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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國政府對韓國華僑政策─韓國華僑成為孤立的異鄉人

第三章 想像祖國─初安民的祖國想像與文化認同

第一節 韓國華僑遷移韓國的背景及祖國意識的覺醒

二、 韓國政府對韓國華僑政策─韓國華僑成為孤立的異鄉人

二、韓國政府對韓國華僑政策─韓國華僑成為孤立的異鄉人

二次大戰日本戰敗,1948 年韓國獨立後,在民族主義的旗幟下,韓國政府為了建立 國家制度,一切以本國人自身利益為優先,不相信外國人,因而積極推展「差別政策」。 這一連串的「國籍政策」、「經濟、土地政策」及「教育政策」改變了韓國華僑在韓國的 命運。也使得韓國華僑無法同化於韓國社會。

以下將從法令歸化、經濟兩方面,先說明韓國的政策及其如何影響了韓國華僑,而 教育方面因韓國對華僑採取「自由政策」對韓國華僑的教育影響甚巨,因此獨立為另一 大項討論。

(一)在國籍歸化方面

1948 年韓國政府制訂《國籍法》來確立國民的身份。此法主要以父親的血統認定國 民身份,而非屬地關係為中心。因此即使生於韓國,也需透過申請才能成為韓國公民。

為了維持「單一民族國家」的目的,1963 年將歸化條件修訂地更為嚴格,需滿足以下條

107 參考崔承現,《韓國華僑史研究》,頁 172;簡珮韻,《韓華與永和韓國街:一個經濟面向的國際遷移調 適研究》,頁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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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方可入籍,基本上是拒絕外國人的歸化:108

(1)連續 5 年以上在韓國有住所

(2)年滿 20 歲以上(根據本國法能力)

(3)品行端正、大學學歷、掌握韓國語言、對韓國有貢獻

(4)有相當之技能,足以自立 (有一定的經濟實力)

(5)提供韓國政府 20 多種個人資料

(6)需要有兩個副科長以上韓國公務員作保。

(7)無國籍,或在取得韓國國籍 6 個月內喪失其原國籍

即使外國人具備了以上條件,也還需要得「法務部長許可」才能入籍。外國人除了入韓 國國籍困難之外,受限於外國人的身份,還不能享受參政權,社會基本權,平等權及自 由權,及華僑沒有居住遷移的自由、言論出版的自由及集會結社的自由。109

除了《國籍法》,韓國政府也另外實施了《外國人出入管理法》,嚴格控管以「滯留」

為目的的外國人移入。在韓外國人分為「居住者」和「非居住者」,韓國華僑屬於「居住 者」(F─2 簽證)。在韓國居住有一百多年歷史的韓國華僑,從此因法律身份的不同,需 辦理「外國人登錄」作為法律保護及身份證明,並於每 1-3 年辦理延住手續(1995 年改 為 5 年)。110

也由於韓國華僑成了外國人,所以從事貿易時的待遇與韓國人不同,成本比韓國人 高,而無法與韓國貿易商競爭。

(二)在經濟方面

從上述韓國華僑移民至韓國的歷史,可以得知勤奮的韓國華僑在每個時期掌握了韓 國的經濟動脈。在韓國建國後,領導者希望在經濟上不再受到外國人掌控,而在韓國最 多的外國人就是中國人,因此,韓國政府實施一連串對外國人不利的經濟政策,致使韓

108 歸化條款,參考王淑玲,《韓國華僑歷史與現狀研究》,(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3.2),頁 88;

崔承現,《韓國華僑史研究》,頁 144。

109 崔承現,《韓國華僑史研究》,頁 146。

110 朱慧玲,〈東北亞華僑社會的現狀及未來〉,《華僑華人歷史研究》,第 1 期(北京,1997.01),頁 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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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華僑的經濟造成嚴重的影響。也因此韓國華僑從過去掌握韓經濟的貿易商,縮小至只 能經營菜園和開設餐廳,最後不得不再度移民國外。

韓國政府對中國人採取的經濟政策包含外匯配額制、貨幣政策、每戶只能限購住宅 店鋪一棟等,分述如下:

首先,1954 年韓國政府對所有貿易採取「外匯配額制」和 1962 年的兩次「貨幣政 策」,使大多數韓國華僑退出貿易,轉行經營菜園或餐飲業。1954 年的外匯配額制,韓 國政府根據貿易商的出口成績配給貿易商能利用的外匯,這使得韓國華僑對外匯取得不 易,加上外國人的身份也難以取得信用借款和出口信貸,韓國華僑只得轉與韓國貿易商 共同合作,但卻常常產生糾紛。1962 年為解決通膨問題,舊鈔換新鈔的規定使得大多數 華人因來不及換鈔,積蓄化為烏有。受到貨幣政策的限制,韓國華僑只能被迫改為經營 餐飲業或農業。1960 年代以後,韓國華僑陸續轉行,而使韓國華僑經營的中餐廳曾高達 3,000 家。111

然而 1968 年頒佈的《外國人土地所有法》規定外國人每戶的限制,使得轉行到農業 與餐飲業的韓國華僑,生活遭到限縮,不得不考慮移居國外。其法條規定主要有兩項變 更:

1. 數量與面積限制:只能限購住宅店鋪一棟,合計面積不得超過 200 坪,單獨店 不能超過 50 坪,此法規公布以前取得的土地面積超過者需讓出。

2. 需事前申報土地用途:660 平方米以下的土地事前申報獲得允許,否則一個世代一 個住宅,只能供自己居住,若沒經過允許,變更該土地的用途,可以取消該土地的權利 也不得變更原有土地的用途。土地使用面積的規定使得韓國華僑必須透過租用韓國人的 土地經營菜園。112

除此之外,韓國政府積極輔導韓國農新農業技術,加入農業競爭,而使得勉強經營 菜園的韓國華僑只能退而選擇餐飲業為最後謀生之路。韓國為了都市更新,也陸續拆除 原本道路旁的中餐廳,並對餐廳課加重稅,與飲食有關的稅收包含游興稅、特別行為稅

111 秦裕光,《旅韓六十年見聞錄─韓國華僑史話》,頁 86。

112 崔承現,《韓國華僑史研究》,頁 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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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營業稅113,甚至在 1973 年 3 月還禁止中餐館出售米飯,規定最受歡迎的中菜炸醬麵為 大眾飲食,不得隨意漲價。以上這些種種的經濟政策,削弱了韓國華僑與韓國人的競爭 的利基,韓國華僑從此失去了貿易、農業和餐飲業的優勢,被韓國社會邊緣化的韓國華 僑不得不再度移民他國。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