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研究背景
第二節、 母親身分相關研究
自妻子轉變至母親,伴隨而來的責任與義務集中在教養與養育的功能面 相,尤其是文化方面的教養觀點,以及對於子女的教養、監護權。
研究者邱珍琬 探討新住民社會資本下對於小孩的教養期許,有歸納分析 到家庭分工的部份。探討新住民在華人家庭文化脈絡下的親子關係與感受,並 如何在台灣文化與家庭權利結構的限制下調適人母的角色。因為過去社會家庭 文化脈絡落差,當過去原生家庭生活經驗用於管教互動時,不同價值觀產生的 衝突和矛盾。欠缺原生家庭支持,新住民女性靠著學習適應生活。原生家庭與 台灣家庭的親子價值觀不同、台灣三代家庭結構與夫家中的弱勢處境都影響新 住民母親親子關係互動的最大因素。華人親子關係以孝道為主要核心,儒家觀 點中子女的生命來自父母,親子關係應維持著上對下的從屬關係。孝道的社會 結構與制度倫理核心,象徵的情權威與結構性。談到原生家庭對個體經驗而 言,過去家庭的文化脈絡與獨特性,建議新住民家庭的親職教育需重視文化與 家庭脈絡,以及在教育場域應加入多元文化觀點,尤其是幼兒教育。150
研究者張裕焯以黑戶個案研究出發,點出在台越兩國身分法規與行政規定 的限制下,導致非法居留的非婚生子女國籍障礙的處境。依照兩國國籍法,該 非婚生子女依母親生時國籍,當時母親是越南籍故應為越南籍,但駐台辦事處 卻未受理該作業登記,導致該非婚生子女非台灣籍也非越南籍。因此該子女在 台灣無法享受國民之應有權利,且於我國為非法居留但無法遣返。另外因生母 為非法居留,可能失去中華民國國籍,而越南籍無法回復,將成為無國籍之 人。而因國籍無法回復母國籍,其身分因離婚等而轉為非本國人,在就業服務
150 邱珍琬,〈新住民的親職實踐:一個初探研究〉,《家庭教育雙月刊》,52 期,頁 6-25(201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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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配偶基於國家安全是為敵人,為由而與其他外籍配有差別對待,學者施正 鋒用浪漫的愛情與愛國做文章總結,形塑這樣的歧視是經過權衡的管制方式
157。
除國家層次外的法規範討論,新住民面臨離婚與親權取得等身分法問題、
家庭暴力法的執行現況與家庭權與家庭團聚權實現也是法學研究焦點。在法人 類學研究方面,學者郭書琴以法律人類學、法律民族誌等的視角切入,援引 Sally Engle Merry 等人類學者之「脈絡化」法規,觀察對於新住民的官方論述與 法規範論述的所隱藏之性別、種族與階級之盲點,關心在法律語言與知識轉型 的過程所產生的法律文化現象。
(一)移民人權
研究者龔宜君分析台灣與越南國家的政策與機關人員,認為國家對於理想 社會的想像可以在從跨國婚姻的規範和管制看到端倪,父權式的國家機關對於 民間社會的支配意圖。越南通過法案修訂,嚴格化跨國婚姻的要件,而台灣機 關的危機論述與干預,也顯示菁英階層對於跨國婚姻的不信任與視為社會問題 來源。跨國婚姻展現種族區辨與父權國家的政治與社會意義。158
學者李震山認為法律意義下的家庭以婚姻為橋樑而聯繫的親屬團體,家庭 權為國內之基本權同時也跨國界具有普世價值人權。本文是以憲法下的家庭權 為核心出發,推論外國勞工應有著基本人權。159
研究者廖元豪本文自檢視目前移民法治歧視的視角出發,如入境團聚的同 意條款為歧視措施,拘留數額的配量,讓婚姻移民有家歸不得,身分證作為驅
157 同註 153,頁 108。
158 龔宜君,〈國家與婚姻:台越跨國婚姻政治〉,《台灣東南亞學刊》,3 卷 1 期,頁 83-104(2006 年)。
159 李震山,〈憲法意義下之「家庭權」〉,《國立中正大學法學集刊》,16 期,頁 61-104(2004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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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事由且無正當程序保障,上有歸化前的刁難與歸化限制,點出本土種族主義 上侵害新移民人權的規定,建議設置反歧視法,進行規範。台灣新國族主義的 生成而新住民變成施力場,然而新住民加入多元文化與貢獻不可忽視,在全球 化角度提出保障移民人權的基礎。160
研究者黃炎東從移民現象出發,了解人權本質,並從國際上對移民的人權 定義與保障進行探討台灣應如何制定新移民相關規範,由於我國憲法並未明定 國民與公民,因此在解釋上有空間,又因我國國情特殊,對於新移民制定的法 律,分為外國與港澳陸兩種。由三大法律共構移民人士的權力,國籍法、出入 境移民法與台灣大陸人民關係條例,其中侵害人權的條文受到不少抨擊。161
(二)婚姻與家庭權
學者施慧玲與陳竹上從家庭權概念出發,認為台灣在國際法人權影響下,
下載家庭權利的概念,以性別平等與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施行於民法中,而移民 的婚姻權利保障自不可言,惟於實務研究中發現,多數的婚姻移民都成為缺席 的被告,一造判決對於婚姻移民離婚案件實屬不利,另外在爭取子女最佳利益 方面,由於婚姻移民的居留困境(可能無居留權需遣返)以及社會支持系統結 構性的不足,導致子女最佳利益的評估上成為弱勢,而文化方面的因素也導致 新住民被評估為不適合的教養者。文化的潛在意識引入裁定中,外來者不適合 教養的假設隱含其中,讓新住民遭受法律排除的處境。162
無獨有偶的,學者郭書琴運用法律文化研究理論,探勘身分法中如何呈現
160 廖元豪,〈全球化趨勢中婚姻移民之人權保障-全球化、台灣新國族主義、人權論述的關係〉,《思與言》,44 卷 3 期,
頁81-129(2006 年)。
161 黃炎東,〈新移民人權民權與多元文化公民權的探討〉,讀取自:
http://gec.cpu.edu.tw/ezfiles/91/1091/img/379/516496905.pdf,讀取日期:2017 年 02 月 20 日。
162 施慧玲、陳竹上,〈論婚姻移民家庭權之平等保障──全球法本土化的考察與反思〉,《月旦法學雜誌》,189 期,頁 22-37(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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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與家庭,以新住民作為實證研究,希望從法律人類學、法律文化研究出發 考察身分法。以新住民在裁判離婚判決中所呈現的圖像,探究在此法律論述 中,新住民的婚姻家庭本質如何在身分法中形成樹一格的法律文化。司法判決 中呈現的秩序樣貌,司法文化對於婚姻、伴侶、家庭的理解與想像,潛在的對 於婚姻文化的意識型態被吸收入經驗法則的狀況。其認為由於新住民議題對於 婚姻本質有著挑戰,判決中法官一造判決婚姻生活本質與協力義務基本上可通 用於任何伴侶或家屬關係,另外法官似乎對於商品化婚姻有著認為新住民婚姻 難和諧的想像,簡言之在法官判決時,已有著前置的法意識。163
(三)國籍、歸化與認同
研究者陳怡文回顧國籍法的發展,國際聯盟自18 世紀末開始關注,國籍的 法律建構了個人與國家的連結,然而這樣的發展歷程是從性別不平等慢慢步向 平等過程,過去規定從父從夫,至20 世紀前期使開始強調國姓,女性逐步取得 獨立國籍資格,並可傳給子女。反觀台灣國籍法規定,雖外國妻子可以自由選 擇是否歸化,然而實際上新住民能有多少自由可以選擇不歸化?應拆解思考國籍 與公民權之間的必然性,如此才能在保障公民權之下自由考量是否歸化。由於 未取得歸化,則家庭團聚權與經濟生活全甚至基本生存權都會遭受到威脅,甚 而可能成為無國籍之人。164
研究者王翊涵認為環境權利運作的認同關係,尤其是在國族中建構給予邊 界,成為他者,但研究發現原生家庭的感情連結、既嫁從夫、成為母親與移動 前後情境交錯有著重要影響力。該研究提醒,認同是既曖昧又協商,歸化國籍
163 郭書琴,〈逃家的妻子,缺席的被告?─新住民與身分法之法律文化初探〉,《現代家庭生活秩序的重整與再思》,台北:
元照出版社,頁99-136(2016 年)。
164 陳怡文,〈從夫原則或自由選擇:已婚婦女國籍權規範演變〉,《國際性別通訊》,18 期,頁 8-9(201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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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產生國族認同也非等號。165
研究者楊永年研究目前法規制度對於移民公民權力的實踐有合保障和限 制。制度面、生活面的障礙,相關社福機構能否發揮作用探討協助新住民融入 社區並達到近用社會福利。落實新移民實現公民權利融入社區近用社會福利之 具體措施並討論相關照顧輔導政策修正方向。該研究的立論基礎,係因為尚未 歸化取得國籍不適用基本人權保障,社會權包含工作權與健康權,但學歷認證 方面而間接影響工作選擇。至於健康證明成為申請居留資格,政治權保障取得 國籍的移民,被選舉權受到限制,以陸配最為明顯。是以研究中心從離婚展 開,為了更聚焦問題實情,於是從可能影響離婚的因素探討相對應照顧輔導措 施施行成效,以及新移民女性實際使用的建議。從法規組織與利害關係人相互 檢視。而新住民離婚因素有家庭相處、家庭暴力、工作經濟與個人問題。生活 適應部分訪談資料可以參考輔佐包含工作與社會支持系統。166
二、文學、影像與自我認同
研究者王雅倫以攝影作為分析文本,出自於對於弱勢女性的關切,透過照 片呈現真實世界的存在與內心的告白,籍此引導關者進入新住民的獨白,試圖 跳多社會對新住民的標籤他者化觀點。167
研究者張郅忻點出過去跨國婚姻研究主題多集中於人口移動研究、成人教
研究者張郅忻點出過去跨國婚姻研究主題多集中於人口移動研究、成人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