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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語動貌標記的種類

第四章 句子成分因素

4.1 動貌標記

4.1.1 華語動貌標記的種類

華語中的動貌標記根據王力(1987)的分類有進行貌、完成貌、近過去貌、開 始貌、繼續貌、短時貌六種,而呂叔湘(1992)則將之分為方式相、既事相、起事 相、繼事相、先事相、後事相、一事相、多事相、短時相、嘗試相、屢發相、反覆 相十二類。將兩位學者的分類比較,可以看出王力的六類基本上與呂叔湘的十二類 重和:

進行貌與方式相:表示動作的進行,如中文裡的「著」、「正」、「正在」等。

完成貌與既事相:表示動作已結束,如中文裡的「了」。 開始貌與起事相:表示動作的起始,如中文裡的「起來」。

繼續貌與繼事相:表示動作已經開始並持續下去,如中文裡的「下去」。 短時貌與短時相:表示動作僅花費很短的時間、精力來完成,如中文裡的「V 一V」。

本文為測試動貌標記對於反身代詞指向的影響,我們暫時不在句子中放入「直 指性第三人稱」,以排除「直指性第三人稱」引起阻斷效應的可能,避免影響到「自 己」的指向;同時,因為包孕句的主句動詞的功能為引介後面子句的事件:主句動 詞本身表示的事件是「子句事件的引介」,該「引介方式」是根據主句動詞的種類

而定的,如主句動詞為言說動詞時,主句事件指的是「將(子句)事件說出」的事 件,因此若在主句動詞前後加上動貌標記表示的也僅是主句主語「引介」後面子句 事件時的時間狀態,如「張三說過李四打自己」,主句動詞「說」加上動貌標記「過」

表示的是「引介『李四打自己』的這件事」發生過。由此可知,如同我們在第三章 討論過的,主句動詞的動作性、事件性較子句動詞低,在包孕句中語意的重心主要 是後面子句帶出的事件,因此本文僅測試動貌標記出現於子句時對於反身代詞的 影響,而不討論動貌標記修飾主句動詞的情況。在此,我們根據上述兩位學者的動 貌標記分類創造語料,且由於王力(1987)的分類基本上與呂叔湘(1992)的重合,

因此此處以呂的分類來檢視,試看哪些動貌標記能符合本文包孕句最簡形式的要 求。同樣地,在此我們將主句動詞V1 控制為對「自己」指向影響最小的言說動詞

「說」,其會使句子變成中立的外延語境,而子句動詞 V2 則控制為雙向動詞,使 例句不會受到子句動詞指向的干擾,試看下例:

(35) 張三i說李四j拍打著自己i/j。(j > i)19【方式相】

(36) 張三i說李四j打了自己i/j。(j > i)【既事相】

(37) 張三i說李四j打起自己來i/j。(j > i)【起事相】

(38) *張三i說李四j打下去自己i/j。【繼事相】

(39) ?張三i說李四j來打自己i/j。(i > j)【先事相】

(40) 張三i說李四j打自己i/j來著。(i > j)【後事相】

(41) 張三i說李四j打自己i/j一下。(i > j)【一事相】

(42) 張三i說李四j打自己i/j好幾下。(i > j)【多事相】

(43) 張三i說李四j打一打自己i/j就好了。(j > i)【短時相】

(44) ?張三i說李四j打打自己i/j。(j > i)【嘗試相】

19 以下例句對於反身代詞「自己」的指向判定出於筆者自身及參酌部分母語者意見後的語感。在許 多句子中,「自己」可指向 S1 也可指向 S2,但有時母語者會認為「自己」與某一成分共指的情況是 較符合他們語感及直覺的,本文將這樣的情況稱為指向「偏好」,並以大於 (>) 小於 (<) 符號表示。

(45) 張三i說李四j對自己i/j拍拍打打。(i > j)【屢發相】

(46) 張三i說李四j對自己i/j打來打去。(i > j)【反覆相】

從上面的例句可以看出表繼事相的標記後接賓語時並不合語法。由於繼事相標記 不能後接賓語,這與本文設定的最簡包孕句的形式不相容,因為帶繼事相標記的句 子無法接受賓語O2 的存在,所以我們無法將反身代詞「自己」置於 O2 的位置來 檢視在表繼事相的句子中「自己」會指向S1 還是 S2,基於這項原因,本文不將繼 事相納入討論。除了既事相,先事相也不適合用以討論「自己」的指向,因為其帶 有「來」、「去」具有方向性的語詞,容易影響反身代詞的指向,Park (2016) 舉出 的兩個例子即是很好的例證:「媽媽 i說嫁出去的女兒 j已經回來自己 i/*j的家了」

以及「媽媽i說嫁出去的女兒j已經回去自己*i/j的家了」這兩個句子指向相反,而 兩者之間僅有一個詞的差異:「來」和「去」,因此必是「來/去」影響了「自己」的 指向,雖然Park 例句中的「來/去」屬於趨向補語,而先事相的「來/去」是動貌標 記,但語詞本身帶有的語意仍是相同的,故我們認為先事相的本身所帶的「來/去」

即已決定了「自己」的指向了,故不予以討論。另外,嘗試相因為表達一種主觀的 態度,也就是動作者自身想嘗試的意向或是他人希望動作者嘗試的意向,這與主句 動詞引介後面一個事件的概念不相合,如例 (44) 「李四打打自己」這件事帶有李 四個人的嘗試意向,該子句事件的引介者(即主句主語)張三應難以察覺這樣內在 的意向,若難以察覺這樣的意向,則張三便無法將這個事件說出,因此例 (44) 的 句子被打上問號,不是一個完全合語法的句子。綜上所述,繼事相、先事相和嘗試 相暫不列入本次測驗及討論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