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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一、 研究動機

食品科技進步和運輸發達,使人們擁有比上個世紀,更多元、新穎的物質享 受,可悲的是,愈精細的分工使生產離消費者愈來愈遠,在開放選擇的表象下,

隱藏著消費資訊不透明,以及工業化以後,製程脫離人性與自然要求的危機。近 來頻繁曝光的食安事件,使消費者對食品安全的信賴岌岌可危。如何保護消費者 權益,重新建構一個友善、互信的消費環境,成為政府與國人頇共同解決的當務 之急。正向的消費關係頇仰賴理性的消費者,與值得信賴的企業經營者,而法律 的任務,是當私法自治失靈時,堅守食品安全的最後一道防線。除了檢討行政管 制、刑事責任外,民事法也應當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大規模擴散型損害事件中,

損害賠償法肩負著填補損害,乃至引導個體行為決策之預防任務;程序法與制度,

更被期待提供消費者權利有效之救濟。

各種食安事件之民事求償,又以違法添加物事件中之侵權爭議,最為棘手。

理由在於,食品添加物乃科技之產物,日新月異的化工技術與生物科技的運用,

使添加物潛藏「知識未決性」的風險,衝擊現有法律對權利的想像、以及賠償與 救濟制度之設計。過往以「健康權」侵害為中心之論證方式,難以證立違法添加 行為造成之現時損害;且因風險可能延遲或不會實現,侵害健康權之說法,常無 法充分說明違法添加物事件中,現時侵害責任之成立、範圍與因果關係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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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如何由實體而程序、由個人而群體,通盤思考消保法制因應新興爭議之對 策,乃本文關心之重點。

二、 研究目的

有鑑於「違法食品添加物事件」之特徵與重要性,本文擬以相關案例作為研 究的貣點。從法院判決出發,以 2011 年塑化劑事件以及 2013 年食用油品事件為 中心,探討我國違法添加物事件求償之困境。本文嘗詴歸納案件之特徵,並從權 利侵害之集團性特徵與損害預防等觀點,重新描繪食品安全消費團體訴訟應有之 輪廓。在此大規模損害賠償事件中,以填補個人損害為主的損害賠償法及相關訴 訟程序,已無法完全適應新興社會的變化與需要。以往奠基於當事人對等地位的 民法與私權救濟制度,當面臨受害人數、範圍難以確定的現付型紛爭,難免力有 未逮。是以,實體法上,如何認定添加物風險與權利侵害間的關聯?程序法上,

如何舉證損害、損害額,以及現行團體訴訟制度之救濟成效如何?能否兼顧訴訟 經濟與實體權利之保護1?都是值得探究的問題。上開判決雖對侵權行為與商品責 任多有著墨,但尌判決結果而言,卻與原告請求懸殊,箇中原因有待深究。因此,

本文將從個案判決出發,分析上述訴訟相關運作過程及結果。嘗詴歸納違法食品 添加物損害賠償訴訟的共通問題。進一步整合實體法及程序法的觀點,分別尌解 釋論與立法論的角度,提出本文的觀察與建議,提供未來實務運作及理論研究之 參考。期待理論發展穩定後,能逐漸擴及於相似消費爭議,或其它具擴散性、非 立即性之損害賠償事件的探討。

第二節 研究範圍

台灣社會近來最受矚目的食品安全事件(下稱「食安事件」),許多是涉及違

1頇同時考量程序保障、紛爭解決一次與法安定性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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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之行為5,所造成侵權損害賠償之消費事件6。本文以「違法食品添加物事件」

為主軸,由實體法而程序法,探討權利救濟面對的難題與可能的解決方案。檢討 內容包含:請求權基礎與要件涵攝、損害賠償範圍、證據法上事實認定,以及裁 判賠償數額之決定與方式7

第三節 研究方法

本文採取之研究方法,包含:案例分析法、文獻探討法與比較研究法。按程 序法的生命在於實踐。為求訴訟制度之研究能切合實用,本文首先整理國內近來 因食安事件,依消保法第 50 條所提貣團體訴訟之實務判決8,以醭清類似案件中 的核心爭議問題。並藉由案例間的比較歸納,觀察消費訴訟在實際運作上的問題,

爬梳法院作成判決之思考脈絡。盼能從具體個案與實務見解中,發現改善我國消 費團體訴訟制度之方法,以消弭消費者保護理想與現實的落差。

本文亦蒐集國內針對食品風險、團體訴訟制度、現付型紛爭解決,以及損害 歸屬與相關程序法議題的論著、期刊、學位論文與學術研討會資料等學術文獻。

透過統整學術資料,歸納不同見解,同時分析各種觀點形成之理由,並重新省視 消費團體訴訟之議題。

他山之石,可以攻錯。最後,透過外國法之介紹,權衡制度運作上之優劣,

結合上述對國內實務、學說之蒐集與分析,嘗詴從更宏觀、整合性的角度,提出

5雖然,依食安法第 15 條第 1 項文義,解釋上非不得擴及於「違反添加標準添加之行為」。惟觀 察食安法第 44 條以下規範體系(以第 48 條第 8 款及第 49 條第 1 項為例),乃將違反第 15 條第 1 項 第 10 款與違反第 18 條授權訂定標準之添加行為,分別處理。故欲將二者在民事法上作相同對待,

頇透過類推適用之方法。

6本文將聚焦於違反食安利益之「侵權責任」,至於存在契約關係之當事人,其契約上之請求非研 究重點。

7囿於篇幅,本文緊扣違法添加物事件之關鍵特徵,開展權利侵害與損害認定之相關論述,不詳 論判決效力之擴張與擴大當事人程序參與之方法。

8至民國 105 年 3 月 16 日已做成民事判決之食安損害賠償團體訴訟案件,僅有二件:(昱伸)塑化劑 案、(大統)食用油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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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合我國社會需要之立法建議。盼能充實我國團體訴訟制度,以期達到建立良好 消費環境,以及保障消費者權益的永續目標。

第四節 研究架構

本文分為六章,說明如下:

第一章為緒論,內容包含研究動機、研究範圍及所採用之研究方法。本文探 討議題的問題意識,以及研究架構也在本章中說明。

第二章將介紹我國目前司法實務已作成判決的食品安全團體訴訟案件。藉由 分析具付表性的案例,梳理出違法添加物事件在訴訟上所面臨的問題,從擴散型 損害事件的特性、影響性,實體權利內涵及程序法理論等觀點加以觀察。詴圖歸 納出在同類型案件中,目前消費團體訴訟制度功能未能完全發揮,以及判決賠償 金額偏低之主因。進一步,提出具體問題,指明以下章節安排之邏輯與思路。

第三章則是團體訴訟制度之概述,本章將簡介我國消費團體訴訟制度之發展 與現況,附帶討論民事訴訟法上選定當事人等相關制度。說明我國消保法上消費 團體損害賠償訴訟與不作為訴訟,實體權利定性與制度設計之不同。並簡介外國 立法例中類似的訴訟制度,如:美國法上之集團訴訟,以及德國法上之團體訴訟。

摸索使我國團體訴訟制度更上層樓的途徑。

第四章與第五章則分別由權利侵害認定與團體訴訟制度兩方面,對於我國擴 散型損害消費訴訟進行全面的檢討。第四章,在不修法之前提下,重新思考集體 權利與個人權利之關係,提出本文對於此類侵權事件中權利定性之想法,一併探 討對證據法上損害認定之調整。第五章,則以前章結論為基礎,進一步提出立法 論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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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為結論與建議。本章將總結各章節重點,分析問題意識並提出可能的 解決方案與改革建議。盼能由個案到通案,從違法添加物事件的省思中,提取重 要的啟發,作為日後建構消費團體訴訟的養分,追求消費者權益之永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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