研
究・研修機構、2007 年 3 月),頁 276-277(内藤忍執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