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糾紛、權利與司法
第三節、 日常生活的司法體驗──法院無聲掙扎的當事人
學者王曉丹的研究,將法庭的司法現場過程,透過話語分析,法現由法官 主導的話輪穩定法庭的層級結構,而利用當代法治的專業法律術語,以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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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問答去語境的擷取與轉譯當事人欲表達的事實。由於當事人對於法庭包大 人的權利意識,在法庭中由法官以現代專業化與主導話輪的提問,呈現「(當事 人)聽也聽不懂,想說的不能說,(法官)且說也說不聽,要聽的聽不到」的平 行對話。而在本文的經驗資料當中,小瑤是為一步入法院並長期透過司法爭取 權利的個案,在法庭的體驗當中,筆者於此想透過小瑤的主觀討論並呈現者,
係歷經法庭現場的現代化語審理,此些將事實轉換成法律要件的去語境規格化 的過程,究竟在當事人的心中是如何感知、詮釋以及其情緒感受為何?
一、法庭敘事權力關係下的失語情境感受
他不讓我講啊!如果再法庭沒辦法講才會有翻譯,我可以用國語 講,律師也在,每個人都說百分之百我一定贏的,但這真的很失 敗,我不會怎麼講,所以之後我叫很大聲,因為很長的時間耶,
我的痛苦很多人知道,學校老師什麼也知道,大家都知道怎麼法 官都不知道?
小瑤情緒的激動的回顧起法庭的經驗,聲調高昂。在法庭的現場,法官透 過格式化的問題詢問小瑤關於家庭的相關事項與經過,「要讓我講我的痛苦出來 啊!讓我講我跟他生活有多痛苦,我就沒有講幾句出來……,我快瘋掉了,但 是我想講的話不讓我講」、「就是是和不是這樣的啊,我就說他打我,法官問他 有沒有,他就說沒有,沒有就寫進去沒有,當然我老實話,都相信法官,他家 裡有什麼我就講什麼,……,但是他很奸詐都說沒有,沒有都不讓我解釋也不 行,我覺得我每次上法院回來都很失敗,我都在外面叫的很大聲,我都快瘋 了」透過非個人腔調與去語境化的裁定書寫,缺乏語境中當事人對於事件的主 觀詮釋與情緒,小瑤除了回答是與不是之外,在法官的話輪主導之下,她並無 力針對丈夫所做的陳述進行反駁,因此將發表心聲的希望寄託在陪同的律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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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律師)有時候進來講幾句就回去了」、「但是我倒楣碰到律師,也都不太講 話。那個律師他個性,我跟他走很多法官,他話沒有幫我講那麼多就對了。他 也是說我前夫有點受不了的,那種人就神經病就對了,但沒有講那麼多」對於 小瑤來說,因為自己受到法庭限制不能發表心聲,無法傳遞自己的受暴脆弱處 境,那麼熟知法庭權力結構的律師理應替多說點自己討回公道,雖然律師在法 庭之外同情自己的處境,但是在法庭之上,卻並未透過話語解說嘗試讓法官同 理深陷危險邊緣的自己。
糾紛解決的方式中,表達(talking)是最常被人使用的方式,當透過敘說 糾紛的發展過程,當事人部分的情緒得以宣洩與解消;當事人深信透過向法 院、法官表達自身經歷糾紛的痛苦感受,必然獲得公平與正義。對於小瑤而 言,法庭是爭取公平正義的場合,與在想像當中「講給法官聽」抒發己見,但 在規格化與去語境化的是非題中,小瑤只能針對問題進行回答,將生活體驗肢 解呈片段的法律要件。立於於法庭卻欠缺陳述的機會與不被理解的失語,小瑤 成為案件中抽象平板的存在,進入法庭,小瑤不僅在開庭感受到排擠與失語,
甚至在庭外仍充斥者對於外來移民的不友善和排斥,「他們說我們越南來都很 壞,什麼都是我不對就對了,法官沒有講,不是法官講的,是法庭旁邊值班的 那種講的」。
二、裁判說了算
學者陳惠馨研究司法文書中的離婚糾紛,發現審判者於審判時對於婚姻的 目的與看法將影響判決,許多婚姻幾乎名存實亡卻仍受到法院判決繼續維繫。
237學者郭書琴研究民述判決中的新住民認為,審判者針對跨國婚姻之國籍相
237 陳惠馨,〈司法文書中有關離婚糾紛敘事〉,《法律敘事:性別與婚姻》,台北:元照出版社,頁 285(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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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直接推論至婚姻間文化、生活習慣等造成婚姻維繫困難,因此要求彼此需 赴更高的協力義務,另外判決論及感情基礎較為薄弱,隱含有對於「商品化」
外籍新住民的圖像。238是以,台灣司法的離婚判決走向「結婚容易,離婚難」, 而新住民的跨國婚姻、文化差異更成為脫離身分的枷鎖。
在一次次家暴經驗後,小瑤為了保護自己與照顧孩子,在逃離家後與律師 商量,決心不再隱忍,嘗試透過法律的關係脫離這段婚姻關係,對於小瑤來 說,這些年來的暴力處境以及生活模式,已經沒有任何戀棧。薄翼般的保護令 與厚重的驗傷單,小瑤認為這些足以證明在這段婚姻當中所承受不可忍受之 重,「每個人都說百分之百我一定贏的,但這真的很失敗,……,因為很長的時 間耶,我的痛苦很多人知道,學校老師什麼也知道,大家都知道怎麼法官都不 知道?」脫離關係作為個人權益保障的基礎,即便法庭的經驗充滿挫折,小瑤 在具備相關專業知識的律師肯認下充滿信心,然而第一次的離婚裁定卻疏忽人 意料之外,「我覺得很奇怪耶,我很嚴重了還是真的很失敗我覺得。真的我快瘋 掉,我去買一個麵包,剛好在路邊沒有人,那個社工打給我說你那個法院寄來 了,你是失敗,我在那邊叫的很大聲欸,我快瘋掉了真的,不然我跟我女兒從 八樓跳下來就算了」。
法官裁判書略以「兩造經常吵架,但大部分係互毆等與抗辯,可見兩造縱 於共同生活中,迭因細故屢起捍格,但確乏任何積極證據可資證明原告業已遭 受逾越一般夫妻通常所能忍受而達人格尊嚴遭受嚴重侵害之不堪同居虐待」,法 院認為即便真的有傷害,但在一般夫妻生活當中本來就有應該相互容忍的虐待 或傷害,在這傷害沒有達到不可忍耐的標準之前,都應該為了家庭和諧而無私
238 郭書琴,〈逃家的妻子,缺席的被告?─新住民與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初探〉,《現代家庭生活秩序的重整與再思》,台北:
元照出版社,頁119-125(201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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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概括承受。誠如學者王曉丹於〈法律敘事的女性主義法學分析──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554 號判例之司法實務〉自女性主義法學以法律追求平等的目 的考察,精闢的直指「女性面對婚姻暴力而企求離婚者,已經對婚姻失去信 心,最終的目的是要逃離暴力的威脅與心中的恐懼」,然而在精簡化一切離婚判 斷標準以及具有性別差異的認定,於法庭之上「所有面對暴力的情緒、害怕、
焦躁與恐懼,似乎都被劃在法律的審理範圍之外而似乎這一切皆與正義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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敘事結構大相逕庭的司法現場,傳統與現代交錯的日常生活法律之幕,在 常民的生活中上演。一般台灣人們期待著(也習慣)透過和諧磋商的話語描述 與包裝現代的權利意義,執法人員透過關係論述、倫理勸說、大家各退一步,
你好我好的方式,重新定義權利受損的場合,在這樣強調人倫關係的情境結構 中,不在此倫理範圍內的成員或主張現代個人權益的論述將被視為外來者、不 和諧者,將被撻伐或受到漠視。從本研究的個案當中可發現,對於外觀身分可 被辨認為外國籍的新住民,不論其法定身分是否為台灣人,其受到的限制,不 僅來自於傳統家庭中身分關係所伴隨的責任義務,更源自來自外國的社會想像 與歧視,更遑論權利受損的當事人嘗試不論透過身分關係主張家庭中自身定 位,甚或透過現代法律語言主張自身權利,都被當成外來者而遭受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