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不同性別、不同表現:女性立委推動性別平權法案,男性立委

第五章 我國憲法的性別平等與與民主原則的匯流

第一節 民意代表選出方式性別積極平權措施在學說上的爭議

3. 不同性別、不同表現:女性立委推動性別平權法案,男性立委

以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為例,在討論婚姻內強暴是否也應被視為性侵害 時,有發言的女立委一致贊成「太太有說不的權利」,但男性立委全部認為此將 和民法的夫妻同居義務抵觸,例如「所謂同居必須在同一房間內、同張床上、同 時得提供性的服務,這是義務,由不得妳自主」、「我們社會夫妻之間成立猥褻及 強姦罪有危險到制訂該條文的程度嗎?…夫妻之間成立猥褻及強姦罪將會使夫 妻間的關係非常刻板、沒有情趣」。526

或是2002 年修訂民法親屬編夫妻財產的規定時,幾乎所有發言的女性立委 女性立委都歷歷數來女性在婚姻生活當中的弱勢處境時,以及明白表示支持家務 有給制時527,男性立法委員則多發言表示此制度設計將破壞家庭和諧,例如周錫 偉委員發言:「你們為了追求表面上的公平性,連親密如夫妻的關係都要打破。

可是本席可以告訴你們,夫妻之間沒有公平可言,如果今天太太的家務事做得太 多或是賺錢賺得太多,先生享福過多,這是一個願打,一個願挨」528對此,女性 立委李永萍的發言或可代表許多女性立委的想法:「為什麼我們一直在說民法親 屬編的修訂是一個性別議題,從剛才幾位委員的發言就可以聽得出來。首先,本 席非常訝異,難道抑制離婚率是一個立法委員應該從事的道德行為?…我們之所 以一直推動這個案子,就是因為在現制中,不斷發生對女性婚姻生活壓迫的情 況…例如沙烏地阿拉伯,他們是禁止離婚的,所以離婚率非常低,然而,他們在

525 楊婉瑩,同前註,頁 150。

526 鄭莉萍,同註 478,頁 106。

527 沈代表智慧發言、王代表昱婷發言、趙委員良燕,收於:立法院司法委員會第五屆第一會期 第十九次全體委員會會議記錄,收於:立法院公報第91 卷第 48 期 3244 號下冊,2002 年 5 月 13 日,頁36-37、50、101-102。

528 同前註,頁 44。

人權問題上站得住腳嗎?本席請求各位委員不要無線上綱,一個法條的訂定,不 會破壞婚姻的關係,夫妻關係若是和諧,根本不論民法親屬編規定如何雙方都可 以好好地度過五、六十年的婚姻生活…我們今天修這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救濟弱 勢,請各位不要忘了我們的修法宗旨… 」529

以上,我們即可看出,不同性別的立法委員不僅在普遍的議題態度、性別議 題的態度上、性別法案的投入程度上、甚至於是否主導該法案的進行、在議會當 中是協助或是阻擋該法案的通過,都有不同的表現。以下,將以在我國性別平權 立法運動上,堪稱指標性立法的性別平等工作法的個案為例,呈現在這個歷時多 年的特定法案當中,兩性立法委員如何呈現出其在性別平權相關立法不同的態度 和風貌。

(四)以「性別工作平等工作法」的個案分析為例 1. 女性立委在參與數量上,高於男性立委

首先談兩性立委對於性別工作平等法在立法行為形式上的差異:(1)就法 案提案而言:提案次數而言,女性提案次數高過於男性,也就是說,兩性工作平 等法草案主要是由女立委提出;(2)就法案連署而言:在前期和後期女立委有 八成至九成的比例皆曾經參與過該法案連署提案過程。中期則是因為國民黨政府 反對此法,致使該黨女立委均未參與連署所致;(3)與法案相關的質詢次數:

有對本法案提出質詢的女性立委佔全部女性立委的47.1%,有對本法案提出質詢 的男性立委佔全部男性立委的13%;(4)法案審查相關發言:13.4%的女性立 委曾經對此法案發表過意見,有發言的男性立委則佔全部男性立委的6.4%。530在 形式上看來,女性參與該法案的程度都明顯高於男性立委,但是是否真的女性立 委比較支持該法案呢?這必須從實際發言的態度來檢視。

2. 女性立委支持與推動,男性立委立場則否531

在內政、司法委員會第一次聯席會,女性議員多針對法案所欲解決的職場上 性別不平等問題發言:

葛雨琴:事實上,很多女性在工作中並未受到勞基法的保障,因其所從事的 工作不在勞基法規定的範圍內,更有甚者,許多女性因為結婚、生育而被迫辭 職,...,再者,女性在工作的升遷、進修亦遭受到許多限制。

葉菊蘭:然而在就業市場上,距離兩性平等仍十分遙遠。我們必須澄清一個 觀念,女性由結婚、懷孕生子、以至養育兒童等階段,乃是為台灣的優秀民族培 養優秀的下一代,這並非女性一個人的責任,而是家庭、社會、國家的共同責

529 同前註,頁 70-71。

530 陳怡樺,同註 521,頁 65-90。

531 陳怡樺,同前註,頁 56-65。

任,...。

相較之下,男性立委的發言多不切重主旨,或是表示反對:

盧修一:談到女男平等,不能成為女性享有特權,易言之即不可謂突顯女男 平等而造成另一種不平等。

郁慕明:而女生也不要因為自己是婦女團體,就要遭遇比較特別的對待。提 到生理假是否列入,基本上,這生理假就是男女工作不平等。...,因為男性也 會有同樣的生理性週期循環,有時候你會看到一個男性變得比較安靜,仔細分 析,是否也有週期。

到了內政、司法委員會第三次聯席會:國民黨女立委因為黨的壓力未加發 言,男立委則發言杯葛議事進行,因此最後僅通過法案名稱為「男女工作平等 法」:

黃正一:本席實不知目前男女究竟有何不平等?女性的生存權會比男性的生 存權少嗎?難道有人規定女性只能活到五十歲、六十歲嗎?

蔡友土:不知道趙委員(指趙少康)在家裡是否有地位?應是太太超越於他,

所以聽太太命令提此案。

內政及民族、司法、衛生環境及社會福利委員會第六次聯席會及第七次聯席 會,女性立委們的發言開始針對相關係節進行研擬:

秦慧珠:第一,性騷擾的定義與範圍為何?需要很具體的列出,...。第二,

如何進行有效、暢通的申訴管道?...。第三,誰是裁判者,誰有權作最後的仲 裁者?

蕭金蘭:子女未滿一歲需親自哺乳者,...。因為法律中並未明文規定,限 制員工人數達多少人以上的公司要如何做,...。關於陪產假的問題。葉委員(葉 菊蘭)的提案是應給予五天假期,行政院的版本則是應准予兩天的假。

但仍有部分男性議員的發言與法案研擬關係不大,甚至表示反對,或是充斥 著性別刻板印象:

鄭朝明:主要是因為女性在先天體質、體力及種種環境上的差異,而使得雇 主認為不方便,增加其就業成本,因此在待遇上有所差別,...。女性不必服兵 役,其體質關係較文靜,唸書方面較有耐性,所以往後男性在驚醒之後,提出男 女應在權利義務上平等,而要求女性當兵,政府將如何因應?

邱鏡淳:本席認為以台灣目前的條件,再加上此法,而讓婦女的就業機會喪 失的話,訂這樣的法也只是空的罷了。此法訂了就要能做,能夠落實,否則只會 讓廠商倒閉,無法生存。這樣的法可能並不適合目前中小企業的型態。企業沒有

生存,就沒有求職機會。

整體看下來,女性立委只要有登記發言者,都是支持該法案的,但是男性立 委比較複雜,約略可分為(1)傳統父權體制下的男立委:在立法過程中,會對 於法律內容並不瞭解、表示反對、發言中充斥性別刻板印象或是提出與法案不相 關的發言者;(2)具有兩性平權意識者:例如趙少康:「母性也是女性,但女性 卻未並是母性,所以本法只要是給予凡為女性者一個平等的工作機會,...,當 女性結婚後,可能就有陪產假、育嬰假的待遇,絕不可因其懷孕而剝奪其工作 權,...。生育不僅祇是兩性的問題而已,它對下一代的影響深遠。立法必須有 前瞻性,...。」;以及(3)變動的性別正義理念者:部分男性立委即使面對同 一部性別平權法案,會有前後不一致的態度。例如有男性委員在第一次聯席會和 第三次聯席會即表現出截然不同的看法,似乎顯示出,在政黨壓力下,女性立委 至多是從支持到沈默,男性立委卻可能在贊成與反對間兩極遊走。

第五節 小結:我國憲法採取重視參與的民主觀,

兩性立委表現應證存在政治及觀點代表理論

當民主成為當代普遍被認同的價值時,我們不能忘記如果將民主定義成至少 包含每個人都擁有投票權、以及公正公開的競選程序等,那麼我們所認知到的民 主還十分年輕,同時它的概念與內涵也還具有許多的爭議性。

目前國內對於民意代表選出方式的性別積極平權措施,以民主為理由反對 者,對於民主的理解略顯得侷限與片斷;將民主簡化成多數決、票票等值、將投 票行為視為民主的核心。雖有其它討論民主意涵的學說指出多元、參與等等也為 民主的內涵之一,但是如何落實、其與民意代表選出方式的性別積極平權措施關 連為何,仍難直接獲得明確答案。可惜的是,大法官目前所提出的對於民主的解 釋,也難以直接得知其對於民主內涵的闡釋和想像。

一、 以往沒有被說清楚的民主概念

我國大法官解釋當中,提及民主的解釋多達45 號解釋,然而大法官在使用 民主一詞時,幾乎很少對於這個重要的概念下過定義或是給出具體的闡釋。最具 體指稱民主的要素者,應為釋字第387 號解釋理由書,大法官認為「民主政治以 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但什麼是民意政治呢?孫森炎大法官在釋字 第381 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中表示:民主政治尤須藉憲法之規定使人民得參與政

我國大法官解釋當中,提及民主的解釋多達45 號解釋,然而大法官在使用 民主一詞時,幾乎很少對於這個重要的概念下過定義或是給出具體的闡釋。最具 體指稱民主的要素者,應為釋字第387 號解釋理由書,大法官認為「民主政治以 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為重要內涵」,但什麼是民意政治呢?孫森炎大法官在釋字 第381 號解釋的不同意見書中表示:民主政治尤須藉憲法之規定使人民得參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