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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兩家醫院醫療獎勵金制度之設計

第二節 臺大醫院適用之醫療獎勵金規定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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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經營策略

依臺大醫院網站資料,該院願景為「健康守護,醫界典範」,使命為「秉

承優良傳統,培育卓越人才,發展前瞻性的研究,提供高品質與人性化醫療,

樹立醫界典範」,並定位為世界第一流的大學醫院,又為擘劃臺大醫院發展策略 及經營管理,該院設有企劃管理部此一專責單位。另做為一個國家級教學醫院,

該院肩負著教學、研究、服務三大任務,其經營策略如下(臺大醫院網站,最 後瀏覽日期 2016/04/25):

一、教學方面:繼續配合醫學院的課程設計,培育醫學人才,並培訓各類專科 醫

學人才。

二、研究方面—整合研究資源,成立核心研究室,提供同仁最好的研究設備與 研究環境。目前以癌症、免疫疾病、心臟血管疾病、器官移植醫學、生醫 光電、影像醫學等為研究重點。

三、服務方面—特別強調以病患安全為中心的服務導向,強化行政管理,並以 人性化的關懷照顧為基礎,針對各項服務設施及工作流程,進行檢討與重 新設計,以提供高品質的精緻醫療服務。

第二節 臺大醫院適用之醫療獎勵金規定探討

壹、制度沿革

為革新醫療服務,臺大醫院自民國 61 年 8 月試辦院長、副院長及各科部主 任之遴聘一律以不在外開業之醫師為必要條件,每人並按月發給工作獎金 6,000 元。嗣經行政院民國 62 年 9 月 7 日台 62 人政肆字第 27568 號函同意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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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至一般醫師,並改依「國立台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醫師不開業獎金計點標 準表」按月支領 2,500 元(住院醫師 25 點)至 10,000 元(教授兼醫師 100 點), 又為貫徹專勤制度,臺大醫院建議將渠等人員月支數額調整為 15,630 元至 101,728 元,教育部並將上開計點標準表納入「國立台灣大學附設醫院醫師不 開業獎金實施要點」規範,案經行政院於民國 74 年 1 月 3 日以台 74 人政肆字 第 00072 號函修正核定上開不開業獎金實施要點。

由上述可知,長久以來臺大醫院醫師之薪資受限於公務人員相關法令,其 月支待遇係按服務年資及職級核敘薪給(按,專業加給適用「國立台灣大學附 設醫院、國立成功大學附設醫院、國立台北護理學院附設醫院衛生事業加給支 給標準表」)及醫師不開業獎金,對於服務績優之醫師無法給予適度之回饋或獎 勵,影響工作士氣,又因外在環境急遽變遷,加以全民健保制度之實施、醫療 管道之多元化,使醫療生態出現大幅變化,面對競爭日趨激烈之環境,優秀人 才之延攬及留用成為醫院營運及醫療品質保證之關鍵因素,為加強營運效能及 落實同工同酬,使該院員工待遇符合績效待遇精神,該院擬具「國立台灣大學 醫學院附設醫院獎勵金實施要點」草案,並經教育部民國 85 年 6 月 19 日函陳 行政院,案經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依會商結論簽奉行政院於同年 10 月 28 日函 同意自 85 年 7 月 1 日起試辦 3 年,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及原國立臺北 護理學院附設醫院並准依該要點同時試辦,教育部並應於試辦 3 年期滿提出總 檢討,再行統籌訂定具體明確之實施要點,報院決定是否正式實施。

嗣臺大醫院就試辦情形進行檢討,認為上開實施要點之施行對激勵醫院員 工士氣及服務品質已產生正面效益,並透過對院內主治醫師進行問卷調查及多 次內部檢討,於民國 88 年 5 月 8 日會商成大醫院及北護醫院形成共識,針對原 規劃未盡周延致產生不合理之處,擬具上開實施要點修正草案函報教育部,經 教育部審酌確符上開三家醫院業務發展實際需要,有助我國培育醫學人才及提 升醫療學術研究水準之正面意義,同意轉陳行政院,並經行政院民國 89 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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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元,其中民國 102 年及 103 年成長均超過 1.2 億元,雖是受惠於按月提存比 率上限規定由 15%提高到 21%(按,經該院考量各分院營運情形,目前按月提 存比率為 18%),但 104 年仍維持穩定成長,顯見該院營運績效良好。

表 5-3 臺大醫院 98 年至 104 年績效獎勵金提撥數一覽表

資料來源:整理自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相關資料。

貳、歷次修正重點

前開獎勵金實施要點自行政院民國 89 年 1 月核定以來,歷經三次修正,其 修正重點如表 5-4:

表 5-4 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獎勵金實施要點修正重點一覽表

核定日期 修正重點 核定文號

90.11.29 因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後,醫事人員改按級別任 用,為免教育部所屬國立大學校院附設醫院醫師無 從適用原所適用獎勵金實施要點之基本獎勵金發給 規定,修正該要點之附表規定(醫師專勤獎勵金支 給表及服務獎勵金支給表),並追溯自 89 年 1 月 16 日生效。

台 90 院人政 給字第 211392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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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30 1.將主治醫師之部科績效依各部科收益中心之營運 成果「排比」計修正為以「收支比」計,避免實 際虧損部科之主治醫師仍可計算部科績效,以致 增加績效獎勵金數額。

2.調降院長、副院長及兼行政職務之醫師績效獎勵 金計算標準,縮小與非兼主管醫師之績效獎勵金 差距,使責酬更加相符。

3.為使行政院衛生署雲林醫院於 93 年 4 月 1 日改制 為臺大醫院雲林分院人員獎勵金實施有據,增訂

「各醫院分院院所獎勵金發放比照本要點規定辦 理」之規定。

院授人給字第 0930026675 號 函

102.8.14 1.將門診、住院及急診診療收入等績效獎勵金經費 來源之按月提存比率上限由 15%修正為 21%,以 增加醫護人員獎勵金分配數額。

2.考量主治醫師績效獎勵金計支上限如與個人所敘 薪額及是否擔任主管職務相連結,有違績效獎勵 精神,爰參照「公立醫療機構人員獎勵金發給要 點」第 8 點規定修正,將「主治醫師」績效獎勵 金上限部分,由「以主治醫師個人本俸(薪)或年 功俸(薪)、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主管人員另 加主管職務加給總和之 4 倍」,修正為「以師(一) 級(教授)最高俸(薪)額及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 合計數之 4 倍」。

院授人給字第 1020040370 號 函

參、制度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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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留基本獎勵金

由於基本獎勵金係由醫師不開業獎金及衛生專業加給演變而來,按月發給 固定數額,因發放方式未符「不同工不同酬」之原則,而屢被詬病為齊頭式之 平等,爰其他公立醫療機構適用之獎金規定均已檢討修正。前開獎勵金實施要 點仍予保留的原因,主要係考量教育部所屬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多為醫學中心 級的醫院,肩負之最重要任務為教學及研究,其次才是醫療服務,且渠等醫院 每年投入於教學研究之經費遠超過醫療法第 29 條第 2 項規定(按:公立醫院 應提撥年度醫療收入扣除費用後餘額之 10%以上,辦理有關研究發展、人才培 訓、健康教育、醫療救濟、社區醫療服務及其他社會服務事項)之要求,且有 為數不少主治醫師是由醫學院教授兼任,為鼓勵渠等醫院醫師安心從事教學與 研究工作,縮短渠等醫院與醫療法人機構之薪資差距,爰仍維持基本獎勵金之 設計

二、導入責任中心概念,建立內部重分配機制

以部科為收益中心單位,並將各主治醫師部分獎勵金數額與部科績效連 動,並由部科主任視團隊成員表現發給,俾兼顧個人貢獻及團隊合作。

三、訂定績效獎勵金合理上限

為免因實施績效獎勵金制度,使醫師之醫療服務超量而影響醫療品質或教 學、研究工作,爰以師(一)級(教授)最高俸(薪)額及專業加給(學術研究費)合 計數之 4 倍為限,即以 34 萬 5,080 元為月支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