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日常生活的司法體驗──警方介入家庭糾紛的敘事與權力

第七章 糾紛、權利與司法

第二節、 日常生活的司法體驗──警方介入家庭糾紛的敘事與權力

法庭的家暴保護令的審理過程研究中,學者王曉丹自2007 年 11 月至 12

月間蒐集30 則家庭暴力審理個案,研究保護令審理過程與分析法庭話語,其認 為在法庭中的現場並不如人民想像的模式進行呈現,法庭上主要係以法官作為 程序的話輪主導,使用專業術語與閉鎖性的問題於規範之下,將雙方當事人之 描述之事實裁減服膺於法律要件,非個人與去語境化的裁定書呈現,係為了精 確且避免失誤,在此過程中,情緒的傳遞與表達並不是法官審理的焦點,當事 人抱持著包青天的法意識尋求法律求助雖回應法庭層級結構的穩定,然而當事 人希尋求法院公正回應家庭暴力經驗的期許,卻在該結構當中遭受忽視。

相對於法庭的審理模式,一般日常生活中,代表司法的基層員警介入人民 生活解決糾紛的樣態又是如何呈現?尤其在新住民的家庭糾紛當中,基層員警 代表著司法進行介入,在實踐的過程當中產生何種互動模式以實現家庭糾紛的 定份止爭效果?從本文的訪談個案分享的經驗,發現基層員警介入家庭糾紛並

145

不如法庭具有完整結構的問答或一定的程序,更多是傳統糾紛中出現的公親調 解,讓當事人你一言,我一句的拼湊事實,必要時提問,最後提出評價和可能 的執行方案,而態度方面更多傾向是清官難斷家務事,希望家庭和諧、大事化 小小事化無。而本部分將進一步說明,日常生活中的司法介入糾紛,情境中的 交談結構是如何呈現,言談中具備傳統倫理道德價值和社會想像描述的話語模 式,又如何影響當事人的認知與感受。

一、情境的權力結構

(一)公親式的談話模式

笑笑說,我老婆外籍的,夫妻情趣啦,我有一直在旁邊說他用枕 頭押我要殺我,拜託警察救我,警察就兩邊聽一聽說,夫妻情趣 床頭吵床尾合,妳也是要好好跟老公說,今天晚上還是分開睡。

然後我們就寫一寫單子,警察就離開了。」(小愛)

和法庭法官的話輪主導不同,警察到場後往往先透過當事人或相關人的陳 述知悉案件的前因後果,但話語主導的優先順序並沒有一定是警察優先或是當 事人陳述優先,在日常中,警方一到場往往是一片混亂生交雜,主張此起彼 落,如小愛的故事一般,老公由於語言親近性取得優先的發言權,與警察建立 起陳述案情的控制地位,外籍的小愛則透過最原始的呼喊從旁聲明,補充丈夫 漏未說明的事實經過。與條理有序的法庭結構截然不同,日常生活中的司法場 景的陳述,是眾聲喧嘩的情景。

難道基層員警沒有權力主導當事人陳述的話輪,以讓事件迅速落幕嗎?從 阿芳的經驗中,確實員警在當場嘗試釐清眾聲喧鬧的主張,並試圖讓每個家人 都有表達的機會,然而即便員警安排某人或打斷某人的發言,只要有人發言,

就會有歧義的聲明同時發聲。「警察就來說,為什麼打人?我婆婆在那邊大哭大

146

鬧,我那個媳婦很『欠腳』,嫁來這邊我吃他一點飯,就罵我,虐待我,就在那 邊一直哭,……,警察就叫我婆婆不要哭,問我老公是怎樣,我老公就跟警察

說,……,然後警察就對我說,……,我說……。」「我跟警察講我被打,我小 叔就在旁邊說我外國來的都亂說,我婆婆就一直哭啊!」可以想見,警察並沒 有因為勸阻阿芳的婆婆停止哭鬧,婆婆即因此停止行動,警察嘗試透過詢問,

但同時仍會有人做出負面的表態,眾人一言一語的喧嘩主張在代表司法的警方 面前顯得無序,作為組織日常司法情景的警察而言,在日常的情景現場,成為 眾人傾訴的中心,然而這樣的核心地位,相較法庭上法官控制發言權仍有差 異。此係觀察其中當事人的主張順序,筆者發現不論是小愛或是阿芳,警察對 於事實的過程偏向台灣丈夫的說詞與陳述,對於新住民的發言,採取漠視態 度。

日常生活中的司法情景,警方扮演的更像公親的調解角色,透過嘗試安排 雙方或其他參與者的分論陳述,從中組織事實的經過,然而卻無法有力的阻止 個別當事人的陳述情緒,呈現眾聲喧嘩的紛亂景象。

(二)法期待想像的交織

原本想說台灣這邊會保護我們外籍的,結果還不是,最後還是沒 有什麼幫助還多被人家罵。另外一個(警察)就說好啦好啦忍耐 啦,家人就是家事自己處理,我們也沒有辦法幫助什麼。你就不 要理他們了,把小孩子看一下,他嚇到這樣子。警察回去……。

(阿芳)

學者王曉丹法庭敘事的權力分析的研究中指出,當事人在法庭上期待法官

147 416-418(2009 年)。

233 學者王曉丹詮釋學者江玉林司法圖騰的法意識研究,認為其意旨「以法律圖像考察台灣歷史與文化的法意識」。王曉

148

雄,當事人對於警察的期待,不僅是單一的解決現有衝突,更希望透過積極、

熱誠的態度,協助「所有」糾紛能定紛止爭,一切圓滿。然而事實上,警方無 法同時間滿足所有人的期許,立場相對的雙方,實在很難透過第三方介入協 調,能使所有問題塵歸塵、土歸土。因此,警方在眾聲喧嘩的現場聽取事件經 過後,往往按照程序,記錄、簽單、備案。

二、傳統倫理、社會想像與現代權利主張的話語模式

透過交織不同而形塑的公親式眾聲喧嘩場景,在日常的司法現場的參與者 如何論述與表達自己的主張和意圖?當事人如何聲明自己的立場?筆者發現,

在日常生活中的語境表達,與法庭結構不同者係,日常生活中的司法場合,警 察並未刻意專業的用語與去語境化、抽象化的表述,反是充滿「人情味」、鑲嵌 於倫理關係的表彰與具有社會想像的看法。

(一)基層員警的倫理論述

在日常的司法情境中,警察的話語往往帶有倫理性質的的生活用語進行調 解,比如小愛的經驗中警察最後給予的建議是:「夫妻情趣床頭吵床尾合。」, 而在阿芳的案件當中,其中一位警察則說到:「好啦好啦忍耐啦,家人就是家事 自己處理,我們也沒有辦法幫助什麼」。清官難斷家務事,對於家庭糾紛複雜的 起承轉合,外人也不便多說,警察的語境呈現對於家庭問題進入社會結構的傳 統想像,認為家庭中的事情家庭處理。然而家庭暴力的性質已非純粹的私人領 域,而是涉及個人身體心理權利保障的範疇,然而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話語,

以及家庭中暴力應受法律規範的現代專業法律用語,卻在日常的司法場景中缺 席。

針對整起糾紛事件,警察往往偏好台灣丈夫方對於事件陳述,而情境的理 解鑲嵌在關係中進行評價。比如在阿芳的經驗當中,警方直指阿芳:「做人家媳

149

婦怎麼可以欺負婆婆?」、「你婆婆看那麼可憐哭這麼悲哀」。在整起的家庭暴力 糾紛當中,警察選擇了丈夫方陳述的事實,對於小叔的暴力置之不理,甚至強 調在婚姻關係中,身為妻媳的應盡本分。在小愛的經驗當中,警察對於夫妻間 的閨房情趣顯然傾向丈夫的說詞,對於小愛在旁嘗試說明自己經歷的悶枕頭恐 怖過程,警方則以「夫妻床頭吵架床尾合」,認為在婚姻關係中難免有爭執,這 些婚姻小事就別難為警方了。與現代權利概念、家庭暴力防治法與性別平等的 相關規範大相逕庭,當家庭糾紛與暴力事件置於傳統身分關係的脈絡中評價,

這似乎一切都可以被合理接受與應該容忍。

而面對其中一方為外籍當事人時,警察陳述的字裡行間,流露出一般社會 對於新住民的刻板印象,如在小愛的經驗中,警察告訴他:「妳也是要好好跟老 公說」,似乎暗示著移民被預設為「有話不會好好說」或「不會說國語」的刻板 想像。而在阿芳的經驗理,警察的充滿歧視的言論,讓阿芳直接與警方產生口 角。警察在調解小叔打阿芳的過程,直白的告訴小叔:「我教你們喔,你們娶那 個外籍的,你們喜歡你們可以娶他們回來,你們不喜歡可以給她送回去。」,甚 至直指阿芳:「你們外籍嫁來這邊,做人家媳婦怎麼可以欺負婆婆?」。阿芳忍 無可忍的回復自己理應受到平等對待時,該名警察更是直言:「你們不能跟我們 頂嘴」。236在日常糾紛司法現場,代表司法化身的警方卻未透過法律的程序與概 念進行論述,反而透過日常的、倫理的用詞,家庭關係的勸導;甚至基於當事 人的外籍身分而加以評論甚至威嚇,用以協助「台灣人民」能儘速的解決家庭 糾紛。

236 即便內政部警政署於 2005 年頒佈「警察機關處理大陸地區及新住民遭受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也不斷的宣 導強調警察機關行使相關外籍移民移工的相關事件時應注意的態度等,但外籍新住民受到警察歧視的個案時有所聞,

如來台工作的外籍新住民到工地上班,卻遇上警察,「結果那警察不知道為啥,還突然說了『來做工喔,不要到時候跑了』

那警衛在惱羞後,還要輕挑地烙話『看做多久』。」林立青,〈對這些遠嫁而來的女子酸言酸語,我們的社會不配得到她們 的信任〉,《關鍵評論網》,讀取自: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52954,讀取日期:2017 年 4 月 26 日。

150

(二)新住民近似權利的日常敘說

外籍的糾紛當事人懷抱著權利意識在日常的司法情境,經驗現場的權力結 構以及警方倫理關係性評價話語和社會想像的論述,當事人在過程中也嘗試反

外籍的糾紛當事人懷抱著權利意識在日常的司法情境,經驗現場的權力結 構以及警方倫理關係性評價話語和社會想像的論述,當事人在過程中也嘗試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