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糾紛研究回顧
二、 William L.F. Felstiner、Richard L. Abel 和 Austin Sarat 糾紛轉型模型
糾紛轉型模型(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在法律社會學中對於糾紛的視 角有了劃時代的進展,自1980 年代以後成為許多糾紛研究的理論基礎。作者
62 王曉丹,〈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第八屆政大法朝──基礎法學研究生論文發表會》,主辦單位:國立政 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財團法人指南文教基金會,頁100(2017 年 3 月 25 日)。
63 同上註,頁 101。
64 同上註,頁 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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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過去糾紛研究的文本化、法院壅塞以及集中於糾紛解決機關為主題的研究 模式提出對立的看法。
William L.F. Felstiner、Richard L. Abel 和 Austin Sarat 認為過去的研究著重於 官方與正式機關文本化的工作成果,讓糾紛成為文本檔案,因而糾紛的研究被 認為與經濟和法律文本密切相關,卻忽略「糾紛是社會建構」面相。因此作者 強調研究糾紛產生的前階段,亦即研究糾紛的發展歷程,以及何些變因促成其 發展,並提出「糾紛即存在於當事人的主觀認知(mind)當中」觀點。
William L.F. Felstiner、Richard L. Abel 和 Austin Sarat 進一步指出糾紛研究模 型的研究重點在於糾紛發展的社會過程,這樣的研究意義在於回應過去糾紛研 究強調的糾紛造成法院堵塞議題。然而從糾紛轉型研究模型得出與過去研究相 異的結論,事實上從糾紛形成的模型中可觀察,真正進入正是司法系統進行解 決的糾紛是少之又少的。另外,過去的社會研究以研究糾紛在司法機制過程為 主,而糾紛轉型研究,並非研究以機制中的糾紛視角進行切入,而將糾紛做為 研究主體,關心當事人如何是否行為與如何行為與法相關的活動與創造法律活 動。
在此前提下,William L.F. Felstiner、Richard L. Abel 和 Austin Sarat 整理出四 個糾紛階段與其發展歷程:命名、規則、主張、糾紛。作者認為生活中的細微 摩擦與糾紛往往被社會學者忽略,人們包容和體諒那些大量的不悅與傷害。當 包容與忍耐產生,許多對於傷害的感知將會降低甚至不被認知。
而一個糾紛的開啟,源自於當事人對於生活摩擦或傷害的主觀認知,從未 察覺傷害的狀態,轉型到已知傷害的狀態。至於當事人認知的主觀轉換,包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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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因素,而當事人主觀上認知特定的傷害經驗,稱之為命名。但William L.F.
Felstiner、Richard L. Abel 和 Austin Sarat 也認為,這很難進行經驗研究,但唯有 命名才能真正開始進入糾紛當中。因為沒有意識到就沒辦法有接下來的決定。 傷害、有無進行歸責與主張,因為人們的社會位置(social position)以及他們 的個人特質(individual characteristics)。」65
65 William L.F. Felstiner,Richard L. Abel & Austin Sarat,The Emergence and Transformation of Disputes: Naming,
Blaming, Claiming,15(3/4)Law & Society Review 637(1980).
Nam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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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每個階段的改變歷程是主觀的,不必然隨著行為或行動,轉型階段的 特性,因此轉型具有主觀、不穩定、靈活反應的、複雜和不完全的特徵。糾紛 的內容在當事人心中發展,外人無需也無從得知,又因為轉變是發自感受的改 變,且感受是變化莫測的,因此過程是充滿不穩定,而促成糾紛程序的展開最 大的特質是互動性。因為糾紛是一個主張和一個拒絕構成,數個糾紛反應了定 義,糾紛的進退有時候是為了與社會互動,William L.F. Felstiner、Richard L.
Abel 和 Austin Sarat 舉例在某些地區無法忍受自己顏面受損的問題,因為要給社 會大眾一個交代。
糾紛轉型的四階段強調糾紛發展的歷程與轉變,並集中當事人的主觀與其 他要素的交互作用而讓糾紛程序開啟並且推進,糾紛為一種社會建構。聚焦作 為糾紛事件本身的建構與討論,當事人在歷程當中的地位是推進糾紛的演員,
因為某些關鍵觸發引起爭端,而開啟糾紛的歷程,雖提及當事人之主觀的認 知,除了受到相關事件的關鍵影響之外,未針對該認知如何被建構、影響與產 生改變,或其他經濟、文化、社會等相關的論述與詮釋。簡言之,雖然作者強 調當事人主觀在糾紛中的作用,但所有當事人與要素仍然為糾紛演進的助手。
糾紛轉型模型的視角如同歷史事件的電影拍攝手法一般,雖然歷史中的人物很 重要,想法很重要,但歷史事件如何發展不單只是某一人物或某些人物存在,
而是許多其他潛在因素交互作用而讓故事演進。
三、糾紛歷程研究的討論(兼論糾紛轉型模型研究)
(一)糾紛歷程研究之去法律中心化之討論
學者Carrie Menkel Meadow 回顧糾紛研究的發展歷史,指出通常的(法)
人類學與(法)社會學的研究中,糾紛(disputes)與糾紛解決被視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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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領域,而衝突(confilics)和衝突解決,則被視為社會科學研究。相對 於糾紛被視為法律案件來說,衝突的界定相對的廣泛關聯著人們的關係與轉 變。認為糾紛歷程(dispute processing)研究正式衝突與糾紛的橋樑,將過去研 究法律建構意義下的糾紛案件,轉向至研究具有文化與情境意涵相結合的糾紛 事件,並關注糾紛事件的形成、期間與進入正式法律階段。研究方法透過糾紛 當事人的表達想法與糾紛的內容,以及從多樣的過程中選擇去哪些以經歷糾紛
(這樣的選擇不見得必須以解決或管理為目的)。糾紛歷程研究得以揭露社會過 程、關係,更進一步法律等如何影響作用於糾紛。然而Carrie Menkel Meadow 也指出,糾紛歷程研究看似去法律中心化發展,實際上卻仍然無法脫離法條中 心主義的影響,法律仍然是作為最優先可辨識的糾紛解決途徑。66
學者郭書琴於法律知識初步考察一文,回顧美國法學研究的發展歷程指 出,1960 年代中期,自 Laura Nader 倡議關注「整體權力關係網絡中行動者紛 爭解決策略的社會與文化面相」,學術研究逐漸不再剝離糾紛於文化、社會脈絡 中的位置,從原先具有固有疆界的實定「法」研究與正式的糾紛解決機制,轉 向至「糾紛」的研究,67重視關係、權力位階、性別、習慣、習俗與文化等主題 的法律民族誌以及法意識領域因此興起。68而台灣的糾紛研究以及跨領域學科的 發展,僅不過是近幾年的事,學者郭書琴回顧過去台灣本土之糾紛研究,直指
「(以上)法律學科整合研究對於紛爭解決的相關範疇,各自選取不同的議匱、
與不同的學科整合研究方法加以詮釋,強調以經驗資料、或量化資料,更深入
66 Carrie Menkel Meadow,From Legal Disputes to Conflic Resolution and Human Problem Solving:Legal Dispute Resolution in a Multidisciplinary Context,52(1)Journal of Legal Education 12(2004).
67 郭書琴,〈法律知識的初步考察──從一則「常民」打官司的故事談起〉,《法律人類學、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台北:
元照出版社,頁68(2016 年)。
68 同上註。頁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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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解司法實務的紛爭解決運作或運用實況。(以上)所舉出的『紛爭研究』, 其共通的關心點、也是核心研究目標,就是以其研究成果,作為紛爭解決程序 的實務運作、或法律修正的參考依據,實用功能取向十分明確。」。69直至近 年,始有學者透過法律社會學的視野,以個案研究的方式進行糾紛研究。
(二)質疑糾紛歷程研究的個人主義的預設
學者Robert L. Kidder 針對糾紛歷程研究的前提假設提出質疑。其認為在現 代工業社會背景下,糾紛歷程研究對於衝突的討論已然產生不恰當的轉換。首 先,人類學家的文獻中,糾紛的意含強烈預設著平等、案件組件(case
discreteness)、以及個人主義,傾向認為糾紛為平等個體之間的相互對抗。且認
為糾紛解決的重要目的在於回覆雙方當事人的平等(地位)。70即便人類學者在 實證研究中,發現當事人之間實際上存在著不平等,人類學者仍然假定糾紛解 決仍是恢復當事人間平衡,並不認為糾紛解決係擾亂平衡、強化不平等的方 法。71
其次,人類學者帶入西方個人主義式的循環論證,於非西方社會中研究並 解釋當地的糾紛歷程。其指出西方法律傳統以獨立個體作為主要的法律權利擁 有者,在正式法律糾紛解決時,並不強調對於傳統團體的義務面向。而人類學 家在研究非西方社會時,帶入強調個人作為主體參與糾紛研究的想法,很少將 糾紛歷程視為一種合作或是政治行動,或作為一種團體間關係變動的成份,或 是一種重新置換權利關係的戰鬥場合的實行策略,或打亂不利的平衡
69 郭書琴,〈法律知識的初步考察──從一則「常民」打官司的故事談起〉,《法律人類學、法律知識與法律技術》,台北:
元照出版社,頁70(2016 年)。
70 此處之平等個體(equal individual)筆者理解為平等地位與權利的個體
71 Robert L. Kidder,The End of the Road? Problems in the Analysis of Disputes,15(3/4)Law & Society 719(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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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lance)。
學者Robert L. Kidder 同時認為,糾紛歷程研究途徑顯然可能不足以充分解 釋法院行為與社會衝突的關係,因此建議擺脫糾紛與糾紛歷程研究等詞彙,更 進一步以微觀社會學途徑研究糾紛歷程與訴訟。
(三)糾紛轉型模型研究之討論
1.糾紛轉型模型中預設當事人平等
學者Robert L. Kidde 認為「糾紛=不正義」的等式製造很多問題,糾紛轉 型模型強調糾紛僅生於當關係中的不平衡(imbalance)被創造與感覺,而在糾 紛之前這段關係被滿足的接受,即便不平等(even if unequal),此強化了糾紛 中人人平等主義(egalitarian)的形象。72並且將設定糾紛中的當事人為被動反
應的靜態先驗存在於糾紛。此暗示著平衡(balance)在糾紛不等式當中並非透 過所謂「糾紛轉型」的語彙進行改變,因為他們仍然將被割裂的糾紛視為有一 定的起點。
2.察覺傷害經驗(不正義)與糾紛之開啟和過程
察覺傷害經驗作為糾紛的開端,同時連結不正義的概念,學者Robert L.
Kidder 認為 William L.F. Felstiner、Richard L. Abel 和 Austin Sarat 以關連察覺傷
害經驗與不正義觀念進行連結,尤其當察覺傷害經驗(P.I.E)被定義為創造糾
害經驗與不正義觀念進行連結,尤其當察覺傷害經驗(P.I.E)被定義為創造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