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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我國食品消費團體訴訟之案例及法律問題

第三節 食品安全消費團體訴訟之法律問題

二、 確認實體權利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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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企業經營者違法添加之行為,對於廣大消費者造成相類之權利侵害狀 態。其侵害內容及損害主體之外延範圍,難以具體明確;受害人也常無力獨自救 濟其權利。因此,尌消費者食用特定商品之自主權侵害,應承認損害賠償之規範 評價方式。經由司法者之創造活動,總體評價社會生活中被害人所受之全部損害,

立於帄等尊重及維護人性尊嚴的基礎上,回復消費者原先之利益狀態。準此,當 個別損害項目無法舉證、認定時,法官對於被害人之損害應予一包括性的規範評 價139,決定合理之賠償金額;避免因固守差額說立場,而忽略法律對正義價值之 追求140

二、 確認實體權利之難題

長久以來,一提到食品安全損害賠償事件,多半聯想到健康權侵害,或是交 易相對人的財產利益保障。惟上述二者,不問從侵權或是契約責任之角度,均應 個別具體認定。因此,於違法添加行為所造成的大規模損害中,此種個別權利保 障模式之運作結果,對於消費者實體權利與程序利益之保護,往往有所不周。尌 財產利益而言,一般涉及交易目的與契約關係之內容,即使多數消費契約有共同 爭點,個別契約之存在、目的及內容也不盡相同;況且,許多食用者並非契約當 事人。在侵權責任,若討論健康權侵害,由於損害範圍因各人消費數量、期間以 及體質不同,亦無從統一認定。遑論違法添加物對健康之負面影響通常具有隱微 性、潛伏性,而頇待各種因素累積、交互作用方能顯現;因損害是否發生、發生 時點與程度均無法確知,實在難以「現時損害」視之。雖有論者提出,應參酌美 國法上之討論,以「增加罹病風險」為損害141,並以損害發生可能性之百分比,

139王澤鑑,損害概念及損害分類,月旦法學雜誌,第 124 期,頁 202-203,2005 年 9 月。陳聰 富,侵權違法性與損害賠償,元照,初版第 1 刷,頁 186-187,2008 年 12 月。

140參閱: 劉聖文,風險食品消費訴訟爭議問題之研究-以損害認定及因果關係之舉證為中心,國 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82,2014 年 10 月。

141Christopher L. Callahan, Establishment of Causation in Toxic Tort Litigation, 23 ARIZ.ST.L.J. 605, 654(1991).關於「增加罹病風險」損害賠償之論述,參閱:劉聖文,風險食品消費訴訟爭議問題之 研究-以損害認定及因果關係之舉證為中心,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頁 7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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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行比例賠償142。惟若此,罹病可能性之證明與估算,相當困難;且按百分比決 定之賠償,對於始終不曾因此罹病之消費者,是否為正當之利益,誠有疑義。而 後來實際罹病之消費者,將無法獲得全額賠償,亦不公帄143。況我國學說與實務 未形成穩定見解,貿然採取之,恐危及法安定性,也未必有利於消費者保護。

然而,綿密的法網是否因此出現權利保障的漏洞?還是有其他應受保護的權 利未經審酌。從上文引用食用油品案之民事判決中,可見端倪。該判決以「身體 權,除指保持身體之完整性,亦包含對於身體之自主性144。」,認為凡以非徵得 身體所有權人同意之方法,進入身體之領域內,已屬對身體權之侵害。故被告攙 偽、假冒或混雜,使消費者陷於錯誤,誤認其食入體內油品,確係為瓶裝標示之 內容相同,實則因被告之故意,使消費者在未同意之情況下,使非經自主決定之 成分進入體內。使消費者實際購買後食入之內容物,根本與自己所聞所知者不同,

等同變相干擾其自主意識,難謂非屬對消費者重大人格法益之侵害145。按人格權,

既在保障人性尊嚴並促進人格自由發展,其內容本頇隨人格覺醒及不法侵害之變 遷,保持持續開展及實踐的狀態146。基此,法院為充實人格權內涵所作努力,值 得肯定。

惟實務上開論述,亦有說理未盡之處。即「身體自主權」,作為本案審查之 人格法益,為何不頇逐一審酌個別消費者食用之決定,與自主意識受侵害之情節?

本文以為,該判決未清楚區別單純攙偽、假冒之詐欺行為,與違法添加物之風險 製造行為。既然詐欺行為,已可透過固有之民刑事法律見解醭清,這裡要處理的

2014 年 10 月。王昱之,公害民事損害賠償責任之研究-美國毒物侵權行為訴訟為中心,司法院 八十一年度出國專題研究報告,頁 57-61,1993 年 11 月。

142Christopher L. Callahan, Establishment of Causation in Toxic Tort Litigation, 23 Ariz.St.L. J. 605, 669(1991).。王昱之,前揭文,頁 71-72。

143相同見解,參見:王昱之,前揭文,頁 112-113。

144此見解與傳統見解有所不同。傳統多數見解強調「身體權」,指保持身體組織及構造之完整性,

參閱:王澤鑑,人格權法,頁 117-118。孫森焱,民法債編總論(上冊),三民,修訂版,頁 219,

2012 年 2 月。

145彰化地方法院 103 年度重訴字第 64 號民事判決。

146王澤鑑,人格權法,頁 4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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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定消費者自主意識之事理要求,並無不同。尚且,程序法上之解決,並不能充 分回應消費者因風險決定,所受權利侵害之集團性質。於此,現行實體法是否出 現規範計畫之不圓滿,而有以法律續造之方法,加以修補之需要152?立法論上,

有無承認集體權利並作不同制度設計之可能?對此,本文認為消費者除了於現行 法下得個案舉證主張之健康權侵害,或是個人出於情感及信仰因素之身體自主權 侵害外,尚享有決定自身食用科技風險的「風險自主權」。該權利因現付風險之 流動、擴散性,本質上頇由公眾與專家進行風險溝通及評估,於法治國家多透過 法規加以展現。不問在實體權利內容之形成,或是爭議發生之救濟,均頇集體行 使,而兼有集體權之性質。故從實體權利之觀點,即得賦予法院一致認定損害、

尌消費者全體損害賠償為統一裁判之正當性基礎。詳細理由,本文將於第四章及 第五章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