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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我是什麼?」論同一性判準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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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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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研究所博士論文 指導教授:戴 華 教授. 從「我是什麼?」論同一性判準. 政治大學哲學系博士研究生 趙茂林 ( 93154503 ) 中華民國 103 年 7 月.

(2) 從「我是什麼?」論同一性判準 摘. 要. 關切並意圖解決如妳我對象相關的生命議題是撰寫本論文的出發點,從理解 當代研究進路並進而建構出融貫的生命整體解釋架構則是目的。在這樣的研究過 程中包含了二個主要問題需要作出進一步的釐清,一是「如妳我的個體屬於存有 學範疇中的哪一種類?」 (即「我是什麼?」的問題) ,另一則是「如妳我的個體 又是如何跨越時間而持續存在的?」釐清了自我的形上學本質,攸關於自我對過 去與未來的生命歷程該如何作出為己關懷的理解。因而,採取什麼樣的同一性判 準而將過去與未來的對象當作是「同一個人」是貫串本論文的核心討論。學界對 此議題的相關探討大致可分為二種進路:心理研究進路與生命(物)研究進路。 如何能夠合理地將「我」建立成為一個有意義的「生命整體」,進而因應我們所 面對的生命倫理議題,筆者執此標準作為測試的依據,並試圖從對二種進路的析 論中得出能對於生命做出最合理的說明架構。 實際的生命倫理議題便是驗證說明架構的試金石。故本論文後半部分別以 「產前基因干預」與「預立醫囑」為例,作出介紹與討論。針對反對者依據道德 理由、先前自主而提出的同一性論證,驗證說明架構是否能明確地做出解釋與回 應,並積極為產前基因干預的道德性、預立醫囑效力與建立病患的最佳權益提供 合理的依據。. 關鍵字:同一性、人格人、人類生物、同一性判準、為己關懷、心理研究進路、 生命(物)研究進路、產前基因干預、預立醫囑、先前的自主、最佳權益.

(3) On the Criteria of Self-Identity from the Viewpoint of “What am I ?” Abstract Concern and with intent to solve life issues related to individuals like you and me is the start of this dissertation. Research into modern approaches and construct an explaining structure is its aim. There are two main questions included in the process of research. One is the question “individuals like you and me belong to which kind of entity” (question “what am I ?”), the other is “how and what is involved in an individual continued existence over time”. Clarification of the metaphysical nature of self is connected to understanding of one’s egoistic concern. Therefore, which identity criterion can connect a past one and a future one as a ‘same individual’ is the core through this dissertation. There have two approaches focus on this discussion: the Psychological Approach and the Biological Approach. How to construct a self as a meaningful life as a whole, then rationally respond to life issues are taken as the test basis. A reasonable explaining structure that makes life as a whole is derived from research to two approaches. Actual life issues are verified touchstone of explaining structure. Take “prenatal genetic intervention (PGI)” and “advance directive (AD)” as examples and discuss them constitute the second half of this dissertation. Whether identity arguments based on moral reasons or precedent autonomy can be responded and reasonable explained, whether it also provide basis for interpretation of morality of PGI, authority of AD, and patient’s best interests are taken as verified standards of rationality of explaining structure.. Keywords : identity, person, human animal(organism), criterion of identity, egoistic concern, the Psychological Approach, the Biological Approach, prenatal genetic intervention, advance directive, precedent autonomy, best interests.

(4) 目. 錄. 前 言 ……………………………………………………………………………… 1 第一章 我是什麼?…………………………………………………………………5 1. 我是靈魂嗎? ………………………………………………………… 7 1.1 形質論(Hylomorphism)的靈魂說………………………………9 1.2 Descartes 的靈魂說 …………………………………………… 12 2. 我是人類生物(human organism)嗎? …………………………… 16 2.1 腦移植反例 …………………………………………………… 19 2.2 雙頭人(Dicephalus)的例子………………………………… 22 3. 我是心理的存有物(psychological being)嗎? …………………… 27 3.1 前人格人(Pre-persons)與後人格人(Post-persons)……… 28 3.2 構成觀點 ……………………………………………………… 30 3.2.1「強」與「弱」的第一人稱觀點 ……………………… 31 3.2.2 構成與其難題…………………………………………… 33 3.3 具現的心靈(Embodied Mind)…………………………………39 小結 ………………………………………………………………………43 「我是人類生物」續探 …………………………………………………45.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同一性判準 ………………………………………………………………46. sit. y. Nat. io. 1. 非化約論式的同一性判準…………………………………………… 51 2. 化約論式的同一性判準……………………………………………… 52 2.1 身體判準(The Bodily Criterion)……………………………… 52 2.1.1 標準判準與修正判準…………………………………… 52 2.1.2 身體論(Corporealism)………………………………… 57 2.2 腦判準(The Brain Criterion)………………………………… 59 2.2.1 死亡判準與死亡定義…………………………………… 60 2.2.2 對上腦判準的批判……………………………………… 63 2.3 再探腦判準 …………………………………………………… 65 3. 心理判準(The Psychological Criterion)/ 心理研究進路 ……… 66 3.1 記憶判準 ……………………………………………………… 67 3.2 心理連續性判準 ……………………………………………… 69 3.2.1 關於丐題謬誤的反駁 ………………………………… 69 4.生物判準(The Biological Criterion)………………………………… 73 4.1 明智關懷論證(Prudential Concern Argument)……………… 75 4.2 道德責任論證與人際對待論證 ……………………………… 76 4.3 維生功能 ……………………………………………………… 79. n. al. er. 第二章. Ch. engchi. i n U. v.

(5) 4.4 生物連續性 …………………………………………………… 80 4.5 生物連續性再探 ……………………………………………… 81 5. 同一性判準的修正…………………………………………………… 68. 第三章. 產前基因干預 ……………………………………………………………86 1. 相關背景介紹………………………………………………………… 86 1.1 產前基因診斷(PGD)………………………………………… 87 1.2 產前基因治療(PGT)………………………………………… 88 1.3 產前基因強化(PGE)………………………………………… 88 2. 胎兒問題(The Fetus Problem)……………………………………… 89 3. 我與單細胞受精卵的關係…………………………………………… 93 4. 干預與產前同一性的關聯…………………………………………… 97 4.1 前個體化基因干預 ………………………………………… 100 4.2 後個體化基因干預 ………………………………………… 102 5. 反對產前基因干預的同一性論證 ………………………………… 105 6. 論證細節再探與論戰 ……………………………………………… 106 6.1 基因治療是個誤稱:找不出涉及特定個人的理由………… 106 6.2「CT 無傷於同一性」讓我們具有道德理由 ………………… 110 6.3 讓其存在便能使之受益或受到傷害………………………… 118 小結:對反「產前基因干預」 (PGI)論證的回應………………………121.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it. y. Nat. 預立醫囑(AD)…………………………………………………………123. io. al. er. 第四章. n. 1. AD 發展背景 …………………………………………………………123 1.1 指示醫囑 ………………………………………………………125 1.2 委任醫囑 ………………………………………………………126 2.在 AD 中幾個不對稱之處 ……………………………………………126 3.反對 AD 效力的同一性論證 …………………………………………128 3.1 PVS 病患版本的同一性論證 …………………………………129 3.2 失智病患版本的同一性論證 …………………………………131 3.2.1 回應失智病患版本的同一性論證 ……………………132 3.2.2 從社群觀點,否認 N-SEP 駁斥了數量同一性 ………133 3.2.3 探討 N-SEP 本身的問題 ………………………………135 4. 先前的自主 ………………………………………………………… 137 5. 失智病患的最佳權益 ……………………………………………… 141 5.1 體驗權益與關鍵權益………………………………………… 141 5.2 與時間相關的權益…………………………………………… 144 5.3 失智病患的最佳權益是不確定的…………………………… 148. Ch. engchi. i n U. v.

(6) 小結 …………………………………………………………………… 再探 AD 效力 ………………………………………………………… 結 論 ………………………………………………………………………… 參考文獻 ………………………………………………………………………….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150 151 154 156.

(7) 前 言 關切並意圖解決如妳我對象相關的生命議題是筆者撰寫此文的出發點,在現 實情況中,我們對於這些議題的看法總是處於衝突,甚至是處在激烈對立的狀態 中,試看各國對於墮胎、安樂死等議題的分歧意見即可一窺。這些議題在台灣的 討論雖可能不如歐美國家那樣容易激起辯論,或對於總統大選與大法官的任命造 成影響,甚至於發生國內社群的劇烈對抗、衝突,而有產生國家分裂之虞。但是, 那是攸關我們自身的問題,而隨著時間與醫療科技的快速進步,這些生命議題也 已不斷衍生出更多與複雜的狀況,急待我們作出適當的解決。 基本上,「如妳我的對象」是個能夠跨時間而持續存在的實存物。然而,在 這樣敘述中包含了二個問題需要作出進一步的釐清,一是「如妳我的個體屬於存 有學範疇中的哪一種類?」,另一則是「如妳我的個體又是如何跨越時間而持續 存在的?」 。關於前者的問題,牽涉到了對如妳我對象的形上學理解,你或我究 竟是一個什麼樣的存有物?如果對於「我是什麼?」此問題有了可能的答案,那 麼此答案或許可以一併地提供出關於「我是以何種方式跨越時間而存在的?」 (這 問題中包括了「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進入存在的?」與「我的存在又是在什麼時 候宣告結束了?」等諸如此類問題)的答案。筆者認為,唯有明確與合理地回答 此類衍生的問題,才能真正回答我的形上學本質是什麼的問題(我存在所不可或 缺的性質) 。然而,釐清了我的形上學本質,並不意味著我便是以具有該性質的 那個實存物為依據,對於自我的過去與未來的生命歷程作出關懷。因而,採取什 麼樣的同一性判準而將過去與未來的對象當作是「我」 ,與我是「同一個人」 ,這 部分是需要論辯的(筆者認為,同一性判準的提出隱含著某種價值的認定在其 中,故而採取開放式的立場較容易比較出各判準間的合理性)。但無疑地,該套 判準也必須與形上學本質的論述結合成為一個融貫的說明。對以上問題的探討, 筆者所期待的是:這套融貫說明所形成的解釋架構,如何能夠合理地將「我」建 立成為一個有意義的「生命整體」,進而因應我們所面對的生命倫理議題。.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實際的生命倫理議題便是說明架構的試金石,故筆者分別以「產前基因干預」 與「預立醫囑」作出介紹與討論。為何是這二個例子?在對如妳我個體的常識理 解下,二個例子各自代表了你我生命初期與末期的階段。對筆者來說,如果經討 論分析所得出解釋架構能夠一致且合理地對此二議題作出判斷,那麼在如妳我個 體生命歷程中所可能出現的其他生命議題,如前述的墮胎、安樂死,與基因科技 發展所衍生出的基因複製、基因強化(enhancement)等生命議題,該解釋架構 應當也提供了一些說明的基礎。 人 在日常生活的交談中,如妳我的對象都被稱作「人」,然而這個字詞的使用. 1.

(8) 中卻是存在歧異的,例如:在與朋友分享自身成長照片時,我們會說:「照片中 的那個小孩就是我,與我是同一個『人』」 ,此時我們指的是一個人從小孩到成人 的生物發展歷程;而在經歷了一段不算短的歲月時間後,藉由磨難而使得我們在 心智上轉趨成熟,面對過去的那段荒唐時光,我們又常常會脫口而出:「我已不 再是過去的那個『人』了。」此刻我們想表達的則是在心理生命與內容上的截然 不同。就算不在口語敘述中作出釐清,我們都知道其中的內涵有一些不同,概略 地也都能理解與作出簡單的區別,但在有些時刻卻仍難以避免混用。在哲學的討 論中,尤其處理的是與生命相關的議題,能掌握住這個細膩的區分是格外重要的。 在英美當代的說法下,「人」這個概念被定義為「具有行使意識複雜形式能 力的存有者」,這些形式例如:理性思考、推論,或跨越時間的自我意識等。英 國哲學家 John Locke 在其著作《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中即有 類似的界定,人是「具有理智與思維能力,也能將自己作為自己考量的對象,視 為存在於不同時間與地點相同的思維之物」(Locke 1694: II, §27)這樣的一種存 有者。當我們提及道德地位與道德責任時,緊密關連的即此在意思下的人。然而, 「人」此概念有著不一樣的內容。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使用此字詞時,所指稱的 就是一個一個特定的人類(human being),無論她是成年人、老人或者是嬰孩, 只要是屬於人類(Homo sapiens)這個物種的成員,皆可成為我們所指的對象。 明顯地,此處所指稱的對象似乎未必等同於前述概念下的人。舉嬰孩(infant) 為例,有朝一日她可能會開展出複雜的意識形式,具有作出抽象思考的能力(當 然有一天也可能衰退,甚至失去)。但是在指稱的當下,對於那個嬰孩來說,理 智、推論等能力是缺乏的。然而,我們仍是以「人」作出指稱。據此,筆者在之 後的寫作中,便將以「人格人」此字詞用來指稱含括在前述概念意味下的對象, 而以「人類生物(或動物)」指稱屬於人類此生物分類範疇內的對象。在行文敘 述中,尤其是第一章尚未釐清本質問題前,即仍處於探究如妳我的對象究竟歸屬 於哪一種類的存有物時,筆者行文上會特別使用「個體」 (individual)一詞1,以 避免先有任何預設立場的存在。.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至此,筆者再針對之後行文中所將出現的專門用語概略作出使用上的介紹。 從前述「人」此字詞可區分為用來指稱「具有行使意識複雜形式能力的存有者」, 以及用來指稱「人類物種的成員」二類對象的使用,筆者已提出將分別以「人格 人」與「人類生物(或人類動物)」二個詞彙區隔這二種用法。在進入到第二章 關於如妳我個體跨時間持存問題的討論中,若視個體是以「人格人」的身份跨越 時間而成為「同一個人(我)」 ,此間所涉及為「人格同一性」 (personal identity) 問題的探討;若認為如妳我個體是以「人類動物」的身份而跨越時間成為「同一 個人」 ,那麼貫串不同時間點中個體的性質將是「人類同一性」 (human identity), 1. 「個體」一詞可以包含許多的可能性,例如:以人格人、人類動物、靈魂等等那些我們經常用 來稱呼我們自身是個什麼樣實存物的用詞。因此,筆者的用法基本上是在「如妳我的對象」或「如 妳我般的實存物」的常識理解下而使用個體一詞,希望在探究「我是什麼?」此問題前避免產生 丐題的疑慮。 2.

(9) 而可能完全與人格同一性無關。 前述用詞上的區分有其必要嗎?如果人類生物與人格人的持存時間是完全 重疊的,那麼此區分全屬多餘,亦可將論題集中於傳統的討論,即:探討「人格 同一性」此問題。但是,所有的人類生物都是人格人嗎?持肯定答案的人,其看 法必定是認為如妳我的個體皆是從一隻人類生物開始成長,在順利的生物發展歷 程下,均能夠獲得成為人格人所需的心智能力;若是從某些我們已知的實例,例 如:無腦兒,對於該問題,我們所持的答案必然是否定的。傳統對於人格人的討 論,別有一種看法認為:人格人指的是具備前述心智能力的存有者,無論那存有 者是否屬於人類物種的成員,例如:外星人、神或天使等存有者。明顯地,此看 法所對應反而是對「是否所有的人格人都是人類生物?」此問題的否定回答。充 其量,在此看法中讓我們得知「人格人與人類生物在總數上是不等同的」,可能 人格人的數量多於甚至遠多於人類生物的數量。但是,該看法無法告訴我們「就 每隻人類生物來說,是否有一位人格人在數量上與其一一對應?」,而這是本文 關心的重點。故而,儘管的確可能存在著外星物種或天使等能屬於人格人所指稱 的對象,但筆者於本文中並不探討這樣的非人類人格人,只將關注的焦點縮小至 如妳我對象個體與其所牽涉的生命議題。在討論對象範圍只限於人類物種的條件 下,筆者對於「所有的人類生物都是人格人嗎?」此問題的回答是否定的,並認 為正是因為這個緣故,造成在討論生命相關議題上的諸多爭議。.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此外,是否只有人格人才具有道德地位?如前所述,若是提及道德地位時, 直接連結到的概念便是人格人,因為人格人具有許多與道德相關的特質,如 Harry Frankfurt 在〈Freedom of the Will and the Concept of a Person〉一文中所提及的自 主性(autonomy)。在當代,對於「只有人格人才具有道德地位」此假定已產生 越來越多的質疑與挑戰,如動物保護者認為有感覺的非人類的動物也具有道德地 位,儘管並不如人類動物來得完整。故可以認同的是,人格人或許是具有完整道 德地位的充分條件,但是否亦為必要條件可以對此問題保持開放的立場。而本文 對此問題的答案亦是否定的,但對此答案背後所持的理由並不多加討論。就當前 生命議題的討論中,諸多議題的探討亦以此作為預設,筆者相信這個答案是可以 得到良好的理由所支持的。. Ch. engchi. i n U. v. 章節安排 第一章「我是什麼?」 。從「決定『我』是何時開始與結束的?」此問題作為指 標,以靈魂、人類生物與心理存有物等可能是「我」的事物逐項進行討論後,進 而從中評判對如妳我對象形上學本質的合理說明。 第二章「同一性判準」 。從「對於我們為己關懷作出合理說明」與「單一的生死 觀點」作為判斷指標,檢視身體判準、腦判準、心理判準與生物判準等同一性判 準,是否能在給予為己關懷合理說明的情況下,也能融貫地說明如妳我對象的形 上學本質。 3.

(10) 第三章「產前基因干預」。我們有道德理由進行產前基因干預嗎?反對者以此干 預影響到未來對象的同一性而作出反駁。透過 DeGrazia 所提之「單一個別化時 間點」的區分,筆者將此問題集中於「前個體化基因干預」(特別是基因治療) 上,從我們是否有涉及特定個人作為道德理由以進行的產前基因干預論戰中,筆 者試圖找出在符合由前述篇章所得出合理說明架構下,對該議題作出正確的理 解。 第四章「預立醫囑」。此篇章與第二章所述及的「為己關懷」問題相關連,我們 能夠對於在未來某個不再被現在的我視為是同一個人的對象作出關懷嗎?反對 者會傾向於認為正是由於對象的不同一,所以答案將是否定的。預立醫囑的效力 或有效性問題即屬於這一類的生命議題。故而,寫作的前半部將先以處理涉及「其 他人問題」的同一性論證開始,在確立同一性在預立醫囑中所扮演的角色後,轉 而解決仍然存在的質疑(心理關連的斷裂) ,尤其是攸關於對失智病患醫療處置 上的猶豫。該篇章的後半段著重在討論「先前自主性」與「最佳權益」之間衝突 的討論,在預立醫囑執行的時刻,醫療處置的接受者可能已經無法對於醫囑的內 容進行理解與確認,該如何作出適當的決定,筆者亦嘗試以前述篇章所得出之說 明架構試圖作出合理的說明。.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4. i n U. v.

(11) 第一章. 我是什麼?. 本論文的目標在於找到一套能針對當代生命議題作出解釋與解決的架構,我 認為這其中主要必須包含二個部分的釐清與確定,一是形上學的部分,以存有範 疇為主要討論對象;另一部分則屬於道德哲學領域,對「為己關懷」此目的建構 起合理的基礎。故而,筆者的探究方式將從探討「如妳我個體是什麼?」(在形 上學的分類裡屬於什麼範疇中的存有物)此問題開始,從常識、哲學討論或科學 根據所提出的多種看法中,針對較為合理的說法進行細查與提問,試圖找出能將 妳我存在時間作出清楚界定,也能對說法本身由批評者所提出的困難,甚至於與 其他說法所共同面對問題能作出合理與正面的回應。除此之外,該說法也必須能 對其他說法中的內容也能作出清楚的闡述,甚至能統整在(或排除於)自身說法 中時亦能給予一套合理的解釋。.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我們可以允許墮胎或安樂死嗎?這些問題總是有著極大的爭議。對於「我們 自身曾經是個胚胎與胎兒」此說法,許多人認為是無庸置疑的,她們是如妳我的 個體,藉此她們所具有的道德地位得到確定。然而從某些方面來說,那些對象又 與我們有著極大的不同,種種的不確定性由此蔓延;又,對於自身如果陷入到重 度的(不可逆的)昏迷,或者是嚴重的失智,多半我們仍是確信自己在經歷了這 些不幸後還是存在著。可是,那到底是處在一種什麼樣的狀態下,我們真的能夠 知道嗎?. sit. y. Nat. n. al. er. io. 無疑地,胚胎與胎兒,或者是陷入不可逆昏迷、處於嚴重失智的個體都是有 生命的存有者,McMahan 稱她們為「處在生命邊際的存有者」(beings on the margins of life)2。牽涉到她們生命中止的醫療處置,便是相同於對如妳我個體 生命中止的醫療處置嗎?還是完全不相干的事情呢?藉著這些質疑,筆者展開對 「如妳我個體是什麼?」的探究。如妳我的個體作為存有者存在的時間,與處在 生命邊際存有者存在的時間有著什麼樣的關連,抑或完全沒有關連?成為現在這 樣一個能夠作出思考的存有者,如果我們的心理能力是逐步發展而產生的,那麼 在發展出如此複雜的心理能力之前,我們是否也曾經是個不具有此複雜能力的胚 胎或胎兒呢?又,如果有一天我們失去了那些複雜的心理能力,是否我們會成為 如另一肇的生命邊際存有者。回答這些問題惟有從檢視我們自身出發,探究如妳 我個體的形上學本質為何,在時間的序列中是如何進入開始,又是如何地宣告結 束。回答了我們在時間序列中的開始與結束,對於排除我們容易身陷其中的困惑 來說是重要的,如妳我的個體所屬於的存有範疇也能得出確實的定位。. Ch. engchi. i n U. v. 如妳我個體(或簡單以「我」作為代表)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存在的?又是在. 2. McMahan(2002),頁 3。 5.

(12) 什麼時候停止存在?這些問題也牽涉到「我」跨越時間而持續存在的條件,或者 是「同一個我」跨越時間而存在的必要構成要件為何。關於這些討論經常被歸於 「人格同一性」這樣的標題之下,但這並不表示我們即是所謂的「人格人」。如 果我在尚未發展出複雜心理能力之前,以及大幅削減或消失該複雜心理能力之後 仍是存在的,那麼我便不會屬於人格人這樣的存有者。另有一種說法提及我們是 從受精卵而開始有了生命,並且認為那才是我開始存在的最初階段。這種說法得 到一些人的認同,然而這種說法唯有在假定我是人類這種「生物」 (或「生命體」 , organism)的條件下才是如此。如果我在我的人類生命還未開始時,或者在該生 命開始一段時間後才開始存在,那麼我便不會屬於人類生物這樣的存有者。相同 的驗證方式也可延伸至人類生物生命的末期或終止時刻。在進入探究之前,這些 常是我們認為耳熟能詳的回答內容,必須透過懷疑的提問被嚴格地檢視,藉此尋 得「我是什麼?」此問題的最終答案。. 政 治 大. 從觀察自身開始,從鏡子中我看到了一個對象,那個對象有著人類生物的身 體,我沒有理由懷疑我屬於人類這種生物之中的一份子,所以我是一隻人類生 物。但是這麼說並不是指我與一隻人類生物是「同一的」(identical),或人類生 物就是我的形上學本質。我是持續地處在改變之中的,從可觀察的性質來說,20 幾年前的外貌、體態與今日相比差距頗大;從反思自己的記憶內容作出對照,在 觀念與想法等心理層面上也有著截然不同的樣貌。在 20 幾年前,我屬於人們口 中的「青少年」或「大學生」等類別中的一份子。然而時至今日,我已不再具有 青少年與大學生等屬性,但是我仍然持續存在著。「我是什麼?」此議題所關切 的是:如同妳我這樣的個體、實存物(entity)是如何在時間序列中持續存在著. 立. ‧. ‧ 國. 學. sit. y. Nat. n. al. er. io. (換言之,是以什麼樣的形上學本質)?而非詢問我作為一位青少年、大學生, 是如何以這樣的身份或屬性持續存在著?. Ch. i n U. v. 為了釐清可能存在的誤解,介紹一些技術性的語詞將會對於探究有所幫助。 邏輯學家區分種類概念為:階段種類(phase sortals)與實質種類(substance sortals) 3 。一個對象可以不再屬於某種階段種類時(例如:學生),卻仍能夠繼續存在; 但是,卻會因為不再是某個實質種類而停止存在。階段種類在某個個體存在的時 期中只是其歷史過程的一部份,相較於階段種類,實質種類則貫串了該個體的整 個存在歷程。據此,實質種類指出了某種事物基本上是個什麼樣的實存物,為該 事物持續存在所必須具備的要件,例如:竹子是一種「植物」,當竹子被焚燒為 一團「灰燼」時,竹子此植物便不再存在了。因此,「植物」是竹子所屬於的實 質種類。. engchi. 對於「我是什麼?」此問題的回答,便是倚賴於找出那個貫串我跨越時間持 續存在所不能或缺的實質種類。然而,這並不表示在此處找出了我屬於哪一個實 質種類,便一併回答了「跨越時間持續存在的某個個體是否即為『同一個我』?」. 3. 同上註,頁 6-7。 6.

(13) 這個牽涉到同一性判準的問題4,因為在此問題中還挾帶著我是以什麼樣的方式 關切著自身在時間序列中的存在(關於同一性判準的討論,我將放在本文的第二 章進行討論)。因此,基本上,實質種類所刻畫的只是數量同一性的必要條件, 而並不是充分條件。在本章中,對於實質種類此概念的探討目標,我將放在對於 「我基本上是個什麼樣的事物?」或者是「我的形上學本質是什麼?」這樣的說 明與驗證上。 對於「我」這個詞彙的使用,語言二元論(linguistic dualism)指出我們可 能會出現使用上的歧義,有時指稱「心靈」(心理性質的持有者,而沒有物質的 部分) ,有時卻指稱著物質的「身體」 。若將這個問題放在語言哲學的討論中的確 是如此,對於「我」這個人稱代名詞的使用上可能有著不同的指涉。但是放到形 上學的領域中,清楚地, 「我」這個存有者指的就是一種「會思考的事物」 。所以 「我是什麼?」這個在本章被我們關切著的議題,換種方式來陳述即是:「是什 麼種類的事物在思考著我們的思想、執行著我們的行動?」5. 政 治 大 我是什麼?或屬於那個實質種類?有哪些符合的選項?以下我將以「靈 立 魂」、「人類生物」與「心理的存有物」進行逐項的討論。. ‧ 國. 學. 1. 我是靈魂嗎?. ‧. 我是從受孕(conception)起的那一刻起開始存在的嗎?還是在出生(birth) 後才開始存在?又或是從受孕到出生的這段期間,我這個個體在某一關鍵的時刻 才開始存在?如果是,這個關鍵的時刻是什麼?許多人皆相信如妳我這樣的個體 存在與受孕是息息相關的,甚至就是從受孕起便以一個個體開始存在。然而,從 受孕到出生的過程,胎兒的發展歷程是漸進式的,這期間並沒有任何一個關鍵的 時間點6,可以合理地主張一個個體便是由此刻開始進入存在。這種情形使得我 們傾向於得出「我是從受孕起的那一刻起開始存在,而且在時間點上不早於受孕 的那一刻」這樣的結論。.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直覺上來說,「我是一隻人類生物」似乎直接地相容於「我是從受孕起開始 存在」這樣的信念。不過,McMahan 提出「我是靈魂」亦是一種能與該信念相 容的主張。如果靈魂被理解為一種賦予身體生命的事物,那麼我在受孕那一刻與. 4. 如果人格人是我的實質種類,在「是否為『同一個我』?」此問題的貢獻上,該回答只提供了 像是「同一個我」的那個對象可能必須(也可能不必要)是個人格人這樣的資訊而已。對於「存 活於 10 年前,或者在 20 年後所出現的某個人格人與我是否是同一的個體?」,或是「是否被我 視之為『我』而作出關切的對象?」這類問題的回答無能為力。關於這些問題的答案,有賴於剖 析維繫「人格人」跨越時間存在的條件及證據,在對於「為己關懷」上產生了什麼樣的影響。 5 參見 Olson(2007),頁 13。 6 一般可能會以「胎動(quickening)」—懷孕的女性初次感覺到胎兒的活動,或者是「生存能力 (viability)」—,作為識別一個個體開始存在的分界點。但根據 McMahan 的看法,這些時間點 的提出,既非在所有的個例中皆是如此,對於胎兒(fetus)的內在本質來說也並不代表著什麼重 大的改變。參閱 McMahan(2002),頁 8。 7.

(14) 受精卵結合後便立即地進入了存在7。 然而,我會是一個從受孕起即開始存在的靈魂嗎?這個說法似乎很難令人信 服。因為我是一個具有意識(consciousness)的個體,但是處在與受精卵結合狀 態下的我卻是沒有意識可言的。有一種可能性指出,處於與受精卵結合的靈魂類 似處於被囚禁的狀態下,沒有辦法擷取經驗的刺激,也沒有能力展現自身;另有 一種可能性則是指出靈魂從受孕起皆具有意識能力,只不過該能力被阻礙了而無 法運行。如果靈魂是非物理性的對象,那麼很難想像它該如何以物理的方式被囚 禁,亦或是封鎖住它與身俱來的心理能力。在後者的可能性敘述中,靈魂必須等 候腦的發展到達了某一階段時,意識才會出現。但是,這種補充說明卻引來更大 的問題。如果靈魂的意識能力必須依賴於腦的功能運作,那麼究竟是靈魂,還是 腦才是意識能力的擁有者呢?此外,如果靈魂是意識的擁有者,而多數人相信靈 魂與身體是有區別的,當身體死亡後(腦也失去其功能),靈魂卻仍然能有意識 地存在著。如果這樣的信念為真,也就是,靈魂在身體死後仍具有意識,那麼該 意識是無須以腦作為憑藉的。不過,我們並沒有足夠的理由認為此信念為真!所 以,既不能依賴於腦說明靈魂的意識何來,也無法說明靈魂所具有的意識是無所 憑藉的,那麼我是一個會思考的事物,便只能規定在靈魂的本質中是包含意識 的。不過,這種規定顯得頗為任意。.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從實際接觸與觀察如妳我般的個體,在時間的序列中總是持續地發生著某些 個體出現,而某些個體消失。我如同其他與我相似的個體,是個有生有死的個體。 如果我是靈魂,那麼在決定我是何時開始存在的時間點上便會是不明確的。因為. y. Nat. sit. n. al. er. io. 自受孕的那一刻起,直到腦以某種方式開始運作,由於並沒有任何意識的出現, 所以也沒有任何證據能夠證明我在那段期間中是真實存在的。又,如果我是靈 魂,那麼我是在什麼時刻停止了存在呢?是意識消失的當下嗎?如同要說明我若 是靈魂是何時開始所遭遇的窘境,因為沒有任何意識的出現,對於這個問題一樣 也沒有明確的答案。一般來說,靈魂被認為與物質的身體是明顯不同的對象 (Olson 則以「非物質的本體」來描述存在無所憑藉的靈魂8),所以它能在身體 死亡後繼續存在。可是,它繼續存在到什麼時候呢?對於死後生命這個問題,同 樣還是沒有明確的答案。一個非物質的對象是如何進入毀滅與死亡的?這個部分 已經超越了經驗所能給予的合理解釋了。既然如此,許多人便傾向於認為靈魂是 不會毀滅的,因為基本上它與心靈(如 McMahan 的看法,靈魂不是「心靈」 , 9 也不是心靈的基礎 )和身體截然有別,所以一個人的靈魂甚至在一隻人類生物 開始存在之前便已經存在了。這麼一來,如果我是靈魂,而我又自受孕的那一刻. Ch. engchi. 7. i n U. v. 參閱同上註。 參閱 Olson(2007),頁 150。 9 參閱 McMahan(2002) ,頁 9。McMahan 所持的理由是,靈魂在懷孕初期時是沒有「意識能力」 的,若靈魂在此時期已經開始存在,那麼,明顯地,靈魂不是心靈,因為心靈所展現出的性質是 意識;且隨著胎兒的漸進發展,意識在腦發展至某階段後出現,心靈的發展通過腦的發展得到了 較為合理的解釋(相較於以靈魂作出說明),故靈魂也不像是心靈的基礎。 8. 8.

(15) 起開始存在,此種「開始存在」的意義似乎便與我們原先所設定的問題大不相同 了10。 據我們的常識來說,我明顯地就是一個有生有死的個體,如果靈魂可能是個 不死不朽的事物,那麼我是靈魂的可能性並不高11。不僅如此,此種對於靈魂的 解釋,進入到討論同一性的判準來說,也會造就出某種相當奇特的說法,也就是, 出現於 470 B.C.的希臘哲學家蘇格拉底,與出生於 1769 A.D. 的法國皇帝拿破 崙,或與我們當代,抑或未來世代的某個個體會是同一個人。因為「同一個靈魂 決定了同一個人」正是以靈魂作為同一性判準所可能採取的唯一主張。 1.1 形質論(Hylomorphism)的靈魂說 是否仍有其他的可能性使得我是靈魂,並且明確地說明靈魂的開始與結束 呢?由於靈魂不同於心靈與身體,所以它應當是毫無任何的特徵(featureless) , 當它脫離人類生物的身體後,又是如何過著無意識能力的存活狀態呢(是否有這 種可能性)?靈魂作為這種不同於心靈與身體的實存物,有其悠遠與頗具影響力 的歷史。McMahan 舉出有二個主要的來源:一種說法來自 Aristotle 與 Thomas Aquinas,現在主要由天主教團所信奉;另一種說法則來自於 Descartes,普遍為 基督教徒與一般大眾所接受12。.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首先來看 Aristotle 與 Thomas Aquinas 此一脈絡的說法。依據 Aristotle 的形 上學,一般稱之為「形質論」 ,僅當質料(matter)具有一獨特形式(form)後, 才能構成一個明確的個體。所以,一隻人類生物,作為質料的身體必須具有某種 形式,而這個形式正是靈魂。根據形質論的靈魂說,當人類生物的身體”注入” 了靈魂之後才開始存在。類比如青銅材質與雕像的形式,二者結合後便產生了青 銅雕像,二者分離後便無所謂的青銅雕像了。重要的是,形式是無法不以具體的 方式呈現的。所以,靈魂亦是不能脫離身體而存在的,這種說法直接否定了靈魂 的死後存在。在這種說法下,一隻人類生物自靈魂與身體結合後開始存在,而在 身體死亡後而停止存在(形質論會認為,此時的身體會與另一種形式結合,即屍 體的形式) 。靈魂要能繼續存在,除非結合同一副身體復活。然而,這種說法還 是留有我是何時開始存在的問題沒有解決。如果人類生物是自靈魂與身體結合後 開始存在,那麼我是那隻人類生物(一個靈魂與肉體結合後的個體)嗎?還是我 是那個靈魂?筆者認為這裡的論述很不清楚,也根本沒有回答「我是什麼?」與.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10. i n U. v. 原先所設定的問題是我能夠在我存在的時間中,找到一個明確的時間點,例如:某年某月某 日,說明我開始存在於這個世界中了。相對於「我存在」的「我不存在」,指的意思即是「我死 了」 。然而此處的說法使得我開始存在像是進入某種存在的「模式」 ,相對於此存在模式,另有其 他種類的存在模式。相對於存在是「非存在」,但與死亡的意思不盡然相同。 11 筆者的看法是,或許有人會認為如果我就是不死不滅的靈魂,那麼問出「我是何時開始?何 時結束?」的問題便是不合理的。但是,要能對該問題提出此質疑,至少靈魂必須一直處在有意 識能力的狀態中,但從文中可知,這事實並不為真。 12 參閱 McMahan(2002),頁 10。 9.

(16) 「我是何時開始存在?」等問題13。但是,McMahan 替形質論者給了一個決定, 他認為在這種觀點下,我並不是靈魂,而是那隻人類生物。而靈魂是這隻生物的 「組織原則」 (organizing principle) ,使得這隻生物具有人類的能力,例如:思考、 14 運動等 。他認為這種說法所帶來的好處是:我會被認為是一個複合的 (compound)的存有物,是一個靈魂與物質身體的聚合體(union) 。為什麼這是 一種好處?McMahan 並沒有明說。或許關於此點,Olson 給出了一個說法,他認 為靈魂一說解決了「會思考的動物問題」(the thinking-animal problem)15。這個 問題主要是 Olson 針對於那些反駁「我是人類動物」的主張者,所提出的一個難 題。筆者認為這個難題對於任何意圖回答「我是什麼?」此問題,而又涉及到將 人類動物(身體)作為其說法中一部分的主張(者)來說,皆具有檢驗其合理性 的效力。我將該問題概述如下: 對於每一個我們來說,就有一隻人類動物在那邊,而對於每一隻人類動 物來說,我們就是其中之一。那些動物與我們非常地相像:牠們坐在我 們的椅子上,穿著我們的衣服;牠們做著我們的工作、閱讀我們的報紙, 與我們的朋友交談著。在生理上或心理上,牠們所呈現出來的是如此相 像於我們,很難區別出(與我們)有什麼不同。16.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 我們是會思考的,如果我是一個靈魂與物質身體的聚合體,又如果非物質的靈魂 與物質身體都會思考,那麼當我進行思考的時候,便有二個對象也同時在思考著 我現在所想的內容,那麼思考者的數目便超額了。然而,如果我是非物質的靈魂, 只有我(靈魂)才會思考,那麼人類動物便不具有任何的心理性質了,也就是說 牠們無法進行如妳我一般的思考。據此,我與那隻同我一起出現的人類動物產生 了區別。. n. er. io. sit. y. Nat. al. i n U. v. 回到 McMahan 替形質論者所給出的決定上,如果我是人類生物這樣的一種 聚合體,那麼意味著我是有部分(parts)的嗎?如果是,那麼身體是我的一部份, 靈魂則是另一部份。又,既然我是有部分的,那麼屬於物質的身體(因為靈魂一 般被認為是簡單且不可分割的)是否可以再繼續分割下去到更小的一些單位呢?. Ch. engchi. 13. 如果我是那隻人類生物,而我卻必須等到與靈魂的結合後才算開始存在(然而, 「我是人類生 物」開始進入存在的時間點為何?這點並沒有明確地被說明,給出如「靈魂與肉體結合」的內容 只像是空洞的話語,並沒有顯示出實際的時間標記) ,那麼從受孕後開始發展的那個生命體算是 什麼?如果那個生命體就是人類生物,那麼我不是人類生物,因為處於受精卵、胚胎狀態的個體 並沒有所謂的意識(如果這是靈魂結合人類身體會出現的一個特徵的話);如果我是靈魂,與人 類身體結合後使得人類生物開始存在,那麼,合理來說,我在結合之前應該就已經存在了(果真 如此,那麼我是從什麼時候開始存在的呢?) 。但是,這種情況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不是靈魂, 因為根據形質論,沒有結合身體的靈魂是無法存在的。無論形質論作出什麼樣的決定,其說明與 未能作出解釋的部分,似乎都導向其決定的否定。 14 參閱 McMahan(2002),頁 11。 15 參閱 Olson(2007),頁 153。他指出,作為我們這樣的思考之物是靈魂的話,那麼與靈魂結 合的那隻人類動物便不具有任何的心理能力(當然這部分需要解釋) ,會思考的是靈魂。因此, 我們藉以得知我們並不是會思考的動物。 16 參見同上註,頁 29。 10.

(17) 可是這個界線能到哪裡?一顆頭顱?還是一個腦?如果只能是以整個身體作為 單位(不能分割出部分的話),而那個身體必須是充分發展到可脫離母體而存活 的狀態?還是只要處於已受孕的受精卵狀態即可(身體的初步發展階段)。這些 牽涉到關於「我的界線」的問題(屬於「我是什麼?」此問題的一個子問題)與 回答「我是何時開始存在的?」此問題是緊密相關的17。 如果 Aristotle 形質論在給予靈魂一個說明之後,告訴我們的是我並不是靈 魂,而是那隻人類生物。該理論所持的最好理由是,形質論式的靈魂並不是我們 能成為的事物,我們是個本體,而形質論式的靈魂卻什麼也不是,甚至它也不是 任何事物的一部份,因為它無法被量化。據此,我就是個人類生物(或只是隻人 類生物?) ,靈魂對於我來說,只是用來做為對我的描述與形容方式而已!到頭 來,Aristotle 形質論成為物質論的一種形式。但是,為什麼我會需要這種形容方 式呢?合理的說法在於這是區別我與動物之所以不同的關鍵,人類動物的組織原 則或靈魂說明了我的理性與自我意識。然而,並沒有充分的理由證實理性與自我 意識只能有非物理的解釋,而無法以物理的詞彙做出說明。.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然而,堅持以非物理的詞彙來解釋理性與自我意識的說法,必然地推升形質 論式的靈魂至一個精神實存物(spiritual entity)的位置。Aquinas 認為靈魂(理 性魂)由上帝注入身體時,之前經歷植物魂(受精卵或初期胚胎階段)與動物魂 的階段,人類身體變成人類。也正是在此時,我開始存在。正也是此階段的賦予 靈魂(ensoulment)時刻,我從一隻人類生物中被區隔了出來18。所以,在這種. sit. y. Nat. 三階段的靈魂解釋下,直接推翻了我自受孕的那一刻起開始存在的說法。. n. al. er. io. 對於「我是何時開始的?」此問題,Aquinas 的靈魂說似乎亦無提供令人信 服的答案。固然,注入理性靈魂的人類動物是該說法的一個重要時刻,但是理性 能力的展現要到胎兒出生之後,且大腦皮質達到一定程度的(高度的)發展之後 才會出現。若以「處於潛能狀態的理性能力」作為辯護,雖然該潛能狀態有傾向 於發展出具體的理性能力,但與我們實際具有的理性能力還是有區別的,實在不 足以給出「我是何時開始的?」此問題一個合理的答案。若執意將此處於理性潛 能狀態的人類動物階段視之為是我已經開始存在的證據,那麼在現實中其實並沒 有出現任何的證據可資憑藉。不若將此著重於理性能力的依據剔除,反倒更容易 將我開始存在的時刻作出適當的界定。不僅如此,Aquinas 的靈魂說更易於將我 開始存在的時刻推遲至一隻人類動物出生之後(甚至還是出生後的數個月),使 得解釋理性能力的出現由多種理論在相互競爭著,反而讓 Aquinas 的靈魂說並無. Ch. engchi. 17. i n U. v. 如果我是一個複合的(compound)的存有物,是一個靈魂與物質身體的聚合體。那麼當該存 有物可能因為意外而失去了身體的某些部分,例如:四肢,我們仍會認為該存有物依然存在。這 衍生出其他的問題,也就是靈魂與物質身體的結合部分,可能比一個完整的人類身體要小得多, 但這條界線該劃在哪裡?如果是人類生物的「腦」,那又產生了其他的問題,當腦還未發展成熟 前(例如:意識出現、能思考等) ,是否我們並未開始存在?又或者,只要腦發展到一定的程度, 我們便開始進入存在。然而,可以想見,這種說法會有許多的不確定出現。 18 參閱 McMahan(2002),頁 12。 11.

(18) 其獨具的優勢。 事實上,根據 McMahan 的批評,不同於 Aristotle 的形質論,因為 Aquinas 的靈魂說不得不主張理性魂是一個非物理的本體,所以該靈魂說還會陷入一種成 為非形質論的麻煩19,也會產生「意識分裂」的問題20,進而摧毀自身說法的合 理性。 各種意圖說明「我是靈魂」的想法至此便必須打消念頭了嗎?似乎還不用那 麼地悲觀。將靈魂視為是一種精神的存有物(非物理的本體),最為清楚的表達 內容莫過於是 Descartes 的靈魂說了。 1.2 Descartes 的靈魂說 靈魂是一個非物理的本體,與身體有區別而且是可分離的。在掌握這種說法 的情況下,有一派認為,我不是具有靈魂的存有物(形質論可容許的說法),而 是我就是靈魂;另有一派較為融貫的看法則認為,我是由靈魂與身體所構成的複 合物,靈魂與身體都是我們的一部份,只不過靈魂對我來說最為基本。身體是我 可能會失去的部分,但是我能以不具形體的方式繼續存在21 。後者所敘述的靈. 立. 政 治 大. ‧ 國. 學. 魂,在接著下來的敘述中,筆者將以「笛式靈魂」(Cartesian soul)稱之。. ‧. 我是個具有意識的個體,如果說意識是純物質的性質是個難以令人接受的說 法。所以很自然地,意識被認為是純粹心理本體所擁有的性質,而我便是這種心 理本體。因是之故,Descartes 的想法順理成章地便將心靈與靈魂等同了起來。 靈魂便是那個能做出思考的事物。. sit. y. Nat. n. al. er. io. 然而,靈魂與身體或腦的關係是如何的呢?秉持笛氏靈魂觀點的人會認為, 就知覺與行動來說,靈魂需要倚重身體或腦作為工具。若是就某些限定的功能來 說,如意識與心理活動等,靈魂並不需要身體或腦的協助。前述已提,笛氏靈魂 能以不具形體的方式而繼續存在,這提供基礎給予一種死後生命的說法。然而, 在人類生物死後的笛氏靈魂仍具有意識嗎?笛氏靈魂需要憑藉心理連續性來維 繫其持續存在嗎?舉阿茲海默症末期的患者為例,若我已經是該階段的病患,構 成我心理連續性的心理連結性(例如:記憶、信念等)皆已消逝殆盡。如果說作. Ch. engchi. 19. i n U. v. 參閱同上註,頁 14。 此處指出的是:靈魂本身具有理性與意識的能力,而與之結合的人類身體,大腦皮質的發展 達到一定程度之後,理性與意識能力隨之出現。如此一來,該如何解釋這意識產生的依據是靈魂, 亦或是腦的發展所衍生。若偏向將依據說成是靈魂,那為何在靈魂注入身體之時並未展現出這份 能力,這沈重的解釋負擔將是 Aquinas 的靈魂說法所難以給出的。若是主張靈魂與人類身體各自 具有產生意識的能力,那麼合理來說便會出現一個以上的意識,此即意識分裂問題。 21 關於此種說法,相關的論證如右: 「一個完全是物質性的事物是無法以不具形體的方式而存在 的。任何事物能以不具形體的方式存在,它至少必須部分是非物質的。如果我能以不具形體的方 式繼續存在。那麼,我不是一個物質性的事物。」參見 Olson(2007),頁 152。不過, 「我不是 一個物質性的事物」也不意味著「我是一個非物質性的事物」,該說法還是相容於「我具有物質 與非物質部分」的這種說法的。但是,如果我的存在有時是靈魂與人類身體的結合,有時只剩下 非物質的靈魂。既然如此,為何不直接主張我就是靈魂呢? 20. 12.

(19) 為笛氏靈魂的我在該階段已經不復存在了,那麼我便無死後的生命可言。可是, 作為笛氏靈魂的我,人類身體並不是我持續存在所憑藉,所以在我的人類動物身 體死亡後,我仍能繼續地存在。同樣地,也沒有任何理由認為我在心理連續性喪 失(無論人類動物的身體是否還持續存活著)的那一刻停止或中斷了存在。因此, 我的存在是不需要透過心理連續性來維繫的,我的完整性並不會受到身體的死亡 與心理生活的消失所影響。 如果我是笛氏靈魂,那麼我是從什麼時刻起開始存在的呢?根據 Descartes 的說法,靈魂的本質是意識(the essence of soul is to be conscious)。靈魂總是處 於思考之中,而且一定有一些思想伴隨於它。因此,意識的出現看來對於回答「我 何時開始?」此問題扮演著具決定性的角色。Descartes 有一說認為「人類靈魂, 無論它在哪裡,即便是在母親的子宮中,總是在思考之中」22,因此,McMahan 認為 Descartes 會承認「心靈自進入嬰兒身體的那一瞬間,便能立即覺察到它的 思想,即使在這之後不記得了,因為關於這些思想的印象並沒有保留在記憶中」 23 這樣的說法;Swinburne 則認為靈魂自受孕起即開始存在,儘管它還無法呈現 出意識(但已具備了意識的能力)24。不過,我認為,不管是 Descartes,還是.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Swinburne 的說法,都違背了「靈魂總是處於意識到自身在思考之中」這樣的說 法,而允許了某種物理解釋的滲入25。自然地,也直接推翻了「我自受孕起即開 始存在」的說法。因為根據人類生物的發展歷程,能獲得自我意識呈現的明確證 據,已經屬於誕生後胎兒的事了。. n. al. er. io. sit. y. Nat. 或許,導致笛氏靈魂說無法指明出靈魂何時開始存在的癥結在於:將靈魂視 為是一個非物質的本體(心理本體)。然而,儘管這種說法在許多當代的社會裡 被認為是常識,但就其合理性來說是招致到許多反駁的26。首先,笛氏靈魂說主 張靈魂所度過的心理生命,可以完全與人類動物或腦是無關的。如果靈魂展現出 心理能力,卻又與人類動物的腦之間無任何的因果關連,那麼該如何解釋在酒精 的作用下,或者是腦傷後,我的心理能力出現下降,甚至於是喪失的情形呢?. Ch. engchi. i n U. v. 其次,如果我是靈魂,與我們的其他信念相衝突,例如:如果靈魂會思考, 或意味著凡是能思考的事物便是靈魂,那麼一隻會思考的動物也具有靈魂,或者 就是靈魂。衝突之處在於這種說法讓這個世界充斥著過多的靈魂。Descartes 直 接否認了動物具有意識能力或具有靈魂,那些聰明的動物們只是上帝作出來的自 動機械而已!然而,這種解決策略一點都不吸引人。或許,對於在動物身上所發 22. 參見 McMahan(2002),頁 16。 參見同上註。 24 Swinburne 的說法,筆者參考自 McMahan 的介紹。出處參見同上註。 25 「靈魂總是處於意識到自身在思考之中」這個說法,必須在主張「我是笛氏靈魂」的說法下 被維繫住,否則笛氏靈魂說會容許意識的物理解釋方式。笛氏靈魂在脫離了人類動物後仍能繼續 存在,要麼它能繼續展現意識與其他的心理活動,要麼它不能。如果笛氏靈魂無法在人類身體死 後繼續展現出意識與其他的心理活動,那麼意味著它的意識能力必定需要憑藉與人類身體的結 合,或者需要人腦達到一定程度的發展。 26 相關的反駁整理自 McMahan(2002),頁 17-18。 23. 13.

(20) 現較為低階的意識形式來說,用靈魂來作出解釋是不必要的,然而這對於解釋人 類高階的意識與認知來說卻是必要的。因為這種嘗試解釋了「為何身為人類動物 的我們具有靈魂,而其他動物卻沒有」,但提出此說法的同時,卻可能也禁止了 「靈魂的本質是意識」的想法,並引進了靈魂是一種能力,而不是我基本上能成 為的那種本體的說法。又或者,為了能挽救「靈魂的本質是意識」的想法,我們 便必須得承認,諸多有著人類生物外貌的對象,譬如胎兒、幼小的孩童與嚴重認 知障礙者等,他們是沒有靈魂的。 再者,在人類生物受孕後的發展歷程上,有時會有所謂同卵雙胞胎 (monozygotic twinning)的現象發生,笛氏靈魂說必須能夠對此現象有所解釋。 假設如此說法所指出,我是從受孕一刻起開始存在,那後來出現了雙胞胎,我這 個靈魂遭遇了什麼事?要麼我這個笛氏靈魂產生分裂了,之後分別注入了二個個 體之中,但是這種可能性與心理本體的概念並不相容。我不可能同時是二個個體 (雙胞胎都是我),如果我存在於雙胞胎的其中之一,那麼另一位是誰?或是什 麼?在受孕的時刻,難道我與一隻上帝所創造的自動機械同在一個子宮中?這種 解釋很難令人信服。或許仍有另一種的可能性,即:我是在受孕之後的發展階段 才開始存在的。當出現雙胞胎的現象時,是人類動物的胚胎發生分裂,而不是作 為笛氏靈魂的我發生了分裂。但是此種解釋上的可能性,雖保全了靈魂是單純不 可分割之心理本體的概念,卻會一舉推翻了笛氏靈魂說對於「我是何時開始?」 的回答27。.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另有一種情形直接威脅到笛氏靈魂說是一種合理的理論,即:意識中心的分 裂。為了治療危及生命的重度癲癇患者,醫生會施以「腦半葉切開術」 ( Hemispheric Commissurotomy ), 或 一 稱 為 胼 胝 體 切 開 術 ( Corpus Callosotomy ),以避免腦中電流活動由一腦半葉傳達至另一半葉。研究指出,手 術後的患者,某些感官上的刺激僅呈現在某一個腦半葉,另一個半葉則可能完全 沒有呈現,或者呈現的是出來完全不同的刺激。. Ch. engchi. i n U. v. 笛氏靈魂說中的靈魂被理解為意識的主體,所有可意識到的事件應該同時發 生在一條靈魂之中,且一起被意識到,否則,那些未能被意識到的事件就是在別 的意識主體(另一個靈魂)中所發生的事情了。如果意圖以笛氏靈魂是可以發生 分裂的說法意圖調解意識中心分裂的情形,那麼更糟的情形會跟著出現。由於分 裂的情形發生在切開手術之後,這是否意味著靈魂可能有其物質的部分,抑或靈 魂能展現其意識能力仍是必須依賴於人類動物的腦。無論如何,任何的一種可能 性皆會與笛氏靈魂說的原來主張產生衝突。 McMahan 對此亦提供出幾種其他的可能性,如:二條靈魂在一開始時結合. 27. 若「靈魂自受孕起即開始存在」是笛氏靈魂說對於「我是何時開始?」的回答,那麼該說法 只能合適或限制於出現人類生物受孕後非雙胞胎的情形。然而,看不出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我們必 須接受這樣的設限。 14.

(21) 在一起的,但卻是「可分開的」 ;或者,一個腦半葉「居住」著一條靈魂,被以 為是另一個腦半葉的意識其實只是一系列無意識的反應而已;又或者,人類的腦 居住著二條靈魂,彼此不曾意識到對方(人類動物中的另一條靈魂)28。搭配著 「分裂」 (Division)的思想實驗,McMahan 認為不管是以上何種的可能性,都 只會顯示出其不合理之處,而這種不合理也會對數量同一性構成嚴重的問題。分 裂此思想實驗的內容如下: 某人是三胞胎之一,而他們一同遭遇了一場意外。某人的腦幹與不同重 要的器官都無法修補地被損毀了,而他的大腦半葉卻是無傷的。然而, 三胞胎中的其他二位,他們的腦幹與身體雖然無損,但是他們的腦都已 經損壞了。外科醫生能夠做的是將某人的腦完整無缺地取出,不是以整 個(腦)的方式移植,而是先做(腦半葉)切開,而後(各自)移植某 人的腦半葉到三胞胎中其他二位的身體之中。因為某人的腦半葉是對稱 式的發展,在手術之後帶有意識的二人皆與手術之前的某人有著心理的 延續。二位都相信他們自己是原來的某人,而且所擁有的身體都與原來 某人的身體是無法區分的。29.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如果我是個可分開的靈魂,或者一個腦中居住著二條靈魂(左右腦半葉各居住一 個),那麼在經歷了這個思想實驗後,我存活下來了嗎?如果我存活了下來,我 會是其中的哪一個?如果我只能是其中之一,如同在意外發生前,二條靈魂互不 往來,我並沒有任何證據決定我自己是哪一條靈魂。所以在意外發生後,確定我 在哪一個身體中甦醒皆會是個任意的決定。如果我存活了下來,又我在手術後以 二個人的方式出現,而這二個人與原來的那個人是同一個人。這意味著此說法得 推翻笛氏靈魂說,承認靈魂能以不同意識中心的方式而持續存在。儘管這樣的說 法對於腦半葉切開術後意識產生分歧的現象具有解釋上的優勢,但是經歷分裂的 思想實驗後,此說法必須承認在意外發生後所產生的二個個體會是同一個人。然 而,這結論實在難以令人認同。如果,在此思想實驗後,我不再存在了,手術後 的二個人並沒有一個會是我,那麼甦醒過來的二個人又會是誰?若得出了這樣的 結論又會令人相當困惑。一則是因為人類身體的損壞為何會導致我的死亡?如果 我是非物質的靈魂,動物身體的減損為何會影響到我的存在與否呢?一則是明顯 地有二個人有意識地存活了下來,然而他們之中卻沒有一個是我。既然靈魂是意 識的主體,那麼必然地在手術之後有二條靈魂被呈顯了出來。但令人疑惑的是, 他們是從哪裡來的?難道在手術後的二隻人類動物被二條新的靈魂「附身」了 嗎?若必須承認附身一說,將對於「我是從何時開始?」的問題又憑添另一個有 待解決的難題。. n. er. io. sit. y. Nat. al. Ch. engchi. i n U. v. 就事實來說,意識是可分開的,如腦半葉切開術後所可能發生的結果。不過, 笛氏靈魂說無法給予這種情況一套合理的解釋,也沒有更多的證據能證明我就是 28 29. 參閱同上註,頁 20。 參見同上註,頁 23。 15.

(22) 那個非物質的本體—笛氏靈魂。 2. 我是人類生物(human organism)嗎? 相較於我是非物質的本體或者靈魂,另有一種可能性更符合直覺地在回答了 「我是什麼?」此問題後,也一併處理了「我是從何時開始存在?」的問題。這 個可能性便是「我是人類生物」。在生物學上,人類被分類為哺乳綱-靈長目-人 科-人屬-智人種(學名為 Homo sapiens 或 Homo sapiens sapiens),此處的智人 所意指的是擁有著高度發展的頭腦。與其他動物相比,人類生物高度發展的大 腦,具有抽象思維、語言、自我意識以及解決問題的能力。科學教育的常識指出, 人類生物的生命開始於受精卵(zygote),受精卵在女性的子宮中歷時約 38 周 的時間,歷經各階段的生長時期(如:囊胚、原腸胚等),進而轉變成胚胎 (embryo),再變成胎兒(fetus)。所以,如果我是人類生物,那麼我從受孕的 那一刻起旋即存在。. 政 治 大 如果我是人類生物,那麼人類生物即是我的實質種類,至於人格人就只是我 立 的階段種類而已。這個意思是說:人類生物開始存在的時間早於他們獲得複雜心. ‧ 國. 學. ‧. 理生活的時刻(例如:自我意識、思考等作為一個人格人所必須的心理能力)。 然而,他們卻可能失去了如自我意識的能力,甚至於意識能力,而不再作為人格 人了,卻仍然能持續地存在。. n. al. er. io. sit. y. Nat. 許多人皆認為人類生物是從成為受精卵的那一刻起開始存在,並對此觀點深 信不疑。然而,這個觀點卻是需要被質疑的。首先,McMahan 即指出「受孕」 並非如常識觀點讓我們所以為的時間註記,而是一段持續 24 小時的歷程。直到 生殖細胞的配子配合(syngamy)形成,整個受孕過程才算完成,也才能真正算 是有一個新的實存物開始存在,開始存在的單位即「單細胞的人類受精卵」(the single-celled human zygote)30。. Ch. engchi. i n U. v. 從受精卵到著床後的胚胎(受精後約第 6 至 8 天後開始著床,至第 11-12 天 完成),再由胚胎到胎兒(胚胎約 9 周以後發育成為胎兒)。然而,這就表示如 妳我的個體在受孕的那段時刻就開始存在了嗎?我是從一堆細胞的聚集開始,然 後發育成一隻人類生物的嗎?事實可能未必如此。即便單細胞的人類受精卵是人 類動物的早期階段,也不意味著一隻人類動物就是從那時候開始存在。因為還有 「同卵雙生」的情形可能出現31。如果我是一隻人類生物,那我的最初發展階段 30. 參見同上註,頁 25。 單一受精卵因為不明原因而分裂成兩個且獨自發育的胚胎,稱之為同卵雙生。他們最初是由 單一卵子受精後形成胚胎,胚胎在發育期間才偶然分裂成兩個胚胎,所以他們的遺傳基因及性別 是完全相同。然而在極少數個例中,在胚胎第一次發生分裂時,原為 XY 染色體中的 Y 染色體 異常消失,因而出現同卵雙胞胎但性別不同的情形。如 McMahan 所提及,發生分裂的情形可能 出現於受精卵階段,或者是胚胎階段,但為了行文上的便利(此便利性並不會影響到討論),文 中所提及的分裂皆採處於受精卵階段的分裂情形。參閱同上註,頁 25-6。 31. 16.

(23) 應是一顆受精卵,並從受孕的那段時刻起開始存在。但是在發展歷程中所出現的 分裂情形,也就是一個受精卵分裂成二個性質相同的受精卵,那麼我是哪一個受 精卵呢?原則上是沒有任何合理的理由支持我是其中之一,也並不存在著「分裂 出來的二個受精卵都是我」的這種可能性。如果我是人類生物,而同卵雙生的情 形又出現於受孕之後,那麼意圖說明此現象的可能性除了(A)「我是人類生物, 但是我開始存在的時間點晚於受孕的時間」,便是(B)「我是人類生物,但是 當受精卵發生了分裂的情形時,我便停止存在」。 首先,(B)的可能性是難以合理地被接受的。如果(B)的可能性為真, 而我又是從受孕的那段時刻起開始存在,但是當受精卵分裂的情形發生時,我便 死亡了。可是在分裂情形結束後,卻又沒有什麼死亡的證據留下,例如:屍體, 出現的反而是二個「新的」生物。而我會是其中之一嗎?如果是,那麼我將是「死 而復生」,可是這種說法卻毫無任何道理可言。如果我不是二個新生物的其中之 一,那麼該如何解釋這二個新生物的誕生?很明顯地,二個新生物與原來的我(那 個單細胞的人類受精卵,但這裡不是個認真的說法,只是個假設)之間有著某種 物理的連續性,他們是從原來的受精卵分裂出來的,如果我是一隻人類生物,那 麼我在分裂時停止存在,但嚴格來說這種情況又與一般的死亡是不同的。(B) 此種可能性會進一步地將「我是人類生物」予以推翻,而讓我成為有如阿米巴原 蟲(amoeba)一樣的生物。. 立. 政 治 大. ‧. ‧ 國. 學. n. al. er. io. sit. y. Nat. 主張我是人類生物,而意圖避開因為受精卵分裂現象所造成的困境,哲學家 們提出人類生物開始存在的時間晚於受孕的那段時間。約莫在受孕後的 14 天, 人類生物才開始存在。至於從受孕到人類生物出現的那段時期,所出現的只是一 個細胞或者是一堆細胞的集合。然而為了讓主張(A)此說法更加地完整與合理, 還必須能夠對於受孕開始到受孕後的 14 天此期間作出解釋。有二種解釋意圖合 理地說明這期間的變化32:. Ch. engchi. i n U. v. (A1):細胞的分裂只是一個個體生命歷程的事件,經歷細胞分裂的個 體僅是以不同的方式而被構成; (A2):當細胞分裂發生時,沒有事物能夠持續存在。直到各細胞以 一種整合的方式被組織在一起,個體才正式出現。 依據(A1)的解釋,當原來單細胞的人類受精卵產生分裂時,它以一個雙細胞 (two-celled)的實存物接續而存在著,雙細胞的實存物是原來單細胞實存物的 延續狀態,同樣的情況會一直延續下去。在細胞發生分裂時,原來的細胞停止存 在了,但是由這些細胞所構成的個體卻一直繼續存在,只不過其構成的內容不斷 地發生改變;然而,若根據的是(A2)的解釋,情況則相當不同。當原來的單細 32. 參閱同上註,頁 27。 1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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