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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糾紛中的自我衡平作用(一)──忍的心理機制

第二節、 相忍為何

我一直忍。沒有小孩為了家忍、為了姐姐忍,為了自己忍,為了 工作忍,有了妹妹為了妹妹忍耐,想給妹妹一個有爸爸的家。

(雲妹)

雲妹的一句話似乎道出眾多姊妹的心聲,為了家庭和諧完整的目標,面對 生活細故、衝突與摩擦,透過隱忍、壓抑,單方面承受著帶來的傷害。忍為有 意識實踐目的具有策略伴有情緒的心理機制。因此,探究新住民為什麼沒有脫 離,而仍然留在家庭、續留關係之中,其所欲達成的目的與期望為何?本文研 究受訪者經驗與回顧相關研究後認為,新住民的「忍」,不僅僅以達成完整的家 為目標,更是當事人實現「理想的關係我」。

「越南新娘他們日常生活中經歷的是多重流離失所,在社會地位向下流動 並缺乏歸屬感同時,必須掙扎著維持與母國的家人的距連帶」。180流離在母國與

179 黃囇莉、鄭琬蓉、黃光國,〈邁向發生之路:上下關係中「忍」的歷程與自我之轉化〉,《本土心理學研究》,29 期,頁 9

2008 年)。

180 該文描述侯淑姿的影像裝置以越南新娘為主題,透過訪談與攝影記錄與探索越南新移民在台灣生活的實景,作者利 用影像與文學批評理論,反思影像中的新移民生活與結構影響下的生活模式與環境。王雅倫,〈在往「牛奶與蜜之地」的 路上:論侯淑姿的影像裝置與越南新娘他鄉之交會〉,《文化研究月報》,112 期,頁 75(201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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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國中的新移民,如何主觀理解依附與家的意義,並面對現實以及對抗意識到 的壓迫,國與家對往返邊境之間的越南新住民來說,象徵著自我角色與認同,

以及對國與家的期待、社會階級和性別的意識型態。新住民飄洋過海自越南庭 移居台灣生活,從原生家庭步入婚姻家庭當中,身分的轉換從女兒切換至妻 媳,從受訪者的表達中發現,受訪者們對於自身的付出以及犧牲具有正面的價 值判斷。「好」女兒與「好」老婆、「好」媳婦,鑲嵌在家庭中的身分,當事 人從中建構自我的主體性,並期許自己在關係中能實現對於身分的自我期待。

一、好女兒

(一)犧牲與利他的良善特質

嫁來這裡是為了幫忙家裡改善經濟啊!(阿芳)

出自於自願幫忙家裡經濟的阿芳,輕鬆的回答讓移民這件大事顯得輕巧卻 又意義深遠。為了原生家庭的經濟而選擇流離,若單純以經濟動機看待新住民 的流動,似乎太過片面。學者李淑菁的田野研究中,受訪者表示越南比華人還 中華文化,其認為或許是因為越南人很重視原生家庭關係,和家庭的連結性很 強,在生活仍有緊密的連結,女性認為對於原生家庭應負擔經濟責任。181而學 者李美賢自國族與家族的文化權力界線分析,認為許多傳統的父母並未放棄在 婚配上的權威,因此家庭犧牲、幫忙父母、改善兄弟生活處境,成為許多成長 自傳統農村社會的越南女性的靈魂之債,同時反應孝順以及幫家的傳統,符合 利他、犧牲的精神,即便尚未具備國家認為的好女性應有的良好知識、高貴儀 態以及雍容氣質,但仍然是貧窮地區家庭文化中的好女兒。182

181 李淑菁,〈籬/離/釐:觀看越南的性別風景〉,《性別平等教育季刊》,65 期,頁 15(2013 年)。

182 李美賢,〈越南「好女性」的文化邊界與「越南新娘」:「尊嚴」vs.「靈魂之債」〉,《台灣東南亞學刊》,3 卷 1 期,頁 51

200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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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女兒的犧牲與利他特質,與忍的機制不謀而合,學者李敏龍與楊國樞認 為忍犧牲個人利益以求與社會同化的角度觀之,忍正因為具備可以維持良好人 際關係以及社會所贊許的良好德性。183忍成為新住民內在傾向的解消衝突機 制,也服膺於工業化時代時,國家提倡的新女性的四德形象─「行為舉止:越 南婦女傳統上就是利他、善良、慷慨,且總是可以為別人的利益著想」184

(二)不讓人擔心的好孩子

現在不是有line 嗎,就打 line 回去,心情不好我會打電話跟我媽 媽聊天,我事情很少跟我娘家講,我不想讓他們知道,我不希望 他們為我擔心,嫁那麼遠,還有希望女兒嫁比較好一點,結果這 樣他們會很難過。媽媽如果知道這邊,他一定叫我離婚回去,但 是我不想讓他們知道,我讓他們知道我過的很好。(阿芳)

基於孝順與犧牲而選擇負擔起原生家庭飄洋過海的婚姻,娘家人卻成為最 遙遠的依靠,即使現今資訊發達的年代,多數的新住民報喜不報憂。娘家隔著 海峽之後成為只可思念的遙遠故鄉,更加深在新移民在家庭中孤立無援。

學者李淑菁考察越南性別圖像,亦提及多數的越南女性擔心成為家庭負擔 與村裡笑柄,更傾向選擇隱身都市工作。185學者夏曉鵑研究新住民婚姻的形成 歷程,亦精準的指出跨海婚姻的集體主義本質,已非個人主義下男方、女方單 獨的婚姻,而是家族之間的人財交換。186

也擔心離婚之後被送回去啊!你們這邊法律規定的,說離婚就給

183 李敏龍、楊國樞,〈中國人的忍:概念分析與實徵研究〉,《本土心理學研究》,10 期,頁 53-55(1998 年)。

184 李美賢,〈越南「好女性」的文化邊界與「越南新娘」:「尊嚴」vs.「靈魂之債」〉,《台灣東南亞學刊》,3 卷 1 期,頁 46

2006 年)。

185 李淑菁,〈籬/離/釐:觀看越南的性別風景〉,《性別平等教育季刊》,65 期,頁 18(2013 年)。

186 夏曉鵑,《流離尋岸─資本國際化下的「外籍新娘」現象》,台北:台灣社會研究雜誌社,頁 235-237(200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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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送回去!回去大家都會說話,很丟臉,我不要!(小愛)

小愛的擔心其來有自,根據我國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31 條規定:「(第一 項)外國人停留或居留期限屆滿前,有繼續停留或居留之必要時,應向入出國 及移民署申請延期。(第二項)依前項規定申請居留延期經許可者,其外僑居留 證之有效期間應自原居留屆滿之翌日起延期,最長不得逾三年。(第三項)外國 人逾期居留未滿三十日,原申請居留原因仍繼續存在者,經依第八十五條第四 款規定處罰後,得向入出國及移民署重新申請居留;其申請永久居留者,核算 在臺灣地區居留期間,應扣除一年。(第四項)入出國及移民署對於外國人於居 留期間內,居留原因消失者,廢止其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但有下 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准予繼續居留:一、因依親對象死亡。二、外國人為臺 灣地區設有戶籍國民之配偶,其本人遭受配偶身體或精神虐待,經法院核發保 護令。三、外國人離婚後取得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親生子女監護權。

四、因遭受家庭暴力經法院判決離婚,且有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未成年親生 子女。五、因居留許可被廢止而遭強制出國,對在臺灣地區已設有戶籍未成年 親生子女造成重大且難以回復損害之虞。六、外國人與本國雇主發生勞資爭 議,正在進行爭訟程序。(第五項)外國人於居留期間,變更居留住址或服務處 所時,應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第六項)第一項、第三項及前 項所定居留情形,並準用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以小愛的家庭情況而言,夫妻二人未生育子女,而其亦不適用定中四項 一、二、四款的情況,倘進入離婚程序,遣返回國勢必在行。致力於婚姻移民 權益的爭取,於2011 年的政策對話論壇亦談及此規定,認為入境之後移民不 僅面對社會歧視並與之奮鬥,更因為防堵性的公民身分規定,致使婚姻狀態直 接影響未來的公民地位,進一步使社會福利政策限制新住民得以享受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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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而第31 條的規定致使有心人利用「假家暴真居留」,甚至促使家暴相對人 受害者化,加深對於新住民的負面想像,更維繫了父權結構。187學者郭書琴亦 指出由於婚姻移民尚未取得身分證,一旦離婚將造成諸多不利影響,也難以爭 取子女監護權,然而婚姻移民的「離婚權利」與公民身分鑲嵌連時,應如何補 足其保障?其認為此規定其實展現身分法與國家對於個人親密關係的管制,建 議透過鬆綁親密關係門檻,規範焦點轉至家庭照戶功能失序時的協助、照護者 與被照護者的權力義務重分配。188

作為家庭與家庭、家族與家族的資源交換,本研究受訪者以及其他相關研 究中發現,受制於原生家庭的期待以及台灣的法律規範,新住民原生家庭在這 段跨海婚姻中已成為「好女兒」回不去的家鄉。

二、好妻子、好媳婦

不論在原生家庭,亦或來到台灣,新移民們所認識家庭中的角色與應盡責 任似乎有著與傳統儒家類似的輪廓,身為妻子應要「照顧家裡」、「做媳婦該做 的事」,對於家庭中的名分關係,照顧丈夫、順從公婆、乖巧懂事的媳婦形象,

成為新移民對於家適應的一部分。

(一)文化的耦合

探究越南與中國的歷史淵源,越南受中國統治長達千年,受中華文影響至 深,雖越南在二戰後受法國殖民,甚至在1975 年至 1985 年間產生排華運動,

但傳統華人文化並沒有受到排除,主因正是傳統中華文化已經涵化於越南文化

187 《「移民/工人權要落實─居留與歸化流程」政策對話論壇會議記錄》,主辦單位:南洋姊妹會,2011 年 11 月 28 日。

188 郭書琴,〈婚姻移民要離婚?法律的文化困境與實證分析〉,《第七屆家庭法律社會學國際學術研討會──婚姻移民 的家庭圍城與人權保障》,主辦單位:中正大學法學院暨法律學系、中正大學國際交流事務中心等,頁174-175(2010 年 5 月 21 日至 2010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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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無法區隔。189 十九世紀初元朝崇尚男性為主的家庭道德,男尊女卑成為社會

中無法區隔。189 十九世紀初元朝崇尚男性為主的家庭道德,男尊女卑成為社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