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結論與建議
第二節 建議
七、 能源業 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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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能源業 G
受訪者:張 台北自來水事業處企業工會理事長、勞資會議勞方代表 一、;無論事業單位有無企業工會,您是否同意勞資會議勞方代表,應全部由 全體員工透過網路系統以無記名單記法直選選出?
問:貴公司是勞資會議代表,是由代表大會選出?還是會員直選?
答:由代表大會選出。
問:理事長您是是代表大會選出?還是會員直選?
答:我理事長是會員直選的,理事則是由會員代表去選出的,理監事跟勞資會 議勞方代表都是由會員代表選出,理事長跟會員代表是一起選,我們是會員直 選,我們工會是台北市第一個,目前好像也是唯一的一個會員直選,可能是 1000 多人,人數比較少的關係。
其實我蠻贊同全體會員透過網路系統來投票,這樣的方式讓我同時選會員 代表、跟理事長、勞資會議代表再到代表大會來選。這一條我持保留態度。原 因是,要看單位屬性,跟企業屬性,畢竟來講目前我是不清楚其他事業單位,
我這個單位我們用會員代表大會來選取勞方代表,我們可以報名參加,我們的 性質是所有的會通通可以,參與勞資會議或者是各項會議的委員選舉,通通都 可以,我們會做出通告,但是他的投票是由會員代表投票,你們的轄區可能太 大了才有不同的問題。
二、;勞資會議實施辦法規定我國所有事業單位,都必須舉辦勞資會議,您是 否同意應該訂定罰則?若事業單位不召開勞資會議,或不遵守勞資會議實施辦 法,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法予以處罰?
答:我認為應該是要訂罰則。因為其實回歸我個人是認為,就是簽訂團協,反 而勞資會議可以成為團體協約的前置作業,那當我正式簽訂之前,先召開幾次 勞資會議,再來討論團體協約內容,勞動基本法本來就只是基本條件,目前所 有從事供應勞務勞動界的朋友來看,他對於勞基法大家都想要拉高,這個東西 是兩面刃的,政府所採取角色,他只能維護其中之一,因為勞基法只是其中之 一,我只是要維持一個原則要高於這個勞基法,就是要所謂的團體協約。那團 體協約的建立基礎,就是勞資雙方約在共信互存之上,談出更好的條件福利,
而勞資會議可以成為團體協約的前置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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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勞資會議之決議,應由事業單位分送工會及有關部門辦理。 勞資雙方應本 於誠實信用原則履行前項決議,有情事變更或窒礙難行時,得提交下次會議復 議,然而辦法中卻無復議後續之規定。若雇主不依勞資會議決議執行,您是否 同意應該訂定罰則,由政府主管機關應依法予以處罰?
答:這就是回歸到現在勞資會議是行政命令,像當年我們各單位在討論夜點 費,談到最後依然無果,所以我覺得罰則部分要訂,我可能主張連續裁罰,可 能第一次不聽罰五萬,第二次再來十萬,這不僅僅對國公營企業有痛,對私人 企業更痛,因為我們站在大方向來做考量,第二個應該約束國公營企業,當你 這個單位被罰則,如果你在勞資會議在不合理狀況下,也就經過幾次的糾舉或 者勞檢過程的提示,還不管主管機關。事業單位代表人應該撤換,因為如果不 這樣做是沒有用,唯有這樣講才有效力,勞資會議不開又扯爛汙不處理,當勞 工蒐證過,後我進行糾舉,過程中一定會配合勞動事件處理罰他,一定組成調 查委員會,不可能亂裁罰,透過勞動事件處理法,讓資深調解人去調解,如果 調解不成立,那就是採連續裁罰制,這對於有無工會都保障的到,至於說我們 有國公營事業身分的人,更要以身作則,目前可以比較預作得當的工會,在於 國公營事業單位,所以說我們的工會自己都沒有以身作則,讓民間企業去當作 典範規範的時候,那你政府何來說照顧於勞工?
四、在沒有工會的事業單位,您是否同意以勞資會議決議代表勞工意見?
答:當然同意勞資會議的決議代表勞工意見。勞方代表代表勞工大家的意見,
這樣才能把大家的問題提出來跟公司談,像是夜點費併入平均工資、其他工作 上的問題,不管事勞動條件、福利事項,勞資會議決議是大家勞工共同的問 題,公司應該拿出最大的誠意來解決。
五、您是否同意勞資會議,全部由勞方代表作成決議之後交由雇主依決議執 行?
答:這個部分我個人意見是這樣,勞方代表所作決議交由資方去做決議執行,
來講的話依我單位比較困難,因為來講我們通常都講共識決,我們的勞資會議 都是經過提案可不可行?再經過追蹤,等到案件可以執行,我們追蹤再拿掉,
依這條問題今天是我自己勞方開的會前會再丟給資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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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勞資會議決議應賦予法律效力,您是否認為勞資會議實施辦法,應該提升 至法律位階,以保障勞動權益。
答:我同意勞資會議法制化,現行的勞資會議來說,在執行面上就是形式。還 是很多事業單位淪為形式,沒有執行的還是很多,原則上還是勞資雙方還是要 事前的溝通,那法制化我們是朝最後的規定下去執行,最好能夠像說團體協商 法這個部份一樣,用來看待這個勞資會議,變成說把它成為當作前置作業的會 議,反而會給多數沒工會的勞工比較照顧的到,對於說我們這些國公營事業既 有的多年的工會來說,其實勞資會議是相輔相成的溝通作用。
七、您對於我國現行勞資會議制度,能否提供其他建議?
答:雖然目前的勞資會議制度可能只是個形式,可是這個形式在還沒有法制化 之前,盡可能還是要維繫住,這叫你制內的溝通協商不要被迫說,你連體制內 的溝通協商都不願意執行的時候,迫於無奈讓勞工走體制外的抗爭,或者是找 尋民代的施壓,這樣說真的對內的企業是傷害,因為我從企業長遠經營來看,
畢竟我門來做這個企業是要永續經營,畢竟我也不希望我所屬企業受傷害,當 然是希望體制內解決盡量解決,不要迫使我們走體制外抗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