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英國的外交政策傳統
第一節 歐陸平衡者
壹、 權力平衡與平衡者概念
權力平衡(Balance of Power)為一古老的國際關係概念,源於現實主義思想 並且蘊含其對國家行為與國際環境的基本假設。古典現實主義學者摩根索(Hans Morgenthau)認為權力平衡為國家追求權力(維持或推翻現狀)所導致的必然結 果,國家間彼此設法不讓任一方擁有優勢力量,以維持國際體系的穩定以及自身 的生存安全。1此與古利克(Edward Vose Gulick)的看法相似,他從 19 世紀歐洲 權力平衡體系中歸納出國家追求國際體系權力平衡的企圖:生存利益與獨立自主 能力、維繫國家體系,和確保體系中不存在優勢力量。2克勞德(Inis L. Claude)
則認為權力平衡可為一種狀態、政策或體系,其中權力平衡最常被解釋為體系中 權力的運作方式,並且透過各樣機制、工具、規則和操作方式來具體化概念。3 平衡者(balancer)概念伴隨權力平衡理論而生,說明一種國家為保障國家利 益所採取的外交政策,目的在於維繫權力平衡。西翰(Michael Sheehan)認為,
平衡者為國家致力於維護國際體系的穩定,在所有實力約略相當而能創造平衡狀 態的國家聯盟之中,選擇不參與任何一方,目的在於避免國際體系的平衡狀態受 到任何形式的破壞。唯有體系中的國家挑戰權力平衡狀態,平衡者才會介入,常 以外交手段變換同盟,在體系發生衝突時扮演決定性角色,但也不排除採取軍事
1 Hans J. Morgenthau, Politics among nations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48), pp. 125-127.
2 Edward Vose Gulick, Europe’s Classical Balance of Power (New York: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55), pp. 30-34.
3 Inis L. Claude, Power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62), pp. 1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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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段以達成目的。因此史特林(Robert Sterling)認為平衡者擁有強大主導權,還 能承擔最少風險、得到最少反對意見並且消耗最少的國家資源。4平衡者靠攏的一 方往往成為實力相對強大的同盟,在國家間發生衝突時享有較大的控制與施壓能 力,這是一般參與同盟的國家無法企及的優勢地位。5
平衡者一般具備以下國家條件:第一,決定性的國家力量(major power),使 自己倒向的一方能擁有政治與軍事實力的顯著優勢。6第二,沒有意圖成為國際體 系中的霸權。平衡者必須是自制的力量,不僅滿意於甚至致力追求體系的平衡與穩 定的狀態,7更應投射影響力,使其他國家能同樣自制,降低他們追求優勢地位的 企圖心。8第三,符合安全考量的地緣位置。平衡者既無法給予任何同盟承諾,距 離權力競爭的核心位置越遠,越能確保自己不輕易被波及。此外,作為時常變換同 盟的國家行為者,與可能因同盟分裂而萌生敵意的國家之間建立適當的緩衝地帶 是出於對自身安全的保障。第四,國家對生存安全、獨立自主、政治經濟等不同層 次的國家利益之偏好排序均優先於意識形態和情感責任。9因此國際體系的權力平 衡應是平衡者的外交政策之首要目的,如19 世紀英國首相帕默斯頓(Henry John Temple, 3rd Viscount Palmerston)所言「沒有永遠的朋友,也沒有永遠的敵人,只 有永遠的利益,而這也是我們必須謹守遵行的責任」,10平衡者決策時不應優先設 想盟友、仇敵和特殊關係,或堅持某種政治價值和意識形態,以免形成不客觀的判 斷並導致與首要目的不符的結盟決定。
4 Richard W. Sterling, Macropolitics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74), p. 57.
5 Balance of Power Politics, p. 67.
6 Michael Sheehan, “The Place of Balancer of Power Theory,”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5, No. 2, April 1989, pp. 123-134.
7 Abramo F. K. Organski, World Politics (New York: Random House, 1958), p. 287.
8 George Liska, International Equilibrium: A Theoretical Essay on the Politics and Organization of Security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7), pp. 36-37.
9 Michael Sheehan, “The Place of the Balancer in Balance of Power Theory,” Review of International Studies Vol. 15, No. 2, April 1989, pp. 130-131.
10 Stephen J. Lee, Aspects of British Political History 1815-1914 (Abington: Routledge, 1994), p.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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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長年在歐洲權力體系中扮演平衡者的角色。利斯卡(George Liska)認為 英國充分運用自己的優勢條件創造政治中心與地緣離心的策略,在19 世紀列強協 調制度中扮演重要角色,對歐洲多半採取防衛性質,反對大陸霸權的出現。11米爾 斯海默(John Mearsheimer)則以英國 1792 年到 1990 年間的外交政策為例,說明 英國扮演離岸平衡者角色,其介入大陸事務的目的均為維持歐洲的權力平衡。12本 節從英國成為近代民族國家以來如何看待自身的國家利益而介入歐陸事務,以及 19 世紀歐陸的權力平衡體系中,英國的平衡者策略同時制衡強權與支持弱者。
貳、 民族國家與平衡者策略之成形
從有歷史記載以來,英國政治與外交發展受到從歐陸而來的入侵者13所決定。
1066 年法國諾曼王朝(House of Normandy)征服英格蘭後,「征服者威廉」在英 國實施中央集權化統治並將土地分封制度引進英國。此時統治者多以歐陸利益視 角主導英國的對外關係,從諾曼王朝到金雀花王朝(House of Plantagenet),英國 統治者多數成長於法國並視其為家園,視英國為可有可無的領地和增加統治基礎 的獎賞,因此英國外交政策應法國需求而生,英王們關心並積極介入歐洲事務,將 其視為家事。14
如此「大陸情結」在英法百年戰爭後弱化,16 世紀亨利八世與伊麗莎白一世 治下,英國的民族主義逐漸成形。15英國開始以民族國家(nation state)的姿態與
11 George Liska, International Equilibrium: A Theoretical Essay on the Politics and Organization of Security, p. 37.
12為1792 年法國的拿破崙戰爭、1904 年與 1907 年形成的三國協約以制衡德國,和 1939 年出兵歐
陸,打擊納粹德國。請見John Mearsheimer 著,王義桅、唐小松譯,《大國政治的悲劇》(The
Tragedy of Great Power Politics)(臺北:麥田,2014 年),頁 322-325。
13 從羅馬帝國統治、日耳曼部族相爭的七國時代(後由盎格魯—撒克遜坐大)、維京人從斯堪地
那維亞而來和丹麥人入侵,英國成為兵家必爭之地,但也無形中帶進文化、語言與信仰的融 合。
14 如獅心王理查一世全心投入十字軍東征,在英格蘭的時日短暫,將治理責任托於旁人;愛德華
三世則於1330 年代末期為爭奪王位而出兵法國,點燃英法百年戰爭
15 陳思賢,〈天上的戰爭與人間的戰爭:彌爾頓《失樂園》與十七世紀英國政治〉,《政治科學論
叢》,第14 期,2001 年 6 月,頁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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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接觸,其外交政策也相應改變:由於王室源於英格蘭,具高度國家認同與歸屬 感,決策時傾向以本土利益為首要考量,且有國家行為者的獨立性與主體性,脫離 歐洲的領土與血緣義務,朝海洋國家的方向發展,與歐洲以外的世界建立連結,在 海外探險與征服過程中逐漸累積國家力量與財富,找到支撐國家發展的推進力,殖 民地與商業利益自此成為影響英國外交政策的重要因素。面對歐陸事務時,英國則 能根據國家利益獨立判斷,掌握介入與否以及介入手段的選擇權力,為日後「歐陸 平衡者」與「光榮孤立」政策埋下伏筆。16
高度自主與重視商業利益的外交政策,在 17 世紀的政治與社會動盪之下發展 出現停滯,英國因應付國內政治而減少外交行為,包括 1642 年和 1689 年的清教 徒革命與光榮革命。1689 年光榮革命後《權利法案》(Bill of Rights)17的簽訂具 有多重意義。在宗教層面,新教在英國王權中的地位得以確立,自此宗教不再成為 國內紛爭的起因。在政治層面,《權利法案》使君主立憲政體更為成熟,國會掌握 立法權與財政權,而英國作為國家一面的利益,開始獨立於統治者的個人利益之 外,國家利益逐漸超越個人利益的追求。18在外交政策面,國家利益概念的出現和 確立,國家的行為目的從謀求大陸家園的利益和統治者個人的權力擴張,轉變為國 家利益的極大化。在經濟方面,《權利法案》使政治制度得穩固,國家力量得專注 對外發展貿易與殖民地,19而英國國會保護和提倡自由貿易的行為,連帶造就航運 業與手工製造業的增長,海外的貿易利益與國內的工業能力同時提升,也支撐 18 世紀的頻繁對外戰事,協助國家進行擴張。
16 盛紅生編,《英國政治發展與對外政策》(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8 年),頁 79。
17 1689 年光榮革命後,瑪麗二世與威廉三世登基後簽署《權利法案》,規定英國王位須由新教徒
繼承,且未經議會同意,不得廢除任何法律或停止任何法律之執行和任意徵稅,同時禁止天主 教徒成為王位繼承人或繼承人之結婚對象。
18 J. H. Shonnan 著,謝南譯,《十八世紀的歐洲情勢》(International relations in Europe, 1689-1789)
(臺北:麥田,2000),頁 22。
19 Christopher Hill, The Century of Revolution, 1603-1714 (New York: Norton, 1982), p. 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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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Christopher Hill, The Century of Revolution, 1603-1714, p. 154.
21 王曾才,《西洋近世史》(臺北:正中書局,1976 年),頁 141。
22 儘管此時荷蘭的海上霸權地位未被動搖,西班牙也尚未沒落,但英國已得到荷蘭同意英船自由
進出波羅的海的權利,與荷蘭對《航海條例》的部分妥協,也從西班牙手中奪取牙買加。請見
郭盛哲,〈歐洲霸權戰爭(1494-1714):兩個世界體系理論之比較分析〉,《國家與社會》,第 3
期,2007 年 12 月,頁 183-215。
23 John Darwin 著,黃中憲譯,《未竟的帝國:英國的全球擴張》(Unfinished Empire: The Global Expansion of Britain)(臺北:麥田,2015),頁 166。
24 John R. Seeley, The Expansion of England (Cambridge: 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0), p. 17.
25 John R. Seeley, The Expansion of England, pp. 21-23.
26 意指長時間、大規模且涉及多個歐洲列強甚至海外領地的戰爭,包括西班牙王位繼承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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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擊法國,又在戰後的《烏特勒支和約》(Treaty of Utrecht)中從法國得到維護安 全與經濟利益的雙重保證,既維護歐洲權力平衡又得到新勢力範圍。28第二,殖民 地經濟利益,這個時期英國取得殖民地的企圖心與能力都明顯高於過去,在北美、
印度、西印度群島擴增殖民地,其中北美殖民地之爭29甚至引發1756 年多國參與 的七年戰爭。戰後英國在《巴黎和約》中得到法屬加拿大與密西西比河以東的土地,
與密西西比河的航行權,幾乎將法國勢力逐出北美。第三為統治者的個人因素,說 明統治者因出生背景、文化與情感等因素,所做的決策未必符合英國國家利益,如 來自漢諾威的喬治一世因光榮革命後的《王位繼承法》而於1714 年即位,對彼岸 家園的掛慮使英王對歐陸事務相對熱衷,影響對英國利益的判斷。30但喬治一世也
與密西西比河的航行權,幾乎將法國勢力逐出北美。第三為統治者的個人因素,說 明統治者因出生背景、文化與情感等因素,所做的決策未必符合英國國家利益,如 來自漢諾威的喬治一世因光榮革命後的《王位繼承法》而於1714 年即位,對彼岸 家園的掛慮使英王對歐陸事務相對熱衷,影響對英國利益的判斷。30但喬治一世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