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糾紛、權利與司法
第四節、 糾紛、法意識與權利敘說
學者郭書琴透過法律民族誌研究方式,認為法律的專業術語具有形式與實 質的效力,法律的知識透過「聲明」、「陳述」、「準備言詞辯論」等詞語構成法 律知識與法院體系運作的主幹與枝節,而該等法律知識的實質效力,透過參與
239 王曉丹,〈法律敘事的女性主義法學分析──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554 號判例之司法實務〉,《政大法學評論》,
106 期,頁 34(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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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lly Engle Merry 採取法意識的研究取徑,研究美國勞工階層人民在糾紛中 採取法律行動之法意識。法意識為「是一系列複雜的意義與範疇,人們根據自
243 Sally Engle Merry,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Class American ,University of Chicago(1990).郭星華、王曉蓓、王平(譯),《訴訟的話語──生活在美國社會底層人的法意識》,北京:北京大學出版 社,頁7(2007 年)。
244 Sally Engle Merry,Getting Justice and Getting Even:Legal Consciousness Among Working-Class American ,University of Chicago(1990).郭星華、王曉蓓、王平(譯),《訴訟的話語──生活在美國社會底層人的法意識》,北京:北京大學出版 社,頁8(2007 年)。
246 同上註,頁185-186。
246 同 245 註,頁 1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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卻是可加以利用部分,未必須得到預期的結果,「當事人不再相信法院能平等地 對待每一個人,也不再相信法院能夠發現事實,或每個人在法庭上有平等的機 會,但是他們認為自己擁有一定為使用法院服務的權利,並意識到對於窮人來 說堅持這種權利需要堅持不懈、技巧和大量的時間」。247
是以,人們透過司法現場的體驗籍由學習認知法規、權利相關表述與話 語、情緒波瀾以及宣洩的控制,原本法律與權利的期待心理,逐漸深化為對於 自身立場、角色定位、詮釋生命的一種思維邏輯,進入當事人的意識層面。
一、雲妹的轉折
「我知道姊姊總是希望我不要離婚,我也在想離婚到底是對不對,這樣好 不好。律師聽完我的經過,他跟我說這是可以辦得到的,而且只要你想,這是 你的『權利』。我想對啊,法律保障我的為什麼不行!」雲妹的經驗,透過通信 以及魚雁往返和律師進行專業諮詢,尋求解消身分關係的出口,法律在律師的 表達當中,給予雲妹信心與鼓舞,情緒上的支持力量肯定雲妹執行權利的行 動。而觀察雲妹論述,「離婚」的經歷讓雲妹嘗試從傳統身分關係中過度到權益 的主張。
「離婚那時候,我婆婆叫我老公趕快把自己名下的財產移轉到婆婆名下,
這樣分財產的時候我就不會多拿他家的財產了,我有跟姊姊說應該去找法官把 錢要回來啊!律師說這是脫產!我有權利的!但是姊姊說念在以前份上算了 啦,反正都離了。」、「在路上會碰面會打招呼,還是住附近,會給妹妹伍佰 塊,他還一直回來找我,我不裡他,我們已經離婚沒關係了。」、「我有愛過 他,我一開始也沒有要離婚的。但他不願意改變,我覺得我做的夠多了!」不
247 同 245 註,頁 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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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身分關係的界定抑或財產權利爭取,對雲妹而言,這是法律給予的保障,也 是原先賦予的權利,擺盪在關係與自我權力爭取,法律促使身分的解消,對雲 妹來說無疑是糾紛與生命的轉折,更影響雲妹對於生命的思維方式,從關係 的、轉變到權利自我的。然而此並非「無情」的展現,反而是對於自我生命期 許的突破。
二、小愛的抉擇
因為家庭暴力事件報警的小愛,意外的開啟一連串回不了家事件。恐懼無 措的小愛,即便至受訪時仍然猶疑於是否因為當初的報警,而導致夫妻關係失 和,因此遭受丈夫的「報復」,而變成嫌疑犯而有家歸不得,此歷程中小愛透過 上網查詢資訊以及詢問,知道不論是當時悶枕頭事件時警方的「尋尋看看」,以 及配合調查等,都是「不對的」。小愛始終弄不明白,訪談時不斷詢問筆者,是 否只要丈夫報警說是太太偷竊,就一定要被關?被送回越南?小愛至警局筆錄 的當下,雖也有詢問過警方,然而警方的表述讓他無所適從。「只是我老公說,
警察就可以抓我嗎?人家不是都說要證據、要調查?」對於小愛而言,竊盜事 件全然的僅是丈夫的「計謀」,但不願惹事、不願離婚、也不願回越南的小愛,
只能順從的配合警方調查,配合丈夫的要求不回家。「我知道他們這樣不對,法 律不是那樣規定的,但是我聽阿姨他們的話,我愛他,我要繼續,所以我道 歉。」對於小愛而言,權利委身於關係之中,然而經歷過該次的司法經驗,筆 者詢問,未來發生類似的暴力事件,會採取什麼作法時,小愛表示仍然尋求警 方協助,「法律規定的,找警察也還是有用的,那天晚上老公就沒來房間了。」
法律途徑仍作為訴求的預設途徑,雖當時的司法現場體驗不佳,後續引爆的事 件令人不安,但至少是有效得以解決糾紛事件現實侵害的一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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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阿芳的策略
經歷兩次家庭暴力衝突並尋求警方協助,受到員警羞辱的經驗歷歷在目,
警察將家庭暴力的糾紛事件視作「娶外籍女性的家庭現象」,並不視為「人身侵 害事件」,透過歧視性的言語表達讓攸關「權利」的事項,轉化為關係中的「常 識」,即便阿芳以「平等」基本權利的主張,仍因是外籍身分被加以排除。即便 如此的司法體驗,卻並未影響阿芳對於司法的期待。阿芳將「不公平正義」的 對待,解釋為「警察」的個別行為,司法仍然具有可期待性,法律依然會主持 正義。「我是想說別國家來被家人家暴,我們報警察可能會幫助我們,可是走 錯,但沒有幫助啊,但一開始是可能想說可能會這樣子,現在我想說他們真的 又打我我驗傷,就直接送法院,反正他們(警察)也沒辦法幫助我們,不如我 們自己送去法律看怎麼處理。」法律作為捍衛自身主體權利的方式,如此的信 念以超越期待,而是在意識中的理解、運用以即將法律作為思維環節的預設考 量。
學者王曉丹於〈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中提出法意識建構主 體觀點,認為法意識中的法,為一種歸類、論證與思維邏輯的模式,也是一種 世界觀,而法意識建構主體觀點,強調法意識為日常文化的實踐,包含個體的 理性認知與人際中的情感衡平。248
而阿芳在這兩次的經驗前後,不斷的學習與法相關的知識,並且尋求新的 策略加以轉緩糾紛事件發生,如「我跟我小叔說,我警告你們,如果你再打我 我會去驗傷我會去告社會局,給你關起來。……之前我就被他打到,打兩三 次,報警察沒有用,我跟他說我笨笨的沒有驗傷,我要去醫院驗傷我要去告他
248 王曉丹,〈衝突中,求衡平:法意識建構主體〉,《第八屆政大法朝──基礎法學研究生論文發表會》,主辦單位:國立政 治大學法學院基礎法學中心、財團法人指南文教基金會,頁89(2017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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們把他們告很慘」。雖然阿芳經由此兩次經驗,持著司法的大旗揮舞,透過司法 的作為要脅。但同時權衡家庭間的和諧與互動關係,「但我想想說一家人如果這 樣告,出來他也很恨我一輩子,我對我婆婆跟老公,他們會怎樣看我?」情感 與權利的權衡,阿芳最終選擇透過揮舞大旗威嚇施暴者,透過其他相應的人際 互動策略加以配套,降低接觸減少糾紛。日常生活中,家庭間的情誼與和諧文 化與權利保障,透過策略性的方式保持平衡。
四、小瑤的主張
法院對於家庭的和諧想像與個人權益的爭取在小瑤的案件中呈現了矛盾的 交叉,小瑤經歷的司法旅程中,承受著雙重的加害處境,審理期間平板而蒼白 化的法庭存在,失語的結構讓其無法完整陳述告白,僅能以是否作為情緒出 口;而在審理終結,嘗試透過司法脫離關係、重建自我的小瑤,成為法律實踐 不自由的加工品。249小瑤成為司法不願介入的婚姻守護者,裁判以概括承受的 論點要求小瑤吞噬所有過去、現在與未來將面臨的暴力情境、不安情緒以及無 盡恐懼,直到收到丈夫主動提起的離婚訴訟,與其庭外和解離婚。
小瑤對於歷時近6 年的婚姻司法旅程,期待自積極的尋求司法協助,期待 並渴望實踐公平正義,司法現場與歷程中的無聲、排除,透過,直至最終婚姻 關係仍然是因為丈夫願意和解才終結。小瑤回顧起這段歷程義憤填膺,(這段歷 時很久的經驗,你體會到、感覺到、學到什麼?)「法律喔很多不公平啦!都對 我們越南的不好。學到很多啊!我什麼都自己來,以前我什麼都不知道,什麼 社會局的,到現在知道驗傷、保護令、他們不可以關我的小孩、警察沒有證據
249 學者王曉丹自女性主義法學的公私概念探討法律對於實踐自由的區分標準。為法律的介入與否拿捏恰當才得以使當 事人實踐自由。在其研究當中,認為在現代無過失主義與瑕疵離婚的概念下,所期待實踐者係個人在婚姻關係中的自 由。而以暴力作為離婚事由者,卻深陷婚姻具有容忍虐待的想像,導致以法律是否介入私領域以實踐自由,掛上無形的 枷鎖。王曉丹,〈法律敘事的女性主義法學分析──最高法院 23 年上字第 4554 號判例之司法實務〉,《政大法學評 論》,106 期,頁 32-33(200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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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說我逃妻不可以把我銬起來,很多啦,但法官什麼的會比我知道的少嗎?
那怎麼都不能給我公平?」對於小瑤來說,這段司法體驗讓小瑤的司法知覺度 上升,對於法律並不會畏懼,歷次出入法院的經驗雖痛苦,對於法律以及諮詢 的信任和自己探索的結果,小瑤仍然認為,自己提離婚訴訟的主要原因,一定
那怎麼都不能給我公平?」對於小瑤來說,這段司法體驗讓小瑤的司法知覺度 上升,對於法律並不會畏懼,歷次出入法院的經驗雖痛苦,對於法律以及諮詢 的信任和自己探索的結果,小瑤仍然認為,自己提離婚訴訟的主要原因,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