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憲法性別平等條文的背景:之間與平行的那些故事
第一節 憲法與性別平等相關條文制定背景及同時期的台灣社會
一、 性別平等入憲:革命時期的患難同志 ≠ 權力平等分享的同伴
(一)革命思潮帶動部分女性覺醒與投身
中國文化五千年以來,婦女在封建制度和禮教束縛之下,可說是毫無地位,
其主要使命便是在家中扮演賢妻良母。除了「女子無才便是德」做為對女性的價 值判準以外,女性無財產能力、無行為能力,無法從事經濟活動,擔任公職更是 不可能。67男主外女主內所設定的分工模式,深深影響中國文化下的性別思維。
雖然女性參政在中國歷史中並非稀少事件,但這些歷史很少被提及,有被提到者 也多以女禍、女子干政的形象出現,牝雞司晨更直指女性參政的不當。68
清末西風東漸,才開始有解放女權的聲音,但細究便會發現放纏足、興女學 等並不是因兩性平權的理念而起,最主要是因為中國面臨列強侵略,為了使女性 從「國家的絆腳石」轉變為「國家有效的人力資源」,將婦女解放作為民族解放 的要件之一,婦運在這樣帶有強烈功利色彩和工具性格的主張下,被固定成為婦 運的主導基調以及婦運爭取正當性的策略。此時婦女既是亟待解放的弱勢,也是 男性與政治菁英女性不得不處理的負擔;相較之下,父權體系尚未成為直接被批 判的對象。69
此外,如同民族國家建構的艱難,「現代女性」的建構也是險惡的長路。婦 女解放的顛覆能量、範圍和程度皆屬空前,遭遇到父權意識型態的頑強抵抗,而 成為一場至二十世紀末期仍煙硝瀰漫的「新現代/舊-傳統」拉鋸戰。例如興女
67 戴東雄,我國婦女在現代生活中的法律保障,收錄於:婦女在國家發展過程中的角色研討會 論文集,台灣大學人口研究中心編印,1985 年,頁 519-530、546。
68 程念慈,女性在公領域的角色-以立法委員助理為例,台灣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97 年,頁16-19;梁雙蓮,婦女與政治,婦女與兩性通訊研究,第 36 期,1995 年 10 月,頁 4。
69 張毓芬,女人與國家-臺灣婦女運動史再思考,國立政治大學新聞研究所碩士論文,1998 年,
頁17-37。
中國文化下的性別不平等
清末革命思潮,
開啟近代中國性別平權運動
圖一:性別不平等的長久歷史 與 新興起的性別平權運動
學的過程,就是相關爭議首度交鋒的場域:興女學一直面臨反對的聲浪,認為女 子就學之後便不會繼續相夫教子、孝順公婆,而將導致社會敗壞;在這樣的反對 下,女學得以發展的前提在於,女性在學校所能學習的內容,必須限於和傳統禮 教不相違背者,此致使男女兩性的雙軌教育長期被沿用。70
革命時期,國父孫中山先生提倡男女平等,也鼓勵女性參政,因此鼓舞了許 多女性投身革命事業。女革命家不只肩負和男性同志相同艱鉅、危險的任務,例 如與男子在沙場上並肩作戰、傳遞情報、運送軍火、偵察敵情等71,同時仍必須 負起照顧男同志生活起居的任務,女性進入公領域的雙重任務,於此隱隱顯見。
經過革命的洗禮,受過新式教育、曾為革命犧牲奉獻的女革命家,在各方面都有 長足的進步。當她們發現革命成功、共和建肇後,政治領域的權力分配仍由男性 所獨佔後,轉而將覺醒的思想、獨立的組織和豐富的鬥爭經驗投身於爭取女性參 政權上。72
(二)革命成功後,女性參政權與性別平等入憲被拒
南京參議院制訂約法時,女子參政同盟會的唐群英等二十多人上書請願,要 求在約法上規定性別平等的條文,以及賦予女性參政權。但在同為革命同袍女性 未被通知開會、也因此無從旁聽列席的情況下,731912 年公布的臨時約法並無男 女平等的規定,各項選舉法規也排除女性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女子參政同盟會 再次上書總統,要求「對於約法第五條或請刪去種族、階級、宗教之區別一語,
或於種族、階級、宗教之間添入男女以昭平允」。其後因政府未重視,引發女性 團體衝進議會打破玻璃,震驚中外。但這次的運動並沒有成功7475,主流言論公開 反對女性參政的冷嘲熱諷翻湧著。
1915 年國民代表會議條例草案規定「凡中華民國男子年滿二十五歲,具有 相當知識者,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將女性排除於國民會議以及政治決策參與 之外。76當時的反對聲浪認為女子不宜從政乃天演淘汰所致,也主張女性如果放 棄維持家庭的天職,致家庭生活不能維持,則社會秩序必定混亂。77 1923 年公 布的憲法草案和參議院選舉法繼續排除性別平等入憲的可能性與女性的參政權
70 張毓芬,同前註,頁 17-37。
71 錢劍秋,建國七十年來中國婦女的地位,收錄於:中華民國聯合國同志會婦女委員會三十週 年紀念特刊,中華民國聯合國同志會婦女委員會,1982 年,頁 21。
72 張岫嵐,爭取婦女當選名額之回顧,收錄於:中華民國聯合國同志會婦女委員會三十週年紀 念特刊,中華民國聯合國同志會婦女委員會,1982 年,頁 30-32;丁碧雲,近三十年來中國婦女 對社會發展及貢獻,收錄於:中華民國聯合國同志會婦女委員會三十週年紀念特刊,中華民國聯 合國同志會婦女委員會,1982 年,頁 130;程念慈,同註 68,頁 22-24。
73 張毓芬,同註 69,頁 23。
74 薛立敏,台灣地區婦女參政問題之研究,政治大學政治學研究所碩士論文,1973 年,頁 12-29。
75 薛立敏,婦女參政運動史,收錄於:婦女與政治參與,婦女新知基金會出版部,1989 年,頁 56-69。
76 薛立敏,同註 74,頁 12-29;薛立敏,同前註,頁 56-69。
77 程念慈,同註 68,頁 25。
利。78
(三)1931 年,性別平等首度取得準憲法地位,婦女保障名額呼聲相隨
女性權益再次獲得重視,源於國共兩黨較勁而向女性示好的局勢中。性別平 等的條文終在1931 年,國民政府公布訓政時期臨時約法第 6 條規定:「中華民國 國民無分男女、種族、宗教、階級之區別,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一次有了準 憲法的依據。79
到了1936 年國民政府準備開制憲國民大會時,各地婦女為了代表名額問 題,紛紛開會請求。80雖然1939 年五五憲草的修正案中,開始有「國民大會特設 婦女代表」的提議,未被接受81,但是自1936 年到 1947 年之間,我國性別平等 準備入憲之時,一直伴隨著憲法裡應有婦女保障名額的呼聲。1946 年時立法院 通過「國民大會代表選舉補充條例」,有20 名代表將由國民政府就各婦女團體推 薦名單遴選之,以及「國民大會主席團選舉辦法」中規定候選人達6 人,應有女 性1 人82。法律在憲法之前採取了納入女性代表的制度。
(四)1947 年,婦女保障名額與性別平等一同入憲
女性對於婦女保障名額的呼聲是有其依據的:一來,由男性把持的權力系 統,不顧女性在革命時期的貢獻與努力,在早期的準憲法和法律當中都明目張膽 地排拒女性於分享革命成果與權力的門外;二來,將女性拒於權力分享大門外的 男性國會,仍以男性為中心思考,沒有看到女性的需求,憲法和法律同時將女性 成為議員的可能性以及對於女性權益的關心,一同關在國會大門外。
也由於這樣,到了1947 制憲大會時,關於憲法裡面應有婦女保障名額和應 保障性別平等,即成為重要的訴求。關於婦女保障名額的提案主要有二個:
提案號第二0三號:崔代表震華等三五七人提,為求澈底實現全民政治,請在憲 法中規定各種選舉中,婦女當選名額,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二十案。
理由:
查男女平權,為憲法文明國家所公認。我國婦女在政治上教育上經濟上社會上所 佔之地位,至不平等,此皆由於未能有具體辦法,以保障婦女地位之故。觀二十 五年國民代表大會代表之選舉,可為明證。彼時國人只知男女既屬平等,婦女可 自由競選,對於婦女代表之名額,不必有所規定。結果全國婦女當選者,僅八人,
與全體代表較,僅佔二百二十分之一。政府鑒於婦女名額太少,故特定遴選辦法,
78 顧燕翎,女性意識與婦女運動的發展,收錄於:女性知識分子與台灣發展,頁 103。
79 劉鐵錚,同註 21,頁 58-59。
80 薛立敏,同註 75,頁 67-68。
81 劉鐵錚,同註 21,頁 58-59。
82 劉鐵錚,同前註,頁 59-60。
始有此次與會八十名之婦女代表。考婦女自由競選,因人數過少,結果終不能取 得競選之有利地位。因之所謂全民政治,永將無實現之希望。此次制憲,亦應懲 前毖後,予以補救。其最主要辦法,厥為在此次憲法中關於各種選舉,其當選人 數,應有婦女名額百分比之規定,方能具體保障婦女之地位,否則男女平權,徒 託空言,於國家社會之進步,殊多不利。
以及
提案第二三四號:蔣宋代表美齡等四0七人,提請於憲法草案第十二章,加列各 種選舉,應規定婦女當選名額案。
理由:
1. 我國憲政應以實現全民政治為目的,各級民意機關,均應有女代表出 席,惟中國社會落後,重男輕女之思想,深入人心,自由競選,婦女必無選出之 機會,為求達到真正男女平等的全民政治,憲法不可不規定保護婦女機會之條文。
2. 憲法之制定,一方面應能表現高遠之政治理想,一方面要能適應現實環境之 需要,徒重理想不顧現實,則憲法難免成為紙上空文,於國計民生無補。或使一 部份處於特殊環境之人民,不能享受憲法所賦予之權利,致憲政徒具民主之名,
而無民主之實,故對於特殊環境之人民,憲法應予以特別保障
3. 憲法規定保護婦女,並非落後現象,聯合國為人類進步思想之產物,其中尚 有保護婦女之條文。蓋男女未達實際平等,實為人類文明之缺點,對於此種缺點,
3. 憲法規定保護婦女,並非落後現象,聯合國為人類進步思想之產物,其中尚 有保護婦女之條文。蓋男女未達實際平等,實為人類文明之缺點,對於此種缺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