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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兩家醫院醫療獎勵金制度之設計

第四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適用之醫療獎勵金規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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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適用之醫療獎勵金規定探討

壹、制度沿革

原行政院衛生署為改善醫師待遇,縮短與財團法人或開業醫師收入之懸殊 差距,羅致醫師人才至省市之醫療機構服務,擬具「省市政府衛生處局所屬醫 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其獎勵金設計包含基本獎勵金及服務獎勵金二 種,其中特殊醫療機構基本獎勵金並有加成設計,案經行政院核定自民國 73 年 7 月 1 日起試辦二年,試辦期滿後,經檢討修正,報經行政院民國 76 年 1 月 27 日核定並溯自民國 75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嗣經民國 83 年 3 月、84 年 9 月、85 年 1 月三次修正,除為真正反映醫療機構經營績效,要求渠等應以 醫療藥品循環基金攤提部分醫事人員用人費外,為落實同工同酬,調整醫師與 其他工作人員領取服務獎勵金比例,同意將聘僱人員及職務代理人納入發給對 象,另為使服務獎勵金之分配與診療績效連結,爰將獎勵金之核發與醫院之營 運績效及員工貢獻程度相結合之原則納入規範。

嗣原行政院衛生署為配合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於民國 88 年 9 月 13 日經行政院同意將前開獎勵金發給要點名稱修正為「行政院衛生署及直轄 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點」。又為使獎勵金之發給更具績 效精神,行政院於民國 91 年 1 月 31 日核定「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 點」,其適用對象為教育部所屬大學校院附設醫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榮民總醫院、直轄市、縣 (市) 立慢性病防治所、鄉 (鎮、市、區) 衛生所、

健康服務中心及各級軍醫院以外之其他公立醫療機構,其獎勵金分配詳如圖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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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5-2: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之示意圖

另為辦理北市聯醫醫療獎勵金之發放,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業依上開發給要 點訂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依該發給基準 規定,北市聯醫獎勵金於扣除解繳衛生局統籌款專戶及醫療機構管理發展費用 專戶後之餘額後,其中 50%作為統籌費用,其餘 50%則為個人績效獎勵金;又 個人績效獎勵金部分,70%支付給醫師,30%則支付給醫師以外其他工作人員。

另在健保總額支付制度下,北市聯醫民國 97 年至 104 年獎勵金提撥額度仍呈現 穩健成長趨勢,由約 21 億 5,700 萬元提升至約 28 億 5,300 萬元(如表 5-7), 顯見該院整併綜效及推動績效管理尚屬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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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5-7 北市聯醫 97 年至 104 年醫療獎勵金提撥數一覽表

資料來源:整理北市聯醫提供資料。

貳、歷次修正重點

前開獎勵金實施要點自行政院 91 年核定以來,歷經三次修正,其修正重點 如表 5-8 所示:

表 5-8 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醫院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重點一覽表

核定日期 修正重點 核定文號

93.6.10 考量部分公立醫療機構年代久遠,如將省府時代以 公務預算建(購)置之資產依會計原則逐年提列折 舊,將影響公立醫療機構獎勵金之總額,不利優秀 醫師之延攬與留任,基於醫院營運績效及醫療品質 之考量,同意於計算獎勵金時將公務預算建(購)

置資產之折舊提撥數得免列扣除。

院授人給字第 0930018132 號 函

99.11.4 1.配合縣市改制直轄市及相關法規酌修文字,例如 將績效評估委員會改為績效評估小組。

院授人給字第 0990065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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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刪除第 10 點有關原人事行政局得隨時會同有關 機關組成查核小組之規定。

號函

103.6.26 1.基於離島地區與本島醫療資源有別,為利醫事 人員之延攬及留用,於計算獎勵金時同意「離島 地區醫療機構自 102 年 5 月 15 日起,以公務預 算增撥基金或補(捐)助所建(購)置之資產」得免 列扣除。

2.為符合現行獎勵金提撥作業,避免外界質疑,

將事業收支明定得包括臨床教學研究補助收入 及其他補助收入之規定。

3.為期明確,明定約聘僱及契僱人員獎勵金之發 給上限,及契僱人員薪資標準由用人機構定 之。

院授人給字第 1030038011 號 函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參、制度特色

一、落實績效待遇,刪除基本獎勵金

基本獎勵金係按醫師職稱按月發給固定數額,因未符合依個人工作績效發 給獎勵金之精神,爰經原人事局簽奉行政院核定予以刪除,併入個人工作績效 獎金發給,目前獎勵金係按醫院營運及個人績效發給,符合醫師費精神。

二、獎勵金之提撥比率採彈性設計

依規定獎勵金提撥總額不得超過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 80%,惟為免淪為齊頭式平等,不利偏遠地區醫院或提供公共衛生服務的專科 醫院延攬及留任醫師,前開獎勵金實施要點針對離島高山等偏遠地區或從事精 神醫療等特殊醫療業務之公立醫療機構,訂有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酌予放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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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不超過年度事業收支(不含事業外收支)總淨餘數 95%之規定,。

三、績效評核機制彈性授權

由於各醫療機構之任務、規模及組織文化並不相同,希望建立一套放諸四 海皆準的績效評核機制作為獎勵金發放依據無異是緣木求魚,爰本獎勵金之發 給係透過各公立醫療機構成立績效評估小組,依績效評核原則及客觀、量化之 具體績效指標,評估單位或個人之貢獻程度及工作績效,分等第發給獎勵金,

並授權由各公立醫療機構自行訂定績效評核原則及績效指標,使各公立醫療機 構在績效化的前提下產生多樣化之管理及作法,亦有助於待遇管理彈性化目標 之達成,即賦予各機關自行設計其待遇制度的彈性權限。

三、明訂獎金支給上限

為免醫師競相衝高醫療服務量,扭曲獎勵金發給意旨,本要點規定醫師(含 院長、副院長)不得超過師(一)級最高俸額及專業加給二項合計數之五倍,即 每月月支上限為 43 萬 1,350 元,其他人員則不得超過個人俸額及專業加給二 項合計數之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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