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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對於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的建議

第五章 我國憲法的性別平等與與民主原則的匯流

第五節 小結:我國憲法採取重視參與的民主觀, 兩性立委表現應證存在

二、 本文對於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的建議

(一)我國民意代表選出方式

不管是中央立委或是地方議員目前的女性民意代表的保障比例,皆僅規範最 低限度的保障,也就是15%,但是我國中央和地方的女性民意代表都已經超過 這個保障的比例,使得此等規範幾乎難以發揮其功效,此導致政治學者和民間婦 運團體紛紛倡議應該要提高保障的比例。然而,這個保障是否有調高的可能,深 受我國目前選舉制度設計的影響。

各種態樣的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施,最符合理想者,可能是在 比例選舉制下底下規範政黨名單的性別比例,因為此不但不具體規範政黨提名 誰、不直接干預選舉結果,也是較為有效的態樣。例如法國政黨比例選制底下,

不符合法律所規定的性別比例的政黨名單,將被選舉委員會退回、不予接受,直 至政黨遵守法規為止。然而,此種民意代表選出方式的性別積極平權措施,在我 國選制底下確有窒礙難行之處。

首先,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4 條第 1、2、3 項規定:「選舉人年滿二十三 歲,得於其行使選舉權之選舉區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但直轄市長、縣(市)

長候選人須年滿三十歲;鄉(鎮、市)長候選人須年滿二十六歲(第一項)。選 舉人年滿二十三歲,得由依法設立之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 委員選舉之全國不分區候選人(第二項)。僑居國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三 歲,在國內未曾設有戶籍或已將戶籍遷出國外連續八年以上者,得由依法設立之 政黨登記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僑居國外國民候選人(第 三項)。」同法第28 條第 1 項前段:「依法設立之政黨,得推薦候選人參加公職 人員選舉」。

因此,除了不區分與僑居國外國民的民意代表候選人是需要透過政黨登記成 為候選人以外,雖然候選人得透過政黨推薦,我國大多數的候選人也都有政黨的 推薦563,但原則上參選區域立委以及地方議員的候選人,得不經過政黨,而自行 登記參選。

在決定選舉結果方面,2008 年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開始採取單一選區兩票 制,亦即中選會依照2006 年 1 月間所修正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2 條(現

563 以 2008 年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為例,295 位區域立委候選人當中,有 249 位立委(84.4%)

皆有政黨推薦。請參見政大選舉研究中心網頁,http://vote.nccu.edu.tw/cec/B2008006.PDF,最後 瀏覽日:2010 年 1 月 28 日。

為第37 條)的授權,將全國化分成 73 個選區,區域選舉人可領取兩種選舉票,

其中1 張區域選舉票投給所屬選舉區之 1 名立法委員候選人,且每一選舉區僅選 出1 名立法委員;另一票為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票,投給 1 個政黨564

地方議員在目前的選制底下,仍然維持複數選區制度,也就是每個選區可能 選出多個不等的議員席次。

(二)對於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的檢討與建議

我國採取的選制大體上為簡單多數決,政黨比例僅存於中央的不分區立委。

在政黨比例下,政黨較可能提出具有多元組成的候選名單,來爭取較多的選票;

但是在簡單多數決底下,政黨多採取保守的提名策略,不願冒險多提女性候選 人。在採取簡單多數決的選舉制度底下,我國的候選人可獨立參選,使得規範候 選人性別的積極平權措施難以施行。

此外,民意代表選出方式的性別積極平權措施,在我國區域立委由候選人自 由參選、其選舉結果為一個選區選出一名立委的規範下,更幾無容身之地;因為 既無法規範候選人的性別比例,也無法規範當選人的性別比例。這即是憲法之所 以將民意代表選出方式的性別積極平權措施規定於政黨所登記的不分區立委上。

雖然無法具體規範候選人或是當選人的性別比例,但是從前文當中,我們也 知道政黨對於候選人的性別比例具要重要的影響力,在我國,沒有政黨推薦的候 選人幾乎很難當選565,因此如何在不大幅更改選舉制度的前提之下,鼓勵政黨多 推薦女性候選人。以誘因方式鼓勵政黨推薦女性候選人的制度,法國的選舉法規 定,或可供參考。

法國的選舉法依照不同的選舉制度,而採取不同的政治領域性別積極平權措 施。在比例制底下,法國選舉法要求政黨提名名單上的候選人應該一男一女交 替,不遵守規則的政黨提名名單將被退回,直到該政黨確實遵守法規前,無法參 與選舉。在簡單多數決的選制底下,選舉法要求政黨所提名的候選人應該一半為 男性一半為女性,而不遵守的政黨的競選費用補助金將會依照其與50%這個落 差的二分之一來減少566;亦即如果政黨僅提名20%的女性,這落差即為 30%,

因此其競選費用補助金將會減少15%。

透過競選經費的誘因,來獎勵政黨多提名女性候選人,既對於政黨的提名自 由沒有侵害,也確實可能達成其鼓勵的效果,應為我國憲法所容許的促進性別均 勢政治參與的積極平權措施。然而,法國目前這個制度所引致的批評是競選經費

564 中選會網站「第 7 屆立法委員選舉單一選舉區兩票制」,

http://www.cec.gov.tw/files/cec/cec.htm,最後瀏覽日:2010 年 1 月 28 日。

565 以 2008 年第 7 屆立委選舉為例,無黨籍立委僅佔全部當選立委的 4%。

566 KRROK, supra note 3, at 195.

減少的比例過少,導致政黨在完全不提名女性的情況下,也可以保有50%的競 選費用補助金,而這個選舉費用的減少,有機會透過選舉的第二輪的勝選來彌 補,此致使經濟資源較寬裕的大政黨選擇繼續其提名候選人的性別歧視。

法國選制的設計雖然立意良善,卻因為經濟誘因過小,而成效不章。基於此 前車之鑑,我認為要透過經濟誘因的設計,來鼓勵政黨多多推選女性候選人,在 對於政黨補助金的減少上,應依照其所推薦的兩性候選人的比例落差減少之,亦 即若是男性候選人與女性候選人比例之間相差10%,便減少 10%的政黨的競選 費用補助金。而不是和法國一樣減少比例落差的1/2。

本文建議具體規定即可以修改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3 條第 5 項的規定 為:「國家應每年對政黨撥給競選費用補助金,其撥款標準以最近一次立法委員 選舉為依據。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政黨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 上者,應補貼該政黨競選費用,每年每票補貼新臺幣五十元。但若最近一次的立 法委員選舉政黨所推薦之區域候選人或是最近一次的縣市議員選舉政黨所推薦 的候選人,性別比例不達 50:50 時,競選費用補助金依其落差減少之(按:標 體字部分為對原法條的增修部分)。此費用按會計年度由中央選舉委員會核算補 貼金額,並通知政黨於一個月內掣據,向中央選舉委員會領取,至該屆立法委員 任期屆滿為止。」

在本文建議的修法當中,會影響每年度政黨得領到政黨競選費用補助金的原 因,包含了最近一次的立法委員選舉當中政黨所提出來的區域候選人性別比例失 衡,以及縣市議員選舉政黨所推薦的候選人性別比例失衡的狀況。但同時,複數 選區制度底下的地方議會議員選舉,本文建議可搭配提高女性議員的保障比例。

我國地方議員當中,女性議員的保障比例約為15-25%不等,未滿 4 人的選區則 無保障名額的適用,此致使我國地方女性議員最佳的表現也僅突破地方議員的 1/4 多一點。因此我建議除了選出一人的選舉區以外,各選舉區女性的當選人不 得低於30%。具體建議即為更改地方制度法將第 33 條第 4 及第 5 項合併,修改 為:「各選舉區選出之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 (鎮、市) 民代表、直轄 市選出之原住民名額、縣 (市) 選出之山地原住民、平地原住民、鄉 (鎮、市) 選 出之平地原住民,除當選名額為一人之選舉區以外,女性當選人比例不得低於三 分之一」。

第三節 本文研究限制與未來展望

本論文從國內法律學與政治學對於促進性別均勢政治參與措施看法的差 異,作為問題的起點出發,發現了國際上許多國際組織和國家都致力於改善女性 議員在政治決策過程當中代表不足的問題。然而,國際上也出現了法律學和政治 學對於性別比例原則看法的差異,英國、法國和阿根廷,都因為政黨自願採取、

或是法律規範採取促進性別均勢政治參與措施,而引發此種措施是否違反性別平

等的爭議。英國法院和法國憲法委員會,透過自身對於性別平等即是原則上禁止 基於性別的差別待遇,宣告促進性別均勢政治參與措施違反性別平等,導致了社 會以及學界對於平等意義、民主原則、代議原則的再省思,最後則透過修法以及 修憲,明文容許促進性別均勢政治參與措施。

本文發現,關於促進性別均勢政治參與措施的爭議,主要來自於對於現實狀 況、憲法平等權的意涵、憲法民主原則的意涵等理解不同。本文也針對此三點爭 議,重新檢視,在我國憲法架構底下,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施的合 適性。

在現實狀況當中,女性參與政治仍然遇到結構性歧視的普遍且深刻的影響,

例如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政治事業與照顧責任的衝突、經濟資源無法與男 性並駕齊驅、政治資源的不足、政治場域的邊緣化等,此為造成女性代表不足的

例如性別刻板印象、性別歧視、政治事業與照顧責任的衝突、經濟資源無法與男 性並駕齊驅、政治資源的不足、政治場域的邊緣化等,此為造成女性代表不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