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糾紛中的自我衡平作用(二)──法期待與脫離動力
第一節、 法期待砝碼的初步形塑與作用
對於法律的認知、情感、等內心的活動體驗,可關連至法律與人們的思維 進行觀察,法意識作為法社會學領域的重要視角,將人們的意識與法律關連。
然而,不同於糾紛研究脈絡中談及的法意識(Legal consciousness),日本法學者 川島武夷討論的法意識,更接近守法精神的實踐,其認為人們與法律之間的思 維關連,是法統治社會的心理條件為前提,是一種社會現象,故將其區分為與 法相關的意識,以及與法相關的無意識心理狀態,後者又可被理解為法感,是 一種行動實踐。217這樣的心理條件,又可與「法律心理」進行連結,所謂法律 心理為「一定的社會條件和文化傳統氛圍下,個體對於社會生活中法律表面、
直觀、零散的認識、感情、情緒,一種心理的感受和反映,且促使個體對於與
217 何珊君,《法社會學新探:一個學科框架與知識體系的建構》,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頁 166-167(2014 年)。
128
法相關的行為具有行動傾向」218,是以本文於此部分所強調「法期待」,實與學 者川島武夷所區分之「與法相關的意識」以及所謂之「法律心理」相當,亦即 人們在文化情境下,透過有意識的學習、經驗而認知感受與並具有情緒和期待 法律能實現的特定效果與功能。
在「我」天平的靜止狀態,也就是糾紛的前階段,當事人尚未覺察失衡時 期,讓天平達到靜力平衡者,除了相對應預設妻媳職定位調節的忍校準機制,
尚有置於個體我秤盤上的法期待砝碼。或許讀者會提問,何以在個體我的秤盤 上預設著法期待的砝碼呢?在本文的實證經驗研究中,筆者分析受訪者論述與 表達「我」的立場內容,其中較脫離關係論述者,即為關於「法」的討論。當 事人對於「法律」的想像初始想像,在糾紛中成為影響關係天平擺盪、甚至指 引脫離動力、滑動自我角色的重量,同時因為移民身分而認知、期待與接觸的
「法律」,使新移民對於「我」在台灣土地生活,更具有信賴的份量。因此,法 期待作為預設個體我信賴的份量砝碼,先驗的存在於「我」天平之上,而法期 待的初步形成與移民者母國文化、移民者期待與生活適應教育息息相關。
一、母國法律文化
越南那邊比如辦事情,找里長,里長在睡覺你要等他起來。反正 你有錢就先辦,沒有什麼規矩。警察什麼都是靠小費,想到那個 社會那樣子我們就...所以你住久了你就不想回去。我們在越南不 會找警察(霞姊)
可是警察那邊不理啊,不理就不理,(家暴)打死一個算一個!
(小吃店老闆娘)
218 冉井富、陸益龍等,《法社會學》,台北:五南圖書出版社,頁 432(2006 年)。
129
即便越南已經成為法治國家,然而在越籍新住民的心目中,對於母國的行 政與司法相關的法治文化認知與記憶,受訪者均露出不信任與不可靠的表情。
研究者余素蘭越南女性移民對臺灣的期望落差與認同的研究中,亦有受訪者針 對在越南生活的缺點,表達法治不安寧的類似經驗:「越南鄉下外面的人會來 搶,晚上沒有警察」。219
學者李淑菁在實地走訪越南進行性別實證研究時,也發現即便越南已經法 令明定家庭暴力不合乎規範,但對於家暴的實害,越南婦女並不願意尋求警 方、司法協助,「人民普遍對警察不信任,甚至很害怕,這種恐懼從小就植入 心中。華語班的一個五歲小朋友不聽話時,媽媽就會用『公安來了』作為恐嚇 威脅;我住宿處小女孩也最怕公安。不只小孩,連大人也怕,對普通老百姓而 言,公安是豺狼虎豹。」220然而與本文研究見解不同者係,學者李淑菁認為正 是因為母國的法律認知造成來台後的越南新住民依然不願意尋求警方協助,但 本文研究發現,隻身前往台灣的越南新住民伴隨著移民者的嚮往,在相照母國 法律文化後,反而產生對台灣法治的崇拜期待,對於台灣的司法與警方具有莫 名的信心與信賴。
二、移民者期待
像你來這邊定居,就像你去美國!(雲妹)
霞姐一句簡單的比喻,點出移民者對台灣的想像,如同台灣人移民到美國 一般。而研究者林吟美在越南新娘來臺後的現代性追求221研究中,談及越南新 住民對於台灣的想像也表現出相類似的移民者期待圖像:「臺灣的經濟進步、賺
219 余素蘭,《越南女性移民對臺灣的期望落差與認同》,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學系碩士在職專班碩士論文,頁 67
(2016 年)。
220 李淑菁,〈籬/離/釐:觀看越南的性別風景〉,《性別平等教育季刊》,65 期,頁 19-20(2013 年)。
221 林吟美,〈我要過「好日子」:越南新娘來臺後的現代性追求〉,國立暨南國際大學東南亞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34(2011 年)。
130
錢容易、熱鬧的街道、百貨公司林立、……、政府能照顧人民等代表著現代性
的標記,……,且覺得臺灣醫院看病較好,警察也較清廉。」社會學的移民理 論中談及,人自由的移動必定受到拉力與推力的影響。推拉理論假設人們具有 理性選擇遷移行為的可能,並且遷移者對於母國與移入國均有某種程度的認 識,在客觀了解和主觀感受判斷後,才決定並實踐遷移的活動。
促成遷移活動者,係源自移出國的推力與移入國的拉力相互牽引。因此,
遷移活動的進行必成立在當事人主觀判斷決定後的結果。然此假設下,學者王 宏仁指出基於推拉理論的設定了既定框架,反而無法探討遷移活動過程中所出 現新歷史現象,導致在遷移過程中的社會機制與過程,如仲介商的存在與商品 化的歷程均無法完整的描述越南新住民移入台灣的現象。222
然而,筆者認為,於理解移民者對於法治文化的認識部分,推拉理論反而 是可以彰顯移民者個體對於母國越南法治文化的推力以及移入國台灣拉力之主 觀認知。基於對於母國的法治文化經驗、體會與想像,移民者顯然對於台灣的 法治具有期待、嚮往。不論是立基於台灣經濟蓬勃發展起飛的記憶,抑或是透 過仲介機關的大力灌輸與宣導,還是台灣的偶像劇與媒體行銷成效豐碩,在移 民者決定並選擇遷移的歷程當中,其理性並主觀的肯認台灣的法治,相較於母 國的文化,對於台灣的司法是具有高度的信賴與期盼。
移民者對於移入的抉擇與身分的判斷,在阿芳的陳述當中顯露無疑:「仲介 說嫁來台灣很好,房子大、車子多,而且台灣很友善啊!電視都這樣演,而且 對於外國人保障一定很多!法律會保護我們」,阿芳回顧起當時來台前的深信,
台灣司法必定會因其移民身分給予更多的照護與關注。當筆者進一步提問,是
222 王宏仁、張書銘,〈商品化的台越跨國婚姻市場〉,《台灣社會學》,6 期,頁 181(2003 年)。
131
否知悉台灣入出國及移民法與國籍、離婚等相關規定,以及該規定是否影響期 對於法律的想法,受訪者表示知道除非被打或要照顧小孩,不然離婚會被送回 國,但「(那時候我是這樣想)我不怕被送回去,因為你們法律啊、警察啊可以 給我公平啦!我又沒做錯!」(阿芳)、「我只是要有人給我公平!」(小瑤)受 訪者們即便認為這樣的規定對於新住民來說並不那麼合理,但因期待並信任移 民國法律對於外國人仍然友善,法同時象徵並能夠實踐公平正義之途徑,雲妹 也有相類似的見解:「來這邊的話會找,因為我們(越南)那邊說,法律這邊會 保護我們」,對於移民身分的自我肯認,在初步的權利意識形塑中展露,並且有 意識的自我劃界為應該備受保護的外國人。然而進入台灣之後,多數移民者卻 轉向附庸主流文化並主張自己也是「新」台灣人,此迥然不同的轉變,是否與 台灣對於移民者取得國籍身分的制度設計相關?又是否在日常生活的權利實踐 當中,移民者體認到專屬於台灣人的福利與權利?223
三、生活適應教育措施
很多越南新娘過來上課老師會教,要打113 還是 110。(阿芳)
來之前有上課,老師有講該打幾號,然後有給一本小書有電話,
跟我們說不用擔心。(小愛)
對於台灣法治的認識與想像,第一正式接觸源自來台前為期一至三個月的 入境前教育。該課程除學習中文、識字會話與基礎的文化認識之外,同時也包 含政令宣導與指導手冊,學者王翊涵以越南籍配偶入境前所實施的輔導工作進 行實證考察,相關提供輔導工作的辦事單位會安排法治宣導,如駐越辦事處提
223 長年關注新住民的法律與人權議題的政治大學法學院廖元豪教授,從國族主義與歧視的視角切入移民者對於自我身 分認同與表述,於個人臉書上就海倫清桃事件進行評論,其認為海倫清桃身為公眾人物卻虛構自身血緣而立足於台灣 社會不得學習,然而吾人應該省思「是什麼樣的社會環境,讓越南人不敢承認自己是越南人?一個人要否定自己的族裔/ 國籍身分來在社會發展存活?」,並直指「移民者往往要比『本土人』更用力擁抱社會主流,更諂媚移入國的國族文化」。
132
供完善的文宣資料,發放我國政府編印的入國前輔導手冊以及生活手冊外224, 以台灣駐越南辦事處為例,尚發放自行編印之越文版文宣品。而其中特別引起 作者注意者係辦事處於2012 年規劃發行之「越籍配偶赴台後可能使用之求助 電話手冊」,該電話手冊設計成四頁名片大小,內容包含越南新住民來台後可能
供完善的文宣資料,發放我國政府編印的入國前輔導手冊以及生活手冊外224, 以台灣駐越南辦事處為例,尚發放自行編印之越文版文宣品。而其中特別引起 作者注意者係辦事處於2012 年規劃發行之「越籍配偶赴台後可能使用之求助 電話手冊」,該電話手冊設計成四頁名片大小,內容包含越南新住民來台後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