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近用」教學方案實施之行動研究:新店高中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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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謝誌 論文的完成是一段漫長的歷程,由衷感謝曾經參與的每一個人。 感謝本行動研究的所有參與學生與協同研究者們,因為你們的參與,帶給 我許多學習與反省的機會。感謝指導教授錦雀老師,引領我研究過程中的不斷 地思考、鼓勵督促我持續地前進,您對學生的耐心與愛心是我在教學上的榜 樣。感謝口委鄭自隆老師對於研究的啟發與指導。感謝口委鄧毓浩老師對於論 文的細心建議,也謝謝您成為我教師之路中的貴人。在論文醞釀的一開始,感 謝董秀蘭老師與劉秀嫚老師在研究所修課時,給予我許多寶貴的建議。 在 2012 的暑假我決定要完成此論文,感謝當時 hillside 的室友立建與崑 榕,忍受我的瘋狂與任性。感謝巧蓁、媛婷、璧僑、雅涵、旻寧、文宣、維 軒、昭宇在論文口試及寫作時的協助。感謝總是包容我不經大腦個性的碩班同 學們。感謝學校的同事們,願意理解我在教學上的堅持與固執。感謝我導師班 23th 110 的學生們,因為你們的貼心和自主,我才能有餘力完成論文。感謝我 親愛的家人,你們總是放手讓我去做自己想做的事。 等邊三角形切過 圓的時候 雞和兔子不明白 為什麼牠們會在同一個籠子裡 - 夏宇《乘噴射機離去》。. 教學是一個不斷反省與努力的路程,我持續地在這條路上向前,真心相信 學校不是禁錮心靈的牢籠,而是充滿自主與帶來希望的場域。 2015.6.21. i.
(3) 摘要 「媒體近用」屬於媒體識讀的一環,代表媒體識讀中的積極面向,為現代 媒體社會下的重要公民資質。特別在網路與行動裝置盛行下,公民「媒體近 用」的可能性大幅增加,「媒體近用」已是公民教育不可忽視之範疇。基於 此,本研究以行動研究取向,探討新店高中「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設計、實 施與修正的歷程,探討學生在參與「媒體近用」教學方案實施的歷程與改變, 以及探究研究者實施「媒體近用」教學方案後的專業成長與反思。 本研究以新店高中二年級跑班選修課為教學方案的實施場域,並以該班學 生為主要的研究參者。此外,當有兩位協同研究者參與教學方案設計與修正過 程。本研究透過教室觀察、訪談、以及課堂文件的分析,包括「教師教學札 記」、「學生學習單」、「學生回饋單」、「學生作品」等,以了解整個教學方案的 設計、實施及修正歷程。 本行動研究於 103 年暑期完成「媒體近用」教學方案,並透過協同研究者 的建議修正後,於 103 上學期實施教學方案,並在實施過程中不斷修正。學生 在參與過程中,經歷了思考討論、共同學習及扮演傳播者的學習歷程,並在參 與教學方案後產生對於媒體看法的改變、認識到網路倫理的重要性、以及意識 到個人擁有媒體近用權,並且相信個人可以透過媒體參與公共。教師也在過程 中透過不斷地反思與行動,獲得專業上的成長。最後,本研究也針對教學方案 的設計與實施,以及未來研究做出建議。 關鍵字:媒體近用、媒體識讀、行動研究. ii.
(4) Abstract "Access to Media" is an issue of media literacy, it is not only a positive approach of media literacy, but also important citizenship in the contemporary society. Due to the prevalent in Internet and mobile devices, the possibility of the accessing media of citizens has substantial increase. "Access to Media" becomes an important issue of citizenship education that can not be ignored. According to the aforemetioned, this action research explored the process of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revision of "Access to media" teaching project in Hisn Tien Senior High School, investigated the students’ participation and change, and recorded the reflection and the growth of the researcher. "Access to media" teaching project implemented in the optional courses of the second year of Hsin Tien Senior High School. In addition to students, two coresearchers also participated in this teaching project. This study analyzed the process of design, implementation and revision of "Access to media" teaching project through classroom observations, interviews, and in-class documents. This study completed "Access to media" teaching project in 2014 summer. After correction, teaching project was implemented from September to December of 2014, and constantly revised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In the process of participation in teaching project, students through the learning process of thinking, discussion, role playing. After the participation in the teaching project, students’ perception of the media has changed, so that students recognized the importance of network ethics, realized that individuals have the right to access to media, and believed individuals can participate in the public through media. The researcher gain growth through continuous process of reflection and action. Finally, the study made recommendations for the desig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eaching project, and for the further research.. Keyword: access to media, media literacy, action research. iii.
(5) 目次 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1.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9. 第三節. 重要名詞界定……………………………………………………10.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1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媒體近用權的意涵………………………………………………13. 第二節. 媒體近用權的實踐與公民近用網路媒體的意涵………………26. 第三節. 「媒體近用」的教學意涵………………………………………39. 第四節. 相關研究…………………………………………………………66. 第三章 研究取向與實施 第一節. 研究取向…………………………………………………………81. 第二節. 研究時程與研究流程……………………………………………84. 第三節. 研究場域與研究參與者…………………………………………89. 第四節. 教學方案設計與實施……………………………………………92. 第五節. 資料處理與分析…………………………………………………107. 第六節. 研究倫理與研究的信實性………………………………………111. 第四章 研究結果與討論 第一節. 「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發展及實施歷程……………………115. 第二節. 學生參與「媒體近用」教學方案實施的學習歷程與改變……157. 第三節. 研究者實施「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專業成長與反思………202. iv.
(6)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一節 結論……………………………………………………………………229 第二節 建議……………………………………………………………………241.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245 外文部分……………………………………………………………………251. v.
(7) 附錄 附錄一 各堂課教案……………………………………………………………255 附錄二 各堂課教案附件………………………………………………………280 附錄三 研究同意書(學生)……………………………………………………305 附錄四 研究同意書(教師)……………………………………………………306 附錄五 回饋單…………………………………………………………………307 附錄六 訪談大綱………………………………………………………………311. vi.
(8) 圖表目次 (1) 表次 表 2-1 媒體近用權的內容比較 ……………………………………………18 表 2-2 普通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必修 99 課程綱要主題六媒體識………46 表 2-3 高中階段媒體識讀教育相關研究一覽表 …………………………66 表 2-4 非高中階段與實施「媒體近用」教學相關連之研究一覽表 ……68 表 3-1 102 學年上學期「媒體近用」教學方案實施內容 ………………92 表 3-2 103 學年上學期「媒體近用」教學方案內容草擬 ………………103 表 3-3 中英代碼對照表……………………………………………………108 表 3-4 資料編碼例舉及說明………………………………………………109 表 4-1 103 學年上學期「媒體近用」教學方案整體課程架構 …………117 表 4-2 103 學年上學期「媒體近用」教學方案課程修正內容整理 ……153. (2) 圖次 3-1 研究流程圖 ……………………………………………………………85 4-1 新聞小隊加分吉祥物 …………………………………………………133. vii.
(9) 第一章 第一節. 緒論. 研究背景與動機. 「媒體近用」是富有自主性的公民行動,是公民參與公共的重要途徑之 一。在行動裝置普及的今日,公民媒體近用的可能性大為提高。研究者認為在 教育現場第一線的教師,應採取積極的行動面對此趨勢,以回應學生的學習需 求。本節分別就研究背景及研究動機說明如下:. 壹、 研究背景 一、. 「媒體近用」是達成公民「自主」與「公共參與」的途徑. 媒體1是公民生活中重要的元素,不僅做為公民得到公共資訊的主要管道, 也扮演了民主社會中「第四權」角色,負有監督政府的重責大任。然而,在媒 體產業以利潤追求為主要目的之導向下,社會中的公民在接收媒體的資訊時, 便有許多的問題出現,諸如假新聞、置入性行銷、媒體壟斷、族群刻板印象的 傳遞等。這些我們稱作「媒體亂象」的情形,往往潛藏在背後而影響公民至深 (陳世敏,2005a;羅曉南,2009)。公民如何在此充斥著雜亂無章且富含各種目 的之媒體世界中得到「自主性」,即是公民教育所不可忽略的課題(教育部, 2002)。 2002 年教育部公布的《媒體素養教育政策白皮書》即指出,媒體素養教育 是一種優質公民的教育,目的在造就民主社會中獨立思考的公民(教育部,. 1. media 可譯為「媒體」或「媒介」,《普通高級中學公民與社會科課程綱要》使用「媒體」. 一詞,為與其一致,故本研究使用「媒體」而非「媒介」。 1.
(10) 2002)。亦即,媒體識讀2對達成公民在面對媒體時的自主性有著重要功能,在 被媒體所傳遞資訊無所不在的包圍之下,是引領公民找到自主性是重要的教育 範疇,也是現代公民教育的重要目標之一。 然而,公民除了要能夠主動看清媒體所提供的訊息迷陣,反思媒體訊息傳 播的背後目的與影響而不受其宰制外,更積極來看,公民也需具備主動使用媒 體的意識和能力,甚而擴及公共利益的行動上。余陽洲(2009)即指出,現代 公民需有識讀的作為,除提升自我成為聰明的媒體消費者及閱聽人外,更必需 是挺身為維護社會利益的優良公民。而「媒體近用」便是媒體識讀中最富有自 主性的部分,也是其中最具積極面向的目標,並與實踐公民的基本人權-「媒體 近用權」相關(林子斌譯,2006;鄧宗聖,2010)。 「媒體近用權」指的是公民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置於 公民實踐「近用權」的前提,便是公民具有對近用權的「認知」、想要實踐近 用權的「意願」、以及能夠使用近用權的「能力」,更重要的是,「媒體近 用」的過程往往是一種「公共參與」(吳翠珍、陳世敏,2007)。 總結來看,公民不應再是被動地接受媒體所傳遞的內容,而必需成為主動 的閱聽人。除了反思媒體所傳播的訊息外,更重要的是透過「媒體近用」的實 踐過程,以彰顯並達成公民在媒體社會中的「自主性」。此外,這樣的自主性 更涵公民透過媒體「參與公共」的積極意義。. 2. media literacy 有「媒體素養」、「媒體識讀」以及「媒介素養」等中譯,雖然學者對其定義有. 其差異,但多指涉對於媒體認識、解讀、使用的能力(余陽洲,2009)。而《普通高級中學公民 社會課程綱要》使用「媒體識讀」一詞,為與其一致,故本研究使用「媒體識讀」一詞。 2.
(11) 二、. 網路科技使得「媒體近用」在教育上有其迫切性. 網路已經是現今社會最主要的訊息流通管道,網路也因其多樣化的功能而 成為具有相當影響力的媒體,包括教育、文化、閱讀、文學、會議、討論等功 能均可透過網路實現。特別是因電腦和行動裝置,如手機、平版電腦等的大量 被使用,使得這樣的傳播科技已是整個公民社會的重要一環。不論是訊息的接 收、傳播、人際溝通與學習,已無法與網路脫離。此外,網路也促進公民社會 的形成,不但凝聚公民力量,也引領公民形成公共意見及世界觀點,啟蒙公民 公民資質(Nijboer & Hammelburg,2010)。 網路與行動裝置成為公民生活所依賴的現今,在世界各地的許多地方,發 展出突破媒體企業者與媒體工作者壟斷傳播權的情況。亦即,透過網路科技使 得公民近用媒體不再受限於傳統媒體,諸如商業電視、大型報紙等。因為網路 科技的資金、技術門檻較較低,人人都可以是媒體內容的產製者,這樣的新動 能展現出豐沛的表達自由成果,公民「媒體近用」的可能性因而大幅增加, 「媒體近用權」隨之得到更多的實踐機會(陳世敏,2005b)。 然而,Lim & Theng(2011)指出,既使生長於數位時代的新世代(born didgital),若未透過有效的教育實施,也難以保證這些所謂的數位原住民 (digital natives)可以擁有充分展現運用媒體的技巧與能力。置於媒體近用權 來看,亦即,既使個人擁有操作網路媒體的技巧,若未以採取以維護個人及公 共利益為目的媒體近用行動,則公民的媒體近用權也無法實現。因此,透過教 育培養媒體近用的能力、意識和行動,有其迫切性,這也是教育工作者不可不 面對的責任。. 3.
(12) 貳、 研究動機 一、. 面對教育改革下研究者的積極思考. 教師必須具有健康的體魄,農人的身手,科學的頭腦,藝術的興味,和「改 革社會的精神」-陶行知. 教育改革帶來教育現場的改變。在台灣,由政府主導的教育改革,著實影 響教育現場的思維與行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於 103 學年度開始實施,當中 其中一項關注的重點,便是各校的「特色課程」。所謂特色課程,指為因應 103 學年度開始實施之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各校所發展的具有特色、開展多 元智能的課程。依據教育部 101 年 4 月 23 日發布之「高中高職特色招生核定作 業要點訂定及報備查原則」,特色課程指以在開展學生多元智能,並以學生為 主體,透過學生適性化的選擇,達成適性揚才目的之課程(教育部,2012)。而 本研究的教學實施場域,亦即研究者所任教學校中的跑班選修課,即為因應此 一政策而產生。 研究者認為變革雖有失敗風險,但也同時帶來轉機。高中教育現場確實存 在許多極需改善的問題。當中之一,為升學主義下所帶來,教育現場的偏狹與 僵化的教學。以公民與社會一科為例,充滿社會科學知識堆砌的課程綱要導致 充斥著社會科學瑣碎知識的課本,輔以開放競爭下各書商所進行的課本市佔率 戰爭,課本內容因為害怕比別家書廠缺少、不足的恐懼感,便使得公民與社會 課本成了鉅大社會科學知識的拼裝貨車。學校的教學受限於要把課程上到足夠. 4.
(13) 的迷思,往往是不斷地填著那永遠填不滿鉅大知識坑洞,因而忽略了公民教育 的角色,本應是做為培養良好公民資質的重要道途。 媒體近用與媒體識讀的教學在學校也有同樣的問題。現行高中公民與社會 一科,在課程內容中多以概念的解釋以舉例為主,此種大量填塞社會科學知 識,卻缺乏思考與實作的教學,著實無法有良好的教學成果(王又禾,2010)。 這樣的問題,也是做為公民與社會教師的研究者,一直認為需要加以改變的現 狀。 至於轉機要如何出現,研究者認為,除了大環境的教育政策變革外,更重 要的是由下而上的深耕力量,亦即做為教育第一線實踐者的教師之思維與行 動。改變是風險也是轉機,教師的行動便是在教育政策發生變化時,能夠帶來 正面改變的關鍵。. 二、. 研究者在教學現場困境下的教師行動. 教師不能再做巴夫洛夫的狗,自己就是巴夫洛夫,自己就是研究者。(歐用生, 1999). 研究者在普通高中任教公民與社會科,在高中校園進行以社會科學為架構 的公民與社會科教學時,有許多的任務要達成。一方面在於公民與社會科做為 正式課程,其教學目的之一,即是幫助學生在紙筆測驗上獲得好的成績,以應 付大學升學試;另一方面,除了社會知識外,在公民課程教學上,也必須融入 許多重要的理念與議題,更希求以更多元、活潑的教學方式融入。在課程內容 廣泛且龐雜之下,有效率的教學更顯重要。做為一個公民與社會科教師,在教 5.
(14) 學上往往面臨了必須面對各方對「成績」的期望,以及自己對於公民教學「理 想」的對抗,經常需要努力的去調和教學內容、調配時間進度,於兩者之間不 斷掙扎。 研究者一直認為,媒體識讀中的媒體近用面向相當重要,然而若只是在教 學上講述定義和舉例,便成為「空談」無而「行動」。也因此,「媒體近用」 需要靠實際去做、去體驗近用媒體的歷程才能有所成果。當然,就現實面來 看,教學現場時間與空間的限制一直是教學上的難題,也是做為一個教學者想 要突破的困境。 契機發生在 2013 年 3 月的一次研究者所任教學校的教學研究會上,學校行 政為因應十二年國教,要求各科提出特色課程計劃。在推動各校特色課程的政 策環境下,研究者便被動由任職學校分派成為學校公民社會科中規劃選修課的 一員,於是由同校的公民科同儕們討論後提出,本校公民科將規劃以運用媒體 為主題,以進行公民教學的十二年國教特色課程。在跑班選修的課程方面,研 究者也成為主要的規劃者也是實際實施的教學者。也因此,研究在接下來的每 學期中,擁有較完整時間去實施「媒體近用」教學的機會。 有了時間實施,研究者便進一步的想要發展一個適合在本身教學現場的 「媒體近用」教學方案,並且了解實際實施過程中的問題,讓教學能夠不斷的 成長與發展。此外,對於研究者而言,這也是實現心中理想教學的機會。 然而,是機會也是挑戰,要如何才能增進教學的成果,達成教學的目的, 這便是本研究的初始原因。教師行動研究,便是研究者選擇用以解決教學現場 的困難,增進教學成效的方法。研究者自許本身為教學者也是研究者,成為教 學的反省者而不再只是操作者,更希冀以此行動研究,增進教師的專業成長。. 6.
(15) 三、. 研究者期以本研究回應學生「媒體近用」的學習需求. 「老師,可以像上次上課一讓我們自己做報紙嗎?」 「如果『進度』來的及的話,當然可以。」 -學生與老師(研究者本身)的一次簡短對談. 教師行動研究之首要,即在於發現教學現場的問題,並且具有想要解決問 題的動機,一種反思的態度(reflective stance)(蔡美華譯,2003)。 研究者在教學現場中進行公民與社會學教學時,即發現學生對於當中媒體 識讀一課相當感興趣,因此進一步的帶領學生試著去產製媒體內容。研究者分 別於 101 學年的上、下兩個學期的課程中,實施「我們的人權報報」以及「社 區在地新聞」兩個課程活動。前者係以人權議題為主題的小組報紙製作,後則 則是以小組合作方式完成在地公民新聞的影片製作與網路傳播,當中有不少學 生完成比教師預期中更好的小組作品。上述的教學經驗讓研究者相信,不少學 生喜歡與「媒體近用」有關的學習,只要創造出學生「媒體近用」的機會,學 生便有更多展現「媒體近用」能力與經驗的可能性。也因為這樣的教學經驗, 研究者特別對於提升閱聽人「媒體近用」感到興趣,想要在教學中對此部份花 更多的時間實施。 欲回應學生對於媒體近用的學習需求,除了學生的興趣以外,也要重視學 生「媒體近用權」的保障。特別是在現在網路媒體與行動裝置發達的下,學生 大量的使用網路媒體,在教育上卻未對此展開相對應的教學行動。研究者認為 保障學生媒體近用權的方式便在於,潛移內化媒體近用的意識,並且創造學生 7.
(16) 體驗如何實踐媒體近用的機會。亦即,學生能夠「知道」自己擁有這樣的公民 權利,也有「能力」去實踐這樣的基本人權,並擁有實踐此權利的實際「經 驗」。當然,在教學上也必需將媒體近用的管道,擴展至網路媒體上,並注意 網路倫理及相關的法律問題。 然而,如同上述研究者與學生的對談一樣,事實上,即使再努力融入,仍 然必須受到現實環境的束縛。例如 101 學年下學期時,研究者雖欲以合作學習 法中的團體探究法方式實施教學,但在實際教學實施上也多有省略。因為這樣 的教學經驗,研究者開始思考,學生作為教學現場的主體,而教學者對於學生 需求的回應是什麼?就本研究而言,研究者認為需透過對於教學的重新審視,運 用環境的變化與教學者的努力,創造一個以學生為主,滿足學生學習媒體近用 的歷程,使得做為學習主體的學生,在這樣的學習歷程中展現自己,以回應學 生對於媒體近用的學習需求。. 8.
(17)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問題. 依研究背景與動機,形成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與研究問題為以下:. 壹、 研究目的 一、 探討「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修正及實施歷程 二、 了解學生參與「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歷程與改變 三、 探究研究者實施「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專業成長與反思. 貳、 研究問題 依研究目的,本研究之研究問題有以下: 一、如何發展及實施「媒體近用」教學方案? (一)「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修正歷程為何? (二)「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實施歷程為何? 二、學生參與「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學習歷程與改變為何? (一)學生參與「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經歷哪些學習歷程? (二)學生參與「媒體近用」教學方案後有什麼改變? 三、研究者在實施「媒體近用」教學方案的專業成長與反思為何? (一)研究者在實施「媒體近用」教學方案過程有何專業成長? (二)研究者在實施「媒體近用」教學方案後有何反思?. 9.
(18) 第三節. 重要名詞界定. 壹、 媒體近用 本研究所指的「媒體近用」,指的是公民去「接近」、「使用」媒體的 「行動」。為了完成此行動,公民需有對於媒體近用的「意識」、「能力」與 「經驗」。「媒體近用」的目的在於實踐公民的「媒體近用權」。媒體近用權 為公民的基本人權之一,所指為公民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包括以間 接方式改變媒介內容的「接近權」,如答辯權和更正權;以及直接經營媒體或 製作其內容的「使用權」。. 貳、 「媒體近用」教學方案 在本研究中,指以「媒體近用」為主題的教學方案,目的在提升學生媒體 接近、使用媒體的意願與能力,並且創造學生接近、使用媒體的行動經驗。此 教學方案係藉由持續地實施與修正而成,共計十一堂課,並於新店高中高二跑 班選修課實施。. 10.
(19) 第四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壹、 研究範圍 一、. 研究參與者. 本研究之研究參與者包括最主要的參與者-新店高中二年級跑班選修課「媒 體識讀思與做」的修課學生(44 人)、教學者(研究者本身)、協助課程規畫及 修正者(教師同儕 1 人),以及觀課者(實習老師 1 人)。. 二、. 研究內容. 研究內容為新店高中「媒體識讀思與做」跑班選修課中所實施之「媒體近 用」教學方案的設計、實施及修正過程。. 貳、 研究限制 一、. 研究者本身角色. 行動研究為一種研究者身兼實務工作者的角色,故研究者本身也必然是研 究場域的參與者,「主觀性」便為重要的研究限制。本研究中研究者同時身兼 媒體識讀選修課程教學者、一部分學生的公民與社會科教師、以及一部分學生 的導師。在角色轉換上的如何區分不混淆,以及分析資料時的先入為主觀念及 印象,為研究之限制之一。. 二、. 研究參與者的殊異與態度. 本研究中教學方案的實施選在在跑班選修課程,為一學分的選修課,故研 究主要參與者(學生)對課程有不同的期望或目的。其次,教師生權力上的不 平等也可能讓研究參與者有符合教學者預期的傾向。再者,本課程只是研究主 11.
(20) 要參與者的其中一個課程,許多因素也可能影響研究之資料與結果。此外,此 為跑班選修課程,學生在課程以外時間的互動程度亦有所影響。. 三、. 資料分析主觀性的限制. 關於學生作業、回饋單、教學觀察記錄、訪談等資料分析,研究者之主觀 性無法避免。故於分析時將加入其他教學同儕,得到第三人的回饋與建議,做 為資料分析之參考。. 四、. 類推之限制. 本研究為針對特殊場域的研究。受限於本教學方案的實施需較多次及完整 的實施時間,本教學方案選在跑班選修課程獨立實施,而非採融入其他課程的 方式。此外,本研究是以研究者任教之跑班選修課程為研究場域,目的在解決 研究者自身之實務問題,發展適合研究者於該課程實施之教學方案,故類推到 其他教學情境之有其限制性存在。. 12.
(21)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媒體近用權的意涵 公民進行「媒體近用」的行動,即為「媒體近用權」的實踐。本行動研究 旨在實施「媒體近用」的教學,因此有必要就「媒體近用權」的意涵加以探 討。本節就媒體近用權的源起、意義、內涵與必要性,分別說明。. 壹、 媒體近用權的源起與意義 媒體近用權係源自於「言論自由」所延伸。聯合國大會於 1948 年通的《世 界人權宣言》第十九條中指出,每個人都享有意見表達的權利。這樣的權利在 傳統上視為「消極人權」,即不受政府或他人侵犯的權利。直至 1960 年代,在 美國少數企業財團壟斷廣播電視媒體的背景下,人們開始發現言論自由因為媒 體屬於少數人擁有,所產生的不平等現象。也因此,帶有積極意涵的「媒體近 用權」概念便蘊育而生(陳清河,2005)。 媒體近用權來自於英文「the right of access to media」的翻譯而來, 是一種以公民為權利主體的概念,指涉的是公民能夠接近、使用媒體的可能與 能力。最早由美國法律學者學者 Jerome Barron 在 1967 年所發表的「Access to the Press: A New First Amendment Right」一文中所提出。該文由憲法保 障言論自由的角度出發,主張為了實現美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中的人民有言論 自由,必需要保障人民的媒體近用權,方能使人民能夠表達意見,實踐言論自 由(引自林子儀,1999a)。 媒體近用權在當時被提出的背景,與廣播電視媒體被企業財團壟斷有關 係。因為科技的進步再加上媒體財團的力量,讓公共議題的言論被掌控於少數 13.
(22) 財團之手。這樣一來,將使得言論自由受到限制,亦即公民的自由性受到限 制。這樣的後果,讓言論自由成為少數人所壟斷的自由,多數的公民因為無法 在大眾媒體上表達意見,言論自由也將無法受到保障。因此,保障言論自由必 需立基於媒體近用權的實踐上(洪貞玲,2006)。 荷蘭傳播學者 McQuai(1992)則將媒體近用連結到公民與公共概念上,認為 媒體近用權和公民社會的發展密不可分。在這樣的前提下,媒體近用並非只是 公民表達個別的自我利益,而應為具有公共性的「集體權利」。因此,為了實 踐言論自由,應該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媒體此一公共領域的權利,與少數企業財 團的控制的媒體相抗衡。 綜合上述,媒體近用權源自於「言論自由」,是言論自由中具有積極意涵 的體現,在媒體受壟斷的背景下,為了達成發言權的平等而出現此概念。此 外,媒體近用權為一種公民的集體權利,是為公共領域之重要環節。. 貳、 媒體近用權的內涵 一、. 媒體近用權與公民的關係. 關於媒體近用權與公民的關係,管中祥(2009)指出,言論自由是傳播權的 一種表現,不僅強調基本人權,同時也是對抗權威的動能。如果只把這種權力 單純地放在個人層次上做討論,便容易忽略了個體在現實生活的基本差異。因 此,近年來對傳播權或人權的探討已擴大到經濟、社會、文化權的觀念,強調 爭取社會福利的權利不單在於物質的滿足,更是在於公民能力的培養以及公民 的主動性上。亦即,公民不再只是被動的得到權利,公民的主動性也是人權保 障中的重要內涵。媒體近用權即帶有公民的主動性質,在媒體近用權的範疇 下,「公民」此一概念,是具有主動性的。 14.
(23) 英國學者 Murdock & Golding(1989)指出,民主政治要能有效運作,首要 在於公民權的行使。這樣前提需在公民能有機會去得到資訊與意見的機會,在 此之下,媒體傳播便是實行公民權的必要資源。如同本文在媒體近用權的源起 中所提及,現代社會媒體掌握在企業財團中,掌控了資訊的呈現與意見的表 達。在商業為主的趨勢下,對於公民權便造成限制與傷害。因此,加強人民接 近使用媒體以影響媒體的傳播,成為使人們重新取得公民權之要務。 在此要說明的是,這樣的公民主動性,不只是個別個體上的,更是整體公 民社會的自主。Murdock 與 Golding 曾說明,公民透過「媒體近用」所能達成 與傳播的關係有以下:(引自 Murdock & Golding,1989:183-184):. (一) 人們能夠去接近使用各種訊息和分析,並且知曉他們應有的權利,並且有能 力追求這些權利。 (二) 人們需要去接近使用最大範圍的訊息、解釋及有關的辯論,做出政治選擇, 並且能使用傳播媒體去提出批評,集合反對的力量並展開行動。 (三) 不論人們屬於哪一個群體,也能在傳播媒體中找到其所屬的位置與目標,並 且是有利發展於其所屬團體的利益。. 由上述中可發現,透過媒體近用可達成公民的權利意識與公民行動,追求 自己的權利。當然,這必須先要讓公民有機會去接解到廣泛、多元的資訊與意 見,才能有助於公民做出決定。除了個人層面的考量外,也因為個人有所表達 意見,才能形成共同的意見,並集合群體力量行動,達成整體公民社會的自 主。最後,媒體應能保障社會中各個群體的使用權與發言權,使大眾媒體能夠 公平的被接近使用。 15.
(24) 關於媒體近用與「公共性」,鄧宗聖(2010)進一步指出,若不具「公共 性」,則不可稱為「近用媒體」。其理由在於,若只是擁有使用媒體的機會與 能力,只能說是「使用媒體」而非「近用媒體」。因為「近用」意味著給於人 們「賦權」表達與彰顯公民的意義,不讓媒體上的「專家」與媒體來代理人們 表達對於公共事務的看法,而是由公民透過媒體來表達對於公共事務的意見, 甚至於更進一步達成公民參與公共事務。 事實上,公民要能實踐媒體近用權,政府也需扮演重要的角色。鄭瑞城 (1991)指出,媒體近用權的權利主體除了媒體與民眾外,尚包括政府(公法 人)。在今日強大市場力量在傳播媒體的運作下,其所衍生的弊害不能只單靠公 民力量解決。若政府在人民近用權受到侵害時未採取行動,將會使得公民權利 更亦勢微。因此,政府除了建立公共廣電體系,也需對商業媒體課以責任,實 行其做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職責(洪貞玲,2006)。 綜合以上,媒體近用權是公民的基本人權,是屬於公民意見表達的傳播 權。媒體近用權中含蘊了公民所擁有的主動性,這樣的公民主動性不只限於個 人層面,更是整體公民社會的主動,亦即是「具備公共性的主動」。再者,媒 體近用更需關注於社會中各個群體的發聲權利。最後,做為公共利益代表者的 政府,也需扮演保障公民媒體近用權之角色。. 二、. 媒體近用權的類型. 一般而言,媒體近用權可分為二個主要的部分,即「接近權」與「使用 權」。陳世敏(1992)將媒體近用權區分為接近和使用兩種型態,其中「接近 權」是指民眾以間接的方式改變媒介內容,如答辯權和更正權。而「使用權」 則指民眾可以直接經營媒體或製作其內容,並且無須顧慮新聞專業的規範。. 16.
(25) 媒體近用權的行使,依消極或積極而有不同面向。鄭瑞城(1991)指出,接 近權指的是權利的授與,不一定表示權利的實踐,而使用權則強調權利的實 踐。亦即,媒體近用權有積極及消極兩種意涵,消極意涵指涉的是接近使用媒 體所提供內容的權利;而積極意涵則指涉的是傳播權利,也就是使用媒體載具 成為媒體內容的一部分之權利,如爭取方言節目的增加、刊出當事人的更正涵 等。 林子儀(1999b)將媒體近用權,分為「被動隨附性」的接近使用權與「主動 性」的接近使用權。前者如答覆權,像是當人事受到批判時,應給予答覆的空 間;後者指民眾採取行動以發表意見,如讀者投書以及付費刊登的評論性廣 告。上述分類方法中,「被動隨附性」的接近使用權,與接近權相近;而「主 動性」的接近使用權,則與使用權較接近。 由我國的現行法規中,亦可歸結媒體近用權的類型有四種,分別是「所有 權近用」、「更正、答辯權」、「競選期間之近用」以及「有線電視必載及公 益頻道」(洪貞玲,2006)。研究者說明如下: (一) 所有權近用 指人民能夠擁有權利去近用媒體,此點特別重視資源分配的平等。如設立 公共電視、原住民電視台、客家電視台等媒體,透過投入公共資源來保障全民 及特定族群能近用媒體,這樣做法除了保護弱勢團體的權益也能促進多元文化 發展。 (二) 更正權與答辯權 「更正權」是指對於大眾傳播媒體播送的內容,利害關係人認為有錯誤 時,得於期限內要求更正;「答辯權」則是指被大眾媒體評論而損及權益者, 若要求答辯,媒體不得拒絕。 17.
(26) (三) 競選期間之近用 公民接近使用媒體,一個用意為掌握公共事務,以利進行政治判斷與參 與。如政黨有平等使用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以及候選人或政黨舉辦政見發表 時,電視媒體必須配合以盡媒體做為公共論壇的責任。 (四) 有線電視必載及公益頻道 指以有線電視保障近用權,主要方式有提供必載頻道及公益頻道。必載規 範的正當性基礎在於,無線電視係為使用公共電波的大眾媒體,應使所有民眾 都有公平機會收視。公益頻道則是指有線電視須免費提供專用頻道供政府機 關、學校、團體,及許可當地民眾播送公益性、藝文性、社教性等節目。 整體來說,媒體近用權大致可分為「接近權」及「使用權」兩個部分,兩 者均為公民的傳播權利,但其仍有不同處,研究者將其以下表呈現之: 表 2-1. 媒體近用權的內容比較. 類別. 接近權. 使用權. 意涵. 消極意涵,閱聽人接近使用媒. 積極意涵,閱聽人的傳播權利,即. 體所提供內容的權利. 使用媒體而成為媒體內容的一部分. 間接的方式改變媒介內容,如. 直接經營媒體或製作其內容. 方式. 答辯權和更正權 方向. 權利的授與. 權利的實踐. 保障. 媒體本身保障、法律規定保障、閱聽人的主動實踐. 18.
(27) 三、. 我國法規中的媒體近用權. 研究者將我國法規中媒體近用權,分別以「憲法層級」與「法律層級」二 部分來探討。當中「憲法層級」,包括憲法本文與其針對其所沿生的憲法釋 文;「法律層級」,即是各個法律中的與媒體近用權相關的內容,分別說明如 下: (一) 憲政層級 我國媒體近用權的最高法源基礎為《憲法》本文第 11 條的「人民有言論自 由權」。司法院大法官在 1994 年依憲法第 11 條及第 23 條為依據所作成之《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 364 號文》,則明白指出「媒體近用權」的重要性與必要性。 該釋字文即指出,此釋字文係針對憲法第 11 條「表現自由之意涵」此一解釋爭 點為討論,解釋文及理由書如下:. 1.解釋文: 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為 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等「接近 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重,並均應 以法律定之。 2.理由書: 言論自由為民主憲政之基礎。廣播電視係人民表達思想與言論之重要媒體,可 藉以反映公意強化民主,啟迪新知,促進文化、道德、經濟等各方面之發展,其以 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言論之自由,為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範圍。惟廣播電視無遠 弗屆,對於社會具有廣大而深遠之影響。故享有傳播之自由者,應基於自律觀念善 19.
(28) 盡其社會責任,不得有濫用自由情事。其有藉傳播媒體妨害善良風俗、破壞社會安 寧、危害國家利益或侵害他人權利等情形者,國家自得依法予以限制。 廣播電視之電波頻率為有限性之公共資源,為免被壟斷與獨佔,國家應制定法 律,使主管機關對於開放電波頻率之規劃與分配,能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審慎決定, 藉此謀求廣播電視之均衡發展,民眾亦得有更多利用媒體之機會。 至學理上所謂「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乃指一般民眾得依一定條件,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間,許其行使表 達意見之權利而言,以促進媒體報導或評論之確實、公正。例如媒體之報導或評論 有錯誤而侵害他人之權利者,受害人即可要求媒體允許其更正或答辯,以資補救。 又如廣播電視舉辦公職候選人之政見辯論,於民主政治品質之提昇,有所裨益。 惟允許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就媒體本身言,係對其取材及編輯之限 制。如無條件強制傳播媒體接受民眾表達其反對意見之要求,無異剝奪媒體之編輯 自由,而造成傳播媒體在報導上瞻前顧後,畏縮妥協之結果,反足影響其確實、公 正報導與評論之功能。是故民眾「接近使用傳播媒體」應在兼顧媒體編輯自由之原 則下,予以尊重。如何設定上述「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條件,自亦應於法律內為 明確之規定,期臻平等。 綜上所述,以廣播及電視方式表達意見,屬於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言論自由之 範圍。為保障此項自由,國家應對電波頻率之使用為公平合理之分配,對於人民平 等「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亦應在兼顧傳播媒體編輯自由原則下,予以尊 重,並均應以法律定之。. 依釋字文及理由書,研者究者整理該釋字文中所指出關於媒體近用權的保 障,歸納為以下幾點: 20.
(29) 1.. 媒體近用權為言論自由的體現:「意見表達」屬於憲法之言論自由,而保 障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即為保障言論自由之權利。. 2.. 媒體有其公共責任:擁有傳播權利者應自律,並善盡其社會責任。. 3.. 國家責任的重視:強調國家應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當媒體 危害公共利益時也需予以限制。此外,更強調國家對媒體使用的合理分 配。. 4.. 法律的明確規定:需以法律明確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 5.. 合乎比例原則:保障人民接近使用傳播媒體的權利需同時考量新聞自由, 不得過度侵害,違反衡平性。. 6.. 媒體近用權實際內容:人民可要求傳播媒體提供版面或時段以供表達意 見、對媒體錯誤報導及評論時的「更正」及「答辯」、及媒體使用的公平 合理之分配。 總結來說,364 號釋字文指出人民的「媒體近用權」為憲法上言論自由的一. 環,是表達自由的實踐,為國家應必須要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此外,「媒體 近用權」首重合理分配,且人民有透過媒體表達意見及對媒體報導內容及的更 正權及答辯權。 (二) 法律層級 憲法層級所保障的人民基本權利為原則性的規定,實際實施的具體做法則需 仰賴法律來實行。在法規當中最重要者為《通訊傳播基本法》,當中第 12 條規 定「政府應配合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 及服務之普及」(立法院,1994a)。此即明定媒體的接近權與使用權為政府施政 的目標。在第 12 條的修正沿革更一步的指出,在商業媒體的經濟效益考量下, 21.
(30) 恐對遍遠地區人民的不利,故政府需採必要措施保障民眾的接近使用及普及服 務(立法院,1994b)。 除了通訊傳播基本法外,尚有其他有關媒體近用權的相關法規,洪貞玲 (2006)將媒體近用權的相關法規內容分為「原則宣示」、「內容近用」及「頻 道近用」三類。 在「原則宣示」方面,例如《通訊傳播基本法》第十二條-「政府應配合通 訊傳播委員會之規畫採必要措施,促進通訊傳播之接近使用及服務之普 及。」;客家基本法第十二條-「政府應保障客家族群傳播及媒體近用權,依法 扶助規劃設立全國性之客家廣播及電視專屬頻道;對製播客家語言文化節目之 廣播電視相關事業,得予獎勵或補助。」 在「內容近用」方面,例如《廣播電視法》第二十四條-「廣播、電視評論 涉及他人或機關、團體,致損害其權益時,被評論者,如要求給予相等之答辯 機會,不得拒絕。」以及《廣播電視法》第二十三條-「對於電台之報導,利害 關係人認為錯誤,於播送之日起,十五日內要求更正時,電台應於接到要求後 七日內,在原節目或原節目同一時間之節目中,加以更正;或將其認為報導並 無錯誤之理由,以書面答覆請求人。」 在「頻道近用」方面,如《人民團體法》第五十條-「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 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以及《有線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七 條「為保障客家、原住民語言、文化,中央主管機關得視情形,指定系統經營 者,免費提供固定頻道,播送客家語言、原住民語言之節目。」 由上述法規中,研究者發現並歸納我國法規對於媒體近用權的規定,有以 下幾個特點:. 22.
(31) 1. 重視「少數群體」的媒體近用權利,如客家族群及原住民族的媒體近用權 利,不論在近用的管道與內容上均有所規定。 2. 對於「更正權」與「答覆權」相當重視,不論廣播、公共電視、有線電 視、無線電視及衛星電視均有相關規定; 3. 對於候選人及政黨的使用權也有所保障規定,如提供政見發表的播送。 4. 除權利、義務與責任等一般法律要素外,也強調以獎勵或補助方式推動人 民的媒體近用,如獎勵及補助客家語言及原住民族的媒體相關事業,以及 遍遠地區經營廣播電視卓越者等。 總結來說,媒體近用權是一種公民的傳播權,為公民社會展現力量的重要 一環。媒體近用權做為一基本人權,除了公民藉由行動實踐外,也重視公部門 保障此權利的作為。在媒體近用權的內容方面,可分為「接近權」與「使用 權」兩項,接近權主要為答覆權及更正權,使用權則強調人民可以去直接經營 媒體或製作媒體內容。在我國法律方面,其基礎在於《大法官會議釋字第 364 號文》,當中指出需透過媒保障人民的媒體近用權來保障憲法本文 11 條的言論 自由。在各法規中則特別強調答覆權、更正權、政黨及候選人的近用權與少數 群體的媒體近用權。. 參、 媒體近用權的必要性 媒體近用權在社會中有其必須保障及促進的理由,首要當然在於其為做為 實踐言論自由、保障意見表達的重要基石。當媒體近用權未被落實,言論自由 此一基本人權也將無法獲得保障。 林子儀(1999a)即指出,基於「媒體易被壟斷」及「媒體為公共論壇」兩個 理由,媒體近用權有必需受到保障的必要。因為「經濟規模」及「頻率的有限 性」,媒體具有容易形成「壟斷」的特性。亦即,若只有少數人才能夠進入媒 23.
(32) 體的經營,因而造成市場失靈,使得言論自由不平等的情形發生。再者,媒體 具「公共論壇」的性質,為各種意見發表及討論的場所,原則上應開放大眾使 用。因此,基於加強言論市場的多樣性,以及促進言論發表的平等機會,保障 人民的接近使用媒體權利有其必要性。 媒體近用權的實踐在今日仍然為必要。以台灣的媒體現況來看,現今媒體 企業所追求者為利潤。而媒體做為資訊的載體,所負載的資訊為何,端視的是 否能夠創造經濟上的利益,也就是所謂的「市場導向」。以新聞為例,新聞本 應負有傳播公共重要訊息的責任,但在市場導向下,新聞報導係以市場利益為 最高的指導原則。若與新聞報導與新聞專業理念有所違背時,也會以市場和市 場利益為主要考量,而非以公共利益做為取捨的依據(林東泰,1999)。換言 之,什麼樣的資訊能夠透過媒體來傳播,其標準便是維護媒體企業利益與否。 在此種現況下,若要依賴媒體傳播真正屬於公共立場的資訊,則顯得十分困 難。因此,讓公民擁有傳播的權利便有其必要性存在。 媒體近用權的保障,除了普遍外,更重要的為「正義」。現今媒體有許多 資訊偏頗以及價值觀謬誤的現象,這樣的現象會使得弱勢者無法得到發聲的權 力。以電視媒體為例,電視是帶動人類傳播行為最為廣泛的媒體,它不但可透 過無線的傳遞做不受時空限制的散布訊息形式,更可使用數位傳輸深入各個角 落,做更完整且重複加強訊息的功能。無論是傳達訊息或是教育大眾,它都是 最具效率的管道(陳清河,2005)。然而,在電視大量訊息的舖天蓋地下,媒體 所明示或隱含對於弱勢者的偏頗印象以及謬誤偏見,便會在有形和無形之中, 對弱勢群體產生不利。因此,媒體近用權的保障對於弱勢群體而言相當必要。 如何讓不同的群體擁有對等的「傳播權」,以促進群體形象的正確呈現,達到 良好的溝通,顯得格外的重要(管中祥,2009)。. 24.
(33) 然而,媒體近用權也必需要和新聞自由兩者間取得平衡,在保障大眾的媒 體近用權時,也應對於新聞自由有所尊重與保障。林子儀(1999b)中指出,在現 今因人民的媒體近用權嚴重地不受到保障,因此其主張因積極地保障媒體近用 權。但其所主張的媒體近用權並非無限上綱,而是一種有限度及合理的權利。 例如,公民媒體近用權的實踐,也需注意要到是否過度侵犯到新聞自由與新聞 專業。 總結來說,媒體近用權之所以必要,首要在於媒體近用權為一基本人權, 其源自於言論自由、意見表達自由,故有其加以保障之必要。其次,在今日商 業媒體的市場趨向下,若未保障人民的媒體近用權,傳播的權力與內容均會成 為少數人謀取財富與權勢的工具。此情況對公民社會的自主性,將會造成鉅大 的傷害。最後,更積極來看,為了追求實質平等,保障媒體中弱勢群體的媒體 近用權,是實現社會正義與平等發聲之所必要。當然,在加強媒體近用權的保 障時,也需注意與新聞自由的衡平性。. 25.
(34) 第二節 媒體近用權的實踐與公民近用網路媒體 的意涵 本節主要說明媒體近用權的實踐層面。除了介紹媒體近用權的各個實踐途 徑外,亦特別探討公民近用網路媒體的趨勢,並且也同時整理公民近用網路媒 體所衍生網路倫理問題。. 壹、 媒體近用權的實踐 媒體近用權所強調的閱聽人,應為「主動」的閱聽人,其基本的意義,在 於傳播的參與者所具有的表意與發聲權利與能力。閱聽人不只是單純地被動接 收各類資訊或解讀訊息的能力,更必需擁有得以參與傳播資訊過程的權利,這 是現代社會中最基本公民資質之一(管中祥,2009)。既然媒體近用權做為一重 要的公民資質,如何實踐便是重要的課題。本研究將媒體近用權的實踐途徑, 歸納為以下幾點:. 一、. 法規的制定與落實. 在民主國家,人權的落實需依賴法規的制定與實行,方能受到保障。《大 法官會議釋字第 364 號文》即明白指出為了「媒體近用權」的保障,均應以法 律規定(司法院,1994)。在我國透過大法官釋憲及相關法規的配套,媒體近用 權已可見於各級法律及命令之中。然而,只樹立法規而無實踐來滋養的媒體近 用權,仍然無法受到完整的保障,在實行上仍有許多空間需努力(林子儀, 1999b)。 洪貞玲(2006)即認為,徒有法規外,仍需積極的作為,才能維護人民的媒 體近用權,以保障言論自由。其主張政府應積極建立以保障傳播權為核心的傳 26.
(35) 播政策,改變以往只是消極排除侵害的立場。除避免干預外,更要創造符合公 共利益的言論環境。研究者整理法規的制定與落實的方向如下: (一) 強化公共廣電集團的功能,以平衡商業媒體的力量。 (二) 嚴格執行法規中人民可要求媒體接近的權利,包括更正權、答辯權,以求 公民權受損時得以獲填補。 (三) 在公民使用媒體方面,政府有要求媒體協助民眾製作節目的義務,避免空 有時段而無發聲能力。 (四) 重視公民監督媒體機制,強化督促媒體重視公民聲音,如要求媒體設置內 容諮詢委員會。 (五) 有效遏止媒體壟斷,並設計退場機制,讓不符合公民期待的媒體退場。 綜合上述,要保障公民的媒體近用權,除了法規的訂定外,更需要透過政 府政策的配合與執行。特別在對媒體的監督上,要求其納入公民聲音於監督機 製中,並填補對公民的不當侵害。政府及公民也應該要求媒體,負起保障人民 接近、使用媒體權利的義務。此外更需避免媒體壟斷及汰除不良媒體,以保障 人民的權利。. 二、. 媒體本身的釋權. 媒體本應提供各階層發聲的管道,以反應民眾的聲音,達成整體社會的公 共利益。然而,自解嚴以來,媒體多停留在扮演扒糞者(muckraker)者角色,把 重點放在監督政府,而忽略了「參與式傳播」(participating communication) 的重要。所謂「參與式傳播」,指民眾透過媒體參與公共領域的傳播方式。而 要能達成「參與式傳播」,前提是要能讓社會大眾有機會參與傳播的過程,關 鍵之一便為媒體本身的釋權(何日生,2005)。 27.
(36) 長期以來建構媒體文化眾多因素之中,媒體近用權為其中一個主要元素, 例如由閱聽人使用媒體所提供的定時定量的時段或版面,進行媒體發聲。然而 在今日社會中,媒體機構背後存有許多壓力來源,使得媒體將其頻道供應的權 力釋放到社會的基層大眾,成為困難之事(陳清河,2005)。 因此,除了上述所提,透過立法規定的手段以以需透過政府監督達成外, 也可以透過媒體機構自願將自己定位為提供公共溝通的公開管道來完成。例如 平面媒體的論壇與投書版就是公眾近用的典範(何日生,2005;陳清河,2005; 洪貞玲 2006)。. 三、. 教育的落實. 教育在媒體近用權的保障上,佔有相當重的份量。我國在保障人民媒體近 用權利方面,已在法規上得到了合法性的基礎,在全國性與地方性的頻道均有 提供媒體近用的機會。然而,卻因大眾媒體以商業利益為考量之目的下,鮮少 能為公民所接近使用。更者,人民媒體近用意識與能力的不足,也使得人民媒 體近用權仍然無法被保障(鄧宗聖,2010)。. Buckingham(2003)即指出,媒體近用並非單靠科技技術所能決定,更與文 化資本有所關係。因為每個人有不同的文化資本,在表現與溝通上所顯示的文 化形式也會有所差異,因此學校教育扮演媒體中介的角色便相當重要。 在媒體素養的教育中,「賦權」(empowerment)或譯作「培力」,即是重要 的教育目的,其所指為個人能夠掌握日常生活及社群民主參與的過程。而「賦 權」的結果,是個人要能感覺到自己有影響力和資源動員的能力(陳世敏, 2005a)。準此而言,媒體近用權為公民在媒體社會中的重要權利,教育便是達 成培養公民此項權力的重要管道。其目的在於,增加公民知覺到本身對於傳播 28.
(37) 有所影響力,進一步擁有資源去影響傳播的內容與過程,達成民主社會的公共 參與。 若從網路媒體的角度來看,教育的實踐對於公民使用媒體而言,則更不可 或缺。Martin(2001)指出,在新媒體(new media)下的資訊依賴社會,現代人大 量的依賴網路提供訊息,影響每個人的認知與行動,人們大量的運用網路的空 間來接近、使用媒體訊息。因此,如何透過教育如何去培養近用這些資訊的素 養,便是當今教育的重要課題。 在現今社會中,網路科技大幅增加了公民媒體近用的可能性。然而,網路 雖然能成為公民易於傳播訊息的載體,但公民仍要具備媒體近用的意識與能 力,媒體近用權方能實踐。因此,透過「教育」來實踐,便為保障人民媒體近 用權不可不為之任務。也唯有透過教育,才方能使公民有媒體近用的意識與能 力,開展公民行動,達成「賦權」予公民的教育理想。. 四、. 公民近用網路媒體. 網路媒體在已是公民最常、也是最容易近用的媒體。網路媒體作為資訊的 載體,比起商業媒體如電視、報紙等,因為運用的門檻較低、操作簡單、更容 易成為公民媒近用的平臺。加上現今商業媒體如電視與報紙等,因為錯誤、偏 見、政治力及置入性行銷等問題,而失去民眾的信賴,被視為是社會的亂源。 因此,開始有愈來愈多的公民轉向尋求網路媒體為發聲的管道。藉助網路科 技,形成公民自己的媒體,交流訊息、串連力量、積極監督、補充甚至取代大 眾媒體,形成一股由下往上的公民新聞浪潮,其至於影響整個民主政治(陳順 孝,2007)。. 29.
(38) 有愈來愈多研究者認為,網路媒體已是現代社會公民實踐媒體近用權的重 管道(陳清河,2005;陳順孝,2007;Nijboer & Hammelburg,2010)。也因此, 研究者認為,在公民近用網路媒體已是不可逆的趨勢下,實施「媒體近用」的 教學,必定要將網路媒體納入其中成為重要的內容。此外,在文獻探討中也有 加以深入了解的必要性。. 貳、 公民近用網路媒體的趨勢 網路媒體已是實踐媒體近用權的重要管道,是最貼近公民生活的媒體,也 是本行動研究中教學方案的重要一環。因而,本研究於此探討公民近用網路媒 體的趨勢。 網路如同傳統的報章雜誌、廣播電視一樣,均為具有傳播訊息功能的載 體,然而與傳統媒體不同的是,傳統媒體的傳播以單向性傳播為主,網路則是 以具有互動性及多向性的傳播為主。網路多向性的傳播性質,從其本質上即可 發現。網路又稱網際網路,其翻譯自 internet 而來,inter 有「在…之間」之 意,而 net 則是「網子」的意思,合在一起指的即是兩個以上的電腦相互連結 而成的資訊流通網。今日網路的概念己更趨複雜且龐大,除電腦外,包括公私 各機構的資料系統、雲端的連結、手機、平版、交通工具甚至連烤麵包機等的 相互連結,交織巨大且無遠弗界「網路」概念(吳家榮、黃彩嵐譯,2006)。 網路對於公民的意義在於,使用網路科技,公民較有機會去影響、製造訊 息,甚至形成公民自己的媒體,並透過這些行動來參與公共,甚至於改變社 會。事實上,透過公民近用網路媒體,己形成新的媒體浪潮,也影響了當今民 主政治(陳順孝,2007)。例如 el-Nawawy & Khamis (2013)即以埃及的苿利花 革命為研究指出,透過網路已形成所謂的「線上民主」(online democracy)。 30.
(39) 其中公民透過網路上的社群網站,傳遞訊息並發表意見,形成了公民的強大力 量,促使公民展開集體行動,並影響現實上的政治。 網路媒體確實已經開展出了新的媒體生態,成為公民發聲和行動的新力 量。這樣的變革來自於稱為「Web2.0 科技」的運用上(陳順孝,2007;Nijboer & Hammelburg,2010)。Web2.0 科技包括做為資訊分享媒體的 youtube、flckr; 影像傳遞和儲存的 piacasa;各類的線上遊戲;社會網絡如 facebook、 twitter;以及線上百科的如 wikipedia 等均屬之。其特色為簡單易學,容易架 設完成。除了作為個人媒體外、更可和其他網路媒體串連,凝聚集體的智慧與 力量(陳順孝,2007;Conole & Alevizo, 2010)。 Web2.0 科技的運用與其他媒體的不同在於,傳統的媒體上如報紙、電視 等,閱聽人多只是做為被動接收的消費者,較少有機會參與其中。網路卻因為 容易互動與易於參與,而形成一種具有參與性的文化。在其中,閱聽人不只是 閱讀者,更是媒體訊訊息的生產者(Nijboer & Hammelburg,2010)。此外,透過 Web2.0 科技,更可讓學生成為一個行動的社群,創造共同學習經驗與公共參與 (Hatzipanagos, 2012)。 陳順孝(2007)指出,利用此種新的媒體型式有以下的特點,研究者整理如 下: (一) 多元的個人發聲 網路成為許多個人的媒體,來自於社會的不同層面、具有不同的職業和專 長,因此能夠提供不同的觀點,甚至是主流媒體遺漏或排斥的觀點或者是主流 媒體忽略或掩蓋的事件。. 31.
(40) (二) 集體報導與編輯 除了個人外,亦有新聞網站是由公民共同參與新聞採寫和編輯。這樣新型態 的網路媒體平臺的影響力愈益壯大,像是韓國的 OhmyNews 以「每個公民都是記 者」為號召,現在擁有許多公民記者。 (三) 促成公民的行動 除了做為公民新聞的交流平臺,網路還可以成為民主審議和社會行動的發起 點。如英國的 Action Network 網站,便建立開放新聞資料庫來提供於公眾。此 外 Action Network 也進一步鼓勵公民上網發起社會行動。 由上述可發現,透過網路科技,公民可由下而上的形成新的公民媒體型態, 展現與主流商業媒體的不同面貌,開展公民社會的發聲權與公民行動。 陳清河(2005)也直接點出,公民之媒體近用權,在科技的必然性中似乎已 經取得了主控權的保障。然而,其也提出這樣的現象仍有幾個問題。首先閱聽 人接近使用媒體之機會受到政治經濟條件的影響,尤其部分少數族群受限其社 經能力,缺乏媒體近用機會。再者,若人類因過量或不當的使用媒體,反而會 妨害社會的健全發展,如形成集體的言論暴力,或者是成為犯罪傳遞的溫床。 綜合來看,現今網路傳播科技的發達,大幅增加人民媒體近用的管道與可 能性。在此前提下,閱聽人該如何主動參與媒體之傳播活動,以及又應如何使 用媒體表達自我觀點,也是重要的議題。因此,媒體近用權在網路科技上的必 要性,己不再是「有」或「無」的問題,而是「賦權」的問題。換句話說,研 究者認為,在網路傳播盛行下,要能保障公民的媒體近用權不只是單單提供傳 媒的管道,更要教育公民「媒體近用」的意識、能力與行動。. 32.
(41) 參、 公民近用網路媒體所衍生之網路倫理問題 公民在近用網路媒體時,所衍生的倫理問題也隨之出現。徐振雄(2008)指 出,網路的公共性雖有利於民主自由與公民權利的實現,但網路所引起的問題 也必要要建立一定的規範去加以調整、保護。對於網路的濫用,也一樣需要道 德自律予以修補。 在學校教育上也應重視網路倫理。吳清山與林天祐(2009)年指出,網路倫 理應融入學校的教育中,並從認知與實踐兩方面著手,教導學生體認網路倫理 的重要與內涵,並進一步要求學生實踐。本研究做為一個教師行動研究,在使 學生近用網路媒體時,對於其所衍生的相關倫理問題不可不重視,在教學過程 中亦需有所涉及。 網路倫理(internet ethics/cyberethics)為社會道德規範的一環,指涉人 類使用網路所應遵守的行為準則,所討論的是一切發生在網路上的行為,並提 供是非判斷的標準與價值觀(吳清山、林天祐,2009)。網路倫理源自於資訊倫 理,但在內涵上仍有所不同。資訊倫理所指的是人與資訊的關係,藉由傳統倫 理學的判斷與觀點,所建立的行為標準與規範(林杏子主編,2002)。而網路倫 理則是著重在網際網路上的行為規範,也可以說網路倫理是資訊倫理的重要一 部分,資訊倫理所涵蓋的範圍較網路倫理來的廣(黃誌坤,2006)。 研究者歸納網路倫理的議題,當中與一般民眾近用網路最有關係者,包括 了網路不當資訊傳遞行為、網路匿名言論、網路隱私權、網路著作權、網路禮 儀等五個方面。分別說明如下:. 33.
(42) 一、. 網路不當資訊傳遞行為. 網路如同其他媒體一樣,為公民得到公共資訊的重要管道。然而,不同於 其他媒體有較多的監督機制,網路的所傳遞的訊息往往因為更難被監督,也因 此產生更大的問題。在這人人都可是網路資訊的製造者與傳播者的現代,大量 的訊息被傳透過網路傳播開來,當中也出現了訊息不正確、色情、暴力、仇視 等資訊的問題(王智弘、楊淳斐 2001;徐振雄,2008)。 因此,一般民眾在近用網路媒體時,也應注意到個人所傳播的訊息是否適 當,是否會造成對社會的不良影響。這是為做為一個訊息製造者及傳播者的網 公民,所不得不重視的倫理規範。. 二、. 網路匿名言論. 公民在網路上發表意見,即為一種近用網路的行為。網路的匿名性質,雖 可使得使者發表言論獲得更大的自由,但也正因為如此,容易造成許多毫限 制、過度膨漲的言論自由,為公民在近用網路不可不重視的部分。朱建民 (1998)指出,網路的匿名性會造成負面影響的原因在於,網路為個人意見的表 達創造了一個最沒有束縛的環境,在這樣高度隱密的環境下,個人的言論便容 易脫離規範。亦即,網路匿名某種程度上保護了使用者的自由,但也同時放緃 了使用者的行為。 網路的匿名特性,加上可扮演多重身份的特質,容易使得網路的使用者將 此媒體視無所限制的言論自由天堂。然而,言論自由的保障雖然屬於憲法的人 民重要權利,但仍然不能不當地妨害他人權利,需有所規範。在必要時,也需 對網路匿名性加以規範管制(尹建中,1998;張軒豪、柯建志、廖凱弘, 2001)。以我國憲法而言,憲法第十一條中即規定,人民有言論自由。然而在憲. 34.
(43) 法第二十三條中,亦提及人民的自由權利,在妨礙他人自由或維持社會秩序 時,公權力仍可加以限制。 蘇宏文(1996)即依據我國的刑法,指出網路上的不當言論應負的法律責任 有以下: (一) 公然侮辱罪 指行為人對於特定人發表抽象謾罵的言論,並曾讓他人共見共聞。如在網 路上罵人神經病或沒有的廢物。 (二) 誹謗罪 誹謗罪與公然侮辱罪均為侵害他人名譽,但誹謗罪為指定具體事實的謾 罵。如在網路上指稱某人於某商店偷竊。 (三) 妨礙信用罪 指不實言論對於某人的信用造成侵害,此信用所指為經濟上的能力。如在 網路稱某人債台高築,面臨破產邊緣。. 三、. 網路隱私權. 隱私權的意義,在積極方面強調個人生活事務不受任意公開干擾的權利; 消極方面,則是指個人資料的控制支配權,也就是指個人對其資料蒐集利用的 各項權利。若置於網路上來看,網路隱私權係指個人在使用網路時,對於個人 的資訊擁有控制權,其他人不得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蒐集、公開及使用該資 訊。再者,個人也有權利知道,個人的任何資料,會如何被運用、何時被運 用、何人可使用(徐振雄,2008;李科逸,2000)。 網路具有開放性的特徵,容易使得個人資料被不當取得。其原因可能來自 於使用者個人的疏失或他人惡意的外流。這對個人的隱私權無疑是重大威脅(王 35.
(44) 郁琦,1996)。然而,保障網路的隱私權有其必要性存在。王郁琦(1996)指出, 保障網路的隱私權在現代社會中有四個重要功能: (一)個人有權選擇保有其私生活,自我決定個人生活的自由。 (二)社會壓力會壓制不同的才華或創作,保障隱私權可提供個人自由的思考公 間。 (三)個人隱私的過渡暴露,會造成個人安全的危害,因此保障網路隱私權亦為 維護社會安全。 (四)可避免犯錯者被貼上標籤,保障網路隱私可為犯錯者營造一個改過自新的 環境。 依上述可知,為了維護整體社會的安全及個人的權利,網路的隱私權有其 保障的必要。在教學上,教師也應該要讓學生了解,在網路上關於個人私生活 的資料被過渡公開、濫用,將會對社會造成危害。此外,亦提醒學生勿濫用網 路侵犯他人隱私,同時也要注意保障自己在網路上的個人隱私不被侵犯。. 四、. 網路著作權. 網路著作權係屬於智慧財產權的一種。所謂智慧財產權,指人類精神活動 的成果而能產生財產上的價值,法律為保護創作者,為此所創設之權利,包 括: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工業設計、積體電路電路布局(IC)、鄰接權、 植物種苗、營業秘密與不公平競爭等(葉玟妤,2012)。著作權,則是指創作著 作之人,如創作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等,因著作完成所產生之權 利。著作權可分為分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者如具名權、禁止他人 以歪曲竄改著作致損害其名譽等;後者則是重視著作做為一財產權的權利,如 重製、口述、演出等(葉玟妤,2012)。 36.
(45) 網路著作權係伴隨網路的使用行為而生。由於網路的資訊係以數位化的方 式存在,故可輕易的複製、改變和傳遞。這種太快速、太容易的著作取得與傳 播,使得網路的使用者容易掉入侵害著作權的陷阱而不自知(戚國雄,1998)。 因此,在近用網路媒體時,也必須加以了解並預防對於著作權的侵害。 至於網路使用者在利用著作時,應注意的事項,於此整理如以下: (一)使用需經著作人之同意 每個人上傳、下載、轉貼及傳送著作的行為,除了合理使用外,原則上應 事先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或授權,才是合法的行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4)。 在使用網路時,需經著作人之同意,方可將作品置於路上供人使用。 即使與商業行為無關,如學術文章或報導,也應標明資料來源或以自己的意思 重新敘述(劉江彬,1996)。 (二)選擇著作人已授權之網站獲得著作 選擇已經由著作權人授權的合法網站,支付使用報酬後,才能進行著作內 容的下載與交換,以免被查獲、起訴(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 (三)保護智慧財產權為公民之公共責任 網路侵權最終結果,將導致產業蕭條,人民失去就業機會,是為社會生活中 的重要課題。因此,保護智慧財產權為公民之公共責任。也唯有如此,知識產 業才能永續經營,蓬勃發展(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4)。. 五、. 網路禮儀. 網路禮儀為社會中的禮儀,置於網際網路上的延伸。網路禮儀即是要對別 人保持同理心,考慮其他使用者的需求與感受(王智弘、楊淳斐,2001)。在網. 37.
(46) 路中,使用者比起真實情境,更容易忽略掉應有的禮儀,因此必需要更加地謹 慎注意。 就網路禮儀的具體的規範而言,Rinaldi(1994)所著的「The Net: User Guidelines and Netiquette」一文中,即提及許多關於網路禮儀,研究者將當 中學生網路媒體近用時容易遇到的規範,摘錄並翻譯如下: (一)不想讓他人知道的事,勿用網路傳送。 (二)使用網路時若有帳戶的登入,在使用後應登出,避免影響他人使用。 (三)不要張貼人身攻擊的文章,應就事論事,漫罵只會阻礙溝通。 (四)執行程式時應閱讀其授權許可書,並確定其是否帶有病毒,以免影響他人 使用。 (五)電子郵件儘可能長話短說,每封信只針對一個主題。 (六)註明所有引述與參考資料來源。 (七)不可使用學術網路進行商業用途。 (八)電子郵件應附上個人的姓名與屬單位。 (九)幽默的笑話應謹慎小心,缺乏面對面的溝通會容易被認為是諷刺。 (十)尊重智慧財產權。 總結來看,網路的禮儀相當繁複,但都是以「尊重」為其核心,不論網路 科技如何日新月異,只要在近用網路媒體時,以尊重為前提,同理其他人,方 能使自己與他人能在使用網路時感到愉快。.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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