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我國憲法的性別平等與與民主原則的匯流
第一節 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施在學說上的爭議
3. 阿根廷:修憲肯認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施的合憲
家,其立法規範和政黨自願採行的性別配額政策,是有歷史脈絡的。在1950 年 代,由Peron 領導的正義黨(Justicalist Party)執政,其十分注重女性和勞工的權益,
並將正義黨分成三個部分:婦女、勞工、商業聯盟,將黨內的職位和選舉人平均 分給這三部分。婦女部分是由Peron 的妻子 Maria Eva Duarte de Peron 領導,她 致力於促進女性參政,使得阿根廷成為當時擁有第四高女性立法委員比例(27%) 的國家。在幾次政變之後,阿根廷逐漸脫離軍事威權,但由於執政者不同,女性 參政一直難以回復1950 年代的比例。雖然女性運動在阿根廷民主轉型的過程中 貢獻良多,但是讓許多女性運動者訝異的是,1983 年民主政治的來到並沒有帶 來兩性均勢參與政治的希望,女性在政治中的比例還是十分低,大約是4%左 右。積極追求兩性均勢參與政治的運動因此而起。376
透過放眼國際,阿根廷的女性運動者瞭解到了歐洲以及拉丁美洲其它國家的 政黨,如何透過性別配額制度來促應兩性均勢的政治參與,並更進一步獨步全球 地將規範候選人比例(30%)的配額政策訂定成法律。377
法律制定之後,許多政黨還是不服從法律。在幾個實際受害女性的提告下,
憲法法院做成十分著名的Draci Sampietro Case,該憲法判決認為法院有義務執行 該法律。但相關的法律爭議仍未落幕,例如許多法官主張配額是違反憲法平等權 的。1994 年憲法條文的增修,納入了 CEDAW 的精神,在憲法裡建立了像性別 配額這種積極平權措施的正當性。新憲法第37 條規定:兩性參與政治的真正機 會平等,應該要透過政黨自願採行和法律規範的積極平權措施;性別配額措施與 憲法平等權之間的爭議自此獲得憲法明文的解決。3782009 年最新資料顯示,阿根 廷女性議員比例為41.6%,除了高於該國制訂的法律規定的比例,也是全世界排
374 Squires, id., at 210-11; KROOK, id., at 182-96.
375 Decision no 2000-429 DC du 30 mai 2000,同註 372。
376 KROOK, supra note 3., at 163-66.
377 Id., at 166.
378 Id., at 172-74.
名第6。379 4. 小結
國際上追求兩性平等政治參與的呼聲起於1979 年「消除對女性一切歧視公 約」,這個公約從消除歧視出發,要求在國家政治領域納入女性,以使得女性的 利益、需求和關懷可以在政治決策過程當中被考量。1995 年的北京宣言行動綱 領認為女性目前在政治領域代表不足的問題起於排除的機制,因此進一步要求制 度設計的改變以及決策權力的平均分配。1997 年歐洲兩性平等理事會部長會議 直指性別平衡的代表是真正民主的要求。國際條約認為性別平衡的代表是平等和 民主的共同要求。
這樣的訴求在各個國家層次,卻出現了爭議。英國、法國和阿根廷的發展都 顯示出,當政黨或是立法者採取了追求性別均勢政治參與的政策時,會與憲法平 等權發生扞格之處,致使這樣的措施被法院宣告違反性別平等法律或是憲法的平 等權而無效。然而,在這些司法判決或是爭議之後,社會對於性別均勢政治參與 的追求,引起了對於憲法平等權以及現存的代議政治理論的重新檢視與檢討,最 終引起了這三個國家透過修法、修憲,來解決這些相關的爭議。憲法明文容許這 些措施的存在以外,也在無形之中位移了憲法法院對於憲法平等權應有的詮釋與 想像範圍、以及部分填充了憲法民主原則的具體內容。
第五節 我國憲法性別平等觀的意涵
在本章當中,我們看到了雖然憲法有關於性別實質平等,以及民意代表選出 方式的性別積極平權措施的規定,在檢視民意代表選出方式的性別積極平權措施 時,近來學說對於這些規範的意義,理解並不一致。在這樣理解的不一致底下,
法律界的學說在以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施作為討論對象時,沒有將 其意旨置於憲法整體解釋當中,而逕自討論立法論上此種措施的合宜性。
對於憲法平等權相關規範的解讀,涉及對於憲法平等觀不同的理解。學說上 這樣的爭議,在我國目前大法官解釋當中,仍未能獲得明確的闡釋,因此本文檢 視了學理上對於平等觀的理解。
質言之,無論是機會平等、結果平等、個人平等、群體平等、形式平等、實 質平等,都是不同的平等觀。我國憲法第7 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 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在言明平等為我國憲法所 保障的基本權利時,並沒有說明憲法所採用的是哪一種平等觀。然而,從立憲的 精神、修憲的經過、以及觀察憲法整體,卻可以給我們一些啟示。
379 此為 Inter-Parliament Union 所做的統計,http://www.ipu.org/wmn-e/classif.htm,最後瀏覽日:
2009 年 12 月 18 日。
我國憲法立憲之初,面對的是一個具有高度性別歧視的社會,憲法平等的入 憲正是在宣示憲法平等權破除這個歧視的理念。而如何破除歧視,憲法第26 條、
憲法第134 條明示了在政治參與上,我們憲法認知到現實狀況的性別結構失衡的 現象時,認為並不是憲法採取中立、看不見性別的途徑便可以大幅改變這個現 狀,因此我國憲法當中明白標示了「婦女」這個分類標準,但只存在於給予女性 利益的情況。
在1990 年第一次憲法增修條文當中,將立法委員的性別比例放入憲法條文 當中,以及憲法第二次增修條文,將「國家應維護婦女之人格尊嚴,保障婦女之 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視,促進兩性地位之實質平等」放入憲法當中,不僅再次 重申我國憲法的性別平等觀,是要求國家應該要看見現實狀況、看見性別,並致 力於透過憲法的規範消弭社會現況的不平等。380
在歷次增修條文的過程當中,立法委員的女性比例雖然隨著選制的改變而有 所有改變,以及促進兩性地位實質平等的條文在條號上有所調整,但是它們的憲 法正當性,從未受到代表我國大多數民意的國會代表的質疑。381此可見我國的立 憲者和修憲者,有志一同地認為我國憲法的性別平等意旨:要看到社會現實的壓 迫以及不平等狀況,並透過憲法的平等權以及相關規範明白標示出「婦女」,來 挑戰、改變這個不平等現況、來促進女性地位的提昇、達成憲法追求兩性平等的 理念。
除了我國憲法文字規範的支持外,國際上對於平等觀理解的趨勢,也進一步 證立了平等權之於憲法以及人民權益保障的真正意涵,在於實質平等的體現。不 管是歐盟法院判決的轉向,或是許多國家在憲法上明文表示該國採取實質平等 觀,都展現了平等權的意義應該在於促進事實上的平等,在於以平等權給予一個 國家社會當中的人們,真正享有同等尊重和尊嚴的權利;法律上的相同對待,不 僅非平等權的真義,也可能阻礙了以憲法平等權改變既有歧視結構社會的理念。
英國、法國和阿根廷的故事,更給予我們深刻的啟示:當國家或是政黨欲追求國 際條約所訂立的事實平等的目標,而採取民意代表的性別積極平權措施時,法院 採取形式平等觀,禁止民意代表選出的性別積極平權措施,並無助於事實平等的 落實,反而引起民主社會的反對和省思,最後導致修法或是修憲,明文容許此類
380 此從陳代表秀惠等八十二人提:「(婦女平權條款)鑑於對婦女之歧視不僅違反世界人權宣言 所揭櫫之平等權和人格尊嚴,且阻礙男女兩性公平參加政治、社會、經濟和文化生活,致使婦女 難以充分發揮為國家和人類服務之潛力,進而妨礙社會和家庭之繁榮發展(修憲提案第三十三 號)」,可見目前憲法增修條文第10 條第 6 項是看到現實狀況的不平等,進而要求憲法應致力於 消弭這個不平等,請參見:國民大會秘書處編,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主席團第六次會議速記錄,
1992 年 4 月 13 日,頁 6。同時提案的張代表昭昭更是列舉目前事實上的許多不平等,要求憲法 增列提昇婦女地位與保障婦女地位條款,請參見:國民大會秘書處編,第二屆國民大會臨時會第 十五次大會速記錄,1992 年 4 月 20 日,頁 56-57。
381 此部分請參見歷屆國民大會代表的速記錄,此可於國民大會網站取得:
http://lis.ly.gov.tw/lgcgi/ttsweb?@0:0:1:/disk1/lg/lymeeting/lymeetingdb@@0.40341551609758464。
積極平權措施、宣示實質平等的理念。
在我國憲法學說當中,本有重視實質平等的主張。由於我國憲法立憲之初,
就透過基本國策章節展顯出我國憲法關心社會結構弱勢的精神意旨,因此我國憲 法學者也多主張我國憲法是採取實質平等、對於社會結構弱勢採取積極平權措施 並不違反我國憲法平等權的精神。382
近來,在大法官解釋釋字第469 號解釋之後,憲法學者更是紛紛主張憲法平 等權的審查下,應該要考量受益者和被限制者在我國社會當中地位,以及這個法 律帶給這兩個具有不同社會地位的群體的不同效果383。此種重視法律效果、社會 團體地位的平等觀,已經開始更切確地掌握我國憲法當中,平等權的真正意涵。
目前大法官對於性別平等的相關解釋當中,都只是在處理歧視性的法律,因 而未能在相關大法官解釋當中獲得大法官對於憲法平等權以及性別平等觀的明 確闡釋。但我認為憲法的文字架構、國際法上的啟示、近來學說對於釋字第649 號解釋所提出的反省和批評,除了指出實質平等方為憲法平等的意涵之外,也都
目前大法官對於性別平等的相關解釋當中,都只是在處理歧視性的法律,因 而未能在相關大法官解釋當中獲得大法官對於憲法平等權以及性別平等觀的明 確闡釋。但我認為憲法的文字架構、國際法上的啟示、近來學說對於釋字第649 號解釋所提出的反省和批評,除了指出實質平等方為憲法平等的意涵之外,也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