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憲法的性別平等與與民主原則的匯流
第五節 小結:我國憲法採取重視參與的民主觀, 兩性立委表現應證存在
三、 存在政治在台灣:女性民意代表為女性發聲 改變性別政策版圖
存在政治和觀點理論假設,女性議員由於其性別,可能被置身於與男性議員 不同的社會位子,也因此產生了對於促進女性社會地位的使命、對於女性需求與 經驗的感同身受、因此在議會當中為女性喉舌等。台灣過去數十年來的實證經驗 已經證實,女性立委不只在態度上較認同女性選民、較能對女性所受到的性別不 平等有感同身受,這樣的態度也表現在女性立委在性別相關法案的參與度較為積 極,也實際推動與性別相關的法案;男性立委早期對於性別相關法案多有反對,
可能對議事進行杯葛,到後來轉變為不積極反對,也開始出現有性別意識的男性 立委,但總體而言仍將性別平等法案歸於女性立委的責任或是天職。因為位子和 觀點的差異,使得我國兩性議員在與性別平等相關的法案上,展現出了質與量上 皆截然不同的姿態與貢獻。
這即是驗證了存在政治理論以及觀點代表理論中所主張的:納入女性代表,
並非僅僅是形式上性別平等的實踐,也同時蘊含了立法過程和議題的實質改變;
女性議員透過法律對於權利義務框架的移動,重新形塑與影響社會中的兩性地 位、更加落實女性集體利益實現的可能性。543這也正好是審議式民主者以及女性 主義者所期盼的,社會不平等與政治不平等互相增強的惡性循環,轉變成社會平 等與政治平等相互增強的契機。
台灣婦女運動的經驗亦顯示出,解決性別不平等這個問題最有力的途徑之一 便是把它擺到政治層面,透過政治程序的運作,形成輿論,影響立法。544女性唯 有積極地參與政治、介入政策制定,給予政府壓力,才是消除性別歧視,提升女
543 楊婉瑩,同註 6,頁 325。
544 林秀英,同註 130,頁 23;梁雙蓮,婦女與政治參與,收錄於:婦女與政治參與,婦女新知 基金會出版部,1989 年,頁 28-29。
性權益的有效方式。545例如曾任婦女新知基金會董事長,現為婦女新知基金會財 務長的薄慶容即曾表示,要真正解決女性問題,讓女性真實享有分配資源的權 利,只有從政治著手。546
最直接而且具有影響力的政治參與方法,即是成為議會代表的一員。代表除 了可以給予之前被排除的團體就個人生活而言有選擇的權利,也使其得以參與在 決定社會資源權威性的分配過程當中,透過法律制度的設計改善其團體的整體地 位。這即是民意代表為何如此特別與重要的原因。547
立法委員蕭美琴的發言,更是直接回應了女性議員與女性權益促進之間的直 接關係:「不可否認的,越多女性立法委員,對於婦女相關法律案的通過越有利。
就我去年一整年會期裡的經驗,許多與婦女權益相關的法律,還是必須靠女性立 委發起,靠女性立委共同連署、號召,最後才得以通過。」548
此外,意見政治和存在政治的息息相關,除了如同北歐經驗所展示的,女性 立委將性別相關議題帶入議會殿堂、開始認真考量如何促進實質平等的法律制度 之外,也有可能改變政治生態文化,例如先前在檢視女性立法委員所遇到的困境 之一時,我們發現了酒場應酬文化阻卻了女性立法委員進入非正式的決策場域,
有一位女性立委即認為:「都給女人執政的話,可能他們(男人)要上酒家什麼 地方,可能會很少了。」549
質言之,由女性社會化和生理心理經驗所衍生的認同特質,已經隨著女性立 法委員的性別帶入立法院,也轉化了立法院的組成意涵。透過台灣本土的實證研 究,我們已經發現立法院中由誰組成以及立法委員做些什麼,是密不可分的,意 見政治和存在政治的關係,因為性別交錯而不可分割550,也與實質促進女性權益 無法切割了。
我國憲法重視多元參與、透過制度設計使得社會結構弱勢的群體成員得以進 入國會大門當中表達其觀點,此制度的設計配合性別平等的觀念,在二十世紀末 二十一紀初這二十年內,女性民意代表們透過在國會當中的表達和倡議,幾乎實 質地改變了我國性別政策的版圖,例如1997 年通過的性侵害防治法、1998 年家 庭暴力防治法、1999 年修正刑法妨害性自主章、2005 年通過的性騷擾防治法,
都在力求使女性逃離人身安全被威脅的夢魘;歷屆民法親屬編、2002 年夫妻財 產制的修正,使得女性在婚姻當中獲得法律形式上的公平對待、不再因為進入婚
545 梁雙蓮、顧燕翎,同註 155,頁 97。
546 林文琪,同註 5,頁 119。
547 Dahlerup, supra note 10, at 15.
548 蕭美琴,增強婦女決策參與與消除任何形式的性別歧視,收錄於:性別主流化:2003 國際婦 女論壇會議實錄,台北市:婦女權益基金會,2003 年,頁 80。
549彭渰雯、李清如,女里長的故事-台北市女里長經驗紀實之研究,台北:台北市政府婦女權益 促進委員會,1997 年 5 月初版,頁 143。
550 楊婉瑩,同註 509,頁 164。
姻當中即成為另外一個公民的附屬品;2002 年性別平等工作法確保女性不在職 場上因為其性別而受到不利益、2009 年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法案的通過希望進一 步衡平家庭照顧責任和職場所帶給女性的不利益;2004 年性別平等教育法致力 於減少教育環境當中的性別歧視,以及透過教育落實性別平等理念等等。
在看見這初期的成果之後,我們不能忘記我國女性議員比例仍然偏低,這些 成果其實是透過很多女性立法委員克服了許多障礙和壓力才獲得的。551如何透過 制度的設計更進一步地促進兩性實質的參政平等,以及透過兩性平等去深化、豐 富民主的議程與正當性,是一個應被持續高度重視的議題。
做為重視這個議題的努力之一,本文在理解了民主以及代議理論如何建構增 加國會內女性代表對於民主正當性的助益、以及台灣社會的實證資料也應證了在 參與式民主理念設計下,女性民意代表對於性別平等權運動、議會充分反映各種 觀點和利益的成果之後,下一章嘗試將前面所介紹的對於台灣社會與憲法性別平 等相關規範的事實理解、我國憲法平等權的規範、本章所介紹的民主與代議理論 匯流,來具體填充我國憲法當中對於性別平等、民主、促進性別均勢政治參與措 施關係的圖像,並提出本文結論。
551 例如有理論指出當一個女性進入公共領域,試圖爭取權力時,第一個要面對的就是她們在立 法院中是屬於結構性少數的弱勢;且男性立委及其背後所抱持的父權心態,讓女立委在從事政治 工作時,需要更多的努力才能得到選民或是立法院內男性同僚的認可。在這種情況之下,女性立 委可能會作出一個決策,就是儘量不突顯自己身為女性的這個角色;而是去學習男性立委的思考 邏輯。這樣做的目的除了不讓選民認為其只關心婦女自己本身的問題,窄化選票來源外,更讓女 性立委似乎有一個錯覺,就是她與男性立委終於可以平起平坐。而選擇推動性別平權相關法案的 女性立委,則免不了擔心自己可能被窄化為女性只關心女性議題。這使得女性立委在推動相關法 案上遭受到男性立委所不會面對的內(對於被窄化或是不被認同的焦慮)、外(來自於父權思想 的男性立委)的困境。相關論述請參見:楊婉瑩,同註509,頁 153-155。
第五章 我國憲法的性別平等與與民主原則的匯流
真正的差別在於,男人擁有權力,而女人沒有。
MacKinnon552
我請求,給予女性在社會生活當中,擁有相同的權力;讓我們所說的話是被重 視的。我們希望可以出生於一個「保護」不是被污名化的詞彙,以及「平等」不 被視為特權的國家當中,並在其平等保護的法律庇護之下實現人生,然後走到生 命盡頭。
MacKinnon 553 第一節 我國憲法的性別平等與與民主原則的匯流
充斥著性別不平等的台灣社會當中,女性民意代表長期代表不足。雖然我國 憲法自立憲開始,為了解決此問題,在憲法當中規範了民意代表選出方式的性別 積極平權措施,近十五年來卻有許多法學論述質疑此種措施的合適性。但同時,
政治學的關心超越了可否的層次,關懷要透過怎樣的致度設計,才得以使得兩性 的民意代表可以更為均勢。
不同學門有各自的關懷和界限,例如政治學在思考怎樣的制度設計可以達成 兩性代表均勢的目標時,較少顧及憲法平等權可能的界限。然而,我認為對於這 個議題的討論,目前法律學界的討論,卻透露著更多不夠細膩的論理,與可能不 必要但無充分說理的自我設限。
雖然法律作為一門規範學,其目的在於規範社會生活事實、解決社會生活事 實當中所產生的問題,對於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施的相關法學討 論,卻很少嚴肅地檢視我們的憲法和法律究竟是面對著怎樣的一個社會生活事 實。無論贊成或是反對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施者,皆以三言兩語帶 過社會事實的陳述,看不見對於實證資料或是文獻的引據。我認為法律規範的適 宜性,必須扣緊對於社會事實的理解,因此嘗試在本文當中引入國內目前已頗有 成果的實證資料,在所要面對的法規範的架構下,描繪出相關法律制訂、修改的 背景,以及台灣社會目前性別結構的失衡與其如何源遠流長。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舉世動盪的年代,其中一波動盪為爭取以往結構弱勢群
中華民國憲法制定於舉世動盪的年代,其中一波動盪為爭取以往結構弱勢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