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結論
第一節、 糾紛中的自我角色與衡平
自糾紛中當事人之主觀歷程觀察,本文發現,糾紛歷程濫觴於不平衡關係 的認識,當事人於情感與自身的角色定位,伴隨著糾紛歷程產生相應的轉變。
當事人將經歷於妻媳職、母職與脫離關係重塑自我的三個歷程階段。
在妻媳職與母職的階段,當事人仍將自身定位於家庭關係當中,隨著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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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推進,嘗試透過不同的自我角色,以應付糾紛造成的衝擊;至重塑自我階 段,當事人選擇卸下身分與責任,欲透過脫離家庭關係,重新自我詮釋。誠如 陸洛教授於探討華人的折衷自我時指出:「角色,尤其是對偶關係中明確界定的 角色,對華人而言是最具意義,也最重要的自我表現及運作,自然成為思考人 我關係的起點。『角色承諾』其實是「人在角色中」的自我展現,由此出發,我 們得以思考更廣泛的人我運作。」252本文自實證經驗中發現,角色與自我的變 遷歷程,與家庭糾紛的發展高度相關:越南新住民家庭糾紛的歷程,可視為當 事人主體自我角色不斷脫離的過程。由角色與自我出發,更進一步的,本文欲 探究何者影響角色與自我的變遷?亦即何種要素影響糾紛歷程的發展?
本文認為,角色作為真實經驗世界與個人內心世界的連接點,透過角色扮 演與真實世界互動,以及社會化的過程學習扮演角色的應有模式,依據角色的 演出與獲得的評價以及給予評價,不斷交互作用,自我由此體驗經驗世界、主 觀的評價、認知綜合性的整合加以形成。
然而自我並非只有一個「我」,其具備雙重性。扮演經驗世界角色的我,靠 近世俗社會,學習許多社會規範並受制於文化、規則,本文界定為「關係我」, 近似於研究者陸洛所提及受到華人文化影響深刻的「互依我」,強調倫常、彼此 互動的關係、情感的交流與認同253;而另外一個我,則為「個體我」,性質上接 近研究者陸洛所提及西方文化作用下產生的「獨立我」,強調不可變、不受他人 影響,以及追求自我實現的我。254自我的雙重性,使「我」更具能動性與主動 性。
角色理論認為,角色知覺到角色接納,終至角色認同,是個體自我實現的
252 陸洛,〈人我關係之界定──「折衷自我」的現身〉,《本土心理學研究》,20 期,頁 192(2003 年)。
253 同上註,頁 191。
254 陸洛,〈人我關係之界定──「折衷自我」的現身〉,《本土心理學研究》,20 期,頁 175(200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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途徑。角色的不和諧,產生於(1)自我對於角色無法接納而產生的矛盾、(2)
角色期待與角色知覺差距,以及(3)自我認定的角色與實際行使角色之間產生
衝突,而導致心理緊張之情緒狀態。255本文研究發現角色的不和諧觸發角色變 遷者(即本文稱之不平衡認識),通常此前述的三種矛盾狀態,往往交錯、甚至 同時發生。當矛盾產生,自我與角色產生衝突,兩個自我同時知覺並進一步的 受到影響,換言之,即主要負責扮演角色「關係我」與欲求如實反應自我知覺 的「個體我」,產生不平衡與失調。往外推至真實的經驗世界中,即當事人由於 生活中的細碎摩擦和糾紛事件,不斷挑戰與反思身分相應而來的「角色」應如 何認知與詮釋,人與人之間的平衡互動關係,因此備受考驗。
行文至此,本文嘗試以本研究回應學界,對於糾紛歷程研究與糾紛轉型模 型歷程研究的提問。首先,關於糾紛歷程研究中「預設個人主義式平等」議 題,學者Robert L. Kidder 認為糾紛歷程研究預設糾紛是平等、案件組件(case discreteness)、以及個人主義式,且傾向認為糾紛為平等個體之間的相互對抗,
相關西方研究者甚至將此觀點強行解釋非西方文化,很少將糾紛歷程視為合 作、政治運動與轉變權力關係的策略、以及打亂不利平衡的手段;糾紛轉型模 型則強調糾紛僅生於當關係中的不平衡(imbalance)被創造與察覺,而即便在 糾紛之前這段關係不平等(even if unequal)但卻被接受。筆者認為,若直接認
同學者Robert L. Kidder 詮釋「平等、平衡」,而對於「所有」糾紛歷程的預設未 免太過倉促。
255 郭為藩,《自我心理學》,台北:師大書苑,頁 50-51(199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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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關於平衡,就本文的意旨並非回復到兩造雙方「現實」對等的狀 態,實際上平衡一詞是相應角色之間的互動關係而言,此互動關係的平衡鑲嵌 於社會文化的倫常規範,甚或法律規則當中,亦可理解為權力關係。或許,回 復平衡的意指更接近為「回到文化脈絡、社會期待、倫理規範下的互動平衡」。
就本研究而言,越南新住民因移民身分帶來的弱勢處境,以及無法擺脫家庭倫 理框架下的權力關係,此處的「失衡」與「回復」,並非為雙方當事人地位平 等,更近似於當事人的主觀認知狀態。
其次,就本文的預設(事實上也是)當事人身處糾紛中,來回擺盪於關係 我與個體我的折衷處境,家庭糾紛當事人雙方與糾紛的生成,不同於車禍、借 貸等糾紛,其無法脫離家庭生活的脈絡單獨存續。角色繫於身分,是以糾紛當 事人的主觀自我角色與脫離,相應於其身分關係而存在。糾紛帶來的影響與結 果而言,當事人透過不斷的脫離,最終至脫離身分關係,可視糾紛歷程為打破 不利平衡的方式,以及轉變權力關係的策略,是以,或許美國過去的糾紛歷程 研究帶有「個人主義式平等」的色彩,但就台灣本土經驗性研究而言,糾紛歷 程中當事人的平等預設立場,少了鋒芒,多了幾分婉轉。
糾紛歷程因當事人產生角色不和諧時開啟,追求均衡與自我實現,是個體 基本需求,一旦受到撼動,將產生趨力加以調適。是以當事人會進一步的思 索,不論是內心世界心理活動的半夜深思、捫心自問,或者真實經驗世界的擊 鼓鳴冤、向外求援,當事人將尋求可能解決方式。
事實上,針對糾紛轉型模型以主觀「察覺」「受傷經驗」作為糾紛的源頭,
學者Robert L. Kidder、學者 David M. Trubek 與學者 Richard Abel 分別指出「等 式」的缺陷,認為糾紛轉型模型定義察覺傷害經驗(P.I.E)被定義為創造糾紛 的必要前階段,意味著當事人需感知不正義。這將導致面臨幾個可能情況與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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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第一,不見得所有的糾紛都有所謂「不正義」;第二,糾紛當事人「察 覺」不正義到「表達出」不正義過程中,受到許多外在與內在心理因素影響;
第三,正義與否將變成社會價值的共識所決定。
首先,針對「察覺受傷經驗等於感知不正義」的等式,筆者認為,雖然本 文的糾紛緣起開端「當事人認識到自我與角色不和諧」與糾紛轉型模型「察覺 傷害經驗」極為相似,必須進一步澄清者係,本文的「認識」並非當事人的
「認知」之意,角色的不和諧與自我產生的矛盾感受,可能是會意、察覺,更 多時候是情緒體驗。因此,本文糾紛歷程的開端不見得是「知道」
(acknowlodge)什麼,而是「感受」(feeling)到什麼,因此,是否感知不正 義並非本文討論之範圍。而關於「不正義」的意指與「我」天平之平衡有無聯 繫?本文所借喻的「我」天平中,為取正義女神的公平衡量之象徵意涵,代表 著關係中的衡量與回復公平,現實中的權利有無實際損害不再所問,此與學者 提問的英文語境中的不正義(unjustice)截然不同。學者所疑問的感知「不正 義」謂權利受到不當侵害,並無本文關係權衡之意。又受傷經驗與不正義於本 文的糾紛歷程當中,其實並無絕對關連。
其次,關於學者認為受到不同因素影響下,察覺與表達不正義的過程受到 許多外在因素與心理想法侷限,糾紛的開展受到限制,亦即,雖該模型看似可 以探尋社會中的潛在糾紛,但實際上卻排除許多糾紛的情況事實。就本研究而 言,由於家庭糾紛的性質具備反覆纏繞的特殊性,以及家庭為私領域的隱密 性,相對而言,多數的「不正義」(此處則指unjustice)往往難謂外人言,不易 使外界知悉。又自我角色轉換本屬內在心理的活動歷程,惟其相對應的決定將 影響糾紛事件發展,故本文不以外在客觀判斷、是否受他人影響,因為只有當 事人自己能開啟糾紛歷程。最後,學者認為所謂的「傷害經驗」將成為社會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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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下的價值判斷,關於此部分,本研究認為,社會共識的價值「確實」會影響 甚至成為當事人自我衡量的一部分,其原因在於角色係不斷和經驗世界(現實 社會)互動產生,角色的期待受到社會價值、文化、規範等面相影響,並透過 習得社會的角色期待,內化為角色扮演的腳本。當自我角色知覺與社會的角色 期待不同時,將產生角色不和諧的矛盾現象,進一步開啟糾紛歷程。再一次強 調,並非正義與否透過社會共識決定,而是因為社會共識的價值、角色期待與 個體角色交互作用,進而影響自我角色。
在角色與自我衝突過程當中,當事人內化的經驗知覺、思維邏輯、文化習 慣等同時在其中交互作用影響。以本研究來說,即當事人的「忍」調節機制以 及存在於「個體我」當中對台灣的「法期待」。依循一般習慣,先備經驗作為優 先思維的處理法則,忍的機制受到自我實踐的期待影響,對於如何成為一個
「理想的關係自我」來說,忍的期待形塑於「原生家庭」、「婚姻家庭」、「社會 理想的我」之上,透過行使相應的忍耐策略,調適自我定位,以減緩角色不和 諧帶來的負面情緒,以及如火如荼發展的糾紛事件。法期待作為個體我自主性 認同的價值與目標的心理特徵,亦為先備的經驗與知覺,形構於「母國負面法
「理想的關係自我」來說,忍的期待形塑於「原生家庭」、「婚姻家庭」、「社會 理想的我」之上,透過行使相應的忍耐策略,調適自我定位,以減緩角色不和 諧帶來的負面情緒,以及如火如荼發展的糾紛事件。法期待作為個體我自主性 認同的價值與目標的心理特徵,亦為先備的經驗與知覺,形構於「母國負面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